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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方式

發布時間: 2020-12-31 13:27:46

『壹』 企業造成環境污染,該由什麼行政機關予以處罰為什麼城市管理執法局無權予以處罰

造成環境污染,由當地環保部門給予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
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
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
設備。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城管」,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

其職責 是:

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例如處罰攤販違法佔路)、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
黑導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佔道擺攤、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現象整頓治理由於經常引發社會矛盾而引起媒體關注和熱點
報道。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罰款後,保證以後不會再犯以後才可
以領回被扣物品,理論上城管沒有沒收物品和毀壞他人物品的權力。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
物多樣性的破壞。

『貳』 行政執法中的資源環境是什麼意思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存在,嚴重地制約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層面作出剖析並找出相應對策以適應時代的需要。

『叄』 《行政強製法》對環境執法有何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以下簡稱《行政強製法》)已於1月1日起開始施行,《行政強製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提出了嚴格要求,其頒布實施對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意義重大。今後,環境執法需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通過逐一梳理,一些脈絡逐漸清晰。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程序有明確規定
《行政強製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所調整的范圍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方面內容。除此以外,還有行政強制應急措施以及臨時措施。
在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目前我國現行環境法律中只賦予環保行政機關施行強制應急措施。《行政強製法》第九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做出了明確規定,環保部門涉及的主要是該條第(五)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該法第三條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即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本條是關於防止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脅供水安全時環保部門應採取的環境行政強制應急措施的規定。
《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程序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這項規定,執法人員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實施前必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二是通知當事人到場,這就需要准備書面通知書或電話通知記錄表;三是必須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行政強制執行需按規定進行
在行政強制執行方面,目前我國現行環境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也沒有賦予環保行政機關直接行政強制執行權,而只是有一些間接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如代履行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1.明確規定代履行范圍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明確了代履行的范圍,加強對代履行的規范,即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條同時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和第八十三條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中也對代履行作了專門規定。
2.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數額有限制,期限屆滿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為了防止行政強制權的濫用,《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加處罰款或者加收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行政相對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就要求環保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繳納罰款義務,不得等到履行期滿較長時間後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被執行人加處的罰款遠遠超過原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項規定,將改變過去許多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加處罰款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而拒不執行的局面。
3.嚴格執行催告制度
《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做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由於環保部門沒有直接強制執行權,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因此環保部門必須依法及時書面催告。
那麼,環保部門在什麼時候送達催告書為宜?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上述規定,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及時送達催告書為宜。環保部門申請執行排污費時,在《徵收排污費通知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徵收排污費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後及時送達催告書為宜。
4.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有變
目前,環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八十八條規定,即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在執行。
而《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釋〔2000〕8號)中規定的期限比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期限超出一倍,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本法將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規定為三個月,上述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將不再適用。
5.積極推行執行協議,努力化解社會矛盾
強制執行是確保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一種手段,而執行法律、法規從本質上看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會經常遇到行政相對人存在一些特殊困難,難以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為此,《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據此,環保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有效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

『肆』 當前我國環境保護中存在哪些行政倫理困境如何有效化解這些困境

公眾的參與不夠。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當前,我國仍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一些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全面參與環境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 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環境行政執法功能。
2.1.2.1 人員少,執法工作任務繁重。由於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執法人員存在一身兼數職的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執法工作水平欠缺。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對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條款不相對應,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不注意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證馬虎,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導致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把握不準。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的環境形勢及所肩負的任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大量的有較高思想素質,既懂法律又懂科學技術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 裝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還沒有設立環境保護類級科目,環保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環保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裝備遠遠達不到標准。應急能力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伍』 蘇州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試題

一、判斷題
1、向被處罰人告知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只存在一般處罰程序中,簡易程序不必告知這項權利。(×)
2、當事人委託別人代為陳述和申辯,只要有口頭委託就行了,不要寫委託書,因為這是符合便民原則的。(×)
3、衛生執法人員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後,被檢查人認為內容真實無誤,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如實」並簽名。如果被檢查人是文盲,衛生監督人員可以代簽名。(×)
4、「取締」是一個罰種,對違法經營單位取締的等同於停產停業,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
5、對違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只要及時交納了罰款,可以對違法行為不限期改正。(×)
6、行政許可無需申請,有時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直接賦予。
(×)
7、對行政機關不予許可的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
8、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不一定要委託給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給管理公共事務的其他組織實施。( × )
9、所有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都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
(×)
10、申請人提出許可申請只能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形式提出
的,行政機關可以不受理。(×)
11、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負有實質性審查義務,所以,申請人不應
對提供的材料負責。( × )
1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
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1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
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14、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聽證程序的規定,屬於非正式聽
證。(×)
15、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申請人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聽證申請。(×)
16、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均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這實際上就是非正式聽證。(√)
17、行政機關都是行政復議機關。( × )
18 、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
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 )
19、在行政聽證程序中當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參加。( × )
20、由於《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決定」,因此,行政機關不必依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 )
21、行政聽證主持人是整個聽證活動的組織者、調控者,因而經過
聽證程序後也有依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 × )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
權益的,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 )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 )
24、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屬於轉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
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 )
25、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應當
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 )
26、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可以自己申請參加,也可以由行政復議
機關通知參加。(√ )
27、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60日提出,但是法
律規定超過60日的除外。( √ )
二、單項選擇題
l、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 B )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A、6個月 B、1年 C、3個月 D、2年
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舉行聽證應當製作筆錄,其聽證筆錄與作出
行政許可決定的關系是( D )。
A、作為參考;
B、可以作為作出行政許可的依據;
C、只是形式上的要求;
D、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C )
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A、3 B、7 C、5 D,2
4、某飯店被人舉報銷售過過期食品,衛生行政機關經查實認定該店兩年前曾代人出售過50葙過期奶粉,獲利1000元。衛生行政機關對此行為:( B )
A.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
B.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C.應當從輕處罰
D.應當減輕處罰
5、下列哪個事項,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立行政許可
( D )。
A、律師資格 B、建築企業的資質
C、執業醫師資格 D、養犬的許可
6、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 B )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A、15 日 B、30日 C、60日 D、7日
7、關於聽證筆錄,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B )
A、聽證會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筆錄交聽證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名
或蓋章;
B、聽證筆錄不要求當事人在聽證筆錄上逐頁簽名;
C、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拒絕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聽
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說明情況;
D、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據。
8、關於聽證主持人的職權,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D )
A、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材料;
B、決定證人、鑒定人、專業人員、翻譯人員參加聽證會;
C、接受並審核有關聽證證據材料;
D、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9 趙某在該縣衛生局旁開了一家飯館,生意一直不錯。但在拒絕過衛生局的一次不合理攤派之後,衛生局就三番五次的派人到該飯店檢查衛生,有時甚至一天三四次,使趙某的生意每況愈下。對於衛生局的行為,以下說法中哪個是正確的? ( C )
A.衛生局沒有對趙某做出任何實體性的處理決定,因此是未產生實際影響的不可訴行為
B.衛生局的檢查是為了取得必要的行政管理信息的手段,不可訴
C.衛生局實施的是行政檢查行為,因為影響了趙某財產權,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D.衛生局實施的是行政檢查行為,但因<行政訴訟法>並未明確地列舉該類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訴取決於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10、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D )。
A、合法性 B、適當性 c、真實性 D、合法性和適當性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 D )。
A、責令停產停業 B、撤銷許可證
C、廢止農業承包合同 D、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12、國家安全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行政復議機關是 (C )。
A、其本級人民政府 B、其上級主管部門
C、其上一級主管部門 D、其上級人民政府
13、下列關於第三人的論述,不正確的是 (B )。
A、第三人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B、在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前,第三人可以先行申請行政復議;
C、治安案件中的被侵害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D、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三、多項選擇題: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包含以下內容:(A B C D )
A.實施處罰的主體應是法定的
B.處罰的依據應是法定的
C.處罰程序應是法定的
D.處罰的設定應是法定的
2.下列哪些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行為? (A C D ) .
A.責令限期治理
B.責令停產停業
C.責令賠償損失
D.責令退還土地
3.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可以適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處罰是:( B C )
A.行政拘留
B.吊銷許可證
C.責令停產停業
D.沒收違法所得
4.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B D)
A.再作新的處罰決定
B 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
C.直接通知銀行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D.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5. 某縣醫葯管理局對銷售假葯的某工商所作出行政處罰,該工商所不服。請問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B C )
A.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因為都是行政執法機關
B.可以申請復議,因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C.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官不告官」
6.行政復議不同於行政訴訟,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原則:(A C)
A.有錯必糾原則 B.公開原則 C.便民原則 D.公正原則
7.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因在於:(A B C)
A.先取證後裁決是行政程序的一項基本規則
B.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處於主動地位,舉證能力強
C.行政機關擁有足夠的經費、專門的儀器設備和技術保障手段,有取證優勢
D.行政機關在實施行為時無需徵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因此行政訴訟中原告沒有舉證能力
8、下列關於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論述,正確的是 (ABC )
A、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B、行政機關也有可能成為申請人;
C、申請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D、見義勇為者也可成為申請人。
9、下列關於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論述,正確的是( )
A、被申請人不包括司法機關;
B、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c、被申請人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
D、所有行政機關都可以作為被申請人。
10.《行政處罰法》所確立的行政處罰原則主要有:(A B C D)
A.處罰法定原則
B.處罰公正原則
C.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D.處罰公開原則
案例分析
一、1995年10月,某中醫院購置了一台x光機,在當月的23日向縣衛生局提出申請,要求派員進行防護測試和辦理有關手續。1998年7月16日,原告在又購置了一台日本東芝TCT一300型CT機以後不久,向縣衛生局提出申請,要求對該 CT機防護進行測試發證。縣衛生局卻對這些申請沒有給予重視,有時甚至乾脆拒收。2001年12月1日下午7時許,某中醫院正在搶救8名食物中毒的病人,縣衛生局局長前來該院,因酒後失態,與本院醫生、護士發生爭執,並在醫院內大吵大鬧長達4個小時,在此過程中,衛生局長聲稱:「沒有經過我黃某同意的都是非法行醫,某中醫院我一直沒來管你,民辦的(醫院)就是不能辦。」2002年5月31日,縣衛生局認定某中醫院擅自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30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未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擅自開展x射線診療活動;放射科3名從業人員無《放射工作人員證》從事放射工作,認為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浙江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在未聽取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情況下對該單位作出了罰款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934421.30元的蒼衛罰字(2002)93號行政處罰決定。某中醫院不服,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該行政處罰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違法之處?
(答案:該行政處罰決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原告之間存在很深的矛盾,正是由於這一點,導致了被告針對原告作出了比較重的行政處罰。衛生部1997年6月19日發布的《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16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案就屬於這種情況。根據該規定衛生局長在該行政處罰案件中理應迴避,但卻沒有迴避。
第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進行聽證。在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包含了兩項內容:罰款2萬元和沒收「違法所得」934421.30元,數額已經達到了巨大。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理應告知原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應根據原告的要求組織聽證會,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現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國家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新亞建材工業有限公司新建設一個大型水泥生產車間,有兩條生產線,投入生產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檢查,以現不同程度的違反了在上四項,遂對該公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其在一個月內改正以上違法行為。但該公司逾期不改正,繼續開工生產。於是該地衛生行政部門對四個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並處罰,總計罰款70萬元。請問:罰款70萬元是否正確?罰款總額限度如何掌握?
(答案:罰款70萬元不正確,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陸』 環保局有沒有行政執法權

環保局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
具體的相關法條請參考如下(包括且不限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一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一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第二款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五條第二款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三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條

1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12、《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三條

1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1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

15、《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16、《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三條

17、《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18、《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19、《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20、《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

21、《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四條

22、《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柒』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困難及解決的方法

2.1.1.2 公眾的參與不夠。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當前,我國仍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一些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全面參與環境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 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環境行政執法功能。
2.1.2.1 人員少,執法工作任務繁重。由於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執法人員存在一身兼數職的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執法工作水平欠缺。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對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條款不相對應,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不注意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證馬虎,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導致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把握不準。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的環境形勢及所肩負的任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大量的有較高思想素質,既懂法律又懂科學技術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 裝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還沒有設立環境保護類級科目,環保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環保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裝備遠遠達不到標准。應急能力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捌』 環保局執法人員假如要貼一個封條的話,需要那些東西和手續

環保局執法貼封條,需要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8)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方式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標明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玖』 環境執法主體合法的具體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在其職權或授權范圍內依法對相對方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
(1)在主體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特指由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為,由其他部門或組織實施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2)在內容方面,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不得超越其職權范圍或授權范圍,執法主體非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而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有權的執法主體依據環境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對象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針對環境行政執法相對方實施的行為,一旦依法實施執法行為則具有法律效力,即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不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文件收發、資料保管、記錄、復印等事務性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一)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方式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不同方式,可以將其分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強制執行。
1.環境行政監督檢查
是指環境管理主體為實現管理職能,對相對人遵守法規、履行義務行使職權情況所作的監督和檢查。
2.行政處理決定
在這里指環境管理主體依照法律賦予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做出的具體決定,是環境管理主體最主要的權力,是監督檢查中對發生問題的處置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
是環境管理主體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二)根據環境管理行為受法律約束程度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受法律約束的不同程度,可以將環境執法行為分為法規裁量和自由裁量。
(三)環境管理自動行政行為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主體是否可以自動採取行政行為來劃分,可以將環境行政執法分成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
(四)要式與非要式環境執法行為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他的方式或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要式行為是指其意思表示必須具備法定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五)須受領行為和不須受領的行為
這是根據此行為是否須相對人受領為標准,實行分類。受領是指相對人確實得知環境管理機關採取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須受領的行為以相對人受領為生效的必要條件。通知不等於受領,受領也不等於相對人同意。……
(六)獨立的行為與補充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需要其他條件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前者是指環境管理主體採取的不需其他環境執法行為補充即可生效的行為。後者是指這一執法行為的目的在於作為補充和條件,使這一執法行為得以生效。
(七)簡單的行為與附款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有附加限制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簡單的行為是不附加任何限制就立即生效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有附加款的行為是指生效有附加限制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附款一般包括附條件、附負擔、附撤銷權的保留以及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等幾種情況。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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