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行政制度
1. 唐朝地方行政有怎樣的制度
地方行政亦沿襲隋制,為州縣二級。州設刺史,有時稱郡,則設郡守。縣設縣令。回刺史(郡守)、縣令掌本級地答方政府的政令,縣以下在農村實行鄉里制,百戶為里,設里正,五里為鄉,設耆老(貞觀九年,每鄉置鄉長,後廢)。城市的居民區以坊為單位,設坊正。鄉、里、坊是最基層的政權,對城鄉人民進行直接統治,催督課役,鎮壓反抗。在沿邊及內地緊要之處,州(郡)之上還設有都督府,長官是都督,原來只管軍事,因都督例兼所在州刺史,故亦兼管該州民政。
2. 唐朝行政區劃的劃分
其名起於魏晉,但僅是一個官銜名稱,並無管轄區域。景雲二年(711年)內,唐以涼州都督充容任河西節度使,此名稱才確定,並列入正式邊疆官制。至唐玄宗開元和天寶之間,已增至十個節度使,分別是河西節度使、范陽節度使、隴右節度使、劍南節度使、安西節度使、朔方節度使、河東節度使、北庭節度使、平盧節度使、嶺南節度使,分置於邊地。安史之亂以後,節度使制被濫用於內地,使這種原為邊關的軍事制度變成為內地實際的行政區劃單位,而且大者連州十數,小者亦兼三、四。據《舊唐書·地理志》記載,唐肅宗時(756~761年)節度使已有44;又據李吉甫《元和郡縣志》所載,在唐憲宗元和年間(806~820年)唐全國有節度使47。所以唐初的行政區劃單位——道,安史之亂後已徒有虛名了。
縱觀唐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應該說這是中國行政區劃沿革史中的一個大變革時期。唐太宗創建了「道」,唐玄宗把「府」引進區劃,唐睿宗又把節度使變成正式建制;使三級制正式成型,主要是道—府(州)—縣,後期則為道—節度使—府(州)—縣制,由於道已為虛設,實際上還是三級制。
3. 唐朝實行的行政制度是
三省六部制
4. 唐朝政治制度
唐朝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
唐代三省制的特點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轉變。
為了控制相權,皇帝逐漸使用一些資歷較輕的官員參預朝政,實際行使宰相的權力,但是由於沒有宰相崇高的體制,所以便於控制。
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以及左右僕射這些宰相職務已經變成了一個崇高的虛銜,而真正的宰相卻成為一種臨時性質的職務。
唐代以三省首長「品位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他名。」(《新唐書》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書門下三品」等。
唐太宗貞觀八年,僕射李靖因病辭去宰相職務,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於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銜者為宰相。
長興四年為避諱(慕容延釗父名章),曾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因為尚書僕射是職事官從二品。
貞觀十七年,蕭瑀、李積並「同中書門下三品」,因為侍中、中書令是正三品,「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名始於此。高宗以後,宰相必須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否則即使擔任中書令也不能稱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師頭銜的除外)。
三省合署議事、辦公,三省職能逐漸趨向混同合一。
為了三省之間協調行動,三省首長定期在門下省的政事堂議事。自武德年間開始,中書、門下集議於政事堂,政事堂設於門下省。
唐高宗永淳年間,「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由此,確立了中書省的中心地位。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印也改為中書門下印,且於其後分列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從此,中書門下正式成為宰相的辦事機構。
尚書省在唐代一度改稱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復舊稱。
中書省在唐代一度改稱西台、鳳閣、紫微省,旋復舊稱。
門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稱東台、鸞台、黃門省等,旋復舊稱。
(4)唐朝行政制度擴展閱讀: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的一種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
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做過一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調整和補充。
5. 唐朝行政區劃的官制
唐朝還將部分比較重要的州命名為府,以示與一般州的區別。同時,與府並列的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但是都督府由於都督權力太大,在設立後又撤除。唐太宗平定東突厥、高昌後,始設單於都護府、安西都護府,其後漸次增置,至唐玄宗時共有六大都護府,分別是安西都護府、安北都護府、單於都護府、安東都護府、安南都護府、北庭都護府。
唐朝還按照經濟、地理等因素,將所有的州(府、郡)和縣分級,其中州最多分為輔、雄、望、緊、上、中、下,共七等,縣則分為京(赤)、畿(望)、上、中、中下、下。各級行政區按照級別的不同,其官吏級別、人數等建制都有所不同。這種按情況將部分次級行政區特別處理的做法,直到今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非常常見,如副省級市、省直轄縣級市等。 唐朝的道由於始終以監察為目的,並無長期設置的長官,實際到後期被節度使等掌控。
各地的府中,京師(京兆)、東都(洛陽)、北都(太原)仿古制設「牧」,一般由親王擔任,常常不實際管理政務,也經常缺位。京師、東都、北都、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九府各設「尹」一名,是常置最高長官,其下有「少尹」二名為副。唐高宗永徽年間,尹改名「長史」。之後,京師、東都、北都長史又復稱尹,在皇帝不在該都的時候還稱「留守」,合稱三都留守。
各州置刺史,為最高行政長官,但是按照州級別的不同其品級也不同,自從三品到正四品下不等。刺史下有別駕、長史為輔,別駕曾一律改稱長史,但後又復置,常由王子擔任。
各縣設縣令,品級按縣的級別從正五品上到從七品下不等,下有縣丞、主簿、縣尉等輔官。
6. 唐朝行政區劃的簡介
唐朝行政區劃的簡介:
唐朝行政區劃,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是中國歷代行政區劃沿革中比較重要的轉折時期。在較長時期內,唐朝採用了「道州縣」三級制,但是「道」的實際許可權相互間差異很大,變革繁多,而且其基礎往往是節度使的實際權力膨脹,所以這一體系常被稱為「虛三級」。而且唐朝疆域經歷了顯著的擴張到鼎盛到縮減的過程,後期逐漸趨向五代十國的分裂狀態,行政區劃的記載已經非常不完整。但是唐初始設的「道」的概念,仍然影響了之後的宋朝,並成為「路」的原形。
唐朝還將部分比較重要的州命名為府,以示與一般州的區別。同時,與府並列的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但是都督府由於都督權力太大,在設立後又撤除。唐太宗平定高昌後,始設安西都護府,其後漸次增置,至唐中宗時共有6都護府:安西都護府、安北都護府、單於都護府、安東都護府、安南都護府、北庭都護府。唐朝還按照經濟、地理等因素,將所有的州(府、郡)和縣分級,其中州最多分為輔、雄、望、緊、上、中、下,共七等,縣則分為京(赤)、畿(望)、上、中、中下、下。各級行政區按照級別的不同,其官吏級別、人數等建制都有所不同。
劃分:
1、道
627年(貞觀元年),唐太宗為省並州、郡,主要依山川形勢劃全國為10道。這10道是:關內、河南、河東、河北、山南、隴右、淮南、江南、劍南和嶺南。733年(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由10道變15道,山南分置為東、西二道,關內道長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陽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東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經玄宗改置,諸道的范圍漸成定製。
太宗初設各道大致范圍:
關內:大致相當於今陝西中、北部,甘肅隴東以皮內蒙古河套等地。
河南:大致相當於今河南、山東二省黃河以南、江蘇、安徽三省淮河以 北的地區。
河東:大致相當於今山西全省與河北西北部內外長城之間的地區。
河北:大致相當於今河北長城以南.河南及山東二省的黃河以北的大部分地區。
山南:大致相當於今四川東部,陝西、甘肅南部,河南西南部、湖北西部的地區。
隴右:大致相當於今甘肅隴山、六盤山以西,青海省青海湖以東及新疆東部的地區。
淮南:大致相當於今安徽、江蘇二省淮水以南、長江以北的地區。
江南:大致相當於今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四省,江蘇、 安徽的長江以南、湖北、四川江南的一部分及貴 州東北部的地區。
劍南:大致相當於今四川中部和雲南北端。
嶺南:大致相當於今 廣東、廣西二省和越南東北部的地區。
玄宗時增設的幾個道大致范圍:
江南東道:今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蘇長江以南地區。
江南西道:今江西、湖南二省,安徽南部.湖北東部長江以南地區。
黔中道:今貴州全部及其與四川、湖南、廣西接壤之地,湖北西南端。
山南東道:將原山南道以四川與陝西兩省東境作為分界線劃分,以東為山南東道。
山南西道:將原山南道以四川與陝西兩省東境作為分界線劃分,以西為山南西道。
京畿道:分關內道長安附近諸州增設京畿道。
都畿道:河南道洛陽附近諸州增設都畿道。[8]
唐道下轄府、州,府、州下領縣。639年(貞觀十三年),10道統領府、州358,縣1551;開元末年(740年),15道統領府、州328,縣1573。此時,唐朝的疆域已超過漢武帝全盛時期。京畿道北部.都畿道.河南道河北道南部河北道北部山南東道 山南西道隴右道東部.隴右道西部(安西都護府).河東道北方各道
2、府
在唐代的行政區劃中,不但有唐太宗新開的「道」,還有唐玄宗新開的「府」。最早設府是在713年(開元元年),玄宗升國都雍州為京兆府,升陪都洛州為河南府。以後,設置和改置的府增多,成為唐朝行政區劃中的一個重要的單位。綜觀唐代諸府大致可分為三類:
(1)諸京都(包括陸續新建的陪都)和皇帝駐蹕之地改置為府,以示不同於常州,如並州改置為太原府,荊州改置為江陵府。終唐之世,此類府有10個:京兆府(原雍州)、興德府(原華州)、鳳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興唐府(原陝州)、河中府(原蒲州)、興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江陵府。
(2)在內地重要地區置都督府。都督制起自曹魏,當初專理軍事,不涉民政;晉始兼任刺史;北周時改都督為總管;627年(唐武德七年)改稱都督,兼理軍民,都督府始成行政區劃之一級,如揚州都督府、益州都督府。710年(景雲初年),唐有都督府24,分轄國內各州,惟畿內諸州不隸。但不久即以權重而廢。
(3)邊地置都護府。都護之名起自西漢,當時在西域設有都護。唐太宗平定高昌後,始設安西都護府,其後漸次增置,至唐中宗時共有6都護府:安西都護府、安北都護府、單於都護府、安東都護府、安南都護府、北庭都護府。安西都護府安北都護府安東都護府安南都護府都護府
3、節度使
其名起於魏晉,但僅是一個官銜名稱,並無管轄區域。711年(景雲二年),唐以涼州都督充任河西節度使,此名稱才確定,並列入正式邊疆官制。至唐玄宗開元和天寶之間,已增至10個節度使:河西節度使、范陽節度使、隴右節度使、劍南節度使、安西節度使、朔方節度使、河東節度使、北庭節度使、平盧節度使、嶺南節度使。它們都分布於邊地。安史之亂以後,節度使制被濫用於內地,使這種原為邊關的軍事制度變成為內地實際的行政區劃單位,而且大者連州十數,小者亦兼三、四。據《舊唐書·地理志》記載,756—761年(唐肅宗時)節度使已有44;又據李吉甫《元和郡縣志》所載,在806—820年(憲宗元和年間)唐全國有節度使47。所以唐初的行政區劃單位——道,在此時(安史之亂後)已徒有虛名了。
縱觀唐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應該說這是中國行政區劃沿革史中的一個大變革時期。唐太宗創立了「道」,唐玄宗把「府」引進行政區劃中來,唐睿宗又把節度使變成正式建制;使唐代的行政區劃基本上成為三級制,主要是道—府(州)—縣。後期的道—節度使—府(州)—縣制,由於道已為虛設,實際上還是三級制。
7. 唐代的政治制度
三省六部
唐朝前期的政治機構基本上承襲了隋朝制度,,但有所調整變化。在中央完善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
從魏晉南北朝到隋、唐之際,中樞政治體制演變的基本趨勢是,中書省、門下省逐漸從內廷侍從機構演變為輔助君主進行決策的國家權力機構,與尚書省一起構成一個按職能和政務處理程序分工的有機整體。在隋唐時期國家法令(律令)規定的官僚系統基本制度框架中,尚書、中書、門下三省處於首要地位,三省分工制衡,共同組成最高政權機關。
三省制運作的基本特徵是:三省長官共為宰相,宰相集體在設於門下省的政事堂議事;三省職權合並在一起才構成完整的宰相權力,中書省具有出令權和勘議權,門下省則署頒制敕、裁決庶政,其中門下省在日常政務的處理過程中處於樞紐地位。
又由於三省之下的行政系統中,尚書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成為政務執行的主體,所有其它的省(如秘書省、殿中省、內侍省)及寺監、諸衛、東宮、王府和地方官,都是掌管具體事務的部門,甚至御史台的監察職權也是圍繞六部所掌行政而行使的(而且不同歷史時期監察系統相對穩定),所以稱為「三省六部制」。
六部分掌全國各種行政事務,其辦事處稱為「都堂」,長官為尚書,副手為侍郎。下各設四司,長官為郎中,每第一司稱為「頭司」,其名稱與本部相同;另三司稱為「子司」。此外,六部之間有高低之分,吏、兵二部為「前行」,戶、刑二部為「中行」,禮、工二部為「後行」。如此,不僅體現了各部在政府中的地位,且便於官員的升遷。
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貫徹執行的事務機構還有九寺五監(九寺: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僕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和太府寺;五監: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它們也是重要中央行政機構。
體制過渡
三省六部制的政權系統中,決策與行政分離已經完成並成熟,具有決策性的中書省和門下省在性質上已大不同於魏晉時期,不再單純是皇帝的秘書、咨詢和侍從機構,而是一個獨立於皇權之外的決策、發令系統。原來作為宰相機關的——尚書省,職掌和權力也發生了分化,尚書省的決策權轉移到中書省和門下省,行政權保留下來,尚書省向職能化方向發展。皇帝則成為國家的最高領導人。
唐朝前期,三省六部制的決策與行政分離表現為:
第一,三省中各省都有長官負責,有嚴密的下級機構,三省的長官,與中下級官員在工作上有嚴格的隸屬關系。
第二,三省中各省是單純的政權機關,而不是皇帝的個人附屬機構。
第三,在政務處理上,三省有明確的分工和緊密的聯系,中書省負責決策、門下省負責審議,尚書省負責執行。
由此,國家體制從皇帝貴族體制到皇帝官僚體制的過渡最終完成,並趨於成熟。
加強皇權
唐朝前期,中書省的長官中書令、門下省的長官侍中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都是宰相。「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
唐太宗時,由於中書令、侍中的名位較高,因而不常設置。宰相在政事堂討論國政,參加政事堂會議的人開始為三省長官,後來由皇帝指定參加政事堂會議行使宰相職權的人,以本官加上「參預朝政」「參議朝政」「參議得失」「參知政事」等名義,作為實際上的宰相。宰相辦公的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決策機關,一切軍事大政都在這里商定,最後由皇帝裁決施行。
唐高宗以後,則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行宰相之職。集體宰相制形成了。一些充任宰相的官員品級不一定很高,因而進退較易,在使用上顯得便利。群體的宰相,協同議事,分工合作,互相監督,提高了辦事效率。
集體宰相制既有利於發揮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帝的權力。
8. 唐朝的管理制度
政策上歧視壓制之外,唐王朝還制定實行了多項具體制度對民間工商業進行多層次的管理操控。這些制度
都是國家正式制度,帶有突出的強制性和超經濟性,一齊將民間工商業掌握控制起來。
1. 匠籍制
唐王朝為民間私營手工業者建立有專門的戶籍,稱為「匠籍」,每三年編造一次,「縣以籍成於州,州成
於省(尚書省),戶部(尚書省戶部)總而領焉」,對各地手工業者建立起詳備的檔案資料,掌控在手。
同時規定「工巧業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後,不得別入諸色(其它行業)」[4],不準工商業者改行,子弟
要世襲匠籍,實行嚴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2. 團頭火長制
匠籍制外,對民間手工業者又按地區劃分,實行准軍事編制和管理,即「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
,五火置長一人」[5]團設有團頭一人。政府征發和役使手工業者,則直接下貼(通知)給團頭。團頭則
要率領團內工匠准時服役,不得有誤。若有延誤,法律上有著明確的治罪條例。被征發服役的手工業者,
要服每年二十日(若屬閏月之年,則為二十二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正役為無償勞動,加役
給予一定報酬,但所得報酬太低,對民間工商業發展不利。
3. 市籍制
對在各級市場內陳列店肆固定經營的工商業者,建立有專門的「市籍」。市籍詳細登錄入籍工商業者的所
有財產,作為徵收戶稅(一種資產稅)的依據。這些工商業者,身份卑賤,遭受多種限制和歧視。
4. 供進簿制
唐朝統治者對絲織精品如錦、綾的需求很大,除征調各地能工巧匠在官府織錦坊、織綾坊專事織造外,還
將某些地方的部分絲織巧匠確定為專司織造、專司進貢的專門戶,並登入於供進簿,建立有專門戶籍,進
行特別控制。詩人王建《織錦曲》所雲「織錦戶」,就是「名在縣家供進簿」的。
5. 租庸調制
租庸調制是唐朝前期的農業稅收制度,與當時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套實行。推行均田制時,規定「工
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6]。意思是,工商業戶若地處寬鄉,其授田標准為同地區農戶標準的一半
;工商業戶若地處狹鄉,則不授予土地。顯然,對工商業戶的授田政策不同於對農戶的授田政策。然而,
按照租庸調制的規定,工商業戶卻同鄉里農戶一樣,要按丁負租庸調農業稅,每年向政府交正租¾¾丁租:
「每丁歲入租粟二石」,即每年交納二石粟(或別的糧食),是為租;交正稅¾¾丁調:「隨鄉土所產,綾
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即每年交納二丈絲織品再加
三兩綿,或者交納二丈四尺麻布再加三斤麻,是為調;服正役¾¾丁役(匠役):每年無償服役20天(若屬
閏月,則為22天),若不服役,則可按每天絲絹三尺的標准,交納絲絹計六十尺(六丈)以作為代役金,
是為「庸」。
6. 地稅制和戶稅制
唐前期,與租庸調並行的還有兩種稅收¾¾地稅和戶稅。地稅制創行於唐太宗貞觀二年(628年),規定「
畝稅二升,粟、麥、粳、稻,隨土地所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
十七者皆免之。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斗為差。」[7]具體的交納標準是:「商
賈戶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已上遞減一石,中中戶一石五斗,中下戶一石,下上七斗,下中
五斗,下下戶及全戶逃,……並不在取限。」[8] 除貧窮的下下戶外,工商業戶都要交納地稅。
戶稅制亦創自唐初,按每戶資產的多寡分為九等,依照等級交納資產稅。工商業戶也以資產多寡被區分為
上下九等,按等交稅。法令還嚴禁工商業戶與地方官吏勾結以降低戶等,少交戶稅。如玄宗開元十八年(
730年)十一月,敕令:「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自今已後,不得更然。
如有囑請者,所由牧宰錄名封進,朕當處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隱蔽不言,隨事彈奏。」
[9] 戶稅以銅錢貨幣交納,工商業戶的負擔額比其它民戶也多。
7. 兩稅制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由於均田制遭到廢壞,唐王朝廢止租庸調制,改行兩稅制,又稱兩稅法:「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
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10]其中「不居處而行
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是對行商交納兩稅的特別規定。這一特別規定實際
上包含著兩層內容:其一,對行商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的戶稅是不計田產的,如此,居於某地的工商業戶
,若無田產,則亦可按三十稅一的標准只交戶稅。其二,居於某地的工商業戶,若有田產,則按兩稅徵收
的一般方法,既要交地稅,又要交戶稅。這類工商業戶每年所交兩稅的總額,是對行商徵收的三十稅一戶
稅的參照標准。總之,兩稅制下,工商業戶也有交納兩稅的義務。
8. 商稅制
商稅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稅和商品通過稅等。安史之亂前,商稅稅種很少,稅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國家稅收
,民間工商業者負擔不重。安史之亂爆發後,王朝財政極為緊張,開始大規模徵收商稅。至德二載(757
年),肅宗下令,「其商賈,准令所在收稅」,[11]一舉大開稅商之門,並將征稅權交給了地方政府。德
宗建中三年(782)九月,「於諸道津要,置吏稅商貨,每貫稅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稅一(之)」
[12],商稅稅種驟增,徵收力度加大,工商業者的負擔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9.商品生產的官樣制
唐王朝規定,各類商品的生產和銷售要符合「官樣」,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質量標准和規格標准。如規定「
造弓矢長刀,官為立樣,仍題工人姓名,然後聽鬻之,諸器物亦如之」[13],絲織類商品則「有長短、廣
狹、端匹、屯綟之差」[14],嚴禁不符合官樣標準的行濫、短狹商品入世交易,如規定:「諸造器用之物
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得利贓重者,計利,准盜論。販賣者,亦如之。市及州縣
官司知情,各與同罪;不覺者,減二等。」[15]商品質量規格的官樣制,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限制性。
10.商品銷售的入市交易制
唐朝規定,作為商品交易處所的市場由官府設立建造,而且「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16],市場必須設
置於州治或縣治以上的官府所在地的城市中,設一處或者三兩處。唐朝從京師長安到地方州縣的各級市場
均由官府設立,也均由官府管理,有著嚴格的制度規定,被稱為「官市」,是商品交易的合法場所。民間
工商業生產的商品或者商人販運來的商品,必須在官市中進行交易才算合法,並要遵守若干市場管理制度
。
11.商品流通的公驗、過所制度
公驗和過所,是唐朝的路證名稱。唐王朝規定,商人從事商品運輸行走各地,必須持有公驗或過所。公驗
或過所,由商人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經細致審查後批給。在運輸商品途徑政府設立的各類關卡時,商人
要出示公驗或過所並接受檢查。只有這樣,才是合法的商品運輸行為。一件公驗或過所的有效期限大約是
一個月,若過期,商人要再次提出申請,由政府有關部門再次批給。公驗、過所制度是對商品流通領域進
行管理的制度,雖有合理性,但是申請困難、批給謹慎、檢查嚴格,相當程度上增加了商品流通的難度。
12.具體管理上的行會制度
唐朝已經產生工商業行會組織,但行會的行頭由政府指定,對政府負責。行會和行頭也很少有自主權,甚
至不能規定本行商品的質量和規格。唐朝商品質量和規格的規定權屬於政府,已見前述。史料證明,包括
唐朝在內的中國王朝國家時期的工商業行會,不具備歐洲中世紀時期基爾特行會的許多權力和獨立性,而
幾乎完全處在王朝政府的控制之下,實際上是政府控制民間工商業的一個工具。
13.民族貿易制度
對與周邊少數民族間的民族貿易,唐王朝制定有嚴格的政策和制度。官方互市和朝貢貿易由王朝政府一手
操控,有關管理十分嚴格。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民間貿易,必須在由政府設定的互市場所或指定的特殊
區域內,而且必須在政府「互官司」或有關官吏的具體管理下進行,不許私自進行交易,不許破壞邊境秩
序和邊境安全,必須遵守各種規定和制度,如只能使用帛練、蕃彩進行交易,不許大規模進行糧食交易,
不許金、銀、銅、鐵、錢、武器等「禁物」流入周邊民族地區等。
14.海外貿易制度
對與海外諸國之間的海外貿易,唐王朝的管理更加嚴格。國家間的朝貢貿易同樣由王朝政府一手操辦。以
廣州為中心,集中在東南沿海之地的市舶貿易也處在政府的嚴格管理之下,並實行政府優先購買政策。大
致在唐玄宗以前,政府購買由嶺南節度使負責,完成後才允許民間貿易。玄宗即位後,設置「市舶使」一
職,由市舶使與嶺南節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貿易,負責政府優先採購、徵收關稅以及禁絕珍異等,並一直持
續到晚唐時期。唐王朝政府對海外貿易的嚴格管理,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海外貿易的正常發展。
9. 唐朝的政治制度
中央集權制,初期較寬松、與民休戚,廣納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