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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01 04:29:39

A.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協商
工會干預
勞動仲裁
法院起訴

B.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有效嗎

有效。。。

C. 離職員工爆料黑心公司算違法

問題中所說「爆料「,如是在合法途徑(如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勞動部門等政府職能機構)進行舉報或是申訴,確實有證據,一經查實,這樣的舉動為值得贊賞的合法行為。其他散布信息的行為,為非法途徑,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違法行為。
首先,企業坑害消費者,作為綜合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多職責是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的主要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與其基本職能的發揮是一致的,即依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直接或間接地維護消費者權益。

1、 受理消費者申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這就從立法上明確賦予工商行管理機關運用行政手段,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民事財產權益爭議及處理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職權。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如何受理消費者申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既無規范的處理程序,也無相應的執行手段,很難保護消費者因財產受損而要求賠償的權利。這樣可以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問題,也能及時制止和懲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2、完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手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消費者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但是,它也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對於現實生活中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及處罰辦法,不可能一一加以詳細和具體的規定。同時,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那些目前尚未出現的現象也無法預先做出規定。

3、 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職能。在現行法律,法規當中,有些也規定了對違法經營者處罰的內容,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的依據,針對目前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非常突出的現象,國家行政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對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的辦法做出了規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4、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及時制止和打擊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和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督的執法部門,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不僅要保護市場經濟的主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必須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重要位置,否則,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難以穩定,公平競爭的局面無法建立。

5、通過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加強市場監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促進市場培育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市場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各種坑害消費者的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家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同時,必須加強微觀的經濟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通過加強經濟監督檢查,打擊投機倒把,詐騙行為,對那些直接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制售非法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拼裝進口商品,銷售非法出版物,制售黃色淫穢影像製品,倒賣毒品等嚴重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都要堅決予以查處和嚴厲打擊。

其次,企業坑害員工,各地人社局監察大隊負責執法,對用人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處罰。《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三章受理與立案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 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 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 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十六條下列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一) 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 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 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 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按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D. 哪些情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有違反《勞動合同法》或《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

E.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因用人單位為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類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於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在參保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審核繳費基數的職責,勞動者如對繳費基數產生異議,可參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F.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於何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G. 補繳社會保險的爭議是不是歸法院管

1、因用人單位為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類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於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在參保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審核繳費基數的職責,勞動者如對繳費基數產生異議,可參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H. 個人勞動社會保險和福利沒有保障如何維權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時限。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該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除了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外,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侵權行為超過2年的,沒有人舉報,也沒有再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再查處。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

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

如果勞動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算起。

5、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以上是關於「勞動福利待遇內容包括哪些」以及「勞動者該如何維權」的有關處理,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在現實中,一些勞動者之所以明明有理有據,卻遭遇維權失敗,有時是因為超過維權期限,以至於「過期作廢」。所以當您遇到單位侵犯您合法權利的情況時,建議您最好是及時咨詢下勞動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幫助您在仲裁或訴訟的法定時效內採取措施。

I. 社保,請問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嗎

不可以,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版25號令)第十五條規定,權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只能選擇其一進行。《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J.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的第三章 受理與立案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十六條下列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按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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