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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涉港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1 22:49:55

❶ 福建人和台灣離婚怎麼辦要什麼不要什麼在大陸領了結婚證,台灣沒弄,半年多了,男方沒來大陸,怎麼辦

一、辦理涉港澳台協議自願離婚

1、辦理涉港澳台協議自願離婚登記的機關

港澳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願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願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離婚登記。

2、辦理涉港澳台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港澳台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港澳台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港澳台胞通行證、身份證。

3、辦理涉港澳台胞協議自蜃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二、涉港澳台胞訴訟離婚登記

1、涉港澳台訴訟離婚登記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自願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一途。

2、涉港澳台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港澳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港澳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港澳台胞離婚的案件;
乙、大陸一方與港澳台胞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港澳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丙、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港澳台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三、涉港澳台訴訟離婚提供的證據效力相關規定

1、如果涉港澳台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港澳台灣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港澳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在大陸無住所的港澳台灣地區當事人從港澳台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港澳台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港澳台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港澳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的,則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❷ 大陸人和台灣人離婚需要什麼東西

辦理涉僑、涉港抄澳台同胞襲離婚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港澳台同胞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華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特別提醒:涉僑、涉港澳台同胞協議離婚的,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涉僑、涉港澳台同胞協議離婚的申請。

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台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台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台一方離婚的案件。

❸ 我是大陸人和台灣人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回在地的婚姻登答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❹ 台灣居民在大陸訴訟有特別規定嗎

(一)台灣居民從台灣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公證證明。如果對公證書的真實性有懷疑,可以參照1993年《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通過中國公證員協會或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與台灣地區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辦理。

(二)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台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台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台一方離婚的案件。

(三)對在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的採信: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從台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台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對於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如何認定,則應當依《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和司法部1993年《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此外,台灣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香港、澳門當事人採用的辦法辦理公證事宜。
台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的,則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於香港、澳門地區法院的訴訟文書確認的事實,亦照此原則辦理。

(四)外法域法律的查明方面:涉台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有關當事人選擇適用台灣地區法律的,人民法院在引用時不得使用「中華民國」的稱呼,而應當稱之為「台灣地區某某法」。如果應當適用的台灣地區的法律對有關問題未做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則適用內地的有關法律規定。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第一,限於台灣地區的民商事法律;第二,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第三,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涉港澳台訴訟中,外法域法律的查明只有當事人提供和法律專家提供這兩種方式。法律專家提供的外國法,仍需要進行質證。經過質證仍不能確定的,案件由合議庭根據案件事實及提供的外法域的法律自由裁量。必要時,適用大陸地區法律的相關規定。

❺ 中國公民與台灣同胞結婚具體手續

赴大陸結婚在台辦理事項

大陸結婚基本資格
注意事項
大陸婚姻法規定:

1.男生須滿 22 周歲 2.女生須滿 20 周歲

*假結婚來台經查獲男女雙方都可能被判刑,且留下案底。持假文件來台亦同。切勿以身試法!

流程一 : 申請單身證明及無血親關系聲明書

單身證明

無血親關系聲明書

有效期為三個月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戶籍謄本
台灣戶政事務所申請(以下申請戶謄份數僅供參考,以法院公證處為准!)

與父母同戶籍 未與父母同戶籍 父或母過世
全戶戶籍謄本十一份 ( 五份用於單身證明、五份用於聲明書、一份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入出境許可證用 ) 個人外另申請父母全戶戶籍謄本五份,若父母不同戶籍要分別申請 個人外另申請父或母除戶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離婚者加附離婚協議書五份或判決書 , 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五份
*喪偶者加附死亡證明書五份

本人親自向戶籍地
法院公證處辦理

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辦理單身證明與無血緣關系聲明書各一式五份 每項NT$ 500 元。
辦理時間:立即取件,不能代辦,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辦理單身證明與無血緣關系聲明書請攜帶以下資料

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謄本
身分證正本
印章
大陸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型大小、戶籍地址、出生地
向法院公證處辦理,購買切結書紙各一式五份,辦妥後五份公證人會交還您二份,其餘會幫您寄送到海基會,海基會再轉給您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之省公證員協會 。

單身證明與聲明書效期為三個月,未於效期內前往辦理,需要重新辦理,大陸公證處會將原案號作廢,所以,沒有重復問題。

*以上在台灣辦理事項均完成後即可與弘鼎旅行社聯絡,辦理護照及台胞證,購買大陸機票,飛往大陸結婚!

注意事項
單身證明公證書都會有字型大小例如 095 北院認 001 第 012345 一組字型大小,通常蓋在公證處方章上頭 曾有公證處漏蓋請注意。
檢查公證書日期是否為公元年月日,不可出現中華民國年月日或中華民國字樣鋼印。
大陸配偶資料請勿填錯,尤其姓名繁、簡體。(如果填錯,在大陸無法辦理結婚)
法院會幫您將單身證明及非近親血緣證明寄送給海基會,再由海基會寄送大陸轉大陸各省公證員協會約 30 - 45 天可達。(建議請大陸配偶詢問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是否須等台灣配偶之單身證明及無血緣關系聲明書附本寄達大陸公證員協會方可辦理結婚登記,以免白跑一趟)
單身證明或聲明書有時效性,超過三個月要重新辦理
單身證明或聲明書內容有誤,建議重新辦理

流程二
與大陸配偶結婚在大陸辦理事項
大陸結婚
手續辦理

大陸配偶戶籍地
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A.大陸婚姻登記

(一)受理單位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
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二)結婚登記

A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請大陸配偶確實檢查戶口本有無蓋戶口章, 身分證是否再有效期內、不可使用臨時身分證, 身分證與戶口本相關內容是否正確)

B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配偶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大陸全國涉外、涉港澳台和華僑婚姻登記機關

大陸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B.大陸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攜帶民政單位所開立之結婚證書與戶口本與男女雙方個人資料前往指定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指定之公證處與所需資料可以詢問民政單位或詢問省公證員協會)結婚公證書的手續完成後,大陸結婚手續才算完成!

*請務必將結婚證書公證製作成結婚公證書,將製作好之結婚公證書正本代回台灣,方可辦理大陸配偶來台手續!

流程三
大陸結婚完成辦理大陸配偶來台應備資料

大陸結婚完成後務必帶回的資料

注意事項
結婚返台務必帶回資料:

a. 大陸結婚公證書正本
b. 結婚證書(持有人為自己的)
c. 大陸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須影印清楚,不可使用臨時身分證)
d. 大陸配偶 二吋彩色白底照片一張(照片詳細規格)
e. 大陸配偶父母親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存歿、住址、電話)或長住人口登記卡影本(如已往生則需有姓名)

結婚返台留給大陸配偶的資料

a.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台胞證影本(有相片那一頁及入境大陸簽證頁)

大陸配偶入出境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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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弘鼎旅行社專業客服人員代為辦理配偶來台手續節省您保貴的時間
大陸配偶來台應備資料:
1. 結婚公證書正本(文書驗證申請表格一份.委託書一份~本公司提供)。
2. 入出境申請表格一份。(本公司提供或自行下載)
3. 保證書一份。(本公司提供或自行下載)
4. 委託書一份。(本公司提供或自行下載)
5. 台灣配偶身分證正本.印章.六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6. 大陸配偶二吋彩色白底照片一張(照片詳細規格)。
7. 大陸配偶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臨時身分證不可使用)
8.「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本公司提供或自行下載)。

申辦費用NT$2,000
*費用包含大陸結婚公證書文書驗證(一正一副)及配偶來台入出境許可證申請及面談諮詢及本公司之服務費及政府規費!共計NT$2,000您只須花一點點的服務費,不必在請假親自辦理了!配偶來台的申請許可就交給領導業界第一品牌的弘鼎旅行社專業代辦!
以上在台灣辦件時間加上等待面談時間約二個月左右!

重要訊息
*大陸人民若曾有偷渡、非法打工、假結婚等違法紀錄或情形,再次來台將會被管制,不會因為與台灣人民結婚而解除管制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如偷渡來台的大陸人民,將被管制2年至5年不得在入境,如果此一
大陸人民在被管制期間與台灣人民結婚,仍然要等到管制期間界屆滿後方可在入境。

*大陸配偶如果與台灣配偶假結婚,則大陸配偶將會被強制出境,即使大陸配偶再與台灣人民結婚,也要等管制期屆滿 ( 管
制最長10年 ) 後才可申請再入境。

❻ 日本航空公司將台灣改稱中國台灣了嗎

2018年6月19日,日本兩大航空公司——日本航空和全日空將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官網中的「台灣」改標注為「中國台灣」。

目前,全球絕大多數航空公司官網均已改標「中國台灣」。截至6月14日,僅剩美國、日本、韓國、印度、越南的航空公司沒有標注「中國台灣」。面對大勢所趨,台當局已經開始氣急敗壞。

對於台當局的所謂「反制措施」,島內哀嘆一片。台旅行公會理事長蕭博仁表示,一般航空公司搭乘率達7成以上才會賺錢,5成只能勉強打平,若只剩3成,就會停飛。台當局出面鼓勵民眾拒乘,航空公司一旦長期搭乘率都在5成以下,就會關閉航線,且不少航線一旦停飛,民眾想外出就只能到香港地區和新加坡轉機,成本增加,最終受傷的是台灣消費者。

對於外航公司涉港澳台標識問題,中國外交部已明確強調,任何在中國經營的企業都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和遵守一個中國原則,這是最起碼的遵循。而對於日本涉台問題,外交部也曾多次表示,中方敦促日方恪守中日聯合聲明確定的原則和迄今向中方所作的承諾,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妥善處理涉台問題,不要向台灣當局和國際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不要給中日關系製造新的干擾。

❼ 涉台婚姻的辦理流程

登陸黑龍江省民政廳網站「黑龍江民政信息網」首頁> 在線辦事 > 辦事指南 > 涉外婚姻回>涉港澳台及答涉外婚姻登記辦理指南、辦理涉外結婚登記須知
二、台灣居民同大陸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
1.辦理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需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大陸居民應提供: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台灣居民應提供:①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③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一、辦理機構
黑龍江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
二、辦公地址
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10號金融大廈
三、受理時間
每周一、三、四上午8∶30至11∶30

❽ 台灣戶籍人士,房產如何過戶

台灣戶籍在中國可以辦房產抵押他項權。 房屋貸款是用房屋作抵押,只要完成了抵押登記,則可以領取他項權證。 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產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委託書,應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❾ 跟台灣人結婚

涉外結婚登記證件: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國內公民: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⑵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3)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4)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證明;
(5)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從內地去港澳時已達法定婚齡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原駐地、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此保證須經公證);
(6)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持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3、台灣同胞: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有效期為三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即台灣地方法院以戶籍登記底冊為依據所公證的切結書一式三份)。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該國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的,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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