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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48:45

1. p2p合規依據哪些法規

網貸108條問題清單下發後,的合規進程逐步展開了,這意味著,在行業風波中頑強活下來的平台,終於可以繼續開展備案工作了。
到目前為止,北京、上海、廣東、深圳金融辦已經正式啟動P2P平台自查,接下來就是逐個進行自律檢查和行政檢查。很多平台也都成立了專門的整改小組,比如錢來也,目前他們已經根據監管要求,完成了自律檢查,等待協會自查以及行政檢查,對待備案非常有信心,全力以赴應對合規檢查。那麼對照108條,什麼樣的平台的存活幾率更大?
108條基本上是延續之前備案的框架和內容,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改變。而出借人以這108條為綱篩選平台,也會有個基本正確的判斷。
這裡面的核心問題,以及一些易於識別的顯性要求包括:
一、 嚴格定位為信息中介
對出借人來說,判斷的一個簡單方法就是,你出借的項目里,有沒有一份清晰明白的三方合同,你是出借方,有借款方,以及居間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你的錢有明確去處,你的風險自行承擔,平台僅僅承擔信息中介的服務
錢來也嚴格定義自身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旨在撮合借款人與出借人在線上完成交易,是判斷其合規性的一大准則。
二、 要有銀行存管
銀行存管白名單的事前幾天剛剛傳出重大進展,首批25家名單已經出爐(點擊可查看)。並且同期提交申請測評的銀行有大概70家,陸續第二批第三批也會出來。所以這一個篩選條件會越來越清晰。
錢來也在2016年上線鄭州銀行存管系統,讓廣大用戶的資金更安心。
三、 公司運營上,嚴禁自融
這一點,出借人不好判斷,監管會著重來審。在平台提交的資料里,要求詳細列明股東、高管、員工信息,並且法人股東需穿透至自然人。同時,要提供關聯機構信息,包括平台及實際控制人、股東或高管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和人。此外還有業務合作關系的機構,包括第三方擔保機構、資產端、資金端合作機構等等。所以出借人可以密切關注你出借過的平台,查看備案最新動態。
錢來也平台官網及app均有信息披露專欄,各類信息一目瞭然,堅決根據監管要求進行日常工作。
四、 業務模式上,有觸及底線的平台,絕對合規不了
比如校園貸、現金貸、對接金交所。現金貸因為實際的市場需求一直都在,所以雖然被明令禁止,但是變換著各種花樣在打游擊戰,比如「游戲幣充值返現,提前返,6天後充值」之類的產品或者玩法,堅決不要觸碰。
錢來也平台的所有業務模式均未涉及「校園貸」、「現金貸」等違規模式,嚴守道德底線,合規開展業務。
五、 必須控制額度,堅持小額分散
咱們怎麼來看這條呢?可以根據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佔比、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佔比、平均借款額度、平均借款期限等來看。一般來說,數據真實的情況下,集中度越高,風險越大。
錢來也平台所有標的均遵循小額分散原則,個人不超過20萬,企業不超過100萬,堅持合規先行的原則。
六、 產品設計上要合規
涉及期限錯配的集合標是不合規的,不涉及錯配的投標工具是合規的。不能剛兌,不能暗兜底。但可以引入第三方擔保和保險。
錢來也平台的標的期限靈活,出借人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產品,源頭上杜絕不合規的產品。
七、 不能在物理場所宣傳
也就是不準設線下網點推介和售賣,網貸平台所有全交易流程及宣傳必須線上進行。所以你要還在線下碰到平台的活動,不管多動心也不要考慮了。應該選擇像錢來也這樣純線上業務流程的合規性平台。
以上可謂是目前判斷一個平台是否合規的「干貨」了,廣大出借人需擦亮眼睛,時刻關注監管新規及平台信息披露和合規備案進程,才不會讓自己的資金受損。
聖誕節的新人注冊開戶福利:新用戶注冊有200元紅包大禮相送,並有抽取獎品的機會,抽得「聖」「誕」「快」「樂」四個字即可獲得888元紅包大禮!推薦好友獎勵抽獎活動全新升級!每邀請一位好友成功注冊,推薦人和注冊人都可得1次抽獎機會。平台對於新用戶的獎勵,注冊即可得抽獎機會,首投獎勵給新用戶,2000元即可再加1次抽獎機會。以上活動具體規則請關注錢來也P2P理財!

2. 國家法律規定p2p年化收益率

最新消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顯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另據央行網站《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顯示,6個月以內貸款的基準利率為5.6%,6個月以上貸款的基準利率為6%。依據兩條相關規定可以計算出,借款時間在半年期以內的民間借貸年化利率超過22.4%的部分,借款時間在半年期以上的民間借貸年化利率超過24%的部分 都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以上內容由合時代未您解答,滿意請採納,謝謝支持。

3. p2p理財法規是怎樣的

p2p理財法規除《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之外,還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五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原則承認擔保合同從屬性的同時,似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即擔保合同如果約定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可以有效。
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P2P平台承諾本息擔保是基於債權合同之上,本息擔保的情況應當屬於一般保證,不屬於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仍舊需要採用法律追償,擔保法也並不認可剛兌情況。當然,目前新規也已經禁止平台承諾本息擔保了。
當然,P2P借貸關系最終所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其關聯性最高的法律是《合同法》

4. p2p理財產品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現在P2P鄭州整改期,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但是國家頒布的有《監管細則》,

5. p2p得到國家認可和法律保護嗎各家公司的合同合法嗎

在7月份,十部委共同發布的《關於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中明確了P2P網貸的合法地位,指出: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 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關於網貸平台的電子合同合法問題可以查詢《新合同法》:
《新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也不限於明確規定的這幾類。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不能因為合同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 p2p的監管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准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8.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8)p2p法規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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