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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執法保障

發布時間: 2020-12-31 13:32:52

Ⅰ 如何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黨的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接受采訪的權威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出現「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他們認為,關鍵是要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強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增加行政執法過程透明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

Ⅱ 國土資源部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9]14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

為鞏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成果,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遏制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管

( 一) 建立采礦權標識制度。依法新設立的采礦權( 開采放射性礦產的除外) 在正式開采前,采礦權人必須在開采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采礦權標識牌,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采礦權標識牌的內容應當包括采礦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制牌時間和監制單位,具體式樣和內容由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標識牌的監制。現有采礦權人應當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礦權標識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強礦產督察管理。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礦產督察工作制度》 ( 國土資發[2003] 62 號) 的要求,依據督察工作任務量,聘請地方礦產督察員。設立礦產督察員辦公室,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和地方礦產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礦產督察員任務分工要具體到礦山 ( 礦區) ,現場督察每年不得少於 4 次。完善礦產督察員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稱職和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及時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報送礦產督察年度工作報告。

( 三)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日常監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礦業權人的日常監管,明確監管任務,規范監管程序; 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情況進行重點監管; 建立礦業權人檔案,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礦業權人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度檢查的依據。

探礦權人必須按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勘查項目開工報告和年度報告。采礦權人必須及時編繪採掘工程圖件,每半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

( 四) 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年度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年度檢查,並將采礦權標識、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內容。礦業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批准其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 涉及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將上年度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總結報告、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快報 ( 包括應檢、實地檢查、初審合格礦山數,以及年生產礦石量、銷售收入、實繳補償費等) 和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總結報告分別於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報部。

二、加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

( 一)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認真把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源頭關,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加強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管。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後,及時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礦區所在地的市 ( 地) 、縣 ( 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二) 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大、中型礦山企業應當設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地質測量相關專業人員。各類礦山企業要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由符合條件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編制的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對 《礦山儲量年報》的審查,並按規定進行抽查,特別要加強對年度資源儲量變化大、《礦山儲量年報》中存在問題較多和保有資源儲量少的礦山企業的抽查。

( 三) 加強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回收利用指標的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定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嚴格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掛鉤的管理,促進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行為的機制

( 一) 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 ( 國土資發 [2009]127 號) 的要求,推進執法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針對礦產資源分布和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特點,合理劃分全面巡查和重點巡查區域,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 二) 建立違法違規線索統一處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舉報電話、舉報信件、舉報電子郵件、領導批辦、下級上報、媒體反映等各類礦產資源違法線索進行整合,建立統一處理的信息平台,按規定進行核查。對舉報屬實的,可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 三) 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聘請監察專員、協管員、信息員、青年志願者等方式,進一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防範違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積極探索並推廣應用衛星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電子設備監控等科技手段,對礦產資源集中的區域以及重要礦區進行適時監測,及時發現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四、完善案件查處機制,切實提高查處效果

( 一) 嚴格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要及時立案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行為要作為查處的重點。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依法辦理,及時跟蹤、協調有關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 二) 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案件查處負總責,分管的副廳( 局) 長是主要責任人,執法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是案件查處的具體責任人。通過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明確案件查處責任、具體程序、時限要求、考核指標及獎懲標准,確保依法履行職責。

( 三) 加強檢查、督辦。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的檢查。將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是否依法履行查處職責以及處罰決定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對交辦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要跟蹤督辦。對難以落實到位的,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匯報並提出督辦落實的建議。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結上報的案件,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錯案,予以糾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報制度。縣 ( 市) 、市( 地)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立案查處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特別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案件,逐級上報省 ( 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遴選重大典型案件報部。

( 五) 切實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選擇典型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通報或者曝光。

( 六) 加強 「兩率」指標統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關於建立無證勘查開采案件增減率和礦業權人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率統計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7] 284 號) 的要求,及時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分類登記和統計,將 「兩率」指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別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 「兩率」指標統計表報部。

五、構建共同責任機制,發揮聯動作用

( 一) 推進建立地方政府統籌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的共同參與下,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礦產資源豐富的縣 ( 市)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對群發性非法開採行為和礦產資源開采監管難度大的地區及時進行集中整治,對無證勘查開採行為採取拆除地面設施以及查封設備、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國土公安等聯合執法隊伍。

( 二)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調溝通,落實國土資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強協作配合的有關規定,確保違法案件查處到位。進一步健全並認真落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聯席會議制度。

( 三) 明確內部職能機構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礦業權、資源儲量、執法監察、礦山地質環境、土地復墾管理等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執法監察機構與礦政管理機構的協作配合制度。執法監察機構履行職責需要礦政管理機構予以配合的,要及時予以配合; 礦政管理機構在履行業務監管職責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執法監察機構組織查處。

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管責任體系,按照 「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要求,明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及其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於 2009 年底前將職責分工落實情況報部。

( 四) 強化礦業權人的社會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礦業權人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與教育,開展社會責任的宣傳。積極主動服務,保障合法權益,定期公開礦業權人履行義務情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引導礦業權人自覺守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增強執行力

( 一)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增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編制。進一步理順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的關系,形成統一指揮、配合聯動的工作格局。執法監察機構、隊伍中,應當配備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專業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重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每三年至少輪訓一次,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 二) 加快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管和執法監察信息化建設。在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核查和礦業權核查成果形成的動態更新的資料庫基礎上,與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配號管理、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礦山遙感監測、執法監察、儲量登記統計等系統實行有機銜接,構建礦產資源綜合監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

( 三) 加強報告和通報制度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違法態勢、防範措施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通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督促下級管理部門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總結報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指標、制定獎懲標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考核並落實獎懲,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 五) 進一步改善工作條件。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任務重、費用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從中央下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補助經費中,列出專門督察工作經費。要加強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重點加強鄉 ( 鎮) 國土資源所的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配備巡查車、通訊工具、GPS、照相機、攝像機、計算機等專用裝備器材,確保工作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工作津貼或者補助。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繼續按 《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工作制度》 ( 國土資發 [2003]99 號) 執行。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由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Ⅲ 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是( )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先決條件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
3.執法必嚴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條件
4.違法必究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保障

因此選擇②有法必依

Ⅳ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健全什麼和什麼銜接機制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決制止以罰代刑。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要求,加快推進設區市級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建設管理等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合理確定設區市及所轄區執法職責分工,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執法職責由區級履行,市本級加強指導監督。

(4)健全執法保障擴展閱讀:

在執法隊伍建設上,清理撤並沒有法定授權或委託執法依據的執法隊伍;將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做到執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設立與人員移交同步操作。

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禁將罰沒收入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鉤。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打造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立健全權責明晰的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權責清單,明確追責情形,對安全、環保等領域違法行為「零容忍」。

Ⅳ 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是個方面談談全面依法治國如何從我做起

似乎依法執法司法這三方面,普通人可能無所施展

Ⅵ 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的目的不包括哪些

沒有提到特種設備。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
(一)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出台,加快煤礦安全監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民用航空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理、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法規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治保障體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准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准,逐步縮減推薦性標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准,並在制修訂其他行業和技術標准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科學建立和優化工作程序,盡可能縮短相關標准出台期限,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急需標准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及時做好相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准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規規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結案後立即啟動制修訂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方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准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不放鬆。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責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將其納入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五)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許可權,依法開展事故調查,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按規定由省級、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的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事故,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典型的較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全文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後及時組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七)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並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並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八)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防止職業病發生。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並網銜接,並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准,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區要於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並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一)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台,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准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才、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徵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監管的機制。要在長途客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公共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明確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後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機構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並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並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實效。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十六)強化嚴格規范執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范執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對同類安全生產執法案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召集相關企業進行公開裁定。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七)健全監管執法機構。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進行調整,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范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十八)加強監管執法保障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總結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基礎上,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對工傷預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范化、標准化建設,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
(十九)加強法治教育培訓。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治素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都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證上崗。
(二十)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攜帶型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

Ⅶ 如何全面推進單位依法行政,更好地提升單位服務質量,建立健全監督和保障機制

「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需要貫徹法治意識,就是指依法管理國家、管理經濟和治理社會的意識,其實質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國的理念。目前我國關於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完善,要想嚴格依法行政,服務於民,就需要做到:一要懂法。執法者要是不懂法的話,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構成的負面影響要大很多,這是不言而喻的,又是必須引起警惕的。懂法,先要真正懂得自己是執法人。二要守法。老百姓需要守法,執法者更需要守法。老話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因此,很好地遵守法律,才能很好地執行法律規范,這個道理不難理解。三要謹記「法」為誰所用。「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這三層意思都沒離開一個「民」字。法律是保護老百姓的,執法者應該維護老百姓的利益才是。最後,在社會文明進步不斷向前的今天,法律要健全完善,執法者的素質和行為更要增強和規范。在此不能不肯定網路和媒體對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者的輿論監督作用,正是由於這種監督作用日益明顯,引起人們普遍關注,還事實以真相,還蒙冤者以清白。網路和媒體正確有效的輿論監督,應該成為依法行政的助推器。
依法行政原則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具體要求,如何理解其內涵,落實其要求,關鍵在於能否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和監督保障機制,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談得上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才能夠保障行政機關有法可依,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也只有健全各項監督和保障機制,才能防止行政機關自立「章法」、違法行政、濫用權力。可以說,我國憲法和法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無論是權力機關的立法和監督活動,還是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體制,抑或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機制,都對保障依法行政原則的貫徹落實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也有一個過程。這就需要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斷努力,盡快完善各項監督和保障機制,推進依法行政的順利實施。

Ⅷ 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有什麼重要意義

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能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本機關對外承擔的行政職權以責任形式設定,將各項執法的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相關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以監督考核為手段,從而形成的行政主體自律、補救和防範等各項制度的總和。實施執法責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各級執法機關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一;是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重要載體。實施執法責任制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維護法律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執行具有極端重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和《綱要》就有關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多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積極探索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負責同志認識不到位,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夠健全,程序不夠完善,評議考核機制不夠科學,責任追究比較難落實,與相關制度不夠銜接;組織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的活動,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

Ⅸ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規定將健全怎樣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健全的行政決策機制是正確決策的基本前提。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是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要實現的目標。同時,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又離不開法製作為保障。因此,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三者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民主化是基礎,科學化是主導、法制化是保障。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已成為新時期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的重要目標。所謂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或者科學決策,是指行政決策在科學的決策理論指導下,按照科學的決策程序,運用科學的決策方法進行決策。也就是說,決策的內容必須是科學的,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同和擁護。決策的方法也必須是科學的,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的方式,選擇最佳的決策方案。決策的科學化是兩者的統一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一項基本內容,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目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這與我們黨和政府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對決策創新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由於受傳統的決策體制、機制和方法、觀念的影響,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行政決策方面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提出的新要求,隨意決策、濫用決策權、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Ⅹ 如何健全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一、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現有的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未對行政執法監督作出專門的規定,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執法監督較之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等司法訴訟監督顯得更薄弱。由於現行法律對於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因此造成監督上的許多盲點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監督,由於缺乏具體實施監督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的規定,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

2、行政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因行政權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行政執法人員往往習慣於監督別人而缺乏被監督意識。更有被監督者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種種理由和方式對行政執法監督說「不」。一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不必要,沒用處,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不以為然,或者推諉拖延執行;二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是「找岔子」、「亂挑刺」,與自己過不去,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置之不理、拒不執行。類似的問題很多,從以上兩點已足見行政執法監督之艱難。

3、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不力

一是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受到本身體制的限制,對於行政執法監督,檢察機關一直勉為其難。在現行檢察機關雙層領導體制下,檢察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著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依附關系,設在行政轄區內的檢察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檢察機關」,處於當地政府下屬的一個執法部門的地位。二是檢察機關的現狀導致監督不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人員素質和工作環境要求較高。但目前檢察機關人員少、任務重、辦案條件差,顧此失彼,難以為繼,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流於形式。三是由檢察機關牽頭召集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銜接機制有「一頭熱」之嫌,銜接的各項措施難以真正落實到位。檢察機關雖然在我國國家機構中處於「一府兩院」的崇高地位,但由於國情特殊,實際地位則並不然,對行政權力的影響力和約束力極為有限,影響了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議

1、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

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監督中來,激發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完善監督方式,在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患於未然;在監督中嚴查行政執法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現象,做到打防並舉,標本兼治;檢察機關要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保證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要建立起科學的工作管理機制,暢通監督渠道。

2、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證據銜接

在刑事訴訟中,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過程,以及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調取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司法機關對向行政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經審查認為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即可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這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證據規則的。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或經司法機關調取的,只要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完善偵監、民行、自偵部門共同參與聯席會議制度。目前的聯席會議僅由偵監部門參加,民行、自偵等部門共同參與能夠提高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性,及時處理在以罰代刑背後的瀆職犯罪,並能夠提高預防工作的針對性。這樣「有利於打擊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檢察機關對立案、撤案、結案統一審查制度,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

(2)完善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主動性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外部監督,所以對行政行為的過程不能夠加以干涉,只能調取案卷。同時,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僅涉及到合理性問題,而沒有違法,檢察機關不能啟動移送監督程序。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法規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案件處理結果的調查權、對不移送理由的質詢權和對違法不送的檢察建議權三個基本部分。這種調查權是監督權本身的組成部分,是與監督權同時存在的。檢察機關具體的調查措施,如案卷調查權能夠確保檢察機關能夠及時了解執法機關是否掌握了犯罪線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檢察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線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檢察機關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後予以拖延,不履行偵查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應當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等,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完善案件查處的提前介入制度。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並對其中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調查。明確規定案件線索移送制度。各部門發現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線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移送檢察機關備案,並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向移送機關通報和反饋。充分運用信息共享權、檢察建議權、對公安機關的提前介入和引導偵查制度、探索新的監督形式。

(5)完善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的制度。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制度,但沒有涉及到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的監督。有關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而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卻很大,為了更好地協調移送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堅持刑事優先原則,應該將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機關、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責任等都應當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建立系統完備的案件移送制度,規范移送行為。

4、加強素質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能否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發揮作用,關鍵在隊伍。檢察隊伍素質高,法律監督能力強,水平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就能體現出來,否則,就不能實現其歷史使命。因此,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顯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增強檢察幹警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要通過加強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使幹警自覺恪守職業道德和檢察紀律,永遠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於黨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檢察幹警的業務素質。檢察業務涉及知識領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規專業強。因此,要引導幹警認真學習各方面知識,加強知識儲備,以滿足法律監督工作之需。要積極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工作規律,加強理論研究,使每名幹警都成為法律監督工作的行家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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