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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02 08:19:03

❶ 家族宗族內部的私刑算刑罰嗎

只有執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才可以,除此之外 都是 違法

❷ 法律不能維護正義只能私刑處理

國家的法律是完善的,就是地方執法者違法或不作為亂作為行為作怪

❸ 私刑的其它相關

早在1896年,俄亥俄州的立法機構作出了如下定義:「任何出於非法目的聚集起來、旨在給他人帶來破壞或傷害或通過暴力以實施糾正權為借口而沒有獲得法律授權的群體將被視為『暴徒』,他們對任何人身體所實施的暴力行為就構成了『私刑』。」[3]但比較得到公認的定義是1940年由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簡稱NAACP)提出的,該定義認為私刑具備以下四個因素:1、必須有證據證明有人被殺害;2、被害人是非法處死的;3、三個以上的人群參與了殺害;4、以維護公正或傳統為借口。但由於這一定義把導致殘廢和私刑企圖排除在外,因此沒有得到美國司法部的認可。[4]還有的學者提出了定義私刑行為的另外四個共同特徵:1、一般來說,暴徒們對受害者是否有罪的證據並不關心;2、其行為得到所在社區的支持或默認,不是通過執法機構來實施;3、私刑實施的目的不僅是針對個人的懲罰,而且是捍衛白人至上的方法;4、許多私刑都包含高度儀式化的折磨形式,如閹割生殖器等。[5]
由於對私刑的定義不一,所以不同機構在私刑數量的統計上也存在差別。以1914年為例,對私刑數量進行系統記錄的三家機構《芝加哥論壇》(Chicago Tribune)、塔斯克基學院(Tuskegee Institute,一所由著名黑人領袖布克·T·華盛頓創辦的黑人職業大學)、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公布的數據分別為54、52和74。
有的學者對私刑是「美國獨有」的說法提出異議,認為私刑是人類社會一種比較普遍的行為,並舉例加以證明:早在1644年,就有學者使用lynching(私刑)一詞描述法國一群暴徒襲擊三位政府官員的行為;1769年,在愛爾蘭,一群暴徒把警察的一個線人肢解,然後一片片釘在監獄門上;在中國,18世紀曾發生過暴徒追殺巫師的事件,19世紀出現過活燒盜賊的情況。「私刑法」則可追溯到聖經,其中宗教習俗取代了法律。在美國歷史上,類似私刑的做法很早就開始出現。早期的新英格蘭清教徒在訓斥墮落的人時就使用過鞭打。美國獨立戰爭中,私刑的方法有了改變,人們採用塗焦油和羽毛代替鞭打,並使這種做法全國化。由於其首次被用於愛國行為中,因而獲得了好評。[6]
私刑是一種集種族主義和虐待狂為一體的殘忍懲罰方式。絕大多數私刑都是用槍打死或用繩子弔死,或兩者兼而有之。但許多針對黑人的私刑性質非常惡劣,實施者還使用捆在樹上燒死、致殘、肢解、閹割等身體折磨的方式。在《兄弟》(Brothers)一詩中,詹姆斯·韋爾登·約翰遜(James Weldon Johnson)描寫了一群白人暴徒活活燒死黑人的悲慘情景:「夠了,這個畜牲一定得死!/快點!把他捆在那棵橡樹上!/它比這棵纖弱的松樹更耐火燒。/現在拿油來!堆放在四周!等一下!/不要堆放得太快或太高,否則我們會/減輕他臉上的痛苦和恐懼。/現在拿火把來!把油點上火!/火苗已經竄起頭一般高。哈哈!聽那尖叫!/又傳來一聲!比第一聲更高。/打水來!往上澆!朝火上潑一點水,/以免燒得太快。就這樣!/現在讓火又慢慢燃起。瞧那兒!/他扭動著!呻吟著!他的眼睛瘋狂地鼓出來了,/搜尋四周求救,這是白費神!」[7]閹割黑人男子的生殖器在美國白人看來具有特別重要的象徵意義。在黑人獲得人身自由之後,「把黑人男子的生殖器從其身上割掉,暴徒們強有力地否決了黑人男子做父親的象徵和男子漢符號,打斷了黑人男性生殖器形象所代表的特權,從而通過肢解這種反常行為收回黑人男子可能獲得的公民權。」[8]
雖然實施私刑的暴徒是白人成年男子,但在場的人中不乏婦女和小孩,有時婦女還是行動的煽動者。[9]克勞德·麥凱(Claude McKay)在《私刑》(Lynching)一詩中把這些小孩稱之為「未來的私刑者」,他們「帶著幸災樂禍的殘酷」跳舞歡呼:「哎!拉繩!/往上拉!/白人活下來/黑人去死。//伙計,拉呀,/發出血腥的喊叫/隨著黑人孩子身體旋轉/白人死去……」。參與私刑的不僅僅是一般白人群眾,甚至連執法者——地方警察——也經常對私刑給予支持。他們或者親自參與其中,或者對私刑採取寬容或袖手旁觀的態度。休斯在《逼供》一詩中描寫了警察的粗暴:「打我!捅我!/強迫我承認是我做的。/鮮血濺在我的運動衫/和我的黃褐色絨面革鞋上。//南瓜燈籠般的臉/籠罩在灰色垂邊軟帽下。//猛擊我!鞭打我!/象噴燈/發出尖叫。/踢在我腿間的三腳/殺死了那些/我明天製造的小孩。//欄桿和地板象羅馬煙花筒/沖天直上。//當你把冷水/潑在我身上/我會在紙上/簽名……。」在執法人員都參與私刑的情況下,黑人只能指望上帝,這就是休斯的詩歌《除了上帝還有誰》一詩所描寫的主題:「我抬頭看見/那個人們稱為執法的人/正沿著街道/向我走來!我頭腦中想到/會被擊倒死去/或被刑訊逼供/謀殺而死。/我祈禱上帝,如果你能,/把我從那人手中救出!/別讓他把我打成泥漿!/但上帝動作不快,/執法者舉起了棍棒/把我打入了/活生生的地獄!//現在我還不明白/為什麼上帝不保護人們/免遭警察的粗暴。/身為窮人和黑人,/我沒有武器還擊/因此除了上帝/誰能保護我?」 清朝政府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接過了明王朝的衣缽,吏治中私刑變本加厲。當過地方官的鄭板橋寫過一首題為《私刑惡》的樂府詩,揭露某些地方官及其爪牙對犯人動輒用刑的慘酷景象:「椽吏搏人如豕搏。斬筋抉髓剔毛發」、「牽累無辜十七八」,其目的無非是「以慘掠取錢」。劉鶚在長篇小說《老殘游記》中有山東曹州府酷吏玉賢草菅人命,將老百姓當做強盜關在木籠里不給水喝,在烈日下曬死或在寒風中凍死的描寫。為此,他發出了「冤埋城闕暗,血染頂珠紅」、「殺民如殺賊,太守是元戎」的對玉賢之流所謂「清官」的抨擊。
假如說,鄭板橋的《私刑惡》和劉鶚的《老殘游記》只是以文藝形式反映清朝吏治的黑暗;那麼,道咸年間先後30餘年在四川、福建、山西等八省歷任知府、按察使、署理巡撫的張集馨所著的《道咸宦海見聞錄》中的記載,更直接地揭露了當時統治者對人民的殘酷鎮壓。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十一月,張集馨到四川接任按察使時,在日記中記述他的前任劉燕庭審案的情況:「凡各屬解到疑匪,不問真偽,先責小板四百,然後訊供,其中供情得,而罪名莫定,即於大堂杖斃」,或者,「將犯人押至東門大街城隍廟,於神前抽簽,若陽簽則免死,若陰箋則立斃……嚴刑慘酷,腦裂骨折者不知凡幾」,有的甚至「用鑊煮之」,荒唐暴虐,令人發指。
以上刑罰,當然是辦「匪」案而用的。那麼,「匪」到底是何等樣人呢?張集馨也有描述:「所捉者半屬乞丐小偷及無業遊民」,但「委審官員,專以刑求為能,逼供定案,概予駢誅」。因此,同屬封建統治集團一員的張集馨也認為對「匪」處以極刑,「未必即情真罪當」。他還在書中揭露四川各縣都有一種「苦楚百倍於囹圄」的「卡房」。關在「卡房」里的「罪犯」(大多是民事糾紛中的當事者和證人),「每日給稀糜一甑,終年不見天日……通省瘐斃者,每年不下一二幹人」。
私刑是美國歷史上最慘無人道的國內種族恐怖主義行為之一,「是美國社會獨有的犯罪行為」[1],對美國這個向來以民主、法治自稱的國家構成了極大的諷刺。然而,有很長一段時間,這段丑惡的歷史就像沒有發生過一樣,沒有受到美國民眾應有的關注。2000年初,亞特蘭大古董商詹姆斯·艾倫(James Allen)在紐約一個小型畫廊展出了68張私刑照片,參觀的人群絡繹不絕,這才引起了人們對美國私刑問題嚴重性的重新關注。《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發表長篇文章對此進行了評論,接著又發表了社論,聲稱其畫面慘不忍睹,可與德國納粹分子的大屠殺相提並論。[2]
歷史上,私刑的主要對象是處於受壓迫、受歧視地位的美國黑人,其中絕大多數是美國黑人男子。私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理由,但始終不變的一點就是,私刑總是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與黑人男子對白人女性的性侵犯指控聯系在一起,從而形成了私刑制度下人為的美國黑人強奸神話或定型。對這一現象進行研究,將有助於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美國黑人所遭受的悲慘歷史命運,了解美國民主的來之不易,從而能夠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動態地看待美國的民主進程。
在美國,私刑是一種很難界定的社會現象。由於人們對私刑的了解幾乎都來自於報紙的報道,因此「私刑」最初如何定義不得而知。即便今天,私刑依然是一種很難明確界定的術語。
據塔斯克基學院檔案記載,1882—1968年期間,美國發生的私刑數共計4743起。[11]對美國人為什麼偏愛私刑,早在1890年代學者們就開始展開嚴肅的學術研究。主要提出了三種理論:1、人民主權論(people sovereignty);2、邊疆心態論(frontier mentality);3、控制工具論(instrument for control)。[12]
我們知道,美國的主要立國文件《獨立宣言》確立了「政府權力來自於人民,如果人民受到威脅時,可以收回權力」等原則。因此,主張人民主權論者認為,這種集體暴力行為是人民主權的表現。美國私刑暴露了美國憲法制度中的一個悲劇性缺陷,表明美國人不相信法律及正當程序。普通公民認為,既然自己制定了法律,他們就可以組織人群在法律機構之外的大街上執行法律。正如卡特勒(James F. Cutler)所指出的,「在人民制定法律的地方,法律機器對控制群眾騷亂就顯得無能為力,這是不可避免的。」
邊疆心態論認為,私刑最經常發生在人口稀少的地區,那裡不僅制度化的執法機制還沒有為人所普遍接受,而且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司法機構,因此在充滿暴力的西部邊疆地區,群眾暴力就成為必要行動。這種觀點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非常流行,得到了最高法院法官、哈佛大學法學家以及許多政府官員的認可。一些親身參與私刑的人也解釋說「對法庭缺乏信心」是導致暴徒私刑的原因。上述兩種觀點的共同點在於都認為,執法機制在黑人種族犯罪問題上軟弱無力是導致私刑泛濫的原因,因為美國白人認為,法律完全不適用於來自於低人一等的黑人種族成員的犯罪行為。而且這些暴徒對漫長的司法程序沒有耐心,也蔑視司法在解決問題時據稱的仁慈原則。
但邊疆論很容易被推翻。如有的學者指出,直到十九世紀末,這種非法暴力在中西部也很盛行。事實上,只有新英格蘭和位於東北部、大西洋中部的幾個州私刑很少。十九世紀中期,早期的西部和更往後處於發展中的西部已經建立起有效的司法和法庭,但依然發生集體暴力行為。[13]因此,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主流學者開始把私刑視為精英階層控制下屬、尤其是自認為高人一等的白人控制低人一等的黑人的工具。美國南方白人通過這種群體暴力行為來維持自己的等級特權。
著名學者米德爾則從心理病理學的角度對造成私刑各種因素進行了分析。[14]貧困及其經濟恐懼被認為是因素之一。一般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私刑的增加與黑人大規模遷移及由此帶來的競爭有很大關系。還有證據表明,棉花價格下降與私刑增多之間也存在很大相關性。
白人的經濟恐懼還與社會恐懼結合起來。他們擔心,黑人會擺脫自己的處境,失去控制,從而危及白人的社會地位,因此需要採取措施予以捍衛。著名黑人社會活動家沃爾特·懷特對此作出了精闢的論述:「私刑與其說是因為黑人犯罪,還不如說是南方白人對黑人進步恐懼的表現形式。」人們普遍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參戰回來的黑人士兵(有的甚至還沒有脫下軍服)被處私刑,其公開的動機就是擔心黑人通過在法國服役對自己的社會地位產生「錯誤的想法」。
南方白人受教育程度低以及整個文化氛圍也是一個重要的背景因素。此外,南方盛行的宗教是心胸狹窄、缺少寬容、帶有「原教旨主義」特點的新教福音派(Protestant Evangelical religion)。衛理公會(Methodist)和洗禮教(Baptist)牧師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積極參與振興三K黨。很少有牧師和宗教領袖站出來對私刑表示反對。
私刑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是南方封閉、與世隔絕的環境及由此導致的農村和小鎮日常生活的單調乏味。由於缺少健康的娛樂活動,生活枯燥,因此私刑就成為人們追求刺激的替代品。
美國私刑之所以猖獗,媒體的支持和贊美也具有一定的責任。美國主流報紙經常對白人社會要求對被控犯罪的黑人進行私刑處罰的呼聲表示支持,或在私刑發生後對暴徒大唱頌歌,有時甚至刊登有關計劃好的私刑的地點和時間。[15]1915年3月開始上演的電影《一個民族的誕生》(The Birth of a Nation)與美國20世紀初三K黨的復興有著直接而重大的聯系。根據托瑪斯·迪克森(Thomas Dixon)以內戰和重建為基礎創作的同名小說改編的這部電影對馬背上的騎士三K黨推崇備至,認為是他們拯救了美國南方。據不完全統計,看過這部電影的觀眾多達5000萬人。這部電影在南方尤其反響強烈,觀眾情緒激昻,邊看邊高聲叫喊。有一次,觀眾們在看到黑人男子追逐白人女子欲行強奸的一幕時甚至失控地向屏幕上的黑人開槍。

❹ 上海普陀區長壽路派出所濫用私刑

長壽路派出所的警察有幾個真的不是好東西,濫用私刑,我身邊朋友領教過的

❺ 在審問時,還打犯罪嫌疑人嗎

犯罪嫌疑來人只是被人懷疑涉嫌案源件,沒有人證物證並不能判罪,法律上還是自由人(不是罪犯),在審訊的時候,執法者不準動用私刑,否則就是傷害他人人身安全(就是犯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起訴、控告執法者(打官司)!~

❻ 為什麼「私刑」暴力在今天依然存在

咱們的文化傳統中,其實也一直存在某種相信並推崇私人行使「正義暴力」的價值取向。像《水滸傳》中,「私刑」暴力的濫用便比比皆是,宋江怒殺閻婆惜,武松怒殺潘金蓮,李逵劫法場時「掄起板斧來排頭砍去」……這些人,作為「正義暴力」的受害者,似乎少有人認為不應該,反而是得到了大家的拍手叫好。如果按照這樣的「正義暴力」美學—對惡人所施加的暴力(比如私刑),是具備正義性的,反過來,那是不是也意味著,只要心懷正義的目的,便都能隨意使用暴力呢?這樣的邏輯顯然存在問題。

私刑,簡單來說,是指不按照法律程序而加之於他人的刑罰。有學者對私刑行為界定了幾條特徵:1.一般來說,實施者對受害者是否有罪的證據並不關心;2.其行為得到所在社區或群體的支持或默認,不是通過執法機構來實施;3.私刑實施的目的往往以維護公正或傳統為借口;4.許多私刑都包含了某種儀式化的折磨形式。私刑之所以可怕,並不在於它違背道德,恰恰在於它往往存在道德上、群體上的支撐:你犯了嚴重的錯誤,所以我們懲罰你,也替社會除害。
這種邏輯,特別容易得到支持,但危害之處,也恰恰在此。首先,對和錯的判斷標尺,不再掌握在法律手上,而由實施私刑者自己判斷,同時,懲戒的嚴厲程度,也由他自由發揮。其次,一般來說,私刑總會被施予弱者(比如被抓到後已毫無反抗能力的小偷)。今年2月,《紐約時報》刊發文章「死在私刑下的墨西哥人—被美國遺忘的暴行」,指出「最近一份關於美國私刑歷史的報告面世,揭露了美國私刑的真相—大多數私刑,是針對美洲原住民、義大利裔、華裔以及墨西哥裔等少數族群施加的。」
相對於現代法治文明,「私刑」之所以為「私」,因為它只代表個別人至多是小群體的意志,只基於少數人甚至個別人對於善與惡的判斷,也受制於少數人充滿時代局限的價值偏好。以暴制暴的「私刑」,必然導致暴力被過度濫用。而相對於「私刑」,所謂現代法治,法律縱有不完善,也是公共意志的體現。由於社會進步,對於同一事件的認識也會隨之改變,法律條文在反復修正中,總會趨於更理性、更人性。現代司法,既有對於私人原始暴力的限制機制,同時又是國家暴力的籠子。當然,民間社會存在某種對「私刑」的認同情緒,在一定程度上與現代司法自身的「局限」有關,現代司法重證據、講程序,不可能像私刑那樣「高效」、「痛快」,不能充分滿足人們「復仇」的心理,但這卻是我們為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所必須付出的「成本」。就現代法治觀念而言,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認定為確系犯罪之人,就不是罪犯。即使被判刑之後,罪犯依然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人身權利。比如,早在1998年和2007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就曾兩次聯合下文,明確規定:嚴禁對執行死刑犯遊街示眾,對一般罪犯特別是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公開遊街示眾。

有人說,檢驗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不只要看它如何對待「好人」,更要看「壞人」落到它手裡後,其權利有沒有得到保護。同樣,咱們也可以說,一個不能尊重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合法權益的社會,也很難能夠尊重所有人的權益。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程度,在某種意義上可說是一個社會尊重人權狀況的一面鏡子。一個社會既要致力於普通公民的權利保護,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人權保護問題也不應是個該被遺忘的角落。以新聞中「小偷孕婦被毆」一事為例,即便她真是小偷,村民也只擁有報警,或者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機關的權利。如此捆綁毆打,明顯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權利,甚至涉嫌侮辱罪了。

❼ 超市保安懷疑顧客偷東西動用"私刑"是真的嗎

東莞某超市的幾名保安因懷疑一名顧客偷東西,遂將其毆打致傷。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中三名保安分別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羅、楊三人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經查,歐老漢在超市挑選了菜和豬肉等物品,在結賬時沒有將豬肉拿出來結賬,謝、楊等人就懷疑其故意不結賬從而偷取該塊豬肉,繼而拘禁毆打,致歐老漢肋骨骨折6處和多個部位受傷。雖然歐老漢沒有拿出豬肉結賬,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故意而為,僅因懷疑就對其拘禁毆打,且致其多處受傷,主觀惡性較大。三人已與傷者達成和解協議,積極賠償並獲其諒解,可從輕處罰;其中謝、楊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適用緩刑。法院視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遂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三年;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羅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❽ 非執法者對嫌疑人實施私刑算侵犯了嫌疑人的什麼人權

1、如果是執法人員就是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
2、非執法人員就叫限止人身自由罪和故意傷害罪。

❾ 派出所能對未成年人動私刑嗎

不管是否是成年人或者非成年人,派出所都不得動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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