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拘束力
您好,不適格的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B.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具有什麼約束力
一是召開會來議,迅自速貫徹。在4月21日召開的第二季度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會議組織各鄉鎮政府和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學習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全面推進「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二是規范行為,嚴格執法。區政府印發《龍岩市永定區2015年度安全監管計劃》,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責任,明確對煤礦、非煤礦山、危化、交通等19個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監管任務,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提高監管實效。
三是創新方式,厲行法治。建立完善「四不兩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四是加強宣傳,取得實效。採取電視、廣播、印發宣傳單、宣傳車等形式,宣傳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
C.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有:
1.公定力
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確定力
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取得不可撤銷性。一般而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都會有一個可爭議和可更改期。
3.拘束力
①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
②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該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預。
4.執行力
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國家意志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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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與形式
1.性質
①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②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③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④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2.形式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D. 怎樣管理不聽話的員工
集體中出現這樣的不聽話員工,一般的產生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 團隊氛圍不佳,勾心鬥角現象嚴重,派系復雜,管理不公,處於人治而非法制階段;
二、 曾經的領導「落野」者,當過領導,但卻不能客觀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對處理心存意見,心中不服,認為升職無望,不求上進,破罐子破摔;
三、 前任或前幾任領導一再遷就,任其驕橫,養成了習慣;
』四、 公司經營不善,這類員工自認為屬中流砥柱一類,公司沒人敢動自己;
五、 公司越級管理現象嚴重,高層領導對其有重用之意表現,讓其象有了「尚方寶劍」一樣,目空一切。
相信在每一個企業、集體和團隊中都會有個別比較不聽話的員工,也就是通常意義上所謂的「害群之馬」,在他們身上,有以下共同特點:
一、經常和領導公開頂嘴,反對一些新的計劃和制度,甚至散布一些消極思想和言論,起到極為不好的負面影響作用,但絕不是有意識的,而是性格使然;
二、愛表現自己,自由散慢,眼高手低,不拘小節,講義氣,認人不認制度;
三、首先他們都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經驗,有一定的工作資歷,在團隊中的成績不是最好的,但也絕不是最差的;
四、這些人在小范圍內具有一定的號召力和影響力,有一定的群眾基礎,持才自傲;
作為領導,尤其是新上任領導,如果遇到這樣的員工,就象一個燙手的山芋,開了可惜,也可能會影響到大家的積極性;可不開吧,又經常讓自己難堪,影響自己做工作的開展和管。
如果團隊中有這樣的員工,首先要有正確的認識:
一、這樣的員工是完全可以扭轉過來的,並不是要非開不可,或者一無是處,用得好,他們可以起到積極的帶動作用,並身體力行,甚至激發團隊鬥志;
二、要有容人之心,有時候適當的阻力是防止犯大錯的預防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