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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准確

發布時間: 2021-01-02 07:47:11

⑴ 如何正確把握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法規中的表現形式
1、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
《道條》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本條款中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什麼是嚴格按照規定,什麼是不嚴格按照規定,條例中並未說明具體的標准,運政執法部門對於「不嚴格按照規定」性質的認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
2、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運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中經常出現「情節嚴重」等類似詞語,比如《道條》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條款中情節輕重的標準是什麼,法律法規並未做出具體說明,運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認定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對違章處罰幅度大小的自由裁量
這種形式在《道條》中到處都有,也是我們廣大運政執法人員最容易理解最直觀的自由裁量。如《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我們運政執法人員在罰款的數額上可以在1000元-5000元之間進行選擇,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
二、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中的現狀
1、運管執法人員對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意識不夠
在目前的運政執法過程中,受傳統行政執法的影響,執法人員側重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單純追求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嚴格執法。部分執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這個專用詞、新生詞感到陌生,不懂其含義,缺乏對「自由載量權」的重視,從而忽視了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合理。這些執法人員包括單位領導覺得,法定依據和法定程序是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這樣也使得行政處罰相對人「無話可說」,萬一造成行政訴訟也不會敗訴。
筆者的一位朋友一年前買了一輛大貨車,在重慶某市經營時,被當地運管所查獲,發現他沒辦理《道路運輸證》。該所對他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他不能接受3萬元的經濟處罰,提出異議,找該所理論。負責該案件的執法人員給他作「思想工作」,說:「你的違章事實我們是按照《道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你進行處罰的,我還可罰你5萬元或10萬元,罰你3萬元,是看你接受處罰態度好,才少罰點,算是照顧你呢」。由此看來,自由裁量權到底彈性多大,這個問題迫切需要各級運管主管部門的思考。
2、在現行的運管法律法規中,違章處罰數額過大,彈性過大,自由裁量權很難把握
如,我們現行的《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未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定,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數額和彈性都過大。罰款數額往往要比一個車的價值還要翻幾倍,罰得可使經營者血本無歸。對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尺度,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並沒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罰款什麼標准。目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處罰幅度就是看行政處罰相對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處罰態度好不好、有沒有社會關系和地位、會不會說好話等,處罰幅度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意識。在目前我國基層運管執法隊伍法律素質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對這樣的法律規定,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迫在眉睫。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據筆者了解,在對目前運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過程中,在違法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各縣市的處罰標准有很大區別。如秭歸的「黑車」被其它縣所查獲所罰款數額和被秭歸所查獲所罰款數額也是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單位內,對兩個完全相同的違法案件,由於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處罰結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
這樣的事實我們每個執法人員都或多或少見識過,當一輛車違法經營被運管部門查獲後,經過一番「通融」後,最後被告知「下不為例」不罰款而放行;也可通過熱情招待和積極「攻關」,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給予「優惠」或者變相處罰甚至不予處罰;有的運管所還出現了行政處罰的罰款「討價還價」和「賒欠」等現象;另外,在對非法經營的「黑車」處理過程中,我們自問又有幾個「黑車」罰到了1萬元以上?難道都沒進行處罰嗎?經過「黑車」經營者的各種有效「疏通」後,運管所執法人員在對「黑車」的罰款依據上可隨意找一條罰款數額較少的條款進行處罰,除去「攻關經費」後,違章經營車主也會很「劃算」,自然不會因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不符而「披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甚至對違法事實進行變更處罰,造成同一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罰出現輕重失衡、寬嚴失度的現象,無疑讓我們對行政執法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執法如此隨意,公正如何確保?嚴重影響了交通執法形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為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二、淺談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過程中的控制辦法
1、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確保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2、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確保統一公正執法。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情節、違法金額和行政處罰標准分解細化,對比較含糊的規定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為基層執法人員提供執行依據。避免行政處罰裁量權過大而產生的各種弊端,增強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如:對於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道條》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但什麼情節處多少罰款未能細分。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可明確規定:當事人確屬首次違章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處多少罰款。當事人無固定職業,或屬移民、下崗等無生存資料的對象,以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為生活來源,處多少罰款。當事人從事無證經營活動多次被查獲的;當事人有抗拒執法或暴力抗法行為的;或者對執法人員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處多少罰款。對不同的情況詳細確定處罰標准,使相應的違法情況對號入座。對《道條》條款中的「情節嚴重」等用語,詳細說明情節輕重的具體標准。對《道條》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等用語,詳細說明是那些具體規定等。
另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原則。例如:「在執法機關查處運管違法行為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辦法制定後,運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若該違法行為已確定了具體的處罰數額的,必須按該數額處罰,若無規定的,原則上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按中間值標准進行處理。低於或高於中間值處罰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
這樣細化規定後,一是可使執法人員有章可循;二是可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三是可維護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3、加強制度管理,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載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
一是建立迴避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或其它有關聯關系的,單位領導應要求執法人員進行迴避。如單位領導需要迴避的,班子集體決定。這樣有效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二是建立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而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勾,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三是建立完善罰繳分離、執法與處罰分離等制度。執法和處罰聯合形成了更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力分離後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罰繳分離也提了很多年,但很多運管部門都沒認真落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制度執行的督查,確保此制度執行到位,也可有效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
四是定期進行跟蹤檢查,不斷完善裁量標准。裁量標準是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很明確存在空間時,執法機關根據當地實際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合理細化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標准。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各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各執法單位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對罰款票據有無隨意填寫違法事實的現象存在;有無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車輛處罰數額差據太大的現象。
五是公開裁量標准,接受社會監督。執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後應廣泛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這樣相對人可以對照自己的違法行為,得出執法機關將要給予他的量罰尺度,這樣不僅可以使執法者心中有數,也可讓群眾看得明明白白,更可得到社會的認可、當事人的認可,也有利於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進一步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
六是加大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擁有有限的司法審查權及變更權。執法機關在對事實性質認定、行為方式的選擇、情節輕重的認定在法定幅度內可自由裁量,因此可能存在濫用職權、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力度,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監督功能。
綜上所述,對自由裁量權如何進行控制和規范,都要掌握一個尺度,要控而不死,用而不濫。各執法部門必須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相對統一量罰尺度,准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每一種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相對一致、相對適當,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以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需要。

⑵ 立警為公 執法為民怎麼解釋這句話的,要簡潔正確的回答

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意思是說作為一個光榮的人民警察,就要從國家,集體,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發,執法行為要公平,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重,要全心全意的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做一個合格的人民警察。

具體而言,就是要做好以下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5、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6、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7、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9、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10、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12、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二、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執法准確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職業要求:

一般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公安警察學校畢業生。

專業有:公安管理、公安法制、公安情報、犯罪學、刑事科學技術、治安、警務指揮戰術、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網路安全與執法、安全防範工程、公安視聽技術、交通管理、涉外警務、警犬等專業,具體可參照當地招警要求。

同時需要了解法律法規、公安業務知識、公安應用寫作、警務技能、公安科技常識;在射擊、格鬥、盤查、緝捕、堵截、解救人質和處理突發事件、群體事件方面有一定經驗。

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准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准確理解和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維%B

「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這句話錯了。
被拘留的人不是增加了不得離開拘留地的義務?那拘留合法不?
「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定」也有問題,關鍵是「影響」這個詞用得不準確,應該是侵害

⑷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這句話表述正確嗎,請教高手。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4)執法准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城管的准確定義什麼什麼叫做城管

正面定義:維護城市法規,次序,形象的職權人員! 反面定義:靠想「芳」設「罰」頂替其它執法隊伍職權,職責之非標准(冒充)執法人員。解釋——國務院至今查不到管理及命名和授權的該組織總部。(但卻在執法管理其以授權的工商,衛生,建設等多部門之多種權利,故屬地方組織,不敢斷言其叫「非法」至少通過合法查詢(國務院)能明白其國家都未承認該組織「合法」。所以似乎「城市制訂管理者」除了罰款外,沒有其它合法經濟來源去維持,自然,城市「想芳設罰」管理員,研究成功! 正反結合定義:土匪強盜搶劫犯在社會主義中國不允許存在,但還有利用價值,讓其走「政」路,即合法組織解決困難的問題(依法律,法規太麻煩一類),用此難追究責任之組織(無總部可告,無總部受理)依靠「潛規則」輕松處理。(如工商執法沒收罰款均需符合《工商管理法》登記處理——罰款有規定多少,效果中因罰款少,商販繼續違規(不怕罰)所以不佳,造成費力不見效,遠不如該組織之斬草除根式輕松又奸笑容易處理違規商販。) 其它定義:保護費在大陸絕對不允許,正規部門也不可以存在,但是否真的沒有——該組織出現以前攤販可以回答「NO」,出現後攤販只好苦笑回答「是,的確沒有收,因為都知道採取『搶』在行動」! 以上乃個人觀點,由於觀察思考角度不同。難免偏差,請理解。 見補充提問,故增加解釋:政治方面看——符合國情,小平時代出現下海熱潮(造成主動下崗經商,於是出現某些方面缺人,如建設——苦力不願干,不如擺小攤劃算,就是由於當時之沿街能為市場的寬松管理造成)。現如繼續難講農民工和(北上廣)打工族不放棄城市建設需要而變成「奸商」或堅商,但肯定影響國家和城市建設需要。不過,難符合民情,事實中現城管對付的奸商非常少,太多是「艱商」(由於土地,身體,文化原因不能打工又幾乎沒有其它辦法的人員——老一代商販能換行道遇此「政策」沒有人會去烏龜墊桌子腳(硬撐到死),故此類人員非常需要合適政策解決衣食住行——僅靠低保,只能造成「抵飽」少餓死人而已,離社會主義之共同富裕優質生活將太遙遠,同時一問題出現,此類被「管理」人員幾乎沒有不「勤勞」的,華夏民族歷史中想「芳」設「罰」去阻止他人勤勞生產生活生存之方法似乎沒有成功一例。)我希望城管能成為歷史中僅有之一例——並非不可能! 城管管城成難關?(倒念變性變字不變音)解釋:官難誠誠管管騁!城市管理有「城管」效果絕對無法比「誠實管理友誠管」!好了,希望有機會放棄現眼光,口氣談該組織時能尊敬稱:「誠管同志!」

⑹ 城管部門有不有資格扣車!誰有不有準確相關法律規定!城管的執法權是什麼范圍

現將(上海市城管執法暫扣物品保管和處理暫行辦法)發給你,看看吧
上海市城管執法暫扣物品保管和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暫扣物品的管理和監督,規范、保障城管執法行為,建立健全城管執法制度,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暫扣物品,是指城管執法部門在城管執法中依法暫扣的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
第三條本市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措施的程序和對暫扣物品的保管、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
第五條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載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
整治集聚性亂設攤活動、聯動執法等行動中暫扣物品,難以實施現場清點的,應當將暫扣的物品依據不同的當事人分別裝袋封口,並在封條上寫明裝袋暫扣地點和時間,由當事人在封條上簽名確認。同時告知當事人及時到指定地點清點,取得《暫扣物品告知書》。
當事人拒絕簽名、確認或者脫離現場的,城管執法人員口頭告知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並在文書或者封條上寫明情況,請兩名以上證人見證簽名或者攝像取證。
第六條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需在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同時說明逾期不接受處理其暫扣物品將予以處理的後果。
對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暫扣物品,應當按照暫扣物的不同種類,根據不同季節,充分考慮、保護暫扣物品使用價值,一般應以當日當班處理完畢為准,最長不得超過二天。
(二)對其他暫扣物品,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七條市、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設立暫扣物品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確定暫扣物品保管人員,對暫扣物品實行統一保管。對暫扣物品中的貴重物品,應當拍照存檔。
城管執法部門、執法隊員和保管人員不得損壞、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暫扣物品,不得自行拍賣或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暫扣物品。
第八條對暫扣物品中的非法物品,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移送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對當事人在規定期限以內的時間來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處理。
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暫扣的物品退還給當事人。
第十條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用變賣等方式處理,但必須留存證據。對無法通過變賣等方式處理的,在留存證據後可以銷毀。
第十一條對其他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公示欄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三十天。公告期滿,當事人仍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對暫扣物品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對公告期間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應當對其進行處理,並退還暫扣的物品。
第十二條對公告期滿不接受處理的當事人的暫扣物品處理方式:
(一)屬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二)金、銀物品(不含金、銀飾品),交由黃金管理部門收購;
(三)書、畫及雜志等刊物,交由區(縣)、街道(鎮)閱覽室或者少年宮、圖書館處理;
(四)可回收的的雜貨類物品,交廢品收購公司收購;
(五)可以拍賣的物品,交拍賣公司拍賣;
(六)無法拍賣,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交環衛作業服務企業銷毀。
處理暫扣物品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保留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對暫扣物品進行銷毀的,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製作銷毀筆錄,註明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和方式等,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進行現場拍照、攝像,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對拍賣、變賣暫扣物品後所得價款,暫扣物品的當事人明確的,在折抵行政罰款後剩餘部分退還當事人;當事人不明確的,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暫扣物品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月集中公布暫扣物品的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當月的暫扣物品統計報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執法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定期對城管執法總隊、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暫扣文書使用以及暫扣物品管理、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對城管執法人員在暫扣物品管理、處理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⑺ 如何准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基本內涵

1、明確執法的對象為「民」,牢記為民服務的宗旨。

公安姓「公」,民警姓「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的根本宗旨,是公安機關的「紅色基因」。要牢記宗旨、激活基因,明確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道理,才能真正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

2、明確人民警察代表國家形象,捍衛社會公平。

對普通群眾而言,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就代表了「國家」、代表了「政府」。公安機關是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國家公權力,既是法律的「捍衛者」,又是人民的「守護神」。要「肩扛公正天平」,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扛在肩上。

3、明確人民警察的正義內涵

明確人民警察的正義之責,要「手持正義之劍」,把懲治犯罪、保護群眾的利劍握在手中,做到替天行道、懲惡揚善,為民請命、為民除害。

4、堅持民意警務的導向。

群眾的需求和滿意是所有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不超出職責范圍,都要想方設法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讓群眾真正得到實惠,感受到我們的真心實意。

5、強化便民服務的意識是關鍵。

強化便民服務的意識,更多地從使用者而不是設計者的角度出發,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不僅要在空間時間上更加便民,還要在情感互動上更加親民,讓措施真正落地、讓效果真正顯現、使群眾真正滿意。

⑻ 治超非現場執法系統的長期使用,系統精度與准確性如何確保

定期經過當地具有檢定資格的計量部門檢定(不同地區檢定周期不同,有的6個月一次,有的12個月一次),並出具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廣州聚傑治超非現場執法系統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計量檢定部門免收計量檢定費用,只收取人員費用、檢定使用車輛費用、校準費用以及車旅費用和路障費用(路障一般由業主提供)等。一般每車道費用在5000-7000元人民幣左右。

⑼ 如何樹立正確的執法為民思想,提高為人民服務意識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針政策的實施以及當前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使得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的法制觀念不斷改變,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和能力也日漸提高。如何克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適應新形勢,樹立新思想,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擺在消防執法人員面前不容迴避且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近年來,各級消防部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要求,嚴格依法行政,不斷加大執法力度,整治了大量火災隱患,有效遏制了特別重大、重大以及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本人根據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實際,圍繞貫徹執法為民思想,努力提高消防執法水平這一重點,簡要論述自己的認識。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一)消防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1.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一是法律條文較粗,操作性不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41條和公安部61號令第64條關於消防行政處罰適用的范圍及處罰額度規定不具體。對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消防法》規定「對經濟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應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究竟如何確定難於掌握;二是有關法律無明文規定,違法處罰無依據。《消防法》第10條「工程審報」要求設計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范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是經消防審核、驗收。第40條「行政處罰」中對違法違規設計、未經消防審核或驗收隨意發放施工許可證等行為處罰,以及造成火災事故後這些部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均無明文規定;三是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相對滯後。1998年頒布的《消防法》剛剛徵求意見進行修改,但未頒布實施,《高規》、《建規》2005年進行了局部條文修改,明顯滯後於我國經濟的發展要求,制約著消防監督和執法工作的開展,《消防法》對行政處罰規定的前置條件過多,影響了消防執法的及時性、權威性;四是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執法存在空白。如國務院《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344號令)頒布後,消防機構只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單位的消防審核驗收和日常監督檢查,取消了各種《許可證》,但實踐中卻出現了一些問題。2.個別監督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執法水平較低。主要表現在:一些新交流到監督崗位上工作的消防監督幹部,業務不熟,工作銜接不上;有些消防監督幹部盡管工作多年,由於文化素質較低,平時不加強業務學習,執法水平不高,對法律、法規的理解運用出現偏差;有些執法人員執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書填寫不規范,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有的要求限期整改的不能按期復查,有的越權辦理處罰案件,有的處罰不告知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少數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執法不嚴或以罰代法等。在2007年全省「三考」檢查驗收中,白城支隊被抽查的220餘份法律文書中,查處填寫不規范的文書6份,引用法律條文錯誤的2份,適用程序不正確、越權辦案的1份,執法程序不合法的3份。3.個別監督幹部執法為民的意識不強,執法思想不端正。一些監督幹部沒有從「監督管理型」向「監督服務型」轉變,對被監督單位和服務對象與消防機構的法律平等關系認識不夠,親民、愛民、為民的服務意識不強。對待辦事群眾態度生硬,存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冷、橫、硬、推」的不良現象,嚴重影響了警民關系。4.執法隨意以權謀私。有些火災隱患整改的法律文書下達後,沒有得到落實,消防部門執法不嚴,沒有依法實施處罰;個別消防監督幹部不按法律、法規辦事,執法和處罰隨意性大;有的消防監督幹部利用權利以權謀私,出現制服腐敗,嚴重影響了消防執法形象。(二)主要原因1.消防法制體系尚未健全,公民的消防法制觀念不強。現有的法律、法規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公民的消防法制觀念淡薄,普遍對消防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知之甚少,社會組織單位的消防主體意識不強,對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過分強調客觀原因和困難,消防執法難以有效展開。2.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消防執法難度增大。目前仍有個別地方政府或部門存在干涉消防行政執法的行為,一些重點工程、開發區建設往往是政府一管到底,先建設後審批,造成火災隱患既成事實,無法整改,給消防工作埋下了先天性火災隱患。有的地方政府規定不允許執法部門對開發區或「保護區」實施行政處罰,致使消防監督工作缺乏力度。3.指導思想不端正,監督幹部事業心、責任心不強。有些監督幹部受社會上不良現象的影響,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工作精力外移,惟利是圖,工作放任自流,隨意性很大,甚至利用手中的權利以權謀私,對「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指導思想認識不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不牢。4.消防執法難以到位。消防執法除了受政府部門、社會人際關系的因素影響外,還有一個主要的因素就是消防經費困難,得不到政府保障。一些消防監督幹部把一部分精力用到跑關系、拉贊助上,籌措經費維持消防監督工作的正常運行。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與受處罰單位討價還價,把執法變成了交易,指使消防監督工作缺乏權威性、有效性,執法不到位,火災隱患難以整改。5.消防監督執法規章制度落實不夠。2008年,公安部召開規范執法工作會議後,各級公安消防部門相繼制定了相關的消防監督執法規章制度,尤其是總隊制定下發了34項監督執法規章制度,要求全省各級消防部門進一步統一和規范消防監督執法,但有個別基層消防機構,特別是領導幹部思想認識跟不上,沒有執法為民的思想意識,執法責任制工作沒有得到落實。加強和改進消防執法工作的措施(一)轉變觀念,樹立執法為民思想公安消防部門首先要求轉變觀念,牢記三大政治和社會責任,要從「監督管理型」向「監督服務型」轉變,端正執法指導思想,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辦」,「立警為工,執法為民」思想。1.認識上要有新突破,增強責任意識。必須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增強危機感和緊迫感,要克服地方經濟建設與己無關的觀念,樹立服務於地方經濟建設的思想;克服單純履行消防監督、查處職能的觀念,樹立主動介入,幫助指導企事業單位抓好消防工作的思想;克服特權觀念,樹立人民公僕的思想。2.思想上要有新解放,確實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憂患意識、群眾意識和法治意識。消防執法監督隊伍一定要以科學發展觀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宗旨,牢固樹立「一切圍繞經濟建設,一切服務於經濟建設」的思想,面向經濟主戰場,深化改革,勇於開拓,提高消防工作服務於經濟建設的主動性和實效性,緊緊圍繞服務經濟建設大局做文章。3.作風上要有新轉變,切實樹立愛民、為民、親民意識。做到「三個時刻」、「四個第一」,即腦子里時刻裝著群眾,心裡時刻愛著群眾,行動上時刻為著群眾。要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准。對待消防監督對象,要善於換位思考,做到特事特辦、易事快辦、難事幫辦,服務於民、取信於民,實實在在地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二)加強消防法制建設,建立社會消防法律保障制約體系黨的十七大對法律法規建設和運用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促使我們加快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進程。對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認真的清理,制訂完善的與新形勢接軌的消防法律法規。要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執行依法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積極配合教育、衛生、文化、旅遊等部門,制定和完善具有行業特點、操作性強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和完善社會下放保障制約體系。(三)廣泛開展消防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增強公民消防法制觀念新修改的《消防法》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消防工作步入了新的法制化軌道,《消防法》是統攬我國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因此,要大力開展以《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條例》、公安部61號令為主要內容的消防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建立群眾義務消防組織,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制訂防火公約,定期開展消防活動,增強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的主體意識,開展群防群治,形成濃厚的社會消防氛圍。(四)加強消防監督幹部隊伍的管理,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加強對消防監督幹部的紀律作風和革命人生觀教育,自覺遵守條令、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熱愛消防、愛崗敬業、吃苦耐勞、樂於奉獻的精神,增強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五)加大對消防監督幹部的培訓,提高消防行政執法水平消防監督是一項社會技術性較強的工作,需要很強的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目前應加大對消防監督幹部的培訓力度,特別是消防支隊一級應實行監督幹部全員培訓制,每年輪訓一次,努力造就一支過硬的消防監督執法隊伍。通過教育和培訓,真正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打牢執法為民思想的基礎,把執法為民的要求落實到消防法監督執法的各個環節之中。同時,要積極開展崗位練兵活動,使監督幹部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等消防業務知識能全面系統的了解掌握,並在執法實踐中熟練運用,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消防監督幹部的業務理論水平、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六)建章立制,在執法責任制落實上有新突破近幾年,各項消防監督執法的規章制度已初步形成,並在實際工作當中加以規范和運行,為公正、公開、文明執法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保證作用。目前,網上監督執法系統正在全面投入使用,這一舉措必將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推向正規化、程序化。另外,各種量化考評制度、集體議案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已有效制約了各種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我們要從執法程序上對權利進行分解,在執法環節上建立互相制約的配套機制,從制度上預防執法不公和以權謀私。實行警務公開、公布辦事指南,公開執法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時限等,強化明查暗訪,實行網上受理、審批、監督、處罰,使消防執法工作公正、廉潔、高效。只有健全機制、工作到位、措施得力、獎懲分明,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就一定能向前推進開創新局面,再上新台階,實現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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