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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調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1-02 14:59:22

『壹』 行政管理學的特點和重要性一樣嗎

行政管理學的特點和重要性不一樣。

  • 行政管理學主要特點

1、政治性和社會性的統一。

行政管理學是研究國家行政管理現象及其規律的學科,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同時又揭示行政組織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規律,所以具有社會性。它一方面為統治階級服務,另一方面它所揭示的管理規律又為不同階級、不同政治傾向的管理者所接受和共享。

2、理論性與應用性的統一。行政管理學的原則、原理有很強的理論性,同時又系統總結了國家行政管理的科學方法,有很強的實用性。

3、綜合性和獨立性的統一。行政管理學是一門綜合性、交叉性的學科,它廣泛運用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心理學、統計學、法學、財政學、系統學、信息學等學科的基本原理;但又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內容,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

4、規范性和變異性的統一。行政管理學揭示國家行政管理規律,諸多管理原則、程序、機制、方法、手段帶有規范性。但是,決定行政管理科學化的因素是多元的,行政環境、行政主體和客體的變化是必然的,因此,行政管理學必須不斷適應這些變化,不斷豐富和發展。

  • 行政管理的特點

1、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行政管理的協調功能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協調公司內部各部門間的關系,二是協調企業與社會其他企業、社會機構和政府部門的非業務關系。行政管理對內部各部門間的關系的協調,是以對計劃的分工執行和控制為基礎的。在執行計劃控制的過程中,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各部門的計劃執行情況和執行進度進行協調,以調整好企業的整體計劃的實施。同時,還應該對各部門在執行工作計劃的過程中在日常事務上所發生的矛盾沖突進行調解,使企業各部門之間能夠團結和協調一致,維持企業的穩定和正常運行。

2、行政管理的另一項協調任務,是協調企業同其他企業、社會機構和政府部門的非業務關系。這種關系之所以是非業務的,是因為企業的運行是在各部門明確分工的基礎上才得以健康而穩定地進行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並不能超越企業的內部分工。明確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這樣可以避免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插手業務,從而避免在業務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之間造成矛盾沖突,避免使企業的運轉陷於混亂。行政管理對企業與其他企業、社會機構和政府部門的非業務關系的協調,其主要內容是在維護企業的基本權益的基礎上,發展同社會各有關單位的友好交往,緩解矛盾沖突,從而為企業爭取一個好的生存環境。

『貳』 簡述公共行政的特點。

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的互動關系;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的關系是對立統一關系,即既有差;一、統一性;(一)、公共管理理論是在公共行政理論基礎上的發展;自威爾遜以來,公共行政一直是政府公共部門管理的主;從歷史發展的脈絡上可以看出,公共管理是在公共行政;(二)、兩者隸屬於同一理論框架;在廣義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二者是相等的,都可以;在狹義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被用來指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的互動關系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的關系是對立統一關系,即既有差別性又有統一性。一、統一性(一)、公共管理理論是在公共行政理論基礎上的發展和超越自威爾遜以來,公共行政一直是政府公共部門管理的主要理論。在其一百多年歷史中,經歷了從傳統共行政學到新公共行政學的形式變革,公共管理學是70年代末期以後因為受到公共政策學科範式和工商管理學科範式的影響而在原新公共行政學的基礎上形成的。從歷史發展的脈絡上可以看出,公共管理是在公共行政的發展中成長起來的。公共管理是對公共行政的繼承和揚棄,是對公共行政的延續和發展。(二)、兩者隸屬於同一理論框架在廣義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二者是相等的,都可以理解為公共部門對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主要是包括政府公共管理)。也就是說,二者的外延是一致的。在狹義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被用來指公共部門管理的兩種不同模式。一方面,理論界傾向於把公共行政看成是政府為主體的管理活動,在國內也被稱為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滿足公眾的利益需求,對涉及公眾利益的各種社會事務所實施的有效管理。它強調的是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而弱化了政府的政治統治職能。二、差別性(一)學科設置:國家教育部頒布的高等教育專業目錄中,在管理科學門類中,把公共管理定為一級學科,行政管理被定為公共管理學科之下的二級學科,與行政管理相並列的是教育經濟與管理、土地資源管理、社會醫學與衛生事業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這是從公共管理的領域劃分出的二級學科。(二)內涵區分:公共行政的內涵與公共管理的內涵學界存有較多爭議和分歧,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1、公共管理基本等同於公共行政一種觀點是認為二者內涵是同一的。西方堅持傳統範式的學者認為公共管理完全等同於公共行政,代表人物就是羅森布盧姆。從廣義上看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兩者是相等的,都可以理解為公共部門對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在狹義上可被用來指公共部門管理的兩種模式。其三是將公共管理視為與公共行政相競爭的新範式和新途徑。主要是以波茲曼和斯特勞斯曼、雷尼、休斯為重要代表人物。一種觀點認為二者區別不大,是同一學科的不同名稱。2、公共管理與公共行政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公共管理不同於公共行政。(1)公共行政包含公共管理,公共行政的外延大於公共管理。認為公共管理只是公共行政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分支,甚至是一種技術。把公共管理當作公共行政的一個分支,是專門研究行政管理方法、技術和技巧的這一部分。主要是以奧特、海德和沙夫利茲為代表。更有甚者,如格雷姆和海斯,他們將公共管理視為公共行政下的一個較低層次的技術性領域。(2)公共管理包含公共行政。有學者認為,可以把公共行政看作為公共管理的一種範式,公共管理是對公共行政的超越徑和新範式,公共管理被認為是代表了公共部門管理研究的發展方向。還有學者認為,可以把公共行政視為公共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三)主客體區分1、主體區分:公共管理的主題成仙多元性,涵蓋政府、非政府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公共行政的主題是政府及少數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主要依靠政府為代表的法定權利機構(一般不包括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2、客體區分:公共管理側重於社會性,注重公共服務的提供、公眾的參與城度,行政事務的透明化及社會責任和義務的履行,充分體現了課題的社會性內涵。而公共行政側重於公共性,注重公共權力的執行和公共利益的維護,體現工具性,權威性,規范性等特性。公共管理的客體拓展,包括:以公共利益,公共服務為導向的社會公共事務,公共資源(公共設施,產品)等,公共行政的學科前沿以社會發展的現實問題為導向,其客體多樣,更大程度上是基於鞏固整治統治的政策執行。(四)內在區分1、特徵區分。公共管理的特性:專業性更強,重視專業化管理,注重績效評估體系的科學化,完善化建設,積極引入認識彈性機制和業務競爭機制,強調公平與效率的統籌兼顧,側重顧客導向,構建順暢的溝通反饋機制,意為人民服務為要旨,對結果予以關注和實現;強調走向市場,具有顯著的管理主義色彩。公共行政的特性:公共性是核心要素,旨在保持公眾權利形式的合法性及公眾利益最大化。政治性、權威性、層次性突出,管理的體制及模式固化、剛性規范引導特色,管理的程序經過規范性界定,管理的許可權和內容受法律約束和保護,責任原則鮮明,作為公民權利運行的授權人的公共行政主體受到內外部的廣泛監督,政府的行為必須對社會大眾負責,2、管理目標區分公共行政是一種「內部取向」,「重視機構、過程和程序的管理」,公共管理是「外部取向」,公共管理重視項目、結果和績效的管理。3、管理體制和運作模式區分公共行政重視計劃,組織,知道,協調、報告等基本技能的運用,強調執行規范和「政策科學化」;公共管理關注那些可以用來將思想和政策轉變為行動的管理工具,旨在將更多的企業管理思想納入到公共管理過程中來,側重強調「管理市場化」。(五)公共行政學與公共管理學公共行政學主要研究國家行政系統內部的運行過程及其規律,其目的是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理論指導。公共管理學則主要研究公共組織如何通過有序的活動去管理公共事務,其側重點在於對公共組織外部管理活動的研究。從研究范圍上看,公共管理學主要研究公共管理環境、公共事務、公共權力、公共利益、公共組織、公共組織與社會、公共組織與市場、公共管理體制、公共政策與執行、公共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公共管理績效評估、公共管理責任、公共管理倫理、公共管理法制、公共管理變革等。

『叄』 什麼是行政協調,作用是什麼

行政協調工作,是保障政府工作目標實現、決策落實和各項政策順利實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辦公室工作的一項基本職責。協調能力,則是辦公室工作人員必備的一項基本素質和基本功。「馬不伏歷,不可以趨道,士不素養,不可以重國」。因此,認真學習和研究行政協調工作,不斷提高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協調能力和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一、關於行政協調工作的學習與思考
(一)、協調工作的性質和范疇
所謂行政協調,是指從決策形成起,到決策目標實現為止的整個行政執行中一項最經常的活動。各級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中,為決策目標的實現,依據職責與許可權,對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和相關活動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使其最大限度地協調一致,互相密切配合,形成一個和諧的整體,且能動地解決矛盾和問題。因此,協調工作具有目的性、綜合性、能動性和時效性,更具有柔韌性和指令性的特性。我們在日常行政活動中所遇到的大量影響工作的問題和矛盾,都屬於行政協調的范疇。比如,在各級行政機關的施政過程中,也包括在各項工作的執行過程中,往往會不斷遇到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而且有些還呈現出錯綜復雜的局面;在日常行政運行和各項管理工作中,也經常會出現利益方面的矛盾、權責方面的矛盾以及部門之間、地區之間、上下級之間的矛盾;而在行政執行過程中,由於相關方面的職責不同,理解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層次和角度不同,又往往會存在著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矛盾,不同局部利益之間的各種矛盾和分歧,時常造成工作上的推諉、扯皮,直接影響著行政工作的效率和順利進行。因此可以這樣認為,行政協調工作在整個行政活動的「樂章」中是一個至關重要且 不可替代的「音符」。
(二)、行政協調的種類
行政協調工作雖然看似是一項錯綜復雜的工作,但它也是有層次的,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其內容進行分析研究。
1、事務協調。是對各部門、各單位之間在日常事務中發生
矛盾時進行的協調,多反映為利益關系協調。例如:我們經常遇到的由於機構職責交叉、分工不清或處理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引起的矛盾,或由於部門之間本位主義現象和單位之間利益關系處理不當而出現的隔閡等。這類協調數量大,情況復雜,且隨機性較強,往往牽扯各級領導的很大精力。因此就需要根據領導的要求和實際情況,按照有關政策,去進行協調工作。
2、政策協調。行政領導在研究決定一項政策的過程中,都需要先由辦公室根據領導意圖起草文稿,聯系,溝通和反饋各方意見,加以完善。因此,作為辦公室在協助領導研究制定政策的過程中,需要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從全局出發,根據具體實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使新制定的政策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3、計劃協調。此方面的協調涉及到行政方面的工作計劃,也涉及到一些事業發展計劃及專項工作計劃等。一般都具有超前性,辦公室不能僅表現出「兵來將擋,水來土屯」的被動工作方式,而是需要主動協助領導擬定有關計劃或調整計劃。
4、戰略協調。這不僅指較大地區或較高層次機關所應考慮的發展戰略,還包括一般行政機關事業發展長遠規劃的戰略考慮。因此,需要辦公室將各方面的意見、各種方案、各種規劃、各種設想以及出現的各種不同意見全面綜合地進行分析,提供給領導研究,以使領導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意見,從而為科學決策提供基礎。
綜上所述,辦公室作為領導者的參謀、助手,在承上啟下、聯系內外、溝通左右的工作過程中,必然參與到各種協調工作中來,它是辦公室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責。因此,辦公室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研究行政協調工作,並不斷提高自身協調能力和水平也是勢之所需。
二、關於行政協調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行政協調的原則,是對各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者協調行為的本質要求,是行政協調的准繩和尺度。行政協調除了必須遵循行政活動的基本原則,如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精簡和效率原則外,還要根據行政協調工作的特點,遵循和堅持以下原則:
(一)、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原則
對所協調的問題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是做好行政協調工作的首要環節。無論協調解決什麼樣的矛盾和問題,都要從調查研究入手,深入實際,多方面了解情況,掌握事物全貌,只有對事物有透徹的了解,才能客觀地得出正確的結論。對於調查到的大量素材,要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和方法論進行由此及彼、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加工整理,分析綜合,透過現象,抓住本質,這樣才能提出科學合理的協調意見。如果對事物不做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不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就很難認清問題的「症結」,找到解決矛盾的「鑰匙」,甚至在協調中會誤入主觀主義的歧途,不但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使矛盾更加復雜化,增加解決矛盾的難度。
(二)、客觀公允,秉公協調的原則
所謂客觀公允,就是全面聽取和反映被協調對象的意見和要求,做到「兼聽則明」,防止「偏聽則暗」;所謂秉公協調,就是要出以公心,在協調中對人對事「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在協調中,要以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來調整和平衡各個方面的關系,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行政協調切忌偏聽偏信、主觀臆斷、從印象和個人好惡出發,更不能感情用事,甚至出自私情,在協調中偏袒或傾向哪一方。對協調中未採納其意見的一方,更要耐心講明道理,使之心悅誠服。
(三)、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政策是行政協調工作的准則,任何協調工作,都要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據,都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內。尤其是權力協調、職責協調、利益協調和占略協調、計劃協調等方面,堅持原則性十分重要。離開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工作就失去了一定的尺度,處理問題就容易出現偏差。同時可在依據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防止「一刀切」。實際上,行政協調工作也是不可能千篇一律的。
(四)、立足全局,服從總體目標的原則
總體目標體現著黨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實際工作中需要協調的問題,盡管千差萬別,有各種類型,但無論屬於哪種類型,都要堅持從黨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出發,按這一總體目標來協調,這是協調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延伸來講,黨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在一定時期、一定階段或一項工作、一件事情上,又具體地反映為正確的工作目標。因此行政協調工作,必須以保障工作總體目標的實現為主線,並緊緊圍繞這條主線來開展和完成協調工作。對協調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化解矛盾,解決矛盾,理順關系,推動工作的順利開展,實現黨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實現行政活動的具體目標。往往有許多事情從局部目標或部門利益看是適宜的,合情合理的,但從總體目標和整體利益考慮,卻需做出妥協和讓步,甚至犧牲一定的局部利益。這樣,協調者的大量工作,應該是不斷幫助和啟發被協調者講黨性、顧大局,從黨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出發,自覺做到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各自目標服從總體目標,積極配合,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五)、統一領導,統籌兼顧的原則
協調的本意就是為了統一思想,統一步調。辦公室擔負協調工作時,更應強調統一領導的原則。也就是說,辦公室應在領導者的統一領導和統一要求下,根據領導意見和授權范圍,協助領導或受領導委託進行協調工作,協調的結果不能「走樣」,決不允許與領導的意圖相違背。同時,在具體工作中,同一層級對一件事情的協調,主持部門或主持者應是單一的,即只能是統一協調,而不能是你也協調、他也協調,這樣往往容易由於協調者的意見不一致,導致新的矛盾,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在統一領導的前提下,還要在協調中注重統籌兼顧,對被協調對象的諸方,統籌考慮他們的意見及利益,掌握好採納和取捨的程度,在落實工作目標的基礎上,盡可能將矛盾雙方的意見拉近,縮小不同意見的距離,兼顧各方合理的要求,使協調的結果大家基本能夠接受。可以說,統籌兼顧也是最終協調意見能夠順利執行的重要條件之一。
(六)、為領導服務與為基層服務相一致的原則
行政辦公室承擔著為領導服務、為基層服務的雙重任務,雖然「兩個服務」的層次、對象不同,但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的目的是一致的。一方面要協調好各方關系,為領導的正確決策提供堅實基礎;另一方面要本著為基層辦事的原則,及時協調解決基層急迫的問題。既讓基層滿意,又為領導搞好服務,二者相輔相成。通常容易出現這樣一種傾向,就是比較重視為領導服務,而忽視為基層解決實際問題,基層存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最終會爆發出更大的問題,為領導服務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辦公室只有牢固樹立「兩個服務」的觀點,並做到「兩個服務」有機結合,才能保證領導機關的威信不斷提高,領導決策盡快落實,而決不能把對下協調當做負擔,推拖不管,以免使工作造成損失。
三、關於提高辦公室工作人員協調能力的建議
(一)、自覺加強學習,提高政治素養
辦公室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而協調工作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於協調者的素質水平,閱歷和經驗。因此,作為辦公室工作人員,應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養。要在平時堅持不懈地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重用正確、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自覺改造並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並通過不斷的學習,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在實踐中增長知識、增長才幹,逐步提高自己判斷是非的能力及政治敏銳力,培養自身快速的反應能力及應變能力,並善於在復雜的社會現象中去偽存真,抓住本質,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養,從而為各類協調工作提供良好的思想素質基礎。
(二)、豐富知識儲備,提高業務素養
要提高協調能力,辦公室工作人員就要認真學習各方面的知識,以此來促進自身思維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的提高;同時還要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各類社會科學知識儲備,才能在協調工作中,在貫徹落實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原則上,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基礎上,客觀公允地調整和平衡各方面的關系,秉公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統籌兼顧地做好各類協調工作。
(三)、注重方式技巧,提高協調質量
做任何事情要想順利進行,就要符合事態的常理和邏輯。因此,我們首先要遵循協調的一般程序。先對所協調的工作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 掌握所協調問題的相關情況,以便在出現復雜矛盾時做出符合實際的判斷;在協調過程中,嚴格遵循正確的政策法律依據;在協調意見初步形成,尚未提交領導決策之前,與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徵求意見,反復商榷;領導一經決策,我們就要認真落實,同時還要注意做好督促落實的工作。
其次,我們還要注意選擇恰當的協調時間。我們應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緊緊圍繞決策確定的工作目標,對實施的各個環節、所遇到的影響工作進展的矛盾和問題及工作完結的善後問題等進行周密的考慮,根據實際情況去合理選擇事前協調、事中協調還是事後協調。
再次,要採取合適的協調方式。協調方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大致可分為會議協調、現場辦公協調、上級行文協調及互相溝通協調。我們應視具體協調的事項採取有利、有效的方式,從而增加協調力度,更好地發揮辦公室穿針引線的作用,提高協調工作的質量,達到最佳效果。
(四)、自覺磨煉心智,提高心理素養
良好的心理素質對協調工作的順利完成起著不可或缺的促進作用。因此,要提高協調能力,辦公室工作人員就要不斷加強自身的心理素養,一要培養堅強的意志及自信心,以便在困難與矛盾錯綜復雜的狀態下,化恆心為力量,迎難而上;二要有理智,學會以柔克剛,剛柔並濟,從而有利的控制各種復雜的局面;三要有幽默感,這有利於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以便拉近與被協調者的距離,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更好的完成各類協調工作。

『肆』 行政協調方法中組織系統協調方法主要有哪些

(1)、會議協調 1)第一次工地會議。第一次工地會議是建設工程尚未全部展開前,履約各方相互認識、確定聯絡方式的會議,也是檢查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是否就緒並明確監理程序的會議。 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前舉行,會議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的授權代表參加,也可邀請分包單位參加,必要時邀請有關設計單位人員參加。 2)監理例會 ①監理例會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 ②監理例會應定期召開。 ③所要求的參加人員均應到會。 ④會議議題。 ⑤會議紀要。 3)專業性監理會議。除定期召開工地例會以外,還應根據需要組織召開一些專業性協調會議,例如加工訂貨會、業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內容承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之間的協調會、專業性較強的分包單位進場協調會等,均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會議。 (2)、交談協調法: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問題都需要開會來解決,有的可採用「交談」這一方法。交談包括面對面交談和電話交談兩種形式。 無論是內部協調還是外部協調,這種方法使用頻率都是相當高的,其作用在於: 1)保持信息暢通。 2)尋求協作和幫助。 (3)、書面協調法:當會議或者交談不方便或不必要時,或者需要精確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就會用到書面協調的方法。書面協調方法的特點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不需雙方直接交流的書面報告、報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詳細信息和情況通報的報告、信函和備忘錄等。 3)事後對會議記錄、交談內容或口頭指令的書面確認。 4)訪問協調法:訪問法主要用於外部協調中,有走訪和邀請兩種形式。走訪是指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或施工過程中,對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各政府部門、公共事業機構、新聞媒體或工程毗鄰單位等進行訪問,向他們解釋工程的情況,了解他們的意見。邀訪是指監理工程師邀請上述各單位(包括業主)代表到施工現場對工程進行指導性巡視,了解現場工作。因為在多數情況下,這些有關單位並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現場的實際情況,如果進行一些不適當的干預,會對工程產生不利影響。這個時候,採用現場隨機訪問法可能是一個相對有效的協調方法。 5)情況介紹法:情況介紹法通常是與其他協調方法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會議前,或是一次交談前,或是一次走訪或邀訪前向對方進行的情況介紹。形式主要是口頭的,有時也伴有書面的。介紹往往作為其他協調的引導,目的是使別人首先了解情況。因此,監理工程應重視任何場合下的每一次介紹,要使別人能夠理解自己介紹的內容、問題和困難、自己想得到的幫助等。

『伍』 行政管理的特點

1、一切行政活動抄都是直接或間接與國家權力相聯系,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
2.行政管理是根據國家法律推行政務的組織活動。在執行中又能動地參與和影響國家立法和政治決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活動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會的公共事務,又執行階級統治的政治職能。
4.行政管理要講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監督和改革等方式,最優地實現預定的國家任務,並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類改造社會的實踐活動的一個特定領域,有它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性。

『陸』 行政目標的特點

行政目標的特點主要有:①一致性。行政組織對行政目標的認識和實施是協調一致的。②社會性。確定行政目標要考慮到全社會的利益,力求取得全社會的認同,並受法律的約束。③層級性。行政目標因行政組織層次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層級。④明確性。行政目標的選擇和表述要明確。確定行政目標要科學地分析行政組織所處的政治、社會、經濟環境以及當前和未來需要等客觀因素,正確估計主觀條件。在實現行政目標的過程中,要及時反饋信息,據以堅持或調整行政目標。

『柒』 行政協調的方式有哪些呢

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行政訴訟案件可由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經過協商,在法律規定的處理許可權范圍內,通過對其擁有權利的讓步,自願達成協議。有鑒於我國立法尚未對行政訴訟中的協調問題作出規定,筆者認為,在協調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協調和解程序應當遵循的原則

⑴合法性原則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主持訴訟和解。即和解的前提首先應該是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再根據案件的類型和具體案情確定是否適用和解程序。

協調案件既要遵循程序法的規定,又要符合實體法的要求,還要考慮合理性。雙方最終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同的行政行為和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訴訟的協調受到限制,法律中有明確限制性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協商,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的,協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羈束行政行為一般不宜適用協調,法律規定了明確的行為要求,行政機關不存在自由選擇的可能,自然也無處分權,一旦協調,將對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如有固定標準的行政徵收行為引發的訴訟,則不宜協調。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監督功能和保護功能應是統一的。

⑵自願原則

協調案件應出於自願,協調的本質在於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協調程序的啟動及協調過程中,應充分尊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得強迫任何一方接受協調。在行政訴訟中,適用調解由於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在實踐中出現了某些法官「以壓促調」、「以判壓調」、「以拖壓調」等現象,【4】這種協調不但違背了自願的原則,也導致了多年來撤訴率、特別是非正常撤訴率的居高不下。由於行政訴訟的特殊性,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具有懼怕打擊報復等心理,在協調時尤其要注意行政機關是否依權向原告施壓,原告接受協調是否出於自願,法院更不應用明示或暗示的語言、行為給原告施加壓力做協調工作。在行政訴訟中,這種觀點,尤要克服。要防止法官的恣意,法官提出協調意向,做一定的調解工作都是可以並且理當提倡的,但最終的協議須雙方當事人認可,經當事人同意。

⑶適度協調原則

行政訴訟法除具有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功能和價值取向外,同時又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高效率是現代行政的一個重要標志與要求,法院對有關行政案件的調解理應富有效率。」【5】因此行政訴訟中的協調不僅要堅持合法性原則,與民事訴訟相比必須還要適度,不能久協不決,影響行政效率,實在調不成的,當以裁判形式盡早結案。也就是說,法官在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必須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情況下,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利益進行衡平,選擇適當的方式和合適的切入點,適度進行協調。不能「以拖壓調」,久調不決。

⑷講求效率原則

人民法院主持訴訟和解的目的,是為能更快更好地解決行政爭議,因此人民法院組織協調時,可以採用簡便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各方可以同時在場,也可以分別進行,或採取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基層組織進行協助,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議當事人自行協商。在和解協議的具體形式上,可以採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和解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各方應當簽名;口頭形式達成和解協議的,一般應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各方簽名。另一方面,和解要講究效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對當事人不同意和解或者未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及時作出裁判。

⑸分清是非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堅持合法審查、促進執法完善、依法規范撤訴、力求案結事了」的原則。要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存在瑕疵的行政行為,建議行政機關完善或改變,補償行政相對人的損失。但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得適用訴訟和解程序,因行政權屬於國家公權不同於民事權利。

『捌』 行政管理的主要特徵是()

1、一切行政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與國家權力相聯系,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

2、行政管理是根據國家法律推行政務的組織活動。在執行中又能動地參與和影響國家立法和政治決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活動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會的公共事務,又執行階級統治的政治職能。

4、行政管理要講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監督和改革等方式,最優地實現預定的國家任務,並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類改造社會的實踐活動的一個特定領域,有它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性。

(8)行政協調的特點擴展閱讀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

行政管理最廣義的定義是指一切社會組織、團體對有關事務的治理、管理和執行的社會活動。同時也指國家政治目標的執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狹義的定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又稱為公共行政。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玖』 行政溝通行為的主要特點

一、行政行為的基本界定與構成要素

行政行為,概括地講,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在行政學上,「行政行為」(administrative behavior )就是行政管理,是美國學者赫伯特·a·西蒙(herbert·a·simon)首創的。藉此開拓了運用行為科學方法探討公共行政的決策、組織、執行機制及其效果,以促進行政效率的嶄新研究領域。所以「行政行為」既是行政管理活動的概括性范疇,又代表著行為主義在政治學、行政學中的應用。 在行政法學上, 「行政行為」(administrative act 或administrative action,19世紀末葉, 德國「行政法之父」奧特·邁耶確立了這一概念)[1] 則是強調行政主體的職權性活動應當接受法治主義的約束,應當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能帶來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也就是將行政管理作為行政主體實施的法律行為來對待,著重其法律效果。因此,盡管行政行為的客觀存在是同一的,但是行政法學不象行政學那樣著力揭示行政行為的活動規律,而是將其視為一個概括行政主體的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管理活動的范疇。確立行政行為的科學涵義和范圍,是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行政管理活動,健全行政行為法的首要前提。

目前,對行政行為概念的理解尚無定論[2]。筆者認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從主體上看,行政主體是行政行為的發出者。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能獨立地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它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的根本任務就是實現行政職能,為此國家才賦予其行政權力和相應的物質條件、人力資本,而行政行為無疑是行政主體表明其活動指向的主要行為。所以,行政主體必然做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也只能由行政主體做出。至於行政主體是以直接的組織決議的方式做出還是通過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公務行為的方式做出,或者委託其他組織做出,都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性質。這樣,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其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由於不擔負行政職能、不具有行政職權,便不能做出行政行為。

第二,從根據上看,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權力要素。判斷行政主體的全部活動中,哪些屬於行政行為,關鍵是看該行為是否以行政職權為依據。行政主體在存續期間,就是追求國家在相應法律、法規中確定的行政職能的實現,擔負起它的社會功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維護市場活動秩序;環境保護機關依法防治各種環境污染,實現社會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此,進行職權性活動是行政主體的生命所在。與此同時,為了保證正常、順利地通過行政行為達到管理的目的,或者履行作為一個社會生活主體的普遍義務,行政主體又必須進行必要的非職權性活動。例如:招標采購辦公用品,或者組織進行衛生掃除、接受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等等。這些不是行政行為,只對其起著保障、輔助的作用。

第三,從內容上看,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和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以行政職權為根據的行政管理行為,它不僅包含調節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格局,協調現實生活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要求等等的決策內容,而且包含計劃、組織、控制、執行、溝通等操作內容。同時,行政行為在行政法律規范調整下,必須符合所確定的行為模式的要求,否則應由行政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表明,行政行為具有法律要素,但是對法律要素的含義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其含義應當是:(1 )行政行為的決策內容和操作內容應與行政法律規范中業已確定的行為模式,即行政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與程序權利義務相吻合;(2 )行政行為在實際行政領域中能夠引起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變化,即使之取得、喪失或變更權利,設定或免除、變更義務,這些行政行為的實際影響不只是一種事實,更主要的是表現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3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為在行政法律規范或行政法治原則的評價之下,表現出來的合法或違法、不當等實際法律後果,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4 )行政行為的實施可能引起新的法律實踐活動,如權力機關的質詢、上級行政機關的復議、司法機關接受公民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告等法制監督的活動。因此,那種將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僅僅局限於產生行政法律後果的觀點是不全面的[3]。

全面理解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有助於我們將行政行為和行政主體的事實行為、民事行為區別開來。行政主體的一些活動可能與其職權相關,但不產生法律效果,即屬於事實行為,例如氣象局的氣象資料分析預報、統計局的公布統計數字、司法局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以及有關部門開展的學習「邯鋼」模擬市場運算、成本否決法的典型示範活動等。這些與作為法律行為的行政行為不同,根本的一點就在於行政行為要實現的政府職能關繫到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從而在行政法律規范的前提下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當然,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主體的活動,不是行政行為。而行政行為除產生行政法上的行政法律效果以外,還可能附帶產生其它法律效果,但後者從屬於前者。例如行政主體對民事糾紛的裁決,就又產生民事法律效果。

總之,主體要素、權力要素和法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這是我們准確界定行政行為的基本標准。首先,有助於行政主體樹立正確的行政管理觀念。行政行為作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行為,雖然以行政職權為根據,但是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在法定職務范圍內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對一定行政事務進行處理的權力,它除了一般權力、國家權力的特徵外,更主要的是有著法定性和義務性,所以在看待職權性活動時,行政主體不應僅僅注目於其強制性,而應當看到它們的法律意義,認識到行政行為所受到的法律調整和制約。因此,從構成上講,行政行為是行政職能、行政權力、行政法律通過行政主體的有機結合的活動表現,幾個要素缺一不可。其次,有助於行政相對人明確其行政法律地位。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的認識和評價,標志著對自身行政法律地位的認知,所以明確了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確定自身權益受到影響的來源;明確了行政行為的權力要素,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知道相應的遵守與服從義務;明確了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尋求權利救濟的法律途徑。最後,有助於行政法制監督。完整的行政法治應在三個領域展開,即對行政主體的組織、編制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對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以及對行政責任及其追究的法律規范。而其中對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是監督行政主體、追究其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的行政責任,進行行政法制監督活動的基本依據。只有立足於行政行為的界定,才能夠准確把握行政主體法律責任的活動來源和形態,開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也有直接的實踐作用。

二、行政行為的實質特徵和形式特徵

界定行政行為是進一步分析其特徵的基本前提。所謂行政行為的特徵,是指行政行為和其他法律行為相比,主要是相對於立法行為、司法行為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來有實質特徵和形式特徵兩個方面。對行政行為的形式特徵,認識較一致;而就行政行為的實質特徵而言,應當指行政行為因其職權、功能、目的所具備的特點,學術界較少論及,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行為的特徵有單方面性、強制性和政策性;另一種是多數學者主張的觀點,認為行政行為的實質特徵就是其構成要素[4]。這兩種觀點均欠妥,亟待澄清, 為此筆者試作以下論述:

首先,公益性,是指在目的上行政行為是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行政管理活動是一種以社會公共事務為對象的活動。在本質上,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利益相協調的關系,其中起主導作用的就是行政主體所代表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是因為他們的特殊利益在享有和取得的過程中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才被納入到行政管理領域、成為社會公共事務的。相對人應當服從和遵守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具體的行政法律義務,才能實現社會穩定、有序和協調發展。例如,要由公安機關針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設施進行審查,在確保公民娛樂、休息的權利和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全的條件下,才頒發《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准其開業。可見,公益性是行政行為的根本目標指向。

這里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第一,公益性在內涵上包括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二者是密切相關的,「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持續下去。」但二者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又有顯著差異。第二,公益性具有價值上的終極性、優先性、協調性。行政行為以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要對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必須保證行政主體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根本利益。在利益沖突時要以此作為取捨的標准,例如緊急狀態的行政;同時也不能只顧國家利益而不顧乃至嚴重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局部利益。只有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特殊利益、合法權益,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和群眾的創造力,才能保證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實現。第三,行政行為的公益性不僅要求在行政行為的主觀方面,即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中,不能以機關自身的本位觀念、小團體利益來代替以至侵蝕行政行為的公益性,例如不能為發獎金而濫施罰款,而且還要求公務人員在代錶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時不能以權謀私,例如不能因人情而少收環境排污費。第四,行政行為的公益性是行政行為的內在合理性,又是由行政法律規范來予以保證和體現的,公益性與合法性是內容與形式、目的與手段的對立統一關系,不能割裂開來。第五,正因為行政行為的公益性才賦予行政主體以行政優益權,即它可以按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構成行政法律關系,在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前可以推定其有效,並可先行執行;行政主體及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享有職務上的便利,並且要求行政相對人有協助的義務。公益性是行政主體行使優益權的惟一目的,行政優益權也只能用於公益目的,而不得以此作為個人權威和影響力,加以濫用。第六,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公益性,通過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其它程序權利以及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如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權來對行政行為的過程、內容與結果加以控制。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條即規定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才由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又如《行政處罰法》第1 條規定「……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其次,執行性。與立法行為相比,行政行為具有鮮明的執行法律的功能。布勞克在其《法國行政辭典》中把行政定義為:「公共服務的總體,從事於政府意志的執行和普遍利益規劃的實施」[5]。同樣, 筆者也認為在法治國家中,行政行為在整個法治實現的機制中,起著將普遍的法律規范與變動不拘的社會生活聯系起來,實現法律所確定的社會秩序與社會目標,約束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活動符合整體社會要求,落實國家職能和法律所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作用。所以盧梭形象地說:「政府就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6]

行政行為的執行性應包含以下幾點:第一,執行性是行政行為作為實現法治的執行環節的功能的表現,表明行政主體職權活動的法律從屬性,要求行政主體依據相應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而不能單純地由行使權力、實現行政主體的單方面意志的本位角度出發。第二,執行性表明行政主體的受制約性,即行政主體在遵循法律的同時,受到權力機關重大決策以及司法審查的制約,只有這樣才構成完整的法律運行機制,並維護法制的統一。第三,執行性是行政行為的總體特徵,並不排斥行政主體在法律授權的前提下從事法律創制活動和糾紛裁決活動, 例如為了適應改革開放中及時進行制度創新的需要,1985年後,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第四,行政行為與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活動都是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適用於特定的社會事務,但是行政行為的執行性表現得較主動、較經常並且較直接,多數情況下構成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雙向法律關系狀態,而司法審判活動則典型地呈現出被動性和司法主體與雙方當事人兩造對抗的三方法律關系狀態,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的訴訟結構更是這樣。第五,緊急行政中執行性非常突出,但同樣不能因此忽視行政相對人的了解權等民主權利,行政主體不能以執行性對抗行政相對人要求告知理由和其它參與的權利。

再次,主動性。行政行為的主動性有以下幾層意思:第一,行政主體完全依照自己對行政法律規范的理解,按照自己對社會生活的分析和判斷,決定是否實施行政行為,實施何種行政行為,不受行政相對人的意志左右。第二,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追求的是一種與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管理效果,因此必須對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負責,不論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第三,行政主體的主動性不排除行政行為採取不作為的方式、依申請的方式。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以消極的、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來對客體發生作用,例如拒不履行法定職責。這種方式同樣包含著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行政主體主觀判斷的一種表現。又如,演員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演出許可證》時,是否頒發許可證,仍然由行政主體決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並不必然引起行政主體實施相應的行為,可見行政主體的主動性側重強調行政行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為支配要素。第四,行政行為的主動性還表現在行政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創建新的法律關系,自由裁量因素比較大。例如經濟行政部門決定對我國汽車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即成就了其與某一汽車組裝企業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第五,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有可能片面強調主動性,從而違背了行政行為的公益性、執行性,由此造成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特別是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所以行政行為的主動性應當以行政主體正確的行政法律意識為主導。第六,行政行為的主動性不能錯誤地理解為行政相對人處於完全被動的地位。實際上,行政行為之所以具有主動性,是因為行政主體擔負的實現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必然要求,而不是來自於國家權力的暴力強制,特別是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行政行為的主動性必須和行政相對人的積極參與、配合接受相適應,行政法律關系不是單純的、不對等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應當是管理、服務、監督相融合的法律關系。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批評、建議權,根據《行政處罰法》享有聽證權。在美國,當事人還有權對聽證中的事實爭論,提出自擬的裁定結論(美國《行政程序法》第557(c)項規定)[7]。

行政行為的主動性和司法行為的主動性有區別。因為立法者不可能為每一個特定案件都提供詳密的法律規范,所以司法行為必須能動地適用法律,也表現出一定的主動性、創造性,這一點與行政行為的主動性在完成社會管理職能、實現法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但是,行政行為的主動性不象司法行為的主動性那樣僅針對個別案件,行政行為的主動性在缺少相應明確的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往往表現通過制定行政政策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來進行規范性調整,而司法行為只局限於個別性調整。再者,行政行為的主動性比較普遍,存在於各個部門行政領域,而司法行為的主動性通常反映在疑案審判中,在成文法國家僅表現為類推制度,在判例法國家才表現為一種能夠上升為法律原則或法律規范的「法官造法」機制。

最後,程序性。作為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法律規范,具有程序性。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次序、步驟作出決定的過程,行政程序是關於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步驟、方式和時限,反映了行政行為的形成和秩序,是行政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即是調整行政行為的程序部分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行為的程序性是任何一個行政行為都必須具備的,這不僅因為只有經過一定程序才能做出一定行為,而且對行政主體而言,行政行為必須具備行政程序才能成立,才能保障國家意志在行政主體的管理活動中得以體現,也才能產生法律意義。例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應當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辦法》進行;行政處罰行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進行;土地行政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當按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規定的受理、立案、調查、處理、送達、執行、查封、結案進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行為的成立,必然有一定的程序因素,但未必與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相吻合。也正因如此,行政行為的程序性有相互關聯的兩層含義:第一,行政行為在客觀上實際都表現出一定的程序;但更主要的是,第二,行政行為應當體現出遵守法定行政程序,如果程序不合法,不僅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妨礙行政職權實現其社會功能,將在法律效果方面致使該行政行為被撤銷。

『拾』 行政決策的主要特點

1、行政決策主體的特定性

由於行政決策與國家行政權力密切聯系,只有具有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才能成為行政決策的主體,所以,行政決策的主體是特指具有法定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非經國家機關、法律授權,行政組織以外的其他機關和社會團體或個人,能不能進行行政決策。

2、行政決策客體的廣泛性

行政決策的客體是指一定行政管理轄區域和部門所要解決的有關國家社會公共事務,涉及廣泛的社會事務的管理。從中央到地方,需要涉及很多機構,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資源,包括社會生活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國防、外交等各個領域。凡是政府管理的領域所在,就是星恆決策的范圍。

3、行政決策目的的非營利性

行政決策的主要功能首先不是贏利,而是實現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確立公正平等的社會關系。行政決策要維護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要提供各種社會公益品,雖然也要考慮經濟效益,但不能直接以贏利為目的。行政決策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均衡地協調社會利益和社會價值,確保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

4、行政決策是過程與結果的統一

行政決策既是一個從不同備選方案中擇優的抉擇過程,又表現為決策結果所選定的具體方案,而這些方案表現為國家行政組織所制定的各種行政行為准則它是一系列謀略、法令、措施、辦法、條例等的總稱。

5、行政決策過程政治性

行政決策過程是一個權力運用的政治過程,既存在交易、妥協,又有針鋒相對的沖突,甚至是戰爭。這些特點又使行政決策過程充滿各種復雜性和不可預知性。

6、行政決策執行的強制性與權威性

行政決策的目的是實施行政職能、維護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務,其行為以國家權力為後盾,其結果表現為國家的政策或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而這些政策或法律一經確定,付諸實施,便具有特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具有普遍邊的約束力。

行政決策一旦形成並公布,不管行政關系的對方是否同意,都必須執行。這種強制性作用,不僅可以約束行政組織內的成員,而且約束該行政組織管理職權范圍內的一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10)行政協調的特點擴展閱讀:

行政決策的作用

1、行政決策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具有決定性作用,處於核心地位,它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依據。

2、行政決策主導著公共行政管理的全過程。

3、行政決策是公共行政管理成敗的決定因素。

4、行政決策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和加強政府合法性的必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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