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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設施用地審批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01 11:01:56

㈠ 農業設施用地是否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之規定,設施農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不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
三、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佔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佔用的耕地。
四、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㈡ 設施農用地審批程序有哪些

一、經營者來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確源需申請設施農用地的,應擬定設施用地建設方案,與團場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用地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團場提出用地申請。
二、團場申報。團場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團場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師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團場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三、用地審查。師農業(林業、畜牧)局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出具審查意見。國土資源局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出具審查意見。
四、用地審批。

㈢ 2020年的最新土地管理法設施農用地怎麼辦理手續

農業生產經營者需申請設施農用地的,應擬定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設施類型,數量,用地規模等。

與土地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用地協議。農業生產經營者持用地協議和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用地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對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復墾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出具選址意見書和選址圖,報縣級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確需使用基本農田預留指標的,須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第十三條及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批手續。

(3)農用設施用地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發展設施農業有利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有利於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是發展現代農業、實現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對推動農業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農民創新創業,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和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設施農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做好設施農用地各項服務和管理工作,保障設施農用地的合理需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嚴格保護耕地,保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設施農用地應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緩坡,閑置土地和劣質農用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設施農業建設,要保護好耕地耕作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㈣ 設施農業用地需要土地部門審查備案嗎

需要在農業局辦理農業設施備案。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
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復同意。
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報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區、市)自行規定。

㈤ 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的含義和審批手續

設施農用地的含義: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從種類上分,主要包括設施園藝和設施養殖兩大部分。設施養殖主要有水產養殖和畜牧養殖兩大類。
設施農用地的審批手續:
一般程序:
(一)經營者申請
(二)鎮申報
(三)縣級審核
(四)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工作。
具體要求:
1.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設施類型、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涉及畜禽規模養殖的,向縣農委提出申請,填寫農業設施項目建設方案縣農委依據畜禽養殖有關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選址進行前期現場勘察,提出適宜性意見;達一定規模的(規模標准:肉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20000隻以上,蛋禽存欄2000隻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同時委託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評價,編寫環境評價報告書或環評報告表。
2.經營者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
3.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地股份合作組織或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4.涉及佔用耕地的,經營者應出具設施農業用地復耕保證書,並按規定繳納復墾保證金。
5.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的要求,委託如東縣土地復墾整理中心補充耕地,簽訂委託補充協議書,並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經營者憑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等相關資料向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1.鎮政府組織鎮農業和國土等部門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查。
2.鎮農技部門對工廠化作物栽培和規模化種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審查,鎮畜禽養殖管理部門對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審查,鎮水產部門對水產養殖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審查,鎮農經部門對承包土地流轉合同進行審查和鑒證,鎮國土部門對用地協議、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對鎮相關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鎮政府在《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上簽署申報意見,並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政府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部門流程:
1.縣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審核。
2.縣農委負責工廠化作物栽培、規模化種植、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建設規模的認定,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經營者經營能力進行審核。
3.縣海洋漁業局負責水產養殖規模的認定,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經營者經營能力進行審核。
4.縣農辦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審核。
5.縣國土資源局依據農業等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復墾保證金繳納情況,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
6.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政府審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書三圖一證):
1.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
2.農業設施項目建設方案(較大規模畜禽養殖的須提供環評報告)
3.設施農用地用地協議書
4.設施農用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5.設施農用地復耕保證書
6.設施農用地附屬設施委託補充耕地協議書(無附屬設施的不需要)
7.設施農用地選址位置圖(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局部圖,需國土所簽署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佔基本農田意見)、土地利用現狀勘測定界圖(分幅現狀圖)和平面規劃圖
8.經營者屬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屬個人的申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四、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尤其是需要當事人簽字的地方,不能代簽,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圖的表示。
二、關於時間問題
農業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
對流轉期限超過3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的確定,應當考慮價格變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確定補償標准 。
建議一般審批使用時限掌握在三年內為宜,特殊情況也不能超過2028年底。
三、關於交費問題
1、復墾保證金
3元/平方米,按照設施農用地總面積計算,由鎮財政所收取後,鎮政府出具復墾保證金已交納的證明
2、耕地開墾費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調整耕地開墾費徵收標准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20號),自9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標准,蘇中地區17元/平方米。按照與復墾中心簽訂的委託補充耕地協議書上明確的附屬設施的面積徵收。沒有附屬設施的不交納。

㈥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審批手續如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3、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6)農用設施用地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設用地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㈦ 農業設施用地環保局要什麼手續

當前,一些地方在發展現代農業的過程中,出現了在設施農業用地幌子下的房地產開發,5月28日本報《生態大棚里竟然「長出」農家別墅》一文報道的北京城郊農村出現的一些「生態園」、 「農業生態房」等,就是這樣的違法違規用地現象。那麼,在發展現代農業過程中,如何嚴格執法,防止假借設施農業建設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本期《法制周刊》圍繞規范設施農業用地這一話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基層執法實踐中正確理解把握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所裨益。
當前設施農業建設中的一些苗頭性問題,應引起高度警惕
主持人:設施農業用地是怎樣進行分類管理的?對類似於北京郊區的這種用於出租、轉讓的所謂豪華「設施農業用房」,我們該如何定性和把握?
侯福志:設施農業用地與設施農業的快速發展有著密切聯系,設施農業是綜合應用工程裝備技術、生物技術和環境技術,按照動植物生長發育所要求的最佳環境,進行動植物生產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包括設施養殖業和設施種植業。應當說,設施農業建設是提升農業生產力、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需要,也是農村城市化發展進程中的一種必然選擇。
但當前在設施農業建設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苗頭性問題,最突出的是以設施農業建設或者新農村建設為名,擅自佔用農用地甚至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一些行政村的基層組織或者農民個人,打著發展觀光農業、旅遊農業、生態農業、採摘農業、綠色農業的旗號,與不法開發商相勾結,在沒有履行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以出讓或者出租方式,非法佔有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生態大棚里「長出」農家別墅,就是這種以設施農業建設為名進行非法佔地建設活動的典型寫照。
譚立華: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種植大棚或水產養殖舍、農科試驗基地、排灌渠、機耕路和畜禽養殖場內的道路等。而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相關附屬設施的用地,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未將地面硬化可恢復為農用地的農產品加工、臨時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曬場、堆場、綠化隔離帶、簡易的農資倉庫和農具棚舍等配套設施,不屬於永久性建築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對耕作層不造成破壞,可視為農業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由農業部門審核,國土部門備案。第二類是將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屬設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廠房、疾病防控設施、倉儲用房、農產品質量檢測用房、科普培訓場地等,其用地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可不徵收為國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經農業部門審核後,到國土部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張學奇: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生產同時,有些精明的經營者在農村發展了「旅遊觀光農業」,諸如「特色農庄廚房」、「自摘品嘗菜園」、「農家樂庄園」等名目繁多的經營項目,受到了城裡人的歡迎。這種剛剛興起的介於傳統農業、現代農業與旅遊、商業服務業中間地帶的新產業,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認真研究。
盧志強: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何種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設,包括修建房屋、車間等建築物和圍牆、水池、道路等構築物,都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否則應當依法查處。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對耕地造成永久性毀壞而難以復耕,是按農用地管理和建設用地管理的標准和界限。
設施農業用地出現的違法問題,除了利益驅動、多頭管理等原因之外,還與對違法行為查處乏力有關
主持人:目前在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面比較常見的違法形式有哪些?在管理和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譚立華:目前,設施農業用房建設方面比較常見的違法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以發展畜禽養殖建設畜禽舍為名,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發展畜禽養殖為名,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設畜禽舍院,然後改建成住宅樓房用於居住或者轉讓、出租,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三是以發展觀光農業名義,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建設旅遊休閑度假村,從事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經營項目;四是以發展水產養殖為名,圈佔農用地包括耕地,挖塘養魚,供遊人垂釣,休閑娛樂等。
宋雅建:設施農業用地方面出現的違法問題,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驅動。實施農業項目一般都需要建設一定比例的附屬設施,對部分項目來說,這些附屬設施產生的直接經濟價值要遠遠超過所經營農產品的價值,如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獲得這部分土地,將大大增加企業成本。所以不少企業在投產建設時,往往多佔用土地,特別是多佔土地搞生活類、管理類設施建設,以尋求更多的增值空間。最為典型的就是打著「生態園藝」、「生態農業」等旗號,從事餐飲、賓館等非農業生產的商業服務業生產,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
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和執法實踐中,目前還存在一些具體操作層面的難題。比如,在某設施農業具體用地項目中,設施用地、生活用房佔地、管理用房佔地、內部基礎設施用地等規模究竟多大,由誰來認定,或者說國土部門根據哪個部門核定的佔地范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在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定的困難。目前,設施農業缺乏全國性或地區性的統一技術標准,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規模、建設布局、集約節約、空間結構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確的制度、標准或規范。另外,設施農業管理涉及農辦、園藝、畜牧、生產、農林、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多頭管理也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響。例如,農林部門在發展設施農業時往往只考慮其技術層面問題,而對是否佔用破壞耕地則考慮不多,但國土部門在耕地保護方面就必須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柴鳳桐:設施農業用地方面出現的違法問題,除了利益驅動、多頭管理等原因之外,還與對違法行為查處乏力有關。由於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對土地管理的高壓態勢和良好執法環境始終難以建立和保持,從而使土地執法監察部門不敢動真碰硬,特別是國土資源執法在體制上受地方政府領導,執法手段上沒有強制執行權,導致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干擾多、阻力大。此外,一些媒體對通過土地流轉在耕地或基本農田上搞花卉業、觀光農業和養殖業的不恰當宣傳,在一定程度上對耕地保護形成誤導,也為農村土地流轉後「非糧化」的現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國土部門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面應當充分發揮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
主持人:如何解決當前設施農業用地中出現的問題?
侯福志:發展設施農業與佔地建設之間看似矛盾,實際上正確處理好這個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國土部門在這方面應當充分發揮規范、引導和保障三個作用。
一是要發揮規范作用。設施農業與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聯系。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上,如何分類,如何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均要有章可循。近幾年,國土資源部曾經陸續印發過《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各地應結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實際,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發揮引導作用。設施農業建設由農業主管部門規劃部署。多數情況下,農業部門在操作中並沒有充分考慮國土部門對耕地保護的特殊要求。一些地方以上級政府倡導設施農業建設為口實,搭車進行與設施農業無關的非農建設,故意造成違法用地的事實。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通過擴大宣傳、提早介入、調整規劃等方式,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分類指導,科學配置建設用地,把現代農業與觀光旅遊產業有機結合起來,做到相輔相承、共同發展。
三是要發揮保障作用。對於以發展現代農業為目標的設施農業建設,國土部門要從規劃、用地指標和供地審批上給予優先保障;相反,對於假借設施農業建設名義,進行違法佔地建設的行為,要堅決給予打擊。在設施農業用地問題上,要讓守法者得實惠,讓違法者付出高額成本。對於已經形成的歷史性違法用地,應當區別情況分類治理。筆者建議,對於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設,可以在進行處罰後補辦相關手續;對於涉及面較寬、人數較多並且可以進行規劃調整的,有計劃、有步驟安排部分用地指標,在作出行政處罰後補辦手續;對於違反兩個規劃並且也沒有調整規劃可能的,應當堅決拆除,不留後患。當然,上述處理方式還必須上升到省一級人民政府的政策范疇,做到統一政策、統一標准、統一程序。
宋雅建:保障支持設施農業發展,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首先應將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政策上升到法律層次。其次應明確設施農業管理組織機構,建立設施農業協調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制定穩定、統一的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及設施農業建設標准;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當地發展的產業政策,確定各類設施農業佔地規模,特別是其中各類設施建設的佔地比例。再其次,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確細化土地取得的過程、步驟,包括與土地規劃協調等問題,對以設施農業建設為名開發的農村房地產項目等,必須依法予以查處。
柴鳳桐:盡快起草制定設施農業用地的規范性文件或條例,從土地來源、投資強度、規模效益、用地標准、土地用途限制、設施房佔地比例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國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於操作的規定和規程。
建議在現有各種種糧直補政策的基礎上,財政再列出一筆專項資金,對種糧的龍頭企業、專業協會、種糧大戶和農民給予更多的種糧補貼和獎勵;同時建議盡快啟動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金」制度,給予種糧者和耕地保護者更多的實惠,以縮小種糧與種其他經濟作物以及搞商業、工業、養殖業、花卉業、生態農業等產業的效益差距,從而調動種糧和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在輿論宣傳方面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教育引導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知法懂法,在設施農業建設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堅持耕地用途不變的原則。
在耕地上建設農業設施,盡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主持人: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面,怎樣依法依規建設設施農業用房?
盧志強:要依法建設設施農業用房需要把握三點:一是在選址時盡量不佔用耕地,注重保護生態環境。用地單位和個人在選址時,要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獲得批准後再依法建設農業設施。二是在耕地上建設農業設施,盡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無論是種植業還是養殖業,都會受市場的影響,規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投資大,且土地難以恢復耕種,最終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設資金的浪費,侵害農民自身的長久利益。因此,在建設農業設施時,要盡量使用易於恢復地貌又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的圍欄、板房和其他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三是要及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都超出了按農用地管理的范疇,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譚立華:申請興辦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交項目地址和面積、四至范圍圖、土地權屬、項目類型、生產品種、配套設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農業產業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國土部門備案或報批農地轉用手續。對其中涉及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對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配套設施用地,應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報批,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產業化項目生產用地要依據《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部門在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
執法人員要定期跟蹤檢查,對照現場建設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
主持人:如何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執法監察,及時發現和正確查處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行為,這方面有什麼好的經驗和做法?
張學奇:根據多年從事基層執法監察工作的經驗與體會,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規范管理。
首先,要有針對性地進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規宣傳,提供優質服務。市縣級國土局、國土所按照分片包村責任制,走進農家院落,深入田間地頭,對於符合政策規定的,要盡快服務到位,完善用地手續;對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確告知,及時警示,並指出應該如何規范辦理用地手續。其次,要把握標准,跟蹤檢查。在實踐中,有的設施農業用地剛開始建設,監管人員一時還難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設什麼,只能由用地者申請自報,但在建設中要定期到現場跟蹤檢查,對照現場建設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筆者曾經在查處一起農業科技園區的違法佔地案件時深有體會。剛開始修建時,經營者自稱是修建高科技養殖房,後來卻修建成了較高檔次接待住房,最終被依法查處。再其次,要依照規定,嚴格管理。在辦理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的備案與審批手續時,就應該依據初期規劃設計對用地進行區別鑒定,根據用地類型辦理相關手續。最後,各級執法監察人員要按照執法責任制,強化動態巡查,及時掌握管轄區域各種建設動工苗頭,要在第一時間及時發現,及時處置違法用地。
盧志強:在執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識別真假設施農用地。一是注意當事人的主體特徵。一般來說,當事人為農民、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的,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較大。當事人為與農業不相關企業、個人的,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不大。我們曾遇到過電力公司、鋼結構公司謊稱進行種植和養殖逃避查處的情況。二是查看現場區位的特徵。地處交通便利的城鄉接合部或主幹公路兩側的,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可能性較大。這樣的位置土地取得成本較高,對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也不利,一般適合發展工商業,真正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較小。三是查看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特點。現場只圈大院,遲遲不建設畜禽舍,不對土地進行平整、不建設灌溉等設施的,或建築物明顯為車間、住宅結構特點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斷為虛假的農業設施建設。四是查看項目前期准備情況。當事人表示要進行農業設施建設的,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發展什麼項目、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農產品產銷合同、設施農業項目設計方案、平面布置圖等。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能積極提供證明材料,甚至故意推託的,搞虛假農業設施建設的可能性較大。五是查看當事人與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權人簽訂的有關土地使用的協議。如果明確了發展農業用途的,可信度較高;如果沒有明確任何用途,用於非農建設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確作為非農建設用地,則可直接認定為非農業建設。
譚立華:及時發現和嚴查處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用地行為,需要國土部門切實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加強土地執法信息聯絡員隊伍建設,為土地執法監察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積極爭取農業、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採取部門聯動、各司其職、相互協調的辦法,對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聯合執法。對農業產業化用地的轉讓、轉租等嚴格依法辦理手續;對擅自改變用途,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豪華住宅和餐飲娛樂場所等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嚴格依法查處;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經依法查處後,從嚴從高全額追繳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對違法佔用基本農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對農業設施建設違法用地案件,要採取事前早介入,會同司法部門到違法用地現場實施證據保全,制止違法用地行為繼續實施,盡可能減少違法用地者的經濟損失和執法成本。

㈧ 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出讓手續

一、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轉讓手續材料

1、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申請(1份)(原使用劃撥用地單位或個人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申請應有主管部門意見和蓋章。內容應寫明土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土地證號及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面積、理由等);

2、國有資產處置批復1份(用地單位向縣財政局申請辦理);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復印件1份);

4、圖件(國土資源測繪隊出具、受讓方單位蓋章);

5、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6、法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份);

8、委託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9、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10、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蓋章、簽名);

1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申請審批表(蓋章、簽名);

12、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放線證復印件其中1份(核對原件)。

說明:辦理個人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轉讓不用提供第2、5、7項材料。

二、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材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土地評估報告1份(平遠縣土地價格評估所出具);

4、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放線證復印件其中一份(核對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申請審批表(蓋章、簽名);

6、委託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7、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具備材料

雙方

材料
抵押權人(銀行)
抵押人(土地使用者)

1
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復印件)
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復印件)

2
法定代表人

證明書(原件)
法定代表人

證明書(原件)

3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復印件)

4
法人授權委託書

(辦理土地抵押借款委託書)
法人授權委託書

(辦理土地抵押借款委託書)

5

土地使用證(原件)

6
土地估價

結論及報告(原件)

7
抵押貸款合同(原件)

8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審批表

(由抵押人填寫,經雙方蓋章)

四、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材料

文字資源部分

1、市(縣)國土資源局向上級部門請示(寫明經政府同意後上報;屬國務院審批的,仍需由當地政府請示,國土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2、一書四方案(呈報說明書經政府蓋章同意)

3、建設用地申請表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用地單位提供)

5、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批准文件(用地單位提供)

6、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他設計批准文件(用地單位提供)

7、不壓覆重要礦床的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評估審核意見(用地單位提供)

8、不屬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證明材料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核意見(用地單位提供)

9、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情況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的(有償供地時需提供)說明

10、征地補償安置聽證資料(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放棄聽證申請及被征地村組出具經過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會2/3成員同意放棄聽證的證明或聽證筆錄、針對聽證意見和建議的解決措施建議)

11、有償方式供地的應附草簽的出讓合同、地價評估報告

12、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對補充耕地的驗收文件或補充耕地協議

13、建設擬征(占)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含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涉及國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線性工程可不提供證書)

14、林業部門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佔用林地時提供)(用地單位提供)

15、其他有關部門意見(環境評估、消防等)(用地單位提供)

16、征地預存款證明(國土部門證明:寫明批次名稱、帳號號碼、銀行資金證明)

17、園地不是林地的證明(縣級林業部門出具)

18、集體建設用地的說明

圖件資料部分

1、建設有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涉及國務院審批和新建高速公路項目,由具有甲級測繪技術資質的單位製作)

2、擬佔用土地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3、補充耕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屬省審批並有省驗收確認的耕地儲備指標的,無須附補充耕地位置圖)

4、補劃基本農田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用地單位提供)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應標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為局部圖,應標出圖的經緯度、坐標)

五、城市批次用地

文字資源部分

1、市(縣)國土資源局向上級部門請示(寫明經政府同意後上報;屬國務院審批的,仍需由當地政府請示,國土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2、一書三方案(呈報說明書經政府蓋章同意)

3、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情況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的說明

4、征地補償安置聽證資料(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放棄聽證申請及被征地村組出具經過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會2/3成員同意放棄聽證的證明或聽證筆錄、針對聽證意見和建議的解決措施建議)

5、補充耕地驗收函

6、建設擬征(占)土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含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涉及國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7、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佔用林地時需要)

8、征地預存款證明(國土部門證明:寫明批次名稱、帳號號碼,銀行資金證明)

9、具體建設項目名單(項目、面積、規劃用途)

10、園地不是林地的證明(縣級林業部門出具)

11、集體建設用地的說明

圖件資料部分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名書和勘測定界圖

2、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3、補充耕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屬省審批並有省驗收確認的耕地儲備指標的,無須附補充耕地位置圖)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應標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為局部圖,應標出圖的經緯度、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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