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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改製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1 12:47:08

⑴ 國有企業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規

一、總體

1、《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

2、《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

3、《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4、《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產權管理登記

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2、《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清產核資與財務管理

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3、《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4、《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四、資產評估

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3、《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

4、《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5、《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6、《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五、國有資產處置與產權轉讓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3、《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4、《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5、《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6、《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7、《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8、《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9、《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10、《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11、《關於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12、《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14、《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15、《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

六、勞動關系處理與職工補償安置

1、《失業保險條例》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3、《工傷保險條例》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6、《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7、《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8、《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9、《<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10、《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1、《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12、《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七、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1、《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2、《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3、《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4、《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

5、《關於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6、《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1)煤礦改製法規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搞好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是當前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

本書收集整理國有企業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決定2項、法律20項、行政法規18項、部門規章10項、規范性文件76項以及司法解釋8項,共計134項。

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案制訂:

1、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2、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3、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4、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間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國企改制政策的時候,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國有企業改製法律依據包括很多,有國有資產管理法、公司法、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及關於國企改制工作的意見等。國企改制的目的是通過股份制改革,幫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⑵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文件全文

(2005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採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第六條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二)瓦斯超限作業的;(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層越界開採的;(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後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一)吊銷相關證照;(二)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准可以進行拍賣。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組織實施。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第十八條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公告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並建立下井登記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第二十四條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國企改制後的職工安置問題有何法律法規

關於職工安置方案,國資委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國有企回業實施改制前,答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而對於具體方案,福州市沒有相應規定,而福建省閩勞社〔2002〕文460號《關於處理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改組中勞動關系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有相應規定。上述兩個文件你都可以在網路上搜索到。

⑷ 煤礦改制還需環評嗎

企業組織形式和所有制改變不需要做環評,除非改制的同時涉及到生產內容、工藝、規模等的重大變化。

⑸ 煤礦改制破產是國家嗎還是私人的

國有煤礦破產改制後,經營性質是民營,屬於屬地管理;但目前的大多數做法是:屬地政府委託礦業公司管理,而且人事管理依然屬於礦業公管理。

⑹ 煤礦正式工改制可以補多少錢最低可以外多少錢

1、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專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屬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舉報電話:12333;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法律依據:
1)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⑺ 煤礦企業改革發展分流

國家管理煤炭企業的最高部門是國家煤炭工業局

國家煤炭工回業局的主要職責答是:
(一)研究擬定煤炭工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提出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建議,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范和技術標准;協調行業內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研究提出煤炭產運需銜接和有關政策的建議。

(三)研究制訂煤炭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國有煤炭企業改革、改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有煤炭企業兼並破產、扭虧增盈、轉產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

(四)組織實施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工作。

(五)依法整頓煤炭生產和經營秩序,關停違法開辦和經營的各類煤礦。

(六)推動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面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七)掌握和分析煤炭工業生產動態,匯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煤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八)組織政府間煤炭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煤礦企業改制,井下一線工人是不是到60周歲退休嗎國家有這樣的政策嗎

我只記得從事危險工種的工人是可以提前退休的,企業的改制有沒有新政策,你可以向勞動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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