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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類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1 05:13:34

1. 建築法規體系的構成是什麼

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所謂法規體系的構成,就是指法規體系採取的結構形式。建設法規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 法規組成的,它的結構形式一般有:寶塔形和梯形兩種。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規、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建設規章。建設法規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建築類法規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國家建設管理機關從宏觀上、全局上管理建設業的法律規范,對促進國家建築業發展,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起著主導作用。

(1)城市規劃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規劃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市政公用事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3)村鎮建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4)風景名勝區管理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

(5)工程設計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注冊建築師條例。

(6)建築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 我國中國境內涉及建築物的法律法規條款主要有哪些

間接的有公司法、稅法、環保法、廣告法、專利法等一般企業都遇到的法律;直接版的有:土地法、物業管理辦法權、規劃法、拆遷條例及各種技術規范。建築類關於法律的有很多:建築法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住宅設計規范 住宅建築技術經濟評價標准 建築給排水規范 建築氣候區劃標准 建築制圖標准 旅館建築設計標准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准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採光設計標准 建築地面設計規范 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房地產法、土地法等

3. 建築法規的重要性

建築法是規范我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造和安裝活動的重要法律,
它的重要作用:一回是保證建答築工程質量和安全,從而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二是規范和保障建築各方主體的權益。三、對建設單位行為的規范和監督,防止簽訂「黑白合同」等違法行為;四、能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
建築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建築業走上了依法治業的軌道,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穩中有升,建築市場秩序趨於規范,安全生產形勢逐步好轉,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有所減少,保障和促進了建築業的快速發展。
建築業的快速發展,改善了城鄉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促進了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推動了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這些成績的取得,建築法功不可沒。

4. 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有哪些

我國建築法律體系多級立法、條塊分割。法律:建築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等。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還有各種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甚至行業範本、國家標准都有關系。很多很雜,慢慢准備吧。

5. 有沒有關於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對建築行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凡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二、招標、投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按照《建築法》、《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設計招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投標程序等職能進行管理。
根據《建築法》,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根據《招投標法》,在中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等。
三、工程承包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法律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
四、工程承包過程中環境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等。
五、其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民用建築發)

6.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7. 有沒有關於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屋面防水關於發布國家標准《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山西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了《程質量驗收規范》。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范進行了審查,現批准為國家國家標准,編號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0207-94於2002年10月1日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屋面防水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由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207-94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建築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先後參加部規范研究會、協調會議,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了反復論證,最後召開審查會議定稿上報。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分部工程驗收。

本規范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准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二)-總則及術語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說明: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建設部提出的「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針,本規范是將

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合並,組成了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

質量指標。

1.0.2 本規范適用於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

說明:1.0.2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和分部工程驗收等內容分章進行敘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採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1.0.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

由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本規范

明確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承包合同的規定驗收,但合同文件的規定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說明:1.0.4 本規范是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編制的。本規范對屋面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

分部)的劃分,質量指標和驗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時還強調執行本規范時應當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說明:1.0.5 本條文是根據建設部印發建標(1996)626號《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採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典型用語。

2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術 語

2.0.1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層能滿足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設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

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層。

2.0.3 分格縫 diving joint

屋面找平層、剛性防水層、剛性保護層上預先留設的縫。

2.0.4 滿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全部粘結的施工方法。

2.0.5 空鋪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在周邊一定寬度內粘結,其餘部分不粘結的施工方法。

2.0.6 點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或打孔卷材與基層採用點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7 條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條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溫下採用膠粘劑等材料進行卷材與基層、卷材與卷材間粘結的施工方法。

2.0.9 熱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採用火焰加熱熔化熱熔型防水卷材底層的熱溶膠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採用帶有自粘性膠的防水卷材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1 熱風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採用熱空氣焊槍進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層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將保溫層設置在防水層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採用薄型製品架設一定高度的空間,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5 種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鋪以種植介質,並種植植物的屋面。

說明:2 術語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6]第626號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標准中採用的術語和符合,當現行的標准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這一規定,本章將本規范中尚未在其他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的術語單獨列出15條。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方面的術語有下列二種情況:

1 在現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尚無規定,是本規范首次提出的。如: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種植屋面等。

2 雖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出現這一術語,但人們比較生疏的。如: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一道防水設防、冷粘法、自粘法、熱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三)-基本規定

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級進行設防,並應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項目 屋面防水等級
Ⅰ Ⅱ Ⅲ Ⅳ
建築物類型 特別重要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築 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一般的建築 非永久性的建築
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層選用材料 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選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宜選用三氈四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可選用二氈三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等材料
設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設防 二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說明: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將建築屋面防水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規定為25年、15年、10年、5年,並根據不同的防水等級規定防水層的材料選用及設防要求。

根據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選 用高、中、低檔 防水材料,進行一道或多道設防,作為設計人員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的依據。屋面防水層多道設防時,可採用同種卷材或塗膜復合等。所謂一道防水設防,是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個防水層次。

3.0.2 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應有詳圖;對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說明:3.0.2 根據建設部(1991)370號文《關於治理屋面滲漏的若干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屋面防水設計,必須要有防水設計經驗的人員承擔,設計時要結合工程的特點,對屋面防水構造進行認真處理。因此,本條文規定設計人員在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屋面防水等級和屋面做法,然後按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防水材料情況、經濟技術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綜合考慮防水材料,按設防要求的規定進行屋面工程構造設計,並應繪出屋面工程的設計圖;對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還應由設計人員繪出大樣圖。對保溫層理論厚度應通過計算後確定,作為屋面工程設計的依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並應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說明:3.0.3 根據建設部(1991)837號文《關於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若干規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要組織對圖紙的會審,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有關要求。這樣做一方面是對設計圖紙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使施工單位切實掌握屋面防水設計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錯。同時,制訂確保防水工程質量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並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說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間,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問題未解決,而被下道工序所覆蓋,給屋面防水留下質量隱患。因此,必須加強按工序、層次進行檢查驗收,即在操作人員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工序間的交接檢和專職質量人員的檢查,檢查結果應有完整的記錄,然後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達到消除質量隱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說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實際上是對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須由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才能確保防水工程的質量。本條文所指的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水施工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業績等綜合考核後頒發資質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操作人員應經過防水專業培訓,達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術水平,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上崗證。對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採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後,應按本規范附錄A、附錄B的規定抽樣復驗,並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說明:3.0.6 防水、保溫隔熱材料除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外,還應有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指定的該產品抽樣檢驗認證的試驗報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為了控制防水、保溫材料的質量,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應按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抽樣復試。如發現不合格的材料已進入現,應責令其清退出場,決不允許使用到工程上。

3.0.7 當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應採取保護措施。

說明:3.0.7 對屋面工程的成品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後,又上人去進行其他作業,如安裝天線、安裝廣告支架、堆放腳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層的局部破壞而出現滲漏。所以,對於防水層施工完成後的成品保護應引起重視。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後,不得在其上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

說明:3.0.8 本條文強調在防水層施工前,應將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及預埋件安裝完畢。如在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再上人去安裝,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都會破壞防水層的整體性,從而易於導致屋面滲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後,應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細部構造、接縫、保護層等進行外觀檢驗,並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說明:3.0.9 屋面工程必須做到無滲漏,才能保證使用的要求。無論是防水層的本身還是屋面細部構造,通過外觀檢驗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徵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肉眼是否會滲漏。只有經過雨後或持續淋水2h後,使屋面處於工作狀態下經受實際考驗,才能觀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滲漏。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還規定其蓄水時間不應小於24h。

3.0.10 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施工環境氣溫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環境氣溫

項目 施工環境氣溫
粘結保溫層 熱瀝青不低於-10℃;水泥砂漿不低於5℃
瀝青防水卷材 不低於5℃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於5℃;熱熔法不低於-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冷粘法不低於5℃;熱風焊接法不低於-10℃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剛性防水層 不低於5℃

8. 與建築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名稱,至少100個,急求。。。

一、房地產及建築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

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

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

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

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

18.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

21.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

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

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

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

29.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

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

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

3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

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

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

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

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

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47.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1 2003年1月3日頒布

48.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 2003年1月3日頒布

49.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3 2003年1月3日頒布

50.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4 2003年1月3日頒布

5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上) 2003年1月3日頒布

52.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下) 2003年1月3日頒布

53.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03年2月20日頒布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頒布

55.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56.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998年頒布

57.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日頒布

5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59.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1998年頒布

60.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61.建設部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62.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1999年3月3日頒布

63.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64.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

65.建築市場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21日頒布

66.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 1994年6月16日頒布

67.加強建築幕牆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7年頒布

68.玻璃幕牆工程質量檢查辦法

69.硅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70.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規定

71.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日頒布

7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73.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74.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75.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

76.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77.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78.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頒布

79.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示範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頒布

80.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81.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82.關於印發《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頒布

83.關於印發《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頒布

84.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准GB50292-1999

85.關於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頒布

86.關於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頒布

87.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頒布

88.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2003年6月12日頒布

89.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試行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90.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頒布

91.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92.物業管理條例 2003年6月8日頒布

93.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規程》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頒布

94.關於印發《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準的通知 2003年5月22日頒布

95.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頒布

9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7月25日頒布

97.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GB/T 50100-2001 2001年7月31日頒布

98.建設部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3年11月11日頒布

99.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00.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101.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2003年12月4日頒布
10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011年4月22日頒布

二、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1.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2.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3.公用建管面積分攤規則

4.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27日頒布

5..關於對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的通知 2003年1月30日頒布

6.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 2003年2月13日頒布

7.關於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及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調研的緊急通知 2003年2月17日頒布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9日頒布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6月20日頒布

10.關於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緊急通知 1999年7月9日頒布

11.關於加強施工現場圍牆安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的緊急通知 2001年7月10日頒布

12.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13.關於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若干意見

1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15.關於嚴肅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通知

16.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

17.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18.關於貫徹《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考核標准》和《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頒布

19.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統計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頒布

20.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4日

21.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 2003年4月3日頒布

22.關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4月23日 頒布

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頒布

24.關於對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涉及建設部有關項目的復函 2003年5月15日頒布

25.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近期進展情況的通報 2003年6月27日頒布

26.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頒布

27.關於印發《建設部關於全面推進建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的通知 2003年6月3日頒布

28.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2003年6月4日頒布

29.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3年5月23日頒布

30.關於深化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1日頒布

31.建設部關於統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1990年2月23日頒布

3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1990年2月23日頒布

33.關於加強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3年8月4日頒布

34.關於進一步加強與規范各類開發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 2003年9月2日頒布

35.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2003年8月13日頒布

36.關於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37.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 2003年9月19日頒布

38.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39.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部科教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3年10月22日頒布

40.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地籍檔案資料信息咨詢服務收費性質問題的復函 2003年10月30日頒布

41.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頒布

42.關於做好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檢查驗收工作的函 2003年10月13日頒布

43.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 2003年11月17日頒布

44.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45.對現有住房置業擔保機構進行清理檢查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頒布

46.關於受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頒布

4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 2003年11月17日頒布

48.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頒布

4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2003年11月22日頒布

50.關於宣傳和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通知 2003年12月4日頒布

51.關於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7日頒布

52.關於印發國土資源管理系統行政為民措施和工作人員禁令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頒布

53.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2004年1月30日頒布

54.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頒布

5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56.關於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復審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4日頒布

57.關於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的寬馬路、大廣場建設的通知 2004年2月12日頒布

58.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建設部紀律檢查組關於轉發《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2004年2月19日頒布

59.建設部關於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通知 2004年1月9日頒布

60.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宣貫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4年3月15日頒布

61.於2004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頒布

62.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4年3月6日頒布

63.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4年4月8日頒布

6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對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的通知 2004年4月7日頒布

65.關於發布《交通建設監理行業從業自律公約》(試行)及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6日頒布

66.關於印發《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4年5月10日頒布

67.關於嚴格執行《關於報送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頒布

68.關於印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頒布

6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 2004年4月30日頒布

70.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的緊急通知 2004年5月14日頒布

71.建設部關於立即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 2004年5月13日頒布

72.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頒布

73.關於切實加強國土資源政務信息網上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和行政為民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頒布

74.關於公路建設中執行《公路工程技術標准》(JTG B01-2003)有關事宜的通知 2004年5月28日頒布

7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6日頒布

76.關於在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 2004年6月8日頒布

77.關於進一步打擊地條鋼建築用材非法生產銷售行為的緊急通知 2004年6月7日頒布

78.關於做好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調查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6月17日頒布

79.關於做好中央本級由預算撥款拖欠的項目工程款摸底調查工作的函 2004年7月5日頒布

80.建設部關於對房地產估價行業進行全面檢查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頒布

81.建設部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意見 2004年7月7日頒布

82.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12日頒布

83.關於改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6月29日頒布

8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大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頒布

85.關於開展2004年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17日頒布

86.關於加強城市橋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30日頒布

87.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2004年10月15日頒布

88.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的意見 2004年9月30日頒布

89.水利部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 2004年9月15日頒布

9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91.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92.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31日頒布

93.關於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 2004年10月21日頒布

94.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2004年11月2日頒布

95.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頒布

96.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4年11月3日頒布

97.關於加強冬季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3日頒布

98.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切實做好當前北方地區城鎮供熱工作的緊急通知2004年11月3日頒布

99.關於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工作的意見 2004年11月23日頒布

100.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2004年12月6日頒布

9. 建築工程類法律法規

1、如果你的問題是研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的話,有兩套足以行走了《合同法》《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就是它倆,其他基本不用,你懂的。
在施工合同糾紛中也試圖提交參照過建設部法規制度,但實際功效好像不大。
2、如果你的問題是研究其他工程類的訴訟,我真不懂行,希望對您有幫助,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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