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
A. 行政訴訟法律文書按文書形式分為哪四種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文書
行政賠償文書
行政執行文書
行政處罰文書
B. 什麼是行政訴訟法律文書
行政訴訟法來律文書,我源的理解為在司法這個領域里,相對於行政案例板塊,由三種主體:司法機關自己,案件當事人(打行政類官司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們的辯護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作的一些與該案例相關並具法律效應的應用類文書。
而官方解釋為:是指司法機關為處理各類行政案件以及當事人、律師為解決行政糾紛,依法製作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什麼是行政案件法律文書
就是在處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種類非常多,大致有以下幾種: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文書
行政賠償文書
行政執行文書
行政處罰文書
D. 法院行政訴訟文書能不能郵寄送達
完全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方式。實務中多有採用法院與郵政合作的法院專遞方式。
E. 行政訴訟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 ,
工作單位 ,住址 。
被告:
名稱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
案由 。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
為此,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簽章)
年 月 日
附註:
1.本狀及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
注意: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而用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由以下六大部分組成:
① 標題。標題寫行政起訴狀,或行政訴狀。
②
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原告是單位的,則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③ 案由和訴訟請求。案由即為何提起訴訟,一般簡明地表述為對某行政機關的某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訴訟請求是原告提起訴訟要達到的目的或要求。
④ 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部分。
⑤ 結尾。寫明行政起訴狀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具狀人簽章和年、月、日。
⑥ 附項。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訴狀及附本份數、隨起訴狀一起提交的有關證據及數量等。
F. 行政訴訟起訴書和行政訴訟起訴狀有區別嗎區別在那裡
行政訴訟起訴書和行政訴訟起訴狀沒有區別,實際上,行政起訴書是不規范的名稱,正確名稱應該是行政起訴狀。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
行政起訴狀的含義:行政起訴狀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予以裁決,用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文書。
G. 民事訴訟文書 刑事訴訟文書 行政訴訟文書 這三種那種比較簡短
行政訴訟文書,因為訴訟的目的無非是撤銷,要求履行,行政違法等.
H. 行政訴訟文書,名詞解釋
是指行政案件中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或者復議,人民法院做出裁決或者處理的法律文書。
I. 行政訴訟法全文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八章 執 行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 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