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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執法風險

發布時間: 2020-12-31 16:34:13

⑴ 「營改增」後企業應重視哪些稅收風險

一是重視未分別核算各類營業收入,被稅務機關從嚴徵收帶來的稅收風險。部分「營改增」企業沒有按照納稅需求分別核算各類收入,在申報納稅時臨時拆分各類收入,此舉難免會造成申報數據的混亂和不準確,稅務機關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按照稅法的規定從嚴征稅,由此使部分企業稅收負擔加重。比如部分涉及「營改增」的企業在「營改增」之後,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沒有將改徵為增值稅的有關涉稅收入從原屬於營業稅范圍的收入中准確劃分出來單獨核算,在申報納稅時被稅務機關發現並重新核定了增值稅的有關收入。由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企業處於被動地位,很可能會給企業稅負造成不利影響,增加企業的涉稅風險。

二是重視發票使用不當產生的稅收風險。面對稅制改革,企業不但要轉換思路,更要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適應。目前,「營改增」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問題有三個:一是不按規定索取合規的扣稅憑證;二是取得了合規憑證,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三是由於對增值稅法規了解不夠,能夠取得合規扣稅憑證的情形,卻沒有取得,僅取得了普通發票或者收據,喪失了抵扣稅款的機會。因此,納稅人要提高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重要性的認識,一方面要在內控機制上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嚴格管理,杜絕虛開發票情況的發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要提高防範意識,嚴格審查發票的真偽、貨物來源、發票來源的合法性、銷貨方的納稅人資格等,對存在疑點的發票可暫緩付款或暫緩申報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金,待查證落實後再作處理,力求提前防範涉稅風險。

三是重視違規操作抵扣被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稅收風險。部分企業在「營改增」之後獲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具有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但由於企業沒有完全適應「營改增」帶來的涉稅變化,未能准確界定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范圍,或違規操作抵扣,從而造成超范圍抵扣進項稅額,結果被稅務機關查處,給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

四是重視財務核算不健全帶來的稅收風險。增值稅納稅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比營業稅納稅企業更為復雜,要求也更加嚴格,營業稅依據各項收入和對應的稅率就可以計算出應納稅額,而增值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需准確核算各類收入和「應繳稅金——應交增值稅」下的各個明細賬,如果會計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五是重視因分不清「營改增」稅收優惠條件,造成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風險。在增值稅的制度安排中,減免稅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為減免稅容易破壞增值稅抵扣鏈條環環相扣的完整性。但是,為了平穩推進「營改增」改革試點,減輕試點企業稅收負擔,「營改增」試點方案規定了多個免徵增值稅項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稅項目。目前,「營改增」稅收優惠很多,但當事企業必須看清楚增值稅優惠的前提條件。「營改增」對特殊服務收入分別施行了免徵、零稅率、退稅等稅收優惠,其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支持、鼓勵某些特殊行業或對象的發展。但是,部分「營改增」企業習慣於沿用以往繳納營業稅時期的核算方法,在會計處理上沒有按照「營改增」有關政策規定將免稅、減稅項目的各項服務收入准確劃分並分別核算,結果被稅務機關取消了免稅、減稅的優惠。

⑵ 營改增後,如何規范稅務處理,防範稅務稽查風險。

最明顯的風險就是營改增以後地稅失去」以票控稅「手段,納稅人可能重視國稅,忽視地內稅,有意避開城建稅、教育容費附加等一系列自行申報稅種。
最明顯的壓力就是稅收收入下降,在地方財政的貢獻減少,話語權相應下降。
如何防範?對於」以票控稅「手段的丟失,可以委託國稅代征增值稅對應城建稅與附加,或者國地稅聯合辦稅,先繳納城建稅和附加以後國稅再給開發票,幫助地稅」以票控稅「

⑶ 營改增試點改革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營改增」已從當初的「1+6」擴展到「3+7」,覆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業和研發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廣播影視7個現代服務業。2015年「營改增」擴圍還將繼續,步伐越來越快。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營改增」過程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亟待解決,否則會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問題之一,「營改增」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修訂相對滯後。「營改增」並不是簡單的稅種轉換問題,它是稅收制度的改革,是一個稅種取代另一個稅種。然而,「營改增」的依據卻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級次低,假若在「營改增」過程中發生了征納爭議,就會給稅收執法和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或麻煩。

基於此,如果將營業稅的課稅對象或徵收范圍全部納入增值稅的范疇,那就應盡快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廢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重新明確界定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假若保留部分營業稅行業和應稅勞務的話,就應該同時修訂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問題之二,「營改增」後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之間稅收征管銜接的問題。「營改增」並非管戶一交接了事,看似簡單,做起來相當復雜。在實踐中,地稅機關與國稅機關之間管戶清單移交了,而管戶的歷史資料、稅源情況和欠稅處理情況等,不一定完全移交。譬如,欠稅的處理問題,結點前地稅機關不可能完全把欠稅追繳清,而結點後改為增值稅,地稅部門把管戶移交給國稅部門後也不再征管營業稅,國稅部門又不能徵收營業稅,從而造成了欠稅追繳工作的困難,容易造成稅收的流失。又如,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在稅制的設置上差異性很大,兩個稅種的征管方式和稅收政策大相徑庭,該如何實現對接?顯然,征管銜接的難度很大。營業稅征管范圍廣泛,稅目、稅率設置較多,但不需要劃分納稅人類別,而增值稅還要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特別是營業稅的免稅范圍、減免稅項目和稅收優惠政策極多,改為增值稅後如何沿用,又怎樣對接,亟待研究解決。

問題之三,「營改增」後地稅機關主體稅種缺失和稅收收入調整的問題。「營改增」不光是稅制的重大改革和調整,也給主管稅務機關帶來很大的影響。就地稅機關而言,隨著「營改增」擴圍逐步推進,地稅機關目前唯一稱得上或認可的主體稅種——營業稅就會逐漸消失,地稅收入也會急劇下降。從近幾年全國營業稅佔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來看,大概佔1/3還要強。

⑷ 國稅人員在營改增後的廉政風險有哪些

一是督促相關科室進一步加強對「ICM」系統風險點的實時監控,重點對「營改增」過程中的主要環節,如稅務登記、稅種核定、票種核定、發票領購、申報納稅、簡易計稅備案、差額徵收備案等方面出現的風險提示進行認真分析和處置;
二是紀檢監察部門每日登錄稅收執法管理系統紀檢監察子模塊進行相關疑點查詢,重點查找「營改增」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風險,及時向「營改增」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反饋;
三是進行風險倒查,通過分析風險點觸發和疑點產生的原因,對相關業務崗位進行風險防範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政策把握和系統操作水平,防範人為因素帶來的執法風險,不斷提高「營改增」工作質效。

⑸ 營改增後:增值稅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關於增值稅的涉稅風險那些事.

自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全面實施以來,營改增成為大家茶餘飯後討論的熱門話題,各種媒體競相宣傳報道有關營改增的新聞和政策,大家的微信微博上也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營改增信息,大家在津津樂道營改增帶來的好處或壞處的同時,卻忽略了增值稅的涉稅風險,特別是一些新納入營改增范圍的企業,對增值稅涉稅風險了解不多或不夠重視。與其它發票的違規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旦處理不當,就是違法和犯罪,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犯罪已被明文載入《刑法》之中。


一、增值稅犯罪案例簡析
2014年5月,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破獲青島某葯業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摧毀了以鄭某為首的涉及7個省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團伙。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和資金往來情況下,鄭某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向江蘇等8省市20餘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000餘份,價稅合計人民幣5.50億余元。該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員藉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牟取利益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個別企業通過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以抵扣稅款從而獲利的問題。

根據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定,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雖然取消了死刑的處罰,但其它處罰力度依然不減,如,「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大鵬也曾親身經歷過一起因供應商所在地區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查,我司作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配合進行協查的案例,雖然最後查實我司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不得抵扣,給我司造成了損失。

二、增值稅涉稅風險表現
涉稅風險是指因企業的涉稅行為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簡單地說,一是該繳的稅沒繳: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導致的後果是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和納稅信用受損等風險;二是不該繳的稅卻繳了:企業不了解稅法相關規定,未能用足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導致的後果是給企業增加了稅收負擔,使企業利益受損。不論哪種情況,涉稅風險的最終結果都是增加了企業稅收負擔,損害了企業利益。大鵬認為,增值稅(主要是一般納稅人或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涉稅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身份界定
我們都知道,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特殊應稅事項也可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只能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可別小看這個身份的界定,因為根據身份確定計稅方法,而計稅方法的選用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稅負的高低。舉個例子,如果一個納稅人的業務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卻選擇了小規模納人的身份,則其稅負很有可能比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更高,反之亦然。當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關的規定,而且還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

2、進項稅額的抵扣
一般來說,准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稅憑證;三是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間符合相關規定。企業需從這三個方面准確核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多抵扣了,則少繳稅,會造成稅務機關對其進行補稅、追繳滯納金和罰款等風險,反之少抵扣了,則多繳稅,會增加企業稅負,無形中增加了企業成本。

3、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的計算直接影響到增值稅的實際繳納情況,有三個風險點需要注意:一是不同銷售結算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二是對增值稅特殊行為征稅的規定,包括混合銷售、兼營和新老項目交替等;三是計稅核算依據,含稅價需轉化為不含稅價參與計算。企業如果少計銷項稅額則少繳稅,面臨被稅務機關處罰的風險,反之多計銷項稅額則多繳稅,人為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4、取得虛開的專票
納稅人如果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雖然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票不會被判違法,但因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同樣會給企業造成損失。

三、防範涉稅風險的建議

1、合理確定納稅人的身份
納稅人身份的界定和計稅方法的選用,是防範涉稅風險的源頭,一般來說,這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環節,因為一旦確定納稅人身份和計稅方法,就很難再改變,規定明確指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對於新納入營改增范圍的企業,或者原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是否要確定為一般納稅人需慎重考慮。大鵬建議企業可以把已經發生的業務按一般納稅人(或一般計稅方法)進行稅負模擬測試,將其稅負與按小規模納稅人(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稅負進行對比,稅負低的作為優先選擇,當然,還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在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般納稅人,其一些特殊應稅行為也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准確區分可抵扣進項稅
並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也不是所有業務涉及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企業一定要結合業務實際情況和應稅項目進行分析和判斷,准確區分可抵扣進項稅。一是要分清哪些項目可抵扣哪些項目不可抵扣,如,同為住宿費,差旅發生的可以抵扣,用於招待或個人消費的則不可抵扣;二是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這是可抵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查驗扣稅憑證的真偽;三是要注意可抵扣的期限,自開具之日起180天(注意不是6個月)內,大鵬就曾遇到過采購員將取得的采購發票滯留自己手裡,因疏忽過期而導致無法抵扣的案例,所以咱們會計人員要提醒業務員及時上交取得的發票,以免過期無法抵扣進項稅。

3、正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正確計算銷項稅是規避風險的又一個重要環節。一是要注意區分銷售額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如果是含稅價,需要將其折算為不含稅價參與計算,否則,稅上計稅,人為造成多計銷項稅額;二是要注意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節點,一般來說,會計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時間不完全一致,大部分情況下,稅法規定,開具發票或收到款項時就發生了納稅義務需要繳稅。三是要嚴格區分特殊應稅行為,特別是對於性質不同或稅率不同的應稅事項,需分開分別核算,否則,按照稅法規定從高適用稅率計稅,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合法合規取得專用發票
再次強調,倒買倒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涉及犯罪,企業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在不參與非法購買或虛開專票的同時,還需要加強對取得專票環節的管理。一是對供貨單位進行必要的審查,主要從其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生產能力、企業資質和貨物的所有權等方面進行,一旦發現提供的貨物有異常,需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可以中斷交易;二是對公付款盡可能通過銀行轉賬,這是規避虛開專票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如果發現付款的銀行賬戶與發票註明信息不符,則需審查是否有作弊的可能;三是對於取得的存在疑點的發票,應當暫緩抵扣進項稅額,通過自行審查或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等方式,核實發票的性質、來源和真實性後再進行處理。

⑹ 如何進行建築業營改增後的各類風險防範

建築施工企業是專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在目前的稅收體制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到底對建築施工企業帶來了什麼影響,企業應當如何應對,是目前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積極主動尋求的答案。
一、營改增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對建築企業稅負產生的影響
在建築企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最先涉及到的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舉例說明:
以建築施工企業為例,假設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結算成本中,原材料約佔55%(建築材料成本中水泥約佔45%,鋼鐵約佔40%,其他材料約佔15%),人工成本約佔30%,機械使用費5%,其他費用佔比不超過10%,假設其全年完成營業收入為11100萬元,營業成本9990萬元(營業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稅)。
營改增前,應繳納營業稅為333萬元(11100×3%)。
營改增後,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為870萬元[9990×(55%+5%)÷(1+17%)×17%]銷項稅額為1100萬元[11100÷(1+11%)×11%](註:2011年11月,國務院批復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方案里建築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改為11%.)這樣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為230萬元(1100-870),建築施工企業的稅負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論上的演算法,但實際上建築施工企業的特徵會給增值稅的計算帶來很多挑戰,如,建築材料來源方式較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由於發票管理難度大,很多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使建築業實際稅負加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註:根據2014年6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3%徵收率,原徵收率6%不再適用)計算繳納增值稅:①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③自來水;④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貨物,都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價中所佔比重較大。假設施工企業購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3%,而建築業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施工企業購入的以上材料必將增加8%的納稅成本,從而加大建築業實際稅負,擠占利潤空間。
由於企業購進的機械設備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利於企業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引進新的機械設備,減少作業人員的人工費用,為企業更新設備,擴大運營規模提供了有力條件,同時機械作業水平的提高能夠減少施工重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保證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二)對造價管理及核算的影響
一是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准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二是這種變化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編制標書中很難准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是由於要執行新的定額標准,企業施工預算需要重新進行修改,企業的內部定額也要重新進行編制。
(三)對經營形式的影響
營業稅改增值稅有利於遏制非法轉包、分包現象。有些企業在承包工程後將全部工程轉包他人,這是建築法所明確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轉包的情況下,作為第一承包人的建築企業(從發包方承接工程的單位)應按從發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結算收入和價外費用計算確定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從第二承包人(從第一承包人處承接工程的單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其進項稅額,從其賬務處理中能夠發現沒有可供抵扣的外購材料,從而很容易判斷出工程全部轉包的交易實質。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如果分包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或包工頭,抵扣進項稅額將大幅降低,企業稅負將上升,利潤也隨之減少。一旦稅務機關確認為非法轉包或非法分包,就會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進項稅額,此時第一承包人的稅負將大大增加,利潤將大大縮水,對於利潤空間本來不大的建築施工企業經營成果產生較大沖擊,這將對非法轉包行為起到一定遏製作用。
另外一種常見形式是掛靠,目前許多掛靠單位購買材料不要發票,材料采購價格較低。稅改後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單位就不能獲得抵扣收益,稅負就會提高,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有真實的交易,材料供應商往往會趁機加價,掛靠單位利潤將大幅減少,這將嚴重打擊掛靠行為。
對於聯營項目,由於營業稅與成本費用基本沒有關系,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聯營合作方往往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實行增值稅後,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繳納的稅款較多,稅負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會威脅到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
(四)對企業管理的影響
施工企業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也相應分散,材料管理部門多而雜,每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數量巨大,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難度大、時間長。按現行制度規定,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其工作難度非常大。現實中的稅務問題並不如理論分析的簡單,如拿到對方開來的發票,應注意是否為專用發票,發票上的時間,發票章是否正確等。這些無疑對施工企業財務人員,乃至經營部門工作人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納稅地點不同,建築施工企業由於其經營特點,納稅地點也會產生較大變化。
(五)對財務會計的影響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這樣,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沒有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對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是含有營業稅的,屬於含稅收入額,營改增之後,主營業務收入不包含增值稅,屬於稅後收入額,由於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企業的利潤率數值也不同,假定企業在實行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營業收入與實際稅負相等,營改增後會出現企業營業收入減少而利潤率升高的現象。
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由於建築施工企業普遍實行的是代扣代繳營業稅方式,建設單位驗工計價時,採取從驗工計價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營業稅,營改增後,建設單位將不能直接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直接由建築施工企業在當期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但此時建設單位驗工計價並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給建築施工企業,也即繳納增值稅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後,有時滯後時間比較長,這將導致企業的經營性活動現金凈流量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程度。
二、建築施工企業對營改增的應對措施
(一)加強進項稅額抵扣環節的管理
施工企業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選擇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合作商供應材料、機械設備租賃。現在,由於稅制改革,施工企業更應注重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並且要考查其相應的扣減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以免無法抵扣企業增值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增值稅數額的高低直接取決於建築施工企業能夠提供多少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因此,企業所能夠提供的進項抵扣部分越高,所繳納的增值稅金額也就會越低。比如增加機械設備的購入,減少勞務的支出等。建築施工企業從現在起就需要加強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應的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並且,試點推行階段還會發生諸多意想不到的問題,施工企業要針對不能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從自身管理上增強堵漏意識,以盡量減少損失。
(二)培養稅務人才,做好稅收籌劃
目前,有的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已經提前儲備稅收籌劃人才,做好相關稅收政策的研究工作,並合理進行稅收籌劃。企業要從建築企業和增值稅的特點出發,認真研究新政策的相關規定,並特別掌握針對本行業的特別規定,通過會議、企業內部報紙和網站,對財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材料采購人員和預決算人員宣講有關增值稅的專業知識,增強員工對增值稅基本原理、稅率、納稅環節和納稅要求的認識,培養在采購材料、分包環節索要專用發票的意識,確保在稅制改革後能夠立即進行熟練操作和運用。
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業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重要方面,企業在這方面要提供足夠的人才支撐,確保企業納稅合法合規。法律顧問應當深入研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做好稅務的會計處理核算工作。企業必要時要適當配置稅收籌劃人員,進行合理避稅、節稅,充分享稅制改革給企業帶來的稅收紅利,並實現涉稅零風險。
(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規范企業經營方式
營改增,給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要從公司組織機構,子分公司的設立和發展戰略以及重大投融資項目上做出相應調整。比如投標工作,企業往往以集團公司名義對外投標,中標後再分解給集團內部,具有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應,與集團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應在成員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並將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從建設單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員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應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建設單位和集團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繳稅費。如前所述,營改增對於非法轉包、分包,掛靠以及聯營項目等經營方式更容易實現監督。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規范經營方式,規避法律風險。

⑺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涉稅風險主要有哪些

建築施工企業,在營改增後稅務方面沒有任何變化。營改增的企業有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還是有形動產租賃業,但是沒有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參入營改增,還是按原來的繼續繳納營業稅

⑻ 營改增後,虛開發票有什麼具體法律風險

虛開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版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權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開普通發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⑼ 「營改增」後汽車銷售企業要注意哪些涉稅風險

新的「營改增」文件規定,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和遊艇被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這一規定完善了增值稅鏈條,降低了企業稅負,有助於提升摩托車、汽車和遊艇的消費。那麼,這一規定將對汽車購銷業務產生哪些影響?汽車銷售企業應做好哪些准備?應如何防範稅收風險?本文結合相關稅收政策,從購銷雙方涉及的汽車營銷、購置、處置等業務環節予以分析。
「營改增」文件中與汽車銷售相關的涉稅規定主要有3個。一是《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二是《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三是《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汽車銷售企業需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事項。
第一,汽車銷售企業應適時採用新的營銷推廣策略,提升銷售業績。比如適時推出「以舊換新」業務。假設某公司有一批舊車,汽車銷售企業就可以建議客戶盡快賣掉舊車,購買新車,這樣客戶在得到新車的同時,立刻就能增加一筆可抵扣的進項稅。這樣既拉動了汽車消費需求,又通過促進以舊換新間接為環保事業作貢獻。
第二,做好准備,確保順利抵扣進項稅。8月1日以後,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單位的名義購買汽車,以便抵扣增值稅。因此,汽車銷售企業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系,確保開具給客戶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能夠通過稅務機關認證,同時提醒購買汽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發票後,要嚴格的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認證和申報抵扣進項稅。
第三,嚴格按照法規規定時間開具、收取發票。在銷售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個別客戶在8月1日前已經辦完交款、提車等手續,但是要求汽車銷售企業在8月1日以後開具發票的情況。在此提請汽車銷售企業注意,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的發票開具時間開具發票,不得人為拖延。否則,如果客戶在8月1日以前購車但在8月1日以後取得發票並抵扣進項稅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汽車銷售企業則涉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可能遭受罰款等處罰。
如果汽車銷售企業真遇到此類業務該怎麼辦呢?建議客戶先預繳定金或貨款,在8月1日以後提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這樣汽車銷售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在8月1日以後,就可以在實際提車之日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客戶就可以抵扣進項稅了。
第四,汽車銷售企業要及時調整試駕車業務處理流程,准確申報抵扣進項稅。目前試駕車業務的流程如下:A從廠家購買汽車——抵扣進項稅;B轉為試駕車(自己給自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計提銷項稅;C處置試駕車——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按照新的規定,這一流程將變為:A從廠家購買汽車——抵扣進項稅;B轉為試駕車(自己給自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計提銷項稅;C認證並抵扣自己給自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列進項稅;D處置試駕車——按照17%計提銷項稅。
從上述流程分析,新規定執行後,多了一道進項稅抵扣環節,對汽車銷售企業更有稅收優勢。例如:某汽車銷售企業購進汽車1台,價款10萬元,進項稅1.7萬元;將其作為試駕車,按新車的售價為10.5萬元(不含稅)轉為固定資產,半年後以8萬元(不含稅)處置該試駕車。
「營改增」前,轉為試駕車環節應計提銷項稅1.785萬元(10.5×17%),該汽車繳納增值稅850元(1.785萬元-1.7萬元);處置環節則需要繳納增值稅1600元[8萬元×(4%÷2)],合計繳納增值稅2450元。
「營改增」後,轉為試駕車環節繳納增值稅850元;同時認證抵扣進項稅1.785萬元。處置環節計提銷項稅1.36萬元(8萬元×17%),該業務合計繳納增值稅-3400元[850+(1.36萬元-1.785萬元)],可以用於抵扣其他銷項稅。通過對比分析,試駕車的進項稅由原來的繳稅變成現在可以抵扣其他業務的銷項稅,這是對汽車銷售企業的一大利好。
第五,處置汽車時正確申報繳納增值稅。目前,二手車的增值稅申報繳納一般由二手車交易市場接受稅務機關委託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營改增」以後,處置汽車的企業以及二手車交易市場要分清該汽車是在8月1日前購進的還是以後購進的,並分別按照適用稅率繳稅或者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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