得當執法
⑴ 當執法人不在其餘人可以代替嗎
如實詳細地記錄情況,如:當事人沉默,記錄「當事人不說話」;通過其它證據材料能證明違法事實的,依法向其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給他三日陳述、申辯或聽證權利,三日後,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⑵ 執法人員執法方式不得當怎麼處置
執法人員執法方式不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嚴重後果的,由單位對其具體執法行為進行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嚴重後果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⑶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哪些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確鑿。是指當事人確有違法事實,換句話說,就是能夠證明當事人具有違法行為的證據確實清楚、充分。違法事實沒有查清的,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二、有法定依據。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三、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是:罰款和警告。並且,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還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幅度,即:對公民處以的罰款數額必須在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的罰款數額必須在一干元以下。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公民作出的)、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是處罰程度較輕的一類行政處罰。
⑷ 當執法部門,知法犯法該怎麼辦
如果公安人員知法犯法,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檢察院舉報,按照其所犯的錯誤,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⑸ 當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為時我應該如何進行監督可以當面指出或者要求違法人員出示警號
要當面提出,如果提出以後還不改正,保留好證據到他們單位反映,或者是到上一級單位反應映情況就可以了
⑹ 當執法者執法時當事人是否有權查看執法人證件
執法過程中,抄當事人襲有權要求查看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
出示執法證件是執法主體正當性的要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
行政強製法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
⑺ 是正當執法還是不當干涉
當然是正當執法了,所以有車,還要有駕駛證,行駛證,牌照,才能上路,不然出了事就不好辦了,為自己,為家人,為他人,都有保障,
⑻ 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有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