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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執法現狀

發布時間: 2020-12-31 11:18:27

㈠ 中國法治現狀如何.

建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在解決"人治"問題上採取了各種措施,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於社會主義制度還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場,人治是中國經濟發展遲緩的重要原因。經濟現代化要求必須實行法治,徹底摒棄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業和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動了西方生產力的迅猛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自由競爭。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必須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責、權、利關系;必須實行商品的等價交換,保護企業之間的競爭;必須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譽;必須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國家、經濟、企業、社會……所有這些,都必須實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樹立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這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所要求的。
人治與法治,並不是簡單的領導制度的區別,而是判斷一個民族是否加入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應當指出,我們至今對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義的認識都還不夠全面深刻,這也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
法治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標志,和諧是人類社會的理想境界。和諧社會要求有秩序,要求穩定,要求公平和正義,因此和諧社會首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
眾所周知,所謂法治社會,就是社會公民和社會組織把憲法和法律作為行為規范。其基本特徵是立法必公、執法必嚴。所謂「公」,就是公平正義,大多數公民贊成;所謂「嚴」,就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僅僅做到這兩點,社會就會太平、就會和諧了嗎?
秦朝推行商秧和韓非的法家思想,推行嚴刑峻法,當官的都是酷吏,執法嚴格,可謂「法治」社會了。但秦不行王道而行霸道,不遵周公所制的「周禮」,民不知禮、義、廉、恥、信,人無倫常,盜賊叢生,官府一味地鎮壓,最終區區幾十年秦就亡了,沒有建成太平盛世、和諧社會。
亂世用重典是句屁話,沒聽說過人心是可以殺服的。清朝初年,康熙帝從元朝短命的教訓中悟出人心不可以殺服,積極學習漢族文化,尊崇孔、孟,祭祀明太祖陵,重用漢族賢達,用禮、義、廉、恥、信教化萬民,才收服了人心,出現了唯一一個異族統治下的太平盛世――康乾盛世。
所以,法治社會建設與社會文明建設必須同步推進,推行法治要有推行法治的社會土壤―――社會民眾推崇平等、自由、博愛的普世價值觀,禮、義、廉、恥、誠信等中國特色的貴族精神佔主流,大部分人積極追求真、善、美,自覺抵制假、丑、惡。
不信請看,南京「彭宇案」中,法官說:從常理看,如果彭宇沒有撞倒徐老太太,他就不會主動扶起徐老太太並送到醫院治療,彭宇這樣做了,就一定是他撞倒了徐老太太。在這樣的「常理」下,彭宇杯具了,美好的雷鋒精神也壽終正寢了。
可以看出,要建成真正的法治社會,還任重而道遠。

㈡ 中國法制的現狀

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頒行 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

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具體來講,中國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事業還面臨以下主要問題和挑戰:

一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領導幹部中的人治現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現象、社會上輕視和無視法治的現象,在有些地方、部門、領域和群體中有所抬頭和蔓延。

二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本質要求,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實際上被統一於黨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國從黨領導人民實行的「治國基本方略」,演變為某些地方和部門「維穩」以及發展經濟的工具。

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待不斷完善,立法質量需要不斷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門利益、特殊群體利益問題,部門立法爭權奪利問題依然存在。國家立法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的現象仍未消除,一些明顯帶有部門或集團利益痕跡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行政部門借立法擴權卸責、立法不公等從制度設計的基礎上影響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威和法律的實施。

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中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是憲法和法律實施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許多法律形同虛設(參見表2)。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執行難的問題時有發生;法治缺乏權威,司法缺乏公信力;公民「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信關系不信法」,「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等問題。加強法治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仍是一項艱巨任務。

五是政府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少數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執法尋租、貪贓枉法甚至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出現了一些不正確的執法傾向,如釣魚執法、尋租性執法、非文明執法、限制性執法、選擇性執法、運動式執法、疲軟式執法、滯後性執法等等;粗暴執法激發沖突,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極端惡性事件,突出表現在征地拆遷領域。

六是司法改革轟轟烈烈,解決了辦公條件、經費、人員編制以及一些長期制約法院、檢察院建設和發展的體制機制等老大難問題,基本上實現了各個階段司法改革方案預設的目標,但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和干預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等深層次問題依然存在。

七是「消極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一些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公職人員貪贓枉法、權錢交易、執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對法治造成損害;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比較突出。如何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是對黨領導的中國法治建設事業的極大挑戰。

中國法治的未來發展

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提出的民主法治建設任務和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到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民主法治建設目標,未來中國法治發展的總體思路,應當努力實現四個基本轉變:

1.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在依法治國實踐進程中和社會主義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從法治到社會主義憲政的轉變,從制度上程序上實現「三者有機統一」。

2.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如期形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民主法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從法律體系構建到法治體系建設的轉變,盡快從法律大國走向法治強國。

3.是在有法可依的目標基本達成後,中國法治建設的重心實現從注重立法到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轉變,從紙面的法律向生活中法律的轉變,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真正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四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維護黨權、建設政權和保障民權中的重要作用,實現從法治的表面「維穩」向深層次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和權力腐敗問題的轉變,用法治更好地鞏固和發展黨和國家政權的合法性權威,更加夯實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政治基礎、社會基礎、民意基礎和法律基礎,為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㈢ 中國執法的問題

什麼時候,什麼社會犯罪都是無法消亡的!當然,除了共產主義社會!

㈣ 中國司法權力的現狀 (600字左右)

中國司法權力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司法機構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法院,一個是檢察院。法院是審判機構,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構。在我們這樣一個體制下,除了有一個司法裁判機構以外,還有一個獨立於司法裁判機構的法律監督機關。換句話說,檢察院也是司法機關,好了,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什麼叫司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有什麼區別?從英美法律文化來看,司法權就是裁判權。因為根據三權分立的理論,行政權是由一系列的權力組成的。其中象警察權、檢察權,是國家追究犯罪維護治安的權力,屬於典型的行政權。如美國的聯邦司法部,它本身就是總統的內閣成員,當然屬於行政權,盡管它也設美國聯邦總檢察長。德國的檢察機構,也是放在司法部的密切聯系之中,它帶有行政性。 在中國不要籠統地提「司法權」,而應當討論「司法裁判權」問題。根據中國的憲政體制,司法權由檢察院和法院共同享有,但司法裁判權應該是法院的專有權力。在「司法裁判權」之下,提出了兩個基本概念,也就是司法裁判權的兩個基本層面:一是實體裁判權,二是程序裁判權。實體裁判權是對案件實體結論加以確定的權力。在刑事司法領域,對諸如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追究責任等問題的裁判,這是實體裁判問題。在執行過程中,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等這些刑罰的變更,同樣屬於對實體刑罰權的變更,屬於實體裁判。這種實體裁判應該是由法院享有的一項自古以來就有的最原始的基本權力。但在今天的中國,司法裁判還缺乏第二個基本形態——程序裁判權。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程序爭議究竟由誰來決定?無疑也應當由司法裁判機構來解決。比如說被告人被逮捕了,被羈押了,他不服,他向誰來獲得司法救濟?也應當是裁判機構。如果被告人受到了刑訊逼供,他要求誰來給他救濟?當然也應是司法機構。被告人如果認為整個一審過程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剝奪了辯護權,迴避制度違反了,公開制度違反了,向誰來上訴程序上的裁判?那隻能是司法機構。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在避開討論籠統的「司法權」這一概念的同時,可以把司法權分成兩個層面:一個是司法裁判權,一個是法律監督權。而其中的司法裁判權又可以分為實體的裁判和程序的裁判,由這個概念出發會產生很多改革的靈感。例如,在目前所有涉及剝奪公民自由、財產權利的場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在事實上行使本應由司法裁判機關機關行使的司法權。但是,公安機關享有的不是裁判權,更不是司法權,它是行政權。檢察機構盡管在憲法上被稱之為司法權,但是不是司法裁判權。而只有依據司法裁判程序,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才可以受到剝奪和限制。從這個角度出發,逮捕權、拘留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甚至公安機關所享有的一系列行政羈押權——勞動教養、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強制醫療,強制戒毒,這些大量剝奪公民權利自由的事項,就都應被視為行政羈押權,也都應被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法律監督的核心應當是代表國家和政府,監督刑法、監督一些基本的實體法的實現,從這樣一個理論出發,那麼這樣一種法律監督就是代表國家,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統一。因此法律監督權在訴訟領域應該主要表現為代表國家充當公訴人。換言之,法律監督在刑訴中的主要表現方式就是提起公訴。而監督司法、監督百官,這是中國古代監察御史的功能,監督這些官員是否遵守了國家的行政法規,遵守了刑法典,當然是法律監督。但法律監督的表現只有一個,那就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代表政府提起公訴。在民事行政領域我們認為涉及到國家的重大利益,涉及到政府的利益,檢察官也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國家和政府的利益,這也是法律監督在民事行政領域中的一種表現。因此,檢察院站在法院之上來監督法院辦案的過程,這種做法是不具有正當性的,這事實上是在充當「法官之上的法官」。 從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有一個著名的自然正義原則,其中第一條就是任何人不能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你讓一個檢察官站在法官之上來充當第二個法官,他本身又是公訴人,他怎麼可能保持中立和超然的地位呢?他事實上就在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呢!很顯然,檢察機關只有放棄所謂的「法律監督權」,而專心致志地代表國家和政府行使刑事公訴權或者民事訴訟權,中國的司法才有希望,法院的獨立審判、司法裁判的權威性、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也才有實現的可能和希望。

㈤ 現在中國執法水平提高沒有那麼快,為什麼法律一直偏向犯罪一方

因為法律是用來維護國家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㈥ 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出路論文

新中國成立60年以來,行政機關在維護政府工作職能的正常運轉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相應政策執行和落實落實者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對行政執法單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教育力度的加強,人民的文化知識水平不斷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逐漸增強,這也使行政執法單位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面臨新的挑戰。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執法工作水平,規范執法行為,國務院於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全體行政執法機關按照《綱要》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程。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各行政執法機關積極探索行政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不斷創新行政執法質量評比評查方式,相繼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我國行政執法工作現狀
(一)我國行政執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資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執法理應納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疇,中國的行政成本很高,國家行政學院杜剛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國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國家」,運動式、應付式、封殺式等形式主義行政執法現象嚴重。但應該看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政府已經將許多本應由社會管理的事務「還政於民」,《行政許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國政府在此方面的堅強決心,但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距離建成真正的「服務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標,政府還有許多艱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違法行政現象時有發生
當前,我國在行政執法領域中的問題十分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時有發生。
(三)行政執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當前,我國雖然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在法律體系內部仍舊存在許多矛盾和沖突。雖然我國出台了《立法法》,但由於行政活動的復雜性以及部門、地方利益的差異,各種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被廣泛使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經常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兩個執法部門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決定屢見不鮮。
(四)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不高
我國目前行政執法單位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不是相應法律專業學校畢業,絕大部分執法人員是半路出家,對工作中需要具備的相應法律知識還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執法工作後,部分工作人員又沒有系統、全面地接受相應的崗位技能培訓,相關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夠全、不夠細,從而造成執法水平不夠高。
二、行政執法工作問題形成原因:
1、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執法難度居高不下。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同時,為了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文化的需求,不斷加強和推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文化建設。通過六十年來的不斷努力,人民群眾文化知識得到了豐富和加強。加上近些年國家法律知識的不斷宣傳和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廣大人民群眾遵紀守法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從現在的執法工程中我們還是不難發現,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還是遇到相當大的阻力,行政相對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時有發生,之一方面是由於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得當,存在野蠻執法,從而進一步激化矛盾,影響執法工作的進行;另一方面這也說明個別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簡單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的執法。這些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到行政機關公信力和執行力,阻礙了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增加了執法工作難度。
2、領導認識不到位,對案件核審、評查工作重視不夠;法制工作離開了領導的支持就根本無法開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部分辦案機構負責人從本單位的角度出發,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雖口口聲聲說著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實際工作中,卻認為案件的核審、評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幾項實質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這項工作不過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屬於「務虛」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審、評查工作做好了,其實就是對他最大的負責。為什麼這樣說呢?如果承辦的案件一旦產生行政復議撤銷、變更或者訴訟失敗,不但會敗壞形象,還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到那時,豈不是成了「扁擔沒扎,兩頭打塌」。
3、辦案人員自身學習不夠,對依法行政認識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審、評查工作,總認為自己監管任務重,辦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進來。你法制人員不是這里有問題,就是那裡出差錯的「挑刺」,是在跟我過不去;另一方面,不嚴格要求自己,絕大多數幹部職工學習熱情缺失,甚至有人認為「學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錯越多」,乾脆就少學或不學,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這樣觀念的人不在少數,不及時更新知識,因此對法律規章的掌握也就不過細、一知半解,導致在辦案過程中無所適從,再不就是憑主觀好惡、憑想像辦案,造成違法違規辦案。
4、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這也是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眾多問題的重要原因。當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執法工作監督力度還亟待加強,各個行政執法單位在執法工作中不斷強調加強執法工作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在對本單位內部執法人員的監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強,甚至個別單位將監督工作還保留在口頭上,沒有實際開展。這樣就無形中使執法人員產生一種我代表國家執法,大家都要聽我的,我說咋辦就咋辦的心理。執法監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粗暴執法、野蠻執法;同時、執法監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執法隨意性增大,執法人員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在工作的勞動計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個樣,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還少的狀況,因為事幹得多,出錯的機率就越大,按照條條款款不扣這就扣那,極大地挫傷了積極性。
三、行政執法問題應對之策探討
(一)提高執法主體素質是行政執法機關提高執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礎
1、完善准入制度和執法人員辭退辦法。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統一考錄制度,從源頭上切實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素質,把嚴進口關;要制定或嚴格執行執法崗位調整辦法和切實可行的辭退辦法,對不適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對發生重大執法過錯的要按規定予以辭退,暢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執法人員培訓教育。行政執法人員違規執法有多種原因,但根本上還是素質和能力問題。解決好這個問題的主要做法,就是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我們可以根據不同部門的職責要求,分層次、有重點地研究和制定專門培訓、定期培訓制度,在培訓形式上,採取集中與分散、缺什麼、補什麼的方法,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針對執法人員難以做到熟悉和准確把握的不同類型案件,進行剖析研究,以增強執法人員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執法素質。
3、嚴格執法主體資格制,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行政執法機關也應順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統一、權威的執法資格考試制度,全面推行執法主體資格制,明確規定、嚴格執行只有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才能上崗執法。執法違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堅決取消資格,直至離崗學習再考取資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執法業績分析。採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對執法人員執法能力的考核,將之列為執法人員上崗任職的重要條件;對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業績進行科學地認定,綜合評估,納入執法人員評優定級的范疇,通過考核評估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執法能力。
(二)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
在端正執法思想上,我們要強化「四個意識」。一是民本意識。對人民群眾的感情問題影響著執法者的立場,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礎。我們要樹立「人力有限,民力無窮」的觀念,擺正自己位置,純潔執法目的,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時時想著群眾,心中裝著群眾,把人民滿意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人民公僕為人民」,不斷贏得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識。懂法是守法、執法的前提和基礎。作為維護公平與正義的執法機關和執法者,自己首先必須要懂法、守法。在執法過程中要深刻理解社會主義的法律取向,形成服從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觀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動自覺納入法律規范之下,時時、處處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要求。通過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活動,使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真正達到執法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務意識。當前,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把握好這個大局,融入這個大局,服從服務於這個大局,做發展先進生產力的促進者,做發展先進文化的守護神,做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捍衛者,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變成自己的自覺行動。四是大局意識。行政執法機關應切實增強大局意識,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執法工作置於大局當中來研究、來安排,研究怎麼發揮好職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場、站在大局的高度來部署、思考執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績。
(三)開展法制教育,不斷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制意識
許多專家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制教育還沒有擺脫普法水平。應該看到,現階段,還有許多人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解還停留在表象層面,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真正內涵理解還有待深入,對法律的本質依賴感還不夠強,法律的真正權威還沒得到國人的一致認可,為此全社會還必須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黨的十七大報告已經明確指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的社會氛圍。」當前,要加強對我國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強化這幾種觀念:法律至上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的觀念。只有當所有的公民都養成學法、守法、懂法並監督法律的實效的良好風氣;公務員真正樹立服務意識,不唯權,只唯法,時時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才會獲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強和完善法律體系建設,為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行政執法的各個基本環節或程序都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相應規定。當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加強立法的民主化建設,逐步完善專家論證制度;二要不僅要重視實體法的制定,而且更應該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強對立法的監督。
(五)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強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減少執法單位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各部門在制定各自規范性文件時,要認真執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地規定,不能超於自身職權制定規范性文件。對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政策的內容,要認真徵求對方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同時各執法部門之間還應進一步加強協調和溝通,增強信息交換意識,實現資源共享,減少沒有必要的浪費,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強執法監督,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權力沒有制約產生腐敗,執法沒有監督發生違規。要提高執法質量,全面系統地規范執法過程,就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加大約束力度,以保障權力的正確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進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實踐證明,近年來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執法質量考評,使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質量普遍有所提高,執法狀況不斷改善。對此,其它行政執法機關也可以積極借鑒或有一個新的創新,充分發揮考評機制對推動行政機關整體執法質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確處理好執法考評與其他考評的關系,防止多頭考評,防止加重基層負擔。要把考評結果作為衡量一個地方執法狀況和考核班子業績的基本標准,真正做到獎懲兌現。
2、進一步健全外部監督制度,強化外部監督。在加強對單位、個人考核的基礎上,強化外部監督,把執法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我們可以聘請行風監督員,公開舉報電話,設置舉報箱,接受群眾舉報投訴,邀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進行執法視察、進行質詢,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公開辦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眾報告執法情況等,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及時、准確地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取信於民。
3、落實監督職能,確保全方位監督不流於形式。結合執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優化監督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分工,使各項監督制度既自成一體,又相輔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職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制。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執法機關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要按照執法權與監督權相分離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內部案件審核、執法質量考評等各項執法監督制度。特別要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幹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堅持和完善行政執法重大事項的集體討論、決定程序、報告制度、質詢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與執法指導、規范執法、執法人員辭退有機結合起來,發揮追究執法過錯的警示效果,促使執法人員執法工作過程能自覺遵守各項制度。
5、加強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發揮信息技術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對執法過程和執法環節實行微機化程序監督,從技術手段上防止執法問題的發生。科技強隊伍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監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執法工作的效率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強法制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推行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是時代發展的大勢所趨,也是提高執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對整個執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撐作用,而信息化建設是實現行政執法機關跨越式發展的動力。我們應抓住時機,立足工作實際,積極探索運用計算機區域網服務執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設來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過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網路化、實時化信息的採集、數據分析、案件的審核把關和質量監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㈦ 中國執法完善嗎

差的太遠了!目前國家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就是執法不嚴!懲罰量化不夠。導致了這兩年各種小惡不嚴懲,社會風氣墮落!

㈧ 中國的怪現狀,相關執法部分不去查源頭,等到了消費者手就說這不行那不行,難道

在一個物慾橫流以金錢衡量地位的畸形社會還能怎麼樣。只能拼了命的去賺錢。

㈨ 我國法制建設現狀

中國法治的現狀與展望---演講人 江平- -

我今天講演的題目比較大一點,講的是中國法制建設的現狀與展望。我去年的演講提到非典、孫志剛案件等事件,以說明公權力在當時的情況下,應該得到怎樣的制約,包括公權力的責任機制、透明機制。一年過去了,現在看來,去年後半段發生的一些事情,特別是在徵收土地和城市房屋拆遷中所出現的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劇烈沖突在今年一年內有增無減。或者說2004年我們的法制進程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公權和私權的碰撞,我們所能夠預見到的是這一個現象在明年可能還會繼續下去。至於這種碰撞是會更激烈一些還是更緩和一些,恐怕還取決於我們如何處理公權和私權這一對非常重要的矛盾。

一旦公權和私權發生矛盾,私權碰到強大的公權的干預和碰撞,私權怎樣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國今天面臨的很現實的問題。更何況我們從法律的任何一個角度來說,法律的一個重要的理念都是要維護弱勢的階層。有的人過分地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無序,而把國家干預看成是有序的,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的,因為每一個人的私權考慮的是個人利益,而對國家的整體利益可能不是很了解。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用公權來解決私權的無序狀態,但同時也要看到無序包含著有序,有序裡面暗含著無序。市場雖然看起來是私權橫行的天下,私權看起來是無序,但是私權的行使終究還有一個市場規律的制約。如果過分迷信公權,那麼公權裡面也可能包含著無序,因為公權的行使包括決策者的個人意志;或者說沒有一個程序規范的公權的行使可能造成無序,地方保護主義也可能造成無序;如果再加上尋租這種現象就更有可能造成公權力行使裡面的無序,所以如何解決好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矛盾和沖突非常重要。

最近中央財經大學舉辦了一個關於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討論會,當時也是請了吳敬璉教授和我作為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分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我表述了三個觀點,第一個問題是在公權和私權發生沖突的時候應該首先認識到私權是基礎,私權甚至是目的。應該說只要是私權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就應該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我想這個前提應該是私權本身是合法取得的。現在有的時候一紙批文或一個文件往往可以把某個市場經濟主體合法取得的一切權利都給剝奪了。如果私權利這樣被公權力隨意地剝奪,那麼就很難說有市場經濟的法制可言。

剛剛頒布的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是這樣說的:政府的審批許可權應該做到如果能夠由市場主體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解決的,盡量由自己解決,國家不幹預;如果私人不能夠很好解決的,盡量由社會力量來解決;只有當當事人自己的力量不能解決、社會力量不能解決的時候國家才實行審批,國家才實行許可制度。但在實踐中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把這個順序倒過來了,政府調控手段是第一位的,政府調控不行才使私人手段。而我們國家社會調控的力量往往又很薄弱。

第二個問題是各國的市場經濟法制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只有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才能對私權利進行限制和剝奪。私權既然是合法取得的,沒有違法行為怎麼能夠隨便去限制和剝奪呢?我們的《立法法》里明確規定如果要剝奪非國有財產,進行徵收,只能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當然現在法律不完善,但至少在現有的法律里有一條是明確的,那就是只有社會利益需要的時候才可以限制私權。而法律上界定社會利益是非常難的。我們現在正在制定物權法,明年三月要在全國人大討論。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在討論這一條時,很多人建議把社會利益的條目羅列成條文,但是立法者動筆的時候又非常困難。什麼叫做公共利益需要?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有一個更加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使私權利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

第三個問題現在看起來也非常重要,公權在實行國家的宏觀調控及具體行政干預的時候,必須要納入到程序化的軌道,法治化某種意義上就是程序化,有了程序就有了法治的概念。沒有程序,完全按個人的批示,僅僅按照領導人的決策,並不是公權力正常的行使渠道。我們國家法律法規已有了很大的完善,但還缺少一個行政程序法,規定做出哪種行政決策必須有一個什麼樣的程序,是一個人來決定還是一個委員會來決定。沒有程序化,決定就有可能變得情緒化,這是違反法治原則的。同時我們也要對私權利的救濟手段作出規定,當私權利被公權力侵犯的時候,只有具體行政行為可訴至法院的行政庭,按行政訴訟法處理。但是現在大多數行政行為都是抽象行政行為,都是一般性的規范,而在私權受到侵犯的時候,缺乏有關司法審查制度的保障。所以現在很多學者提出希望在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時候把現在對於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范圍擴展到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訴訟,這樣才能夠使得私權利的保障落到實處。再深一步,如果對權利的侵害違反了憲法,能否有憲法審查和憲法保障制度在中國就更是一個空白點,也需要補充的制度。去年在憲法討論的時候,就有很多人呼籲盡快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中國法制的問題及其完善

上面我主要是就公權和私權沖突的角度來講,下面就中國法制如何完善和現在存在的問題簡單談一點自己的看法。提出法制建設25年來,我們也發現一個問題,就像錢穎一教授和吳敬璉教授說的,有好的市場經濟和壞的市場經濟的區分,法律也有好與壞,或者說我們今天也要承認有善法和惡法。

2003年12月份上海法律經濟研究所召開年會的時候,吳敬璉教授在致開幕詞的時候說了一番語重心長的話:我們搞經濟學的人,搞市場經濟的人,在改革開放初期有一個天真的想法,似乎有了市場經濟一切問題都解決了。但是20幾年以後我們看到市場經濟也有好有壞。我在閉幕式上做了一個回應:我們搞法律的人在 78、79年也有一個天真的想法,過去是法律虛無主義,後來認為只要有了法律我們就走上了法治建國的軌道。25年過去了,我們發現法律本身也有好有壞。但是我們尚缺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的觀念。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今天要承認法律有好有壞。比如說低價徵用農民土地的法規難道能說是一個好的法規嗎?當然對於善和惡有的是從權利限制來看,有的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們的公司法10年來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裡面已經有很多條文落後了,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所以今天修改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修改其中惡的部分,讓它逐漸變善。很遺憾的是我們國家現在法律的修改不夠及時,尤其是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有些法律在制定的時候就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時是制定當時是合理的,過了一定時間它已經變得不合理,這樣的規則如何能夠及時的改變?我們必須要承認法律現在有的已經落後於經濟的發展,落後於改革,有的實際上已經是老百姓不滿意的法律了。

第二個問題我想談談法律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中國的法律進程既包含著自上而下推動,也包含了自下而上的推動。憲法修改,包括市場經濟法律的完善,沒有上層的決策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誰也不能忽略,在中國要想推動法制建設最後的決策權還是在高層。中國的有些法律建設是由下層推動的,比如去年的農民土地補償問題、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很多都是法律工作者和媒體不斷地呼籲才得以更好的使法律制度完善。所以法制建設離不開輿論的呼籲,離不開每個具體事件中自下而上的推動。

第三個我們也應該看到,在中國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立法和執法的鴻溝。立法和執法有鴻溝可以想像,有的人問我為什麼法律規定得不到貫徹實施?我說如果法律都能夠那麼容易地得到實施,那還要法律工作者干什麼?甚至法律也都不必規定了。我們要承認能夠完全做到法律規定是很難的。法律是要靠人去實施的,中國有幾千年的人治傳統,執行的人本身的非法治的行為非法治的理念都會造成法律執行中的變形。我們國家頒布了十年依法行政綱要,這是劃時代的東西,如果公權力能夠按照依法行政的十年綱要來貫徹實施,應該說我們國家政府的權力會得到很大的改變。在中國法制健全的過程中不僅要解決好政府的職能轉變,也需要執政黨的領導作用的完善,使法制健完的過程能夠更好的在法治理念和軌道上來進行。如果不解決好這個問題,中國的法制仍然會碰到很多障礙。

第四個問題,如果我們回顧從1978年到現在26年的中國法制建設,我們也可以看到進步是巨大的。回過頭來看當時既沒有什麼法律可以遵循,也沒有這樣一套法治的機制,更不用說在憲法裡面提出依法治國。這26年走的不是一條筆直的道路,我們甚至可以說進兩步退一步,有時候進三步退一步,個別時候進一步退兩步。我想這也符合我中國建設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市場經濟建設不是一帆風順,法治進程也不是一帆風順。就像承認法律也有善法和惡法一樣,我們也要承認法制建設的進程有時前進有時後退。但是我們要看看哪些地方進步哪些地方退步,在司法獨立領域或其他領域裡面我們是進展了還是退步了呢?一、中國的法制建設是曲折的,二、中國的法制建設往往是有進有退。但是從歷史的長河來看,這26年的法制建設雖然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曲折歷程,但是我們的進展還是非常大的。我們也相信未來的法制建設的進程跟今

㈩ 請問中國的司法現狀,大家覺得中國司法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什麼

說到如今司法現狀復,我的心中有一種制痛,
如果法律成為交易,老百姓還談何公正?
做到司法公平公正,這關繫到國計民生,
只有百姓安居樂業,才有社會和諧穩定。
如果法律失去力量,一切希望都會落空,
而法律的這種力量,就來自於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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