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執法
A. 綜合執法沒有船員證能出海執法嗎
不能。至少要持有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和服務簿。
B. 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中隊,這個工作部門怎麼樣待遇怎麼樣工作忙嗎
這是一線的也是基層的工作,應該是比較辛苦的,其編制是事業單位,待遇不錯,有晉升的空間。要說辛苦,主要是指出海檢查,如果不出海可能好一點,但是不在一線磨練,怎麼能提高自己,現在提拔不一定全部憑關系,還是需要真才實學的。
C. 請問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待遇如何,還有裡面的船艇管理科是做什麼的,是不是要經常出海呀~謝謝~~
海洋漁業執法是在原漁政處、船檢局等基礎上,為適應新的形勢而專成立的,總隊是副屬廳級事業單位,下設各支隊,沿海的中隊有值班出海任務,船艇科是管理科室,經常不可能,偶爾是有的,待遇相當的不錯,考進總隊也不容易。
D. 不在禁漁期出海被漁政罰款怎麼解決可以起訴嗎存不存在執法過度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如果你不付款就可以打官司也可以申請了,行政復議誒,如果你要是認為不認為他是吃飯的話,你可以起訴他們了,沒關系的。
E. 違規出海的漁船處罰是什麼
根據規定,情節嚴重的沒收漁獲物、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根據《漁業法》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還有可能沒收漁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出海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非法捕撈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F. 天津海事局有合同制的么聽說現在海事局事業編都要考到公務員編制,是真的么還有在船上的然後出海執法
海事局一般是事業單位,事業編是事業編,公務員是公務員,沒有事業編要考要公務員編一說。出海執法的雅斯工資會高一點。你是要報考嗎?
G. 禁漁期兩艘漁船出海捕魚被查獲,被罰款10萬元合不合理
簡直不能再合理了!
禁漁期是必須的,夏商就有這樣的規定,「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禁漁期,顧名思義,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政府設置禁漁期是為了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在禁漁期捕魚就是涸澤而漁,這種只顧眼前利益的行為損害的是長遠的發展。
很多人覺得10萬對漁民來說不是個小數字,太狠了。但是,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違法成本過低無異於鼓勵違法犯罪。這些漁民之所以在禁漁期打漁捕撈,無非就是為了金錢利益,要從根源上打破這種利益鏈。如果只是簡單處理、從輕處罰,那麼這兩艘漁船的船員肯定不長記性,而且會讓更多的漁民不平衡,也會跟風在禁漁期捕魚,那麼,海洋里的生物不能得到休養生息,遲早斷子絕孫。
這兩只漁船擅自拆換、遮蓋、塗改、偽造船名、船號出海,甚至該船和船員未申領出海船民證,難道不該被罰嗎?在禁漁期捕撈這些幼魚固然利益頗高,卻只是一時利益,捕的是明天的魚,斷的是未來的生路。對其他漁民公平嗎?當然也不公平。少數人破壞了大多數人的未來,縱容這種破壞就是在偷走這些人的未來。
除了進行罰款處理,也應當對他們進行相關的教育,讓他們充分認識到禁漁期的重要性。不僅從情理上說服他們,也要從法律和利益上說服他們,用法律震懾偷漁者,用利益平衡偷漁者的蠢蠢欲動。
H. 海事行政執法是不是要出海去執法的,待遇怎麼樣啊,會不會很危險
不用經常出去,不危險,待遇看各地方收入水平,一般不會低於公務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