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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用地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01 20:40:35

① 養殖用地怎樣審批

養殖用地不需要審批。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1)畜牧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於康震說,對於畜禽養殖場的環保問題,要以支持和鼓勵養殖場轉型升級、可持續發展為主,拆遷不是主要的辦法,更不是唯一的辦法。

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不能簡單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達到,這顯然不客觀,也不現實。要通過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引導養殖場戶發展種養循環、提升糞污資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實現生產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規模豬場拆遷如何保護養殖戶權益?農業部回應






② 養殖用地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養殖用地只能在撂荒地或村邊閑置的地塊開發蓋房搞養殖,但是不能私自行動的,首先要申請產業化用地(到當地的畜牧部門咨詢,再到當地的國土所咨詢),批復了,見到批文了,再施工即可。但現在很難,不像頭些年那麼好批了。

③ 養殖用地不用審批是真的嗎農民能隨便建養殖場了嗎

最近網上興起一種說法,認為現在的養殖用地不用審批了,農民能隨便建養殖場了,真的如此嗎?首先告訴你真實的答案:現在對養殖用地的限制確實比過去放寬了,某些方面確實可以不經審批就能佔地了,但是,這並不是意味著農民就可以隨便建養殖場。原因如下:

總結:綜上所述,養殖佔地雖然放寬了限制,但是農民仍然是不能隨意建造養殖場的,必須要符合上述各方面的條件、辦理完畢上述各個手續以後方能建設。

大家明白了嗎?你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呢?

④ 如何辦理養牛用地手續

(一)報省審批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

1.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建設用地申請表;

3.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4.建設用地項目「一書四方案」(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設用地項目預審意見;

6.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它立項批准文件;

7.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項批准文件;

8.有關部門意見(涉及地質、環保、規劃、水利、林業、消防、公路等);

9.以有償方式供地的,提供:(1)出讓合同;(2)土地評估報告;

10.建設用地規劃批准文件;

11.企業營業執照和外貿部門頒布的《批准證書》;

12.若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處置情況說明;

13.徵用土地協議書或征地公告;

14.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15.1:10000分幅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16.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

17.補充耕地協議書和補充耕地位置圖或開墾耕地驗收報告。

18.征地地形圖

⑤ 農業養殖用地如何申請

農業養抄殖用地申請流程:
1、計劃養殖者需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及用地協議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牽頭,會同區國土、農業、畜牧、環保等部門及計劃養殖者對項目用地進行現場踏勘。畜牧部門具體審核畜禽養殖場規模布局及畜禽種類是否符合畜牧規劃要求。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鄉鎮政府報區政府審批。
3、經區政府批准後,計劃養殖者方可建設生產設施用地,而後經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初驗符合設計要求的,國土部門向經營者頒發設施農用地備案通知書,計劃養殖者方准建設附屬設施用地。
備註:各地的流程可能會稍有不同,建議先去當地政府部門了解相關政策。

⑥ 養殖用地如何申請

農業養殖用地申請流程:

1、計劃養殖者需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及用地協議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牽頭,會同區國土、農業、畜牧、環保等部門及計劃養殖者對項目用地進行現場踏勘。畜牧部門具體審核畜禽養殖場規模布局及畜禽種類是否符合畜牧規劃要求。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鄉鎮政府報區政府審批。

3、經區政府批准後,計劃養殖者方可建設生產設施用地,而後經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初驗符合設計要求的,國土部門向經營者頒發設施農用地備案通知書,計劃養殖者方准建設附屬設施用地。

(6)畜牧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由國土資源部制定全國土地分類」和「對指導育種包括如何處理」規定:農業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建築在其繁殖房間不屬於改變土地利用的行為,從事育種耕地而不是佔用基本農田不再是依法進行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

承包者應當充分尊重其生產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耕作層和養殖條件的前提下,承包者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該耕地進行養殖。

於康振說,為了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要支持和鼓勵養殖場轉型升級,可持續發展,拆遷不是主要途徑,更不用說唯一途徑。

給予一個過渡時期顯然是不客觀或不現實的,不能簡單地今天要求而明天實現。通過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引導農民發展養殖和養殖循環,提高廢物資源利用能力,實現生產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⑦ 養殖用地怎麼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你的土地是承包的,修建永久性建築可能辦不到建設手續的,各地地方管理不一樣,我也不好多作解釋,你還是到鄉鎮國土所和村建辦區咨詢吧!!!

⑧ 我自己承包的土地想用來搞養殖業需要什麼審批手續

1、要辦理引種及銷售相關證照。在農村養殖業引種和銷售時需在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分別辦理備案審批手續和產地檢疫合格證,加強防疫設施建設,認真落實防疫措施;2、養殖臨時用地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就養殖用地作了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我縣養殖戶從事牛羊養殖,養殖戶首先需本人提出申請,寫明養殖地點、規模、投資等情況,經鎮村審批後,在當地國土資源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簽訂復墾協議書,在不從事養殖以後需無償拆除地面建築並復墾;3、要到縣環保局辦理環評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養殖戶在建養殖場時應當先進行環評論證,建立相應配套的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防止糞污亂排亂放,以免造成環境污染;4、要在縣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證;5、要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並做法人登記。

⑨ 申請養殖用地

為什麼不批?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復同意。
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⑩ 農業養殖用地如何申請

農業養殖用地申請流程:
1、計劃養殖者需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及用地協議向所在版地鄉鎮政權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牽頭,會同區國土、農業、畜牧、環保等部門及計劃養殖者對項目用地進行現場踏勘。畜牧部門具體審核畜禽養殖場規模布局及畜禽種類是否符合畜牧規劃要求。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鄉鎮政府報區政府審批。
3、經區政府批准後,計劃養殖者方可建設生產設施用地,而後經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初驗符合設計要求的,國土部門向經營者頒發設施農用地備案通知書,計劃養殖者方准建設附屬設施用地。
備註:各地的流程可能會稍有不同,建議先去當地政府部門了解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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