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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環保相關的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2 10:31:12

⑴ 我國有哪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我國現行主要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1、《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3、《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⑵ 環境保護法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⑶ 環保的相關法律

1979年中國通過了第一部環境保護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1973年中國的第一個環境標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誕生。截至1998年底,中國歷年來共發布國家環境標准412項,現行的有361項,其中環境質量標准10項,污染物排放標准80項,環境監測方法標准230項,環境標准樣品標准29項,環境基礎標准12項,歷年共發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准(即環境行業標准)34項。與此同時到1998年,中國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6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法律9部、環境保護行政法規34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90多件、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900餘件、環境保護軍事法規6件,締結和參加了國際環境公約37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為適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通過了關於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1997年3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有關「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中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付費;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依靠群眾保護環境。2002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為項目的決策、項目的選址、產品方向、建設計劃和規模以及建成後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⑷ 環保的法律法規

與環保相關的法律有很多,這里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你主要包括以下這些點:
1.《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2.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三類:
(1)自然資源保護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氣象法》等;
(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3)其他類的法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
具體國家頒布的環境保護主要及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
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
17.徵收超標准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
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
19.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制標准
20.環境標准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
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
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
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
24.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
25.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
26.關於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
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
31.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
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
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
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
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
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
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50.林業標准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
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年頒布
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78.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79.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80.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8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8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8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84.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85.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86.國家核應急預案
87.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2006年2月21日頒布
8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2006年3月8日頒布
89.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0.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91.《環境信訪辦法》 2006年6月24日頒布
92.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93.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94.關於印發《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頒布
95.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2006年10月26日頒布
96.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1月4日頒布
9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 2006年12月22日頒布
98.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2007年04月11日頒布
99.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7年07月25日頒布
100.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2007年08月21日頒布
10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頒布
102.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與資格鑒定管理辦法 2008年03月06日頒布
103.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頒布
10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頒布

⑸ 求環保相關法律法規

我有啊,全套的,太大發不多去,給你目錄吧。

a) 整體環境保護法
★憲法中的環境保護條款;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規劃法;
★國土整治法;
★城鄉規劃法。

b) 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輻射污染防治法

c) 自然保護法
★自然保護基本法;
★生物多樣性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
★野生植物保護法;
★水土保持法;
★荒漠化防治法;
★濕地保護法;
★風景名勝保護法;
★自然遺跡保護法;
★人文遺跡保護法;
★海岸帶保護法;
★綠化法等。
d) 自然資源保護法:
★土地資源保護法;
★水資源保護法;
★森林資源保護法;
★草原資源保護法;
★礦產資源保護法;
★水產資源保護法;
e) 特別方面環境管理法:
★開發建設環境管理法;
★鄉鎮企業環境管理法;
★對外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法;
★環境監測法;
★環境監理法;
★環境宣傳教育法。
f) 環境標准法:
g) 環境責任和程序法:
★環境行政處罰法;
★環境損害賠償法;
★環境犯罪懲治法;
★環境稅費承擔法;
★環境行政執行程序法;
★環境糾紛處理法;
★環境訴訟程序法等。

⑹ 與公司環保相關的法律法規正確的幾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社會主義與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必須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與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多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的污染排放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與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社會的環境意識與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明顯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與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與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與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四)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與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與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與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與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與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與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與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與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與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與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與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與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與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七)環境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與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與農村飲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與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有所好轉,草原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與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到2020年,環境質量與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與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與影響群眾健康的重點問題,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與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與部門都要有一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保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環保規劃,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實現環境目標。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與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與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與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與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與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對環保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應給予表彰與獎勵。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與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三十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與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與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保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與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新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才培養,強化青少年環境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三十二)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路,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經濟綜合與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與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決定的精神,制訂措施,抓好落實。環保總局要會同監察部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參考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⑺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都有什麼

http://www.zhb.gov.cn/law/index.ht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

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場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捕獵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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