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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擴大

發布時間: 2021-01-02 17:55:15

Ⅰ 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優勢

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法律救濟的重要手段,具有其它救濟手段無可比擬的公平、公正回、公開、規范等優勢答。

一、擴大可訴行政行為的外延,拓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二、隨著我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擴大可訴行政行為的外延,充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訴權符合國際交往的需要。
三、取消關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限制,擴大相對人受保護權利的范圍。
四、行政訴訟審查對象不應排斥合理性審查,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也應接受司法監督
五、將行政抽象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Ⅱ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指什麼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的原則是:第一,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但是不應當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第三,由於當前我國的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還不夠健全,因而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還不宜規定過寬,而應逐步擴大。

根據以上原則,行政訴訟法確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行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了以上各項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Ⅲ 試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也是行政訴訟中一個特有問題。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尚未確立的特定條件下出台的,其對受案范圍的規定必然受當時行政訴訟實踐發展水平的制約,帶有明顯的時代特點。在行政訴訟制度尚未為人們普遍了解,思想、組織、人員、經驗等准備都十分薄弱的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范圍不能不作必要的限制。因此,立法只將部分行政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案件:

一、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1項規定,行政相對人對由行政主體作出的「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審判實踐看,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大量的是對行政處罰不服。因此,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關系甚密。目前,我國尚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但卻沒有規定對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等。而且,隨著我國法規的不斷增多,行政處罰的種類也隨之增加,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來看,除《行政訴訟法》明確列舉的這幾種行政處罰形式外,還應包括所有的行政處罰行為,因為行政處罰行為不管採用何種形式,涉及的都是人身權、財產權問題,只要是行政處罰行為,就應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予受理,這也是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重要表現。

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項權利或迫使其履行某種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如勞動教養、收容審查等。另一種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此類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個有力保障。

三、侵犯經營自主權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此項規定的理解,結合司法實踐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行為限於具體行政行為,第二,侵犯經營自主權的主體並不限於「行政機關」,還應包括被授權組織。第三,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一般指公民、企業、各種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自主調配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權利以及在產、供銷環節中自主決定而不受干涉的權利。經營自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很廣泛的,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都享有廣泛的經營自主權。

四、行政許可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既可以是明示的拒絕而不批准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是默示的遲延。前種情況是種否定性的作為行為,它明確地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否定。而後種情況則是在一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既不批准也不拒絕(即所謂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從理論上講,行政機關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給予答復,否則就是種違法失職行為。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與批准行為所涉及的事項很多,所涉及的權益也是廣泛的,例如,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制度中,對建築垃圾傾倒地點與行駛路線的許可行為,交通秩序管理機關對於貨車駛入一定禁止區域或街道及線路的許可,都應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而提起的訴訟。具體地說,符合該條件的行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第二,這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限於法定的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第三,必須是當事人已向負有法定保護人身權、財產權職責的行政機關明確提出過申請。

六、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司法實踐中,此類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沒有設定義務,而行政機關以其行政行為隨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如亂收費、濫攤派等。第二,行政機關重復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第三,行政機關超過法律、法規的種類、范圍等而要求相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第四,行政機關要求履行義務而違反法定程序,如收費不出具法定的收據,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義務等。

Ⅳ 新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有哪些擴大

在堅持現有受案范圍不變的基礎上,新《行政訴訟法》對徵收、徵用及其補償回決定不服的,行政機答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和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如違法攤派勞務),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同時對權利的保護擴大到了人身權和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如教育權、姓名權、勞動保障等權利)、行政協議(即行政合同)也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寬「民告官」的門檻,有利於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監督,防止行政濫權和行政不作為。同時還有利於保障人權,在公民的人權和人格尊嚴受到侵犯時提供及時和有效的救濟。

Ⅳ 根據2014.11.1通過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決定,我國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否已經拓

我覺得沒有,因為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抽專象行政行為屬實際上是立法行為,而在修改決定中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大概其目的主要是針對沒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文件來侵害公眾的合法權益,例如某個縣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拆遷補償條例》出文非法徵用土地,這在原行政法訴訟中既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又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法院很難介入此類案件,現在通過修改,法院便能找到司法根據受理該類案件。

Ⅵ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說,它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對哪些行政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採取結合式的方式,即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加以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概括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列舉規定了八種行政行為,即以肯定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同時對於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以後將會逐步納入受案范圍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一條第二款又採用概括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列舉規定了四種不屬於受案范圍的事項,即以否定列舉的方式作出排除性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從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採取概括與否定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具體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行政案件,這些行政案件大致可分為涉及人身權的案件、涉及財產權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具體包括: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十一條第二款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的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由於國家行為不單純是行政行為,許多國家行為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且涉及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將對國家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活動。抽象行政行為包括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以及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於憲法和法律已經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辦法,未授權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因此,《行政訴訟法》把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即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以及懲戒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對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免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不服此類內部管理行為可通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如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行政訴訟法》把對這類內部管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最終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對此類刑事司法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行政行為。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製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和調解機關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里的仲裁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所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由於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示範、建議、教育、引導等指導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該行政行為正確,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訴人。由於這種通知行為是一種告知行為,並沒有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嚴格說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Ⅶ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准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許可權。
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於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准屬於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採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於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考慮。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Ⅷ 如何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你好。

我給你找了一篇論文,你可以看下參考資料。

論擴大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全文目錄
文摘
英文文摘
序言
第一章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概述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念
二、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況
(一)受案范圍的立法原則
(二)受案范圍的確定標准及方式
(三)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現狀
三、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相對狹窄
(一)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平衡
(二)受案范圍的界定
(三)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維度分析。
第二章擴大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我國行政訴訟存在受案范圍的原因及評析
(一)原因
(二)評析
二、擴大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必要性
(一)擴大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是法治建設的需要。
(二)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適應我國入世的需要。
(三)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實現行政訴訟價值的需要。
三、如何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我國行政訴訟完善的形式及內容
(二)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完善的程度
第三章行政行為可訴性探討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一)我國現行體制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與國外之比較
(二)我國已具備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訴訟范圍的條件
(三)對抽象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
(四)如何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可訴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述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必要性
(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應遵循的原則
(四)加強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三、行政事實行為的可訴性
(一)行政指導行為的可訴性
(二)行政調解行為的可訴性
四、行政不作為的可訴性
(一)行政不作為的界定
(二)行政不作為的權力救濟
五、內部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結束語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內容摘要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是人民當家作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各項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法的根本價值所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不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就無從談起.中國從89年頒布實施《行政訴訟法》以來,有效地規范了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防止了行政權力的濫用.實踐證明,隨著中國加入WTO,黨的十六大召開,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逐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已成為歷史進步和法制健全的必然.縱觀中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狹窄已經制約了行政訴訟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因此,就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問題,作者認真地查詢了有關資料,以此為題闡述了個人的意見和見解,希望以期為有關立法完善和司法實踐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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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上作了哪些修改,這些修改體現了怎樣的法治精神

行政訴訟法修改
1、受案范圍擴大

【修改】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等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

2、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3、可口頭起訴

【修改】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4、應當登記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5、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6、行政首長出庭

【修改】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7、可跨區域管轄

【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8、不執行判決裁定可拘留直接責任人

【修改】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9、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修改】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10、明確提出要解決行政爭議

【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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