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過程
Ⅰ 實行執法過程全記錄,這種記錄在證據方面的價值有哪些
什麼是執法記錄
執法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調解、徵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從受理啟動到終結歸檔整個過程中的各階段、各環節、各步驟所進行的實時跟蹤記錄以及保存、使用記錄的全部活動。
建立執法記錄制度的意義
建立執法記錄制度,對於繼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防止行政機關恣意行政,強化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與自我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採取適當的方式對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可以全面固定執法證據、全程記錄執法行為、全景回溯執法環節,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說服行政相對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接受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
執法記錄應當遵循的原則
依法原則。依法原則主要體現在:法律、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執法記錄的范圍、方式、形式、保存、用途等有規定的,應當依照規定;沒有規定的,執法記錄不得減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執法記錄作為執法證據使用的,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證據的要求和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公開原則。公開原則要求:執法記錄應當公開進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執法記錄都可以公開。行政機關通過主動公開執法記錄,以證明自身行政行為合法,接受各方監督。行政相對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查閱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公開執法記錄,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復議機關、審判機關以及社會公眾可以通過行政機關公開的執法記錄,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效率原則。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執法要求在不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提高效率,這也是行政與司法的區別之一。同樣,執法記錄也必須體現效率原則:要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益服務於行政執法而不能「為記錄而記錄」使得執法記錄成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拖累。
全程、全面原則。全程要求對行政執法的全部過程都要進行記錄而不是部分記錄。全面則要求既要對行政執法中的外部程序進行記錄,也要對內部程序進行記錄;既要對行政執法中的強製程序進行記錄,也要對任意程序進行記錄;既要對行政執法中的主要程序進行記錄,也要對次要程序進行記錄。
實時、客觀原則。實時要求執法記錄應當與行政執法同步進行,禁止事後補記補錄。客觀則要求執法記錄真實反映行政執法的行為、事實、狀態、結果,禁止弄虛作假。
執法記錄的主體
行政機關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且具備有效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都是執法記錄的主體。
行政機關中的各類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參與行政執法並協助進行執法記錄,但不得在執法記錄上署名。
執法記錄的方式
主要有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
文字記錄也稱書面記錄,是以文字、字母、圖表、符號在紙張以及其他書寫介質上所作的記錄。文字記錄是使用最多的記錄方式,行政執法中製作的投訴舉報記錄、現場筆錄、抽樣取證記錄、詢問(調查)筆錄、物品處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都屬於文字記錄。
音像記錄也稱視聽記錄,是以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視頻監控設備等為工具通過模擬或者數字技術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經加工轉換後存儲於磁、光、電等介質中所作的記錄。音像記錄直接、客觀、形象、動態,具有「察之有形、聞之有聲、查之有據」特點,但同時也具有可修改、可編輯、易偽造的特點。
電子數據是基於計算機和現代電子通信技術的廣泛運用而發展起來的用以表示文字、圖形等信息的資料。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微信、網上聊天記錄等都是電子數據,通過行政機關內部使用的執法管理信息系統(或者辦公自動化平台)等所作的記錄也屬於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開放性強,可以依託開放的互聯網而不受時空限制。同時,電子數據也具有易刪改和可恢復的雙重特性。近年來,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微信、網上聊天等越來越成為人們溝通、交流的一種重要方式。因此,也應將此作為執法記錄的一種方式加以使用。
一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執法記錄方式、內容、形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根據需要和情況採取其他記錄方式作為補充、補強,如:在向行政相對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除了採取文字記錄方式在送達回證上對送達時間、送達地點、送達方式、送達文書、送達人、受送達人、見證人等進行記錄外,還可以採取音像記錄方式對送達過程進行輔助記錄。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採取何種執法記錄方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可以根據需要和情況採取一種或者幾種記錄方式進行記錄,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文書式樣》規定,對《消費者投訴分送情況告知書》《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書》《不予受理(終止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書》等文書可以通過電話、簡訊、郵件、傳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當事人。
特別規定:
音像記錄應當客觀、真實、完整,未被修改、剪接、剪輯,能與其他記錄相印證,並附有記錄人、記錄時間、記錄內容的相關文字說明。
通過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網路即時通信工具向當事人告知、答復、回復的,應當以當事人預留的手機號碼、微信賬號、郵箱地址為發送對象並事先徵得對方同意,發送前確認對方設備處於正常使用狀態。記錄時應當客觀、真實,保持收件人、發送時間、發送內容的完整並附有完整截圖和文字說明。
通過行政機關內部使用的執法管理信息系統(或者辦公自動化平台)記錄的,按行政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執法記錄的表現形式
就行政執法有關問題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政法委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呈送的報告、請示;
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政法委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就行政執法有關問題所作的批示、指示、意見;
與其他國家機關(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黨群團組織等)之間移送或者接收行政執法線索、事項的各類文書;
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就行政執法有關問題制發或者接收的各類函件、證明、答復、回復;
向行政相對人制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延長、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舉報投訴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等各類決定書、通知書;
行政執法中依法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勘驗筆錄、抽樣取證筆錄、調解筆錄、回訪筆錄等各類筆錄;
行政執法中依法調取、收集的各類證據;
行政執法中當事人提交的各類證據以及接收該證據的回執;
證明已經向當事人送達、告知、答復、回復的各類文書、錄音、錄像、簡訊、郵件、聊天記錄等;
檢查、稽查、勘驗、抽樣、取證、查封、扣押、送達、告知現場的音像資料以及附錄的文字說明;
行政機關有關會議集體研究、審理、決定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會議記錄、審理記錄;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核審、審查行政執法決定的記錄;
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機構之間流轉、接收行政執法線索、事項的各類文書;
行政執法中各類程序類、呈報類、審批類、報告類文書;
行政執法過程中記錄的其他文書、資料。
主要行政執法行為記錄重點舉要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製作行政許可案卷外,以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收到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當場決定受理的除外),告知當事人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核查的原因、期限、聯系人情況,對申請材料現場核實、核查情況,預約當事人領取營業執照、許可證情況(當場頒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的除外),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針對行政許可提出投訴、意見以及處理、答復情況。
行政強制。行政強制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製作行政強制案卷外,以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涉案場所現場情況,涉案場所周圍環境、建築外觀、內部布局以及生產經營狀態、設備、工具情況,涉案物品存放、數量、包裝、標注(貼)、規格、成色情況,封存場所、扣押物品加封情況,扣押物品清點、移交、入庫保管以及接受人、保管人情況,扣押物品由於解除扣押、沒收、銷毀等原因出庫、清點、轉移情況,當事人針對行政強制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處理、答復情況等。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製作行政處罰案卷外,以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情況,當事人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情況,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辦案機構內部對違法行為定性、處罰依據、處罰內容的不同意見,執法辦案機構就行政處罰有關問題請示、匯報情況,有關會議集體審理、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情況。
受理、處理投訴、舉報。受理、處理投訴、舉報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製作案卷外,以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執法機構之間分流、轉辦、交辦、接收投訴、舉報的去向、時間,向其他國家機關移送、轉送投訴、舉報去向、時間,履行受理、調解、核實、調查、處理等法定職責情況,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終止受理、終止調解、終止處理的情況,告知當事人處理結果的情況。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除了依據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製作文書外,以文字重點記錄以下內容: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而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審批和告知申請人情況;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而書面徵求第三人意見以及第三方明確表示可以公開的情況;向申請人送達、答復、告知的證明。
行政檢查。行政檢查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製作文書外,以文字、音像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責令當事人改正(停止)違法行為的方式、路徑、期限、行政機關聯系人情況,按期對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停止)違法行為的狀況、程度、結果進行回查以及後處理情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立案調查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者向其他國家機關反饋檢查情況,向其他國家機關抄告、抄送不屬於本機關管轄行政執法事項情況。
執法記錄的保存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案卷制度,明確專門人員對各類執法記錄進行管理、保存。
執法記錄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的,按行政執法案卷製作標准和要求與其他材料一並歸檔立卷,並按檔案管理規定暫管、移交、保存;執法記錄作為日常監管資料、證據留存的,可以根據行政行為類型按年、季、月合並裝訂成卷,由各執法機構保存,保存期不少於一年。
以音像、電子數據方式所作的記錄,應當及時將記錄的原始信息加密後集中儲存於本地專用存儲器或者網路專用存儲器,存儲期限不少於一年。對重要的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記錄,還要採取刻錄光碟等方式長期保存。
執法記錄的使用
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執法監督中,行政機關可以將文字、音像、電子數據記錄與其他行政執法證據一道共同作為證明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執法監督中,對需要提供文字、音像、電子數據記錄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後提供原件或者復製件;提供原件的,應當提前復制備份。記錄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保密規定和許可權辦理。
Ⅱ 行政執法程序是什麼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2)執法過程擴展閱讀: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 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由於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內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行政執法程序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程序
Ⅲ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
為什麼要反駁?只要他觸犯了法律法規,就可以抓他,至於那些沒抓到的,只不過讓他們先逃幾天,一句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Ⅳ 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我們應注意哪些事項
《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條 工作時間須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志,保持容貌嚴整。非工作時間,一般不著制服。衣著必須整潔、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著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帽徽、領花、肩牌與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帶與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戴帽子時騎車、乘車執行任務或隊列時可使用松緊帶,不使用時,松緊帶應置於帽內,室內可脫帽,並放於固定位置。執勤或集體活動時,應著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腳,穿拖鞋和赤腳穿鞋。季節換裝應當按統一要求整體換裝,保持著裝一致,有明顯傷疾及女同志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時,應當著便裝。
第四條 儀表端莊、姿態良好。頭發整潔,不染彩發。男隊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燙卷發、剃光頭和蓄鬍須。著制式服裝時,不濃裝艷抹,不圍圍巾,不佩帶飾品。不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飾物。不紋身、不染指甲、不留長指甲。
第五條 著制式服裝應精神飽滿,舉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場所或其它禁煙場所吸煙;不邊走邊吃東西;不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席地坐卧。在執勤車輛內也應保持良好姿態,精神振作。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崗,執勤時不到被管理者處歇息、聊天、購物、用餐等。嚴格執行禁酒令。不得參與賭博、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封建迷信等違法違紀活動。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辦公室、值班室、崗亭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翹腿、聊天、打牌、下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參加集會或其他集體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有序入場,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嚴格遵守會場秩序。有特殊情況要提前退場的,需經大隊領導批准。散會時,依次退場,不得喧嘩。
第三章 執 法
第六條 整理著裝,戴好胸章,檢查裝備,明確任務,提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帶齊有關執法證件、文書和票據。
第七條 徒步執勤(外出)時,做好兩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十條 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程序。糾正、處理違章時,一般情況下先敬禮、亮證,後糾違。做到行為文明,態度和藹,嚴禁粗言穢語。
第十一條 罰沒款和暫扣物品按規定及時上交,不延誤、挪用和擅自處理。
第十二條 愛護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加強維護保養,不用執法車輛辦私事,不使用通訊工具聊天。
第十三條 執行公務需進入居民住宅或單位時,應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Ⅳ 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涉嫌致人輕傷怎麼處理
一、不管是誰的過錯,是何原因致傷,都應該由執法人員方付出醫療費為其傷者治療;
二、向對方真誠道歉將其致傷;
三、對方如果因傷情而追究,那就經司法鑒定而結論承擔相應的民事的和刑事的責任。
四、責任的相應依據:看是否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以及客觀上是否造成傷害,造成何種傷害。如果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造成輕傷以上的損害(經醫療鑒定),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是過失,只有在造成重傷以上才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是意外事件等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構成犯罪。
Ⅵ 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各執法承辦科處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台等載體,採取
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
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的活動。
Ⅶ 執法過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這要看是什麼執法,不同的執法事項程序上是有差別的。
常見的是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處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適用簡易處罰程序。
2、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
3、表明身份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
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後難於執行的可以當場收繳。
6、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一般程序:
1、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2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證件進行調查、檢查、勘察、製作調查詢問筆錄,檢查勘驗筆錄並取得相關證據
3、調查終結辦案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執法組織負責人或主管領導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節復雜的應經集體討論決定
4、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陳述答辯或聽證權利送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行聽證會,形成聽證記錄)
5、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6、主管領導審批,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或7日內送達
8、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從整個程序看,一般程序更為嚴密,不容易出漏洞,能避免產生復議或訴訟,有利於執法的公平公正,而簡易程序則更加註重執法效率。
Ⅷ 公安執法時該有哪些步驟
(一)監督對象的特定性。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和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
⒈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門監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復議制度;
⑷公安賠償制度。
⑸職務迴避制度
⒉公安機關外部執法監督:
⑴國家權力機關監察制度;
⑵行政監察制度;
⑶檢查監察制度;
⑷行政訴訟制度;
⑸社會監督制度。
(三)監督形式的多樣性。權力機關、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對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檢查、調查等行政檢查程序進行監督;
督查機構則依照專門的督查程序監督;
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可以通過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等形式進行監督。
(四)監督過程的程序性。公安執法監督是一種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現為依法進行的、可以產生某種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因此,無論何種主體、出於何種理由進行的監督,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Ⅸ 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造成公民受傷誰來負責
【第來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自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2] 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