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審批建設用地審批
❶ 建設用地預審中審批、核准和備案怎樣區分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版項是根據項權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
一般政府投資項目、銀行政策性貸款項目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用審批制。比如公安機關建設偵查業務用房。
企業自主投資的對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以及礦產、通信、旅遊、基礎設施等項目用核准制。比如某企業投資開發一個景區或建設一個醫院。
企業自主投資的一般項目採用備案制。比如某企業自主投資建設一個汽車修理廠。
至於採用哪種方式給你立項,由發改委工作人員依據國家有關的規定來確定,但不管採用什麼方式,只要發改委給你下達了批文,就說明你這個項目已經立項了。
❷ 審批建設用地情況(一)
中國國土資源統計年鑒.2005
註:2003年批准用地面積中含三峽庫區淹沒用地面積10.13萬公頃,其中耕地1.71萬公頃。
❸ 建築用地是怎麼審批的要經過哪幾個部門
企業建設用地審批要經過以下基本程序:
1.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2.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3. 建設項目取得立項核准後,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1)佔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只需擬訂供地方案;(2)涉及農用地的,還必須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3)涉及農民集體所有權土地的,還必須擬訂徵用土地方案44)如果建設項目選址范圍土地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還必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❹ 建設用地審批應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用地審批是依照法定程序,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過程。具體審批條件如下:
按規定辦理用地預審,並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佔用耕地的,應落實先補後占義務。
被徵收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
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用地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
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准和集約用地標准。
涉及礦產開發、地質環境、林地等問題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❺ 國有建設用地審批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即項目供地審批、建設用地預審。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屬於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到適用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適用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並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3)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單獨選址」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審批許可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來具體劃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 (二)土地徵收審批,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到征地審批條件和許可權。 適用條件:除了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設如果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被徵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2)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3)被徵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審批許可權:征地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無權批准徵用土地。(1)國務院的征地批准許可權。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④對於徵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經國務院批准農轉用的,即使耕地少於35公頃,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也由國務院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2)省(區、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許可權。除應由國務院批准徵用的外,其餘土地的征地批准許可權在省級人民政府。具體來講:①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下的。 (三)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屬於建設用地配置,把建設用地和使用者對接起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是建設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的最後審批環節。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具體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時一並審批。 (四)建設用地預審,屬於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許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根據該規定,建設用地的審查程序前置於建設用地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建設用地審批首先取決於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審查。與土地其他轉用、徵收、供地審批由政府負責不同,該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鏈接】《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❻ 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現有建設用地由誰審批
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現有建設用地的審批權應屬於市、縣人民政府,土地收益也應屬於市、縣人民政府。
❼ 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包括( )。
A,B,D,E
答案解析:[解析]
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包括:①建設用地預審;②建沒用地審批;③團務院審批用地的程序;④臨時用地審批;⑤改變土地建設用途審批。
❽ 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包括立項等前期工作完成後,到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辦理審批,如是農用地,還應先辦理轉用審批。
❾ 建設用地審批流程有哪些
一、預審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與項目立項的審批機關級別一致。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或審查意見。
廳預審,由省廳作出預審意見。
二、立項
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向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申請立項。
三、規劃調整
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規劃調整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劃調整。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唯一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徵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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