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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執法難

發布時間: 2021-01-01 08:38:40

㈠ 當前我國環境保護中存在哪些行政倫理困境如何有效化解這些困境

公眾的參與不夠。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當前,我國仍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一些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全面參與環境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 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環境行政執法功能。
2.1.2.1 人員少,執法工作任務繁重。由於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執法人員存在一身兼數職的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執法工作水平欠缺。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對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條款不相對應,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不注意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證馬虎,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導致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把握不準。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的環境形勢及所肩負的任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大量的有較高思想素質,既懂法律又懂科學技術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 裝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還沒有設立環境保護類級科目,環保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環保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裝備遠遠達不到標准。應急能力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㈡ 誰能提供一個稅務機關執法危機應對的案例,如果詳細加分

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是指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所產生的,對稅務機關的基本價值和行為准則產生嚴重威脅,並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因素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從某種意義上說,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即「危險與機遇」並存的時刻,是稅務機關組織命運「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如果處理不當,組織危在旦夕,然而處理得當,則又成為未來良性發展的堅實基礎。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體現及意義

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就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與此同時,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而導致潛在危機的存在,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有關資料和媒體報道,由於稅務人員執法不當、執法錯誤、行政不作為或稅法執行不嚴謹等方面的問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在全國是比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態勢,因此而受到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為數不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稅務行政復議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中,能維持原處理決定的並不多,敗訴率比較高,如2005年全國稅務機關已辦結的復議案件中,復議決定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54:46;人民法院審結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判決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48:52;2004年全國稅務機關受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20.49萬人次,受行政處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機關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國稅務機關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439人,2006年全國僅國家稅務系統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廣州地稅幹部隊伍中接連發生8名基層一線稅務人員、一名局屬單位的副局長玩忽職守,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問題,先後被紀檢、檢察機關詢問、拘留、取保候審甚至逮捕關押,給廣州地稅帶來了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慘痛的教訓,不得不敲起警鍾,引起我們的注意。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有效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科學防範、化解稅收執法危機,從而保障稅收執法安全,這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也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化解稅務行政執法危機,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於被動。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確保稅務執法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執法人員能始終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四)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還可以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盡管因不廉潔行為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是稅務幹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

二、稅務行政執法系統危機成因分析

稅收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當前,稅收執法危機的產生,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既有稅務機關自身的因素,更有社會經濟根源;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稅務人員執法危機意識缺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缺乏有效認知,其法律意識淡薄,執法工作中隨意執法、執法不嚴;部分執法人員素質提升滯後,未能適應經濟稅收發展的巨大變化,造成執法程序不嚴謹,導致執法危機的發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門辦案時間過長,造成納稅人失蹤、證據資料遺失,導致一些原來能夠處理的案件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處理;徵收機關超時限辦理涉稅審核事項,被納稅人質疑;稅源管理信息失真,納稅人騙購發票後失蹤,造成稅收流失。這類風險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覺,容易忽視,而最終造成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

2、稅務處理不當。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條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對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做出補稅處理;對未經批准緩繳稅款的行為沒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一些應該行政處罰的案件沒有處罰;工作中注重實體,忽視程序,造成因程序違法導致案件不能處理。據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至2004年期間,稅務部門的敗訴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遠遠高於全國行政機關40%的平均敗訴率。其中,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3、稅務執行不到位。一是文書送達不合法,文書未送達到法定的人員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時,引起爭訴沖突,有直接敗訴的風險;二是執行措施不到位,對欠稅(費、罰)存在追繳不力的情況,法律賦予的追收稅款的措施沒有充分運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制發不規範文件或內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機產生的概率。目前各類管理制度對稅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從長遠看有利於稅收征管的規范和發展,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有些要求過高,甚至將本應由納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要求稅務機關和稅收執法人員來承擔過失;而且各類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疊,制定頻繁且一個要求比一個要求更完美,對於目前法制環境和征納環境中從事基層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形成了極大的壓力,從而為自己設計了制度性不作為陷阱,增加了執法危機產生的概率。

(二)個別稅務人員將手中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層稅務人員工作在第一線,經常與納稅企業、經辦人員及中介機構打交道,特別容易成為個別不法之徒拉攏腐蝕的主要對象。部分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物質利益「誘餌」千方百計拉攏和「密切」與稅務幹部的關系,或通過中介機構擔當「掮客」,從中謀取和尋求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當個別稅務人員將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時,就有可能導致廉政危機產生。

1、稽查選取人情案、關系案。在目前選案評估尚不健全、選案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個別人員利用選案環節處於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跡」等便利條件,採取「當立不立」等選擇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案件稽查實施。稅務稽查員實施案件稽查時,利用證據取捨標准和程序不夠統一、證據取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管理漏洞,對發現問題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對檢查出的稅款查多報少或以不熟悉業務、證據不足為借口少處理應追繳的稅款,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3、案件執行實施。稽查人員利用案件執行公開度不高、執行監督不嚴、主觀隨意性較大等漏洞,採取縱容或指使納稅人轉移可執行財物等方式,導致案件稽查處理結果無法執行或部分執行,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後續管理。稅收管理員利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大多由中介機構代理的現狀,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達成默契,採取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或指定中介機構等手段,私下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合謀牟取不正當利益。

5、稅收減免。無論政策性減免還是困難性減免,實踐中減免稅具體操作口徑往往掌握在稅收管理員手中,在申請企業數量眾多、實際批准減免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稅收管理員易利用上級對自身工作、納稅人對減免稅條件的「雙重信息不對稱」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稅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夠完善。稅收立法的缺失對於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產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稅收實體法有關要素難以准確把握。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稅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組成,有些稅種的征稅要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並沒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觀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終的征稅結果,這就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勢必引起稅收爭議而產生執法危機。

2、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夠嚴謹。就廣義的稅法體系而言,稅收規范性文件處於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狹義的稅法體系則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屬於狹義的稅法范疇,一般都是作為對稅收實體法的補充和解釋而存在。由於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夠嚴謹,以致前後矛盾,銜接性差,影響了實體法的實施效果。而稅務案件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照,由此,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實體法所作的解釋或者補充在行政訴訟中是沒有效力的,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可能導致執法危機。

3、稅收程序法有些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間,如:對關聯交易納稅調整查補的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不屬計算錯誤但未足額申報納稅行為,稅款追征時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確,使稅務執法陷於執法「亂作為」或「執法不作為」尷尬局面中,並可能遭遇執法危機。

(四)稅收征管機制等方面的系統原因。由於稅收征管機制及外部干預等方面的系統原因從而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主要有:

1、稅收征管機制不健全。從「征管查」的辯證關系來看,徵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礎,稽查是保證。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征管查職權范圍劃分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由於職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相關涉稅信息無法在各部門之間有效的運轉,影響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戶和非正常戶,形成執法危機。另外,稅務與工商、銀行、金融等部門之間,國、地稅之間及不同地域稅務部門之間由於同樣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時等問題,也會影響稅收執法的打擊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動。

2、來自各方面的干預風險。由於受地方經濟發展速度、社會就業等的壓力,許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經濟論」、「惟GDP論」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稅務機關與地方政府存在著種種聯系,特別是在稅源、經費、建設上對地方政府依賴性增強,對政府的「願望」、「大局」常常採取合作的態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保護」、「發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給稅收執法增添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最終都只能由稅務機關來承擔。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製約著執法的公平。

3、稅收執法行為受到多層次的監督和制約,增加了執法危機。隨著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日益增大,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社會對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大,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更高,執法尺度更嚴。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化解

對策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化解是國家稅務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根本保證。對此,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懷特指出,由於在行政運行中存在著濫用權力、違法亂紀、侵犯公民權利、管理無力、不負責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因此有必要發展完善相應的對策機制,以便對行政系統實施有效的監督,確保其高效地運作,同時也「確保行政官吏之行為,不僅使之與法律相協調,且同樣與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們可以通過事前溝通、制定完備的危機應急管理預案等方式來將危機帶給稅務部門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機一旦發生,稅務部門更要學會有效溝通、學會應對和化解危機;將危機轉化為稅務事業發展壯大的機會。

對策之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危機管理又叫應急管理,危機管理如果沒有事先准備就會在危機發生時容易出錯。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對我們提高危機反應的質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對有可能發生的稅務執法危機,我們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有迴避、順應和合作,採取那種措施,決定了我們能否在危機發生的時候,有效地化解危機,解決危機。在當今以和諧為主旋律的社會中,以溝通、協調的合作態度去解決行政執法危機應該是我們的首選。我們可以通過與納稅人溝通、與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與司法部門協商,以及在一些對自己不重要而於對方很重要的問題上做出一些讓步等等來化解執法危機,避免行政敗訴以及被追究執法責任的發生。特別是危機發生之後,面對納稅人或外部監督單位,我們要說什麼,由誰來說,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說,我們又如何去控制或爭取最好的傳播效果、溝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十分必要。

具體而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應把握以下原則:首先應分清責任,然後採取相應對策。如果稅務機關無責任,危機完全是納稅人引起,應採取速戰速決策略,盡快書面回復納稅人說明問題。如果稅務機關應負完全責任,應採取以退為進策略,首先書面承諾公正處理問題,其次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最後勇於公開檢討挽回影響。如果稅務機關應負部分責任,應採取社會協商策略,首先邀請公正第三方認定責任,其次選擇納稅人的「意見領袖」進行平等協商,最後主動改進不足推動工作。通過上述應對策略的採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攝人,最終目的是化解危機、渡過難關、解決問題。

對策之二: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客觀上任何一個組織都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量變到質變,在一定的誘因引誘下,就會成為危機的易發部位、頻發部位。我們可以通過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監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稅務人員對危機的頻發部位、易發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機意識、良好的危機反應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就要事前進行各種危機的培訓、教育,提高全體稅務人員的危機意識,完善稅務執法機制,控制和減少稅務危機的發生。

一是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化解危機能力。要對稅務人員進行「法治」教育和「執法危機」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幹部執法危機的意識,使其對自己的工作有一個更高層次的認識。因此,強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升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最終達到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目的的基礎。學習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是日常稅收執法的依據和標准,只有透徹掌握了稅法知識,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避免因執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職守,或者在越權執法形成濫用職權;二是執法過錯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這是稅收執法人員應努力避免觸到的「高壓線」。明確稅務人員只有熟知不規范執法的相關責任,才能更加自覺地規范執法,有效減少和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的發生。

二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執法責任制。要做好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的適配,規范各執法崗位及上下環節之間有效銜接的執法程序;提前發現因執法過程不銜接、難以操作可能導致的管理漏洞和監控不力,及時進行彌補和修正,減少系統潛在危機;繼續強化評議考核,充分發揮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稅收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以促進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由被動轉為主動,從「要我規范」到「我要規范」上轉變,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行為的發生,減少違法執法行為,化解執法危機。

對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主要要求稅務機關創新稅務管理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開展事前防範。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定期對正在適用的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審視,對稅制缺陷和稅收政策漏洞,積極向上級提出對策措施,以規范稅法解釋,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穩定性與嚴肅性,保證稅收執法有法可依,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而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於執法犯法。針對一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或比較原則的條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情況,建立疑難事項會商制度,化解執法危機。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統為依託,建立稽查員平台,通過信息技術將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種特定信息整合到一個工作平台去,圍繞提高稽查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務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帳事項管理、綜合管理設置四大功能模塊,通過信息平台下達具體的工作事項、職責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標准,形成面向操作層、管理監控層、決策支持層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資源服務體系,與稅收管理員平台一起實現征稽有效銜接,通過信息數字化來實現稅務管理的精細化,從而達到提升稅收管理工作效能,實現良性互動,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問題,及時溝通信息,及時進行查處」的高速運轉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執法危機。

三是在稅務稽查中推行審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過統一規范審核程序、步驟和方法,糾正人的主觀判斷和隨意性造成的偏差;通過確定審核要點,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揭示性審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都得到了保證;通過工作底稿能夠具體反映稽查人員的工作過程以及稽查質量,為考核稽查員提供了監控和約束的標准,使稽查人員在不廉政、不作為問題上「不能為」。

四是建立分類管理的納稅評估工作指引,構建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一套中介機構代理質量風險評估辦法,完善對中介機構實行風險級次的分類管理措施,完善監督機制;將徵收管理延伸到與企業經營有關、與稅收有關的各個環節,掌握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核算體系,掌握企業的經營特性,掌握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避免因疏於管理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五是加大稅收辦稅事項公開,公開期限、流程並及時通報結果;細化操作規程,規范減免程序,減少稅管員人為操作空間;逐步取消內部減免稅名額控制,依法審批

對策之四: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在強練內功的同時,我們要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眾性協稅護稅體系,共同維護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化解稅務機關的執法危機。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種媒體,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依法納稅意識,使稅收法制建設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逐步協調。將稅收執法行為、程序、時限置於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這樣,可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減少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深化與國稅、工商、房管、海關、銀行、中介等部門的合作層次與內容,切實利用好地方政府協稅護稅機構的作用,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強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法院協調溝通,對稅務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商議解決,從而化解外部稅收執法危機,共同構建和諧、互動的良好征稅環境。

1、楊柯 楊寬:《規范履行稅收職責-規避執法風險》,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網(2007-09-05)。

2、霍志遠劉翠珍:《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淺談稅收執法風險之防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網(2007-12-17)。

3、謝少卿:《如何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中國稅務報》。

4、陳瑞蓮 蔡立輝:《公共行政》。

㈢ 司法局關於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方案

司法局關於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省、市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現就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以下簡稱「三項重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出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是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而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落實好「三項重點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兼顧、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的原則,整合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力量,維護南昌社會穩定,提升社會公信力,為實現南昌崛起新跨越營造和諧平安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環境。

工作目標:以社會矛盾化解為基礎,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動力,以公正廉潔執法為根本,按照每年解決一批突出問題,力爭三年取得明顯成效的要求,促使源頭治理不斷加強、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基層基礎不斷充實,更有效地防止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發生,更有效地提升公眾安全感、社會和諧度、群眾滿意度。

二、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

1.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積極預防和努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

(1)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大力加強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凡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務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把維穩工作落實到決策前端環節,最大限度減少社會矛盾發生。

(2)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切實加強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各縣區司法局對鄉鎮(街道)司法所、社區(村)居民人民調解組織,要對沒有建立調解組織的地方和單位,加強業務指導,盡快建立健全調解組織,配齊配強人員,擴大人民調解的覆蓋面。要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改革發展的要求,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整合多種資源,探索建立勞動爭議、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物業管理等領域的調解組織,健全完善醫患糾紛調解仲裁機制,做到哪裡有矛盾發生哪裡就有人民調解組織、確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基層有人抓、能落實。

(3)開展民間糾紛排查活動,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從今年開始,到今後一個時期,各縣區司法局每年要開展矛盾糾紛化解的攻堅活動,集中排查,實現矛盾排查的常態化。特別在臨近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日、社會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組織開展重點排查。今年要以開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爭當矛盾糾紛化解能手」競賽活動。按照競賽活動的實施方案,把「四比四看」競賽內容落到實處,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積累的矛盾,消除陳年積怨,有效化解矛盾,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逐一登記在冊,實行台帳管理,進一步推進三調聯動工作,切實形成銜接有序、緊密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預防化解熱點、難點矛盾糾紛。

(4)積極開展法律服務主題活動,有效利用法律服務手段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要引導律師充分運用訴訟和非訴訟手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參與「大調解」工作,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採取訴前調解、庭內調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訴訟手段消除紛爭。鼓勵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組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努力為政府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工作,推動社會矛盾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各法律援助機構要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把便民理念貫穿到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過程,落實到工作的每個環節和各個方面,有效預防化解涉及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

全市公證處要強化管理與監督,嚴格依法辦證,善於通過公證手段,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杜絕錯假證,提高公證工作的社會公信度。

(5)營造法制宣傳教育濃厚氛圍。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深入開展憲法與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樹立依法辦事觀念,引導群眾依法有序表達利益訴求。全面落實「五五」普法規劃,做好「五五」普法總結驗收,深入推進「法治南昌」創建和「法律六進」活動,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平安南昌 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6)要保持勞教場所的安全穩定,不斷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深入開展以「貫徹首要標准,公正廉潔執法,建設平安場所」為主要內容的爭創「十面紅旗」活動。構建「大幫教」工作格局,加強勞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教人員改造質量。深入開展場所安全穩定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活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健全矛盾排查化解、和應急處理工作機制、及時排查化解各類矛盾問題。

(7)建立社會矛盾三級預警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把排查出來的矛盾進行匯總梳理和分析預測,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實行三級預警:對有可能引發群體越級非正常訪的矛盾列為三級預警,須報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立即處理,處理未果的,及時報告政府主要領導處理;對有可能引發群體鬧事苗頭的矛盾列為二級預警,須報告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處理,處理未果的,及時報告黨委主要領導處理;對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列為一級預警,須及時直接報告黨委主要領導立即處理,確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報告和處理情況登記在冊,以備責任倒查。

(8)明確責任,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的合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和層級負責的原則,轄區內的矛盾,由屬地黨政領導組織化解、跨區域的矛盾由共同的上一級黨政領導組織化解,行業性的矛盾由主管部門領導組織化解,跨行業的矛盾由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化解,單位內部的矛盾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化解,對每個矛盾和問題都要明確化解責任主體和化解時限,確保化解到位。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層性作用,做到哪裡有矛盾,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裡,提高化解矛盾的實效。

(9)提高處置突發事件水平。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落實應急隊伍和保障措施,確保應急處理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加強對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和能力,把負面影響縮到最小范圍,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加強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司法行政管理體系。

(1)加強社區矯正工作。建立適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區矯正工作體系。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落實非監禁刑罰執行任務,將刑期較短,改造好、社會危險性小的五種服刑人員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加強管理。今年要按照省、市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精神,把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重要工作來開展,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社會宣傳,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的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完善銜接和檔案移交制度,建立非監禁刑人員資料庫,依法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各個環節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為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打下基礎。

(2)創新法律援助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果。為適應困難群眾實際需要,推行方便群眾申請的服務方式,如:電話申請、網路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方式,變坐等群眾為主動服務。改進案件指派方式,逐步推進點援制,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方便當事人異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3.深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切實提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1)提高司法行政幹警隊伍素質。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每年集中一定時間,對公證員、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進行繼續教育培訓,確保廣大法律工作者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紀律作風教育,落實中央、省、市對各級司法行政幹部隊伍進行集中輪訓的長效機制,提高運用法律政策能力、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論引導能力。鼓勵幹警參加在職學歷教育,提高司法行政幹部綜合素質。

(2)規范執法行為。樹立正確執法觀念,做到既嚴格、公正、廉潔執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全面整合、細化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流程,制定統一的執法工作規范,形成權責明確、行業規范、監督有效的執法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修改完善工作,特別對勞教人員的加減期等的獎勵的運用納入規范化執法軌道。全面落實執法公開要求,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流程和結果。

(3)規化法律服務執業行為。加強執業監管力度,認真做好日常監督、投訴查處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工作。加大對公證質量的監督檢查、維護公證公信力;加大對律師考核評價力度,提高律師所管理和執業水平;加大對司法鑒定質量檢查,增強司法鑒定人客觀公正、執業為民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加大對法律援助動態跟蹤監督和質量檢查,推動法律援助的健康發展。要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網路化建設,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進管理規范化。勞教場所要完善實況監控,防止發生勞教人員脫逃、牢頭所霸等問題。

(4)強化執法監督和完善執業考評機制。建立健全警務、所務督察機制,加強對關鍵崗位,重點環節違法違紀問題的專項督察。加強對勞教場所的監督,防止所內非正常死亡。建立完善各級司法行政業務工作考評機制,把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作為評判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標准,不斷增強司法行政業務工作考評科學性,完整性和統一性。推行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執法執業業績檔案制度,把執法執業檔案作為司法行政人員績效考評,調整崗位、晉職晉級和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依據。建立完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對本系統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管理監督協作配合機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當事人、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提高執法執業監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方法步驟

按照中央、省、市政法機關的要求,力爭用三年時間,每年結合司法行政工作進行部署。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三項重點工作取得實效

1.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把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擺到司法行政工作發展中來謀劃,認真研究部署,建立和完善與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要求相適應的機制體制,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對各項工作任務逐項細化分解,切實把重點任務變成具體的工作項目,把原則性要求變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確保三項重點工作落到實處。

2.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工作作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圍繞「如何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做好司法行政工作」開展專題研討活動,找准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著力解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難點、薄弱點,積極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新思路新對策,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新的理論依據。領導幹部要帶頭真抓實干,認真落實各項部署,及時解決問題,切忌搞形式、走過場。

3.加強宣傳力度,把握輿論導向。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發現在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好成效,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利用新聞媒體和現代信息手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報道,要正面引導、釋疑解惑,著眼於有利於化解矛盾,有利於理順情緒,防止不滿情緒積淀和激化而釀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事端。

4.加強督促指導,嚴格考核獎勵。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實行項目推進,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工作指導。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要納入今年績效考核的范圍,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各縣區司法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要定期上報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要予以表彰;對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領導幹部問責制進行問責。

㈣ 預防和化解社會糾紛學習內容記錄怎麼寫

當前我們國家仍然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管理方式滯後、社會矛盾復雜多樣以及國際對敵斗爭尖銳復雜等情況,就必須加強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社會矛盾是引發案件的主要因素,案件是各類矛盾發展的結果,是最突出、最嚴重的矛盾。以往要求政法機關發揮職能作用更多的是強調依法辦案,現在進一步要求把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向社會管理工作拓展。因此,審判機關要充分認識肩負的重大責任,把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作為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結合辦案拓展和延伸審判職能,從源頭上化解,從管理上預防,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深入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是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重要舉措,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關鍵 性工作,只有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健全制度機制,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始發階段,才能築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 創新工作方法, 排查矛盾抓苗頭
面對新形勢下矛 盾糾紛出現的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必須不斷創新方法,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主動排查,超前防範,在第一時間全面掌握各種矛盾糾紛的詳細情況和動態,做到未動預知,異動先知。 以已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問題為重點,詳查基本情況、誘發原因、性質類型、表現形式、危害程度、化解難度和潛在趨勢,作出分析判斷。以血緣、地緣、業緣、親緣、情緣為延伸點,詳查流動人口、外出打工人員和社會閑散人群等不確定對象的情況,防止"盲區"和"死角"。要注重專項排查,准確了解各種矛盾糾紛的特殊情形。對一些涉法涉訴、多年上訪等容易反復的矛盾,要採取 措施防止擴散蔓延,在查明歷史背景、摸清來龍去脈、事實真相的基礎上,盡可能地予以解決,失去條件解決不了的,要做好相關解釋說服疏導或救助工作。
二、 健全長效機制, 預防矛盾走前頭
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必須著眼於健全完善長效工作機制,努力實現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要建立完善超前預警機制。對重大 矛盾糾紛、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重要緊急信息,實行每天零報告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報送、處理為一體的工作機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積極推行訴前告知、訴中委託制度,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銜接配合機制,努力做到能夠在人民調解中解決的問題,力求不上升到行政調解上來;能夠在行政調解中解決的問題,力求不上升到司法調解上來。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協議訴前司法確認機制,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地位和履行率,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民間、解決在基層。要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 於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全過程。要根據廣大群眾的法律需求,要堅持面向基層、面向群眾,深入開展法制宣傳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戶活動,突出抓好社會治安、調整規范經濟利益關系、基層民主、婚姻家庭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注重建立合理有序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積極引導廣大群眾學法、用法、守法、堅 持依法辦事,從根本上促進社會和諧。
三、 維護群眾利益, 減少矛盾堵源頭
群眾利益無小事。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解決不好,矛盾就會滋生蔓延。要牢固樹立"離群眾越近離穩定就越近,離群眾越遠離穩定就越遠"的觀念, 始終把關注民生、維護群眾利益作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在解決群眾實際問題中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做到矛盾不激化、問題不積累。 要抓好積案清理化解和案件評查工作,在法院內部組織開展查問題、查根源、查危害和查責任"四查"以及評執法質量、評典型案例和評辦案能手"三評"活動,及時查擺整 改執法中的突出問題,著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努力減少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和矛盾糾紛的發生,從源頭上夯實和諧社會基礎。
四、深入開展司法調研活動,及時了解社會實情
深入基層調研、傾聽群眾意見,是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一條主要途徑。基層法院應緊緊圍繞"解難題、促轉變、上水平",深化"雙百"走訪和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司法調研服務活動,走進社區、村鎮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加強法制宣傳,了解社會民意,掌握第一手資料,並積極研究審判工作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在創新工作、提高水平、增強實效上下功夫。同時,要把法制宣傳和審判工作宣傳融入走訪調研的全過程,通過開展法律宣傳教育促進企業合法經營、增強群眾法制觀念,營造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氛圍。
五、深刻剖析社會矛盾,做到胸中有數
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必須了解和掌握社會矛盾的新特點。當前,我們仍處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社會矛盾觸點增多,敏感性、關聯性、對抗性、破壞性較為突出,這些社會矛盾背後集中反映了各種利益的沖突。我們要深入認識和准確把握社會矛盾特點,探求產生矛盾的原因是什麼,從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反腐倡廉等層面有針對性地研究具體措施,最大限度地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
六、堅持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於執法辦案的始終
要充分發揮執法辦案的基礎作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嚴重刑事犯罪,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嚴重經濟犯罪,嚴肅查辦企業改 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領域發生的危害民生、侵犯民權的職務犯罪,著力監督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努力從源頭上減少不穩定因素,預防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要努力推動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認真開展釋法說理、心理疏導等工作,積極引導和幫助當事人化解積怨,最大限度兼顧各方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兼顧法、理、情,真正使執法辦案的過程成為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穩定的過程。
總之,只要我們審判機關深入社會,了解實情,並在辦案執法和信訪接待等方面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就能夠在審判環節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做出一定貢獻。( 來源/民和縣人民法院 作者/李 靜)

㈤ 公安局特勤是做什麼的

特勤的主要職責為城市反恐、維穩。

公安特勤隸屬於公安部門,不僅包括真正意義回上的特警(公安稱之答為「突擊隊」),還包括防暴警察、持自動槍械巡警(所謂「巡特警」或「特巡警」)以及其他公安系統擁有武力的警種在內的機動體系。

(5)化解執法難擴展閱讀:

對特警的要求:

特警隊員在隊期間需要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樹立執法為民思想,嚴格執行法律;

學會在特殊情況下做群眾工作的技巧,具備在短時間內緩解、化解矛盾的能力;

進行高難度的體能、技能、戰術和野外利用攀登突擊車突入建築的上海特警 生存訓練及跨區域作戰訓練,培養專業技術能手,適應反恐、防暴、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需要;

學習和掌握常用公安業務知識和科技知識,確保特警隊員轉崗到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能夠勝任工作。訓練內容包括射擊、徒手防衛與控制、駕駛、通信聯絡、防爆安檢、戰傷自救互救等課目,學習高科技警用反恐裝備的使用。

㈥ 直面執法對象或不明真相的群眾當場指責或辱罵,應該如何化解

直面執法對象或不明真相的群眾,當場指責辱罵,我覺得應該解決的時候就應該讓他們知道哪一遍是正確的,面對他們指責的時候,相信有一天會真相大白,他們也會知道。

㈦ 公安特勤(防暴隊)是干什麼的

公安特勤(防暴隊)的職責:

1. 為公安機關提供其他警種不具備的自動火力。

2. 參與處置嚴重暴力性犯罪事件。

3. 參與處置暴亂騷亂事件。

4. 參與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

5. 擔負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

6. 為危難群眾提供緊急救助服務。

7. 其他應該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特殊任務。

公安特勤(防暴隊)是公安特警的一個警鍾。他不但包括了真正意義的特警,裡面還有防暴警察、自動槍械特別巡警、以及其他公安系統擁有武力的警種在內的機動體系。

(7)化解執法難擴展閱讀:

要求

特警隊員在隊期間需要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樹立執法為民思想,嚴格執行法律;學會在特殊情況下做群眾工作的技巧,具備在短時間內緩解、化解矛盾的能力;

進行高難度的體能、技能、戰術和野外生存訓練及跨區域作戰訓練,培養專業技術能手,適應反恐、防暴、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需要;

學習和掌握常用公安業務知識和科技知識,確保特警隊員轉崗到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能夠勝任工作。訓練內容包括射擊、徒手防衛與控制、駕駛、通信聯絡、防爆安檢、戰傷自救互救等課目,學習高科技警用反恐裝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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