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概念
『壹』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范,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准則、守則、公約、須知等。
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發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或國務院總理審批,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發布實施;組織規章、業務規章、一般規章也要經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貳』 簡述法律規范的概念和特徵
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社會規范。它是構成法的體系的最基本細胞。
法律規范特徵是法律規范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
法律規范是一般的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於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
(2)法規概念擴展閱讀:
法律規范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從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規定了生效的具體時間;法律本身規定了其生效時間取決於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法律規范的適用表現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無」的模式。而法律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兩個甚至多個原則可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適用而不構成沖突和矛盾。
從法律內容的性質和穩定性方面來看,法律規范主要是規范性的,是針對具體的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是特定時期立法者調整社會關系的意圖的體現,較容易為立法者設計或改變;而法律原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叄』 法律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1]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高於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肆』 法律與法律規范的概念區別
1、表述的具體程度不同。從規范的內容和文字的表述來看,法律規范是明確具體的,並且有著較為嚴格的內部邏輯結構;而法律往往比較抽象,不具備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它不預先設定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只對人的行為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准。
2、適用的范圍和模式不同。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而法律的適用范圍則相對要廣泛得多。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法律規范的適用表現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無」的模式。而法律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兩個甚至多個原則可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適用而不構成沖突和矛盾。
3、穩定程度不同。從法律內容的性質和穩定性方面來看,法律規范主要是規范性的,是針對具體的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是特定時期立法者調整社會關系的意圖的體現,較容易為立法者設計或改變;而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4)法規概念擴展閱讀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技術規范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在當前技術發展極端復雜的情況下,沒有技術規范就不可能進行生產,違反技術規范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如導致生產者殘廢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災和其他災害等。
因此,國家往往把遵守技術規范確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范。對違反技術規范造成的嚴重危害,要求承擔法律責任。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工廠、 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技術規范與作為社會規范之一的法律規范既有區別又有密切的關系,法律規范可以規定有關人員負有遵守和執行技術規范的義務,並確定違反技術規范的法律責任,技術規范則成為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的具體內容。
『伍』 法律概念與法律的概念的區別
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如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機關、所專有權、抵押權、交屬付義務、賠償責任、動產、主物、支票、失蹤、不可抗力、違約,等等;而法律的概念是指「法律」的概念。二者本質是不同的。
1、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法律概念與日常生活用語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確性、規范性、統一性等特點。法律概念是構成整個法律體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識體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2、法律的概念: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陸』 法律法規的含義是什麼
都是應遵守的法,憲法是母法,憲法之外
法律是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這一最高權利機構制訂的法,是效力較高的法,是上位法
法規是國務院制訂的法,效力低於法律。法規都是在法律范圍內做的具體規定。
當法律與法規出現沖突時,法律優先於法規適用。
『柒』 法規的詞語概念
【詞目】:法規 ;
【拼音】:fá guī ;
【注音】:ㄈㄚˇ ㄍㄨㄟ ;
【同義詞】: 法例、規矩、規則、軌則、准則、原則、法則、律例;
【基本解釋】[Law and regulations;Ordinance] 泛稱法律、條例規章等。 指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人民日報》1982.3.15:「近幾年來,我國除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以外,又有不少全國性的和地方性的法規陸續公布。」 柯岩 《奇異的書簡·船長》:「他重新挺起了胸,點燃了深夜的燈,通宵達旦地啃起了《海上保險》、《國際海商法》、《海上救助》和各種國際航運法規,各國港口資料來了。」
『捌』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
『玖』 法律和法規有什麼區別啊從概念、效力等方面分析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