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
公安是國家來的行政機關。
公安自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1)公安行政擴展閱讀
一、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
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二、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民主職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職能是專政職能的社會基礎。
只有絕大多數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對極少數敵人實行專政;只有對極少數敵人實行專政,才能夠充分保障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利。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公安是行政編制嗎
正規編制的公安民警當然是行政編制
要當警察,對你來說基本上只有公務員考試一條道路,有的省如果有照顧退伍士兵的政法幹警考試,而你也是退伍兵的話,也可以考慮。別的途徑對你來說基本上就沒有了。
3. 公安分局是什麼行政級別
問題沒問清楚。
正省級城市也就是中央直轄市公安局為正廳,
分局為正處。回
副省級城市的公安局答為副廳級(注,副局長為副局級,副局級是副省級城市特有的行政級別),
分局為正處級。
地級市市局為正處級
分局為正科級
比如前一陣子那個 我爸是某某的那個事件,這個某某就是公安分局副局長,也就是副科。
值得說的是,拿某地級市市公安局局長為例,局長為正處,但是局長經常兼任副市長或市委常委或市委副書記,那麼就成為副廳級了。
比如我這兒是副省級城市,市局局長應為副廳,但是公安局局長兼任市委常委,所以就是正廳了。另外,省公安廳廳長兼任省委常委,為省部級副職。
4. 請問公安分局是什麼行政級別
公安分局行政級別劃分如下:
1、若是正省級城市也就是中央直轄市公安局為正廳,其分局為正處級。
2、副省級城市的公安局為副廳級,其分局為正處級。
3、地級市市局為正處級,其分局為正科級。
4、區縣級分局為正科級。
(4)公安行政擴展閱讀:
縣處級正職:包括縣(縣級市、區、旗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縣處級副職:包括縣(縣級市、區、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副縣(區)長、副(區)縣人大、副(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副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5. 公安局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區別
企業編制?說白了就是工人崗位,公安機關里有工人但是不多,事業編制倒是比較多,因為國家編制外有著極其龐大的地方編制,這點在各地各種機關里都普遍存在的。不過事業編制都是參照公務員待遇的,並且在地方都是承認幹部的,工人就是工人。
按照國務院要求,公安機關個別部門除偵察辦案需要不得經營企業,主要工作人員是公安行政編制,聘用人員與普通從業人員一般無二,屬合同制。國家三定方案出台後,各行政機關行政編制滿編後,均有少量事業編制以滿足人員緊缺問題。
6. 公安機關是不是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從廣義上行政機關是一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行國家法律,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從狹義上行政機關僅指政府機關內部的綜合辦事機構,即辦公廳(室),是輔助進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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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責任
三大責任包括: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三大責任的意義即為兩個「緊密聯系」、一個「賦予與明確」:把黨和國家及人民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機關的職責、作用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賦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內涵,明確了公安機關肩負的崇高責任。
公安機關在新世紀、新階段擔負著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這三大責任把黨和國家及人民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其賦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內涵,明確了公安機關肩負的崇高責任。
7. 公安行政案件與治安案件的區別。
1、行政案件: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執行根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
2、治安案件:
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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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 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並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二、執行根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基本信息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新法案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新法案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8. 公安機關包括哪些部門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警務督察、人事訓練、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邊防管理、刑事偵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衛、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裝備財務、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
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的公安局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邊防檢查職責整合建立健全簽證管理協調機制,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管理。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承擔。
(8)公安行政擴展閱讀
1、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2、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3、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5、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6、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9、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研究擬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3、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指揮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4、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指導、監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等工作。
5、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8、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准和制度。
9、組織開展同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
10、統一領導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總部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1、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及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指導公安機關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事件,維護公安民警正常執法權益。
12、收集邪教組織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並進行分析研判,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