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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行政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31 04:21:26

❶ 我的戶口上有一條狗,但不是自己的,我現在想自己養狗,該怎麼辦我在北京

北京能養狗?(現在可是奧運時期)給我點分把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頒布時間:2003-09-05 實施時間:2003-10-1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於2003年9月5日通過,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禁止遛犬。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准,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內的收費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將犬送交犬類留檢所,並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並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養犬人因違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塗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或 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理養犬變更登記的或者丟失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區遛犬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二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同時廢止。

❷ 請問外國人在北京養狗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規定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禁止遛犬。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准,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朧杖〉諞荒旯芾矸

❸ 河長制的作用機理和限制條件是什麼

1、加強水資源保護落實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強化地方各級政府責任,嚴格考核評估和監督。

2、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依法劃定河湖管理范圍。落實規劃岸線分區管理要求,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

3、加強水污染防治

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標和任務,統籌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機制和考核體系。

4、加強水環境治理

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

5、加強水生態修復

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佔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

6、加強執法監管

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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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

中國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長製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2、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察。

3、強化考核問責

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

4、加強社會監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台,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河長制

❹ 有沒有什麼法律或者法規規定小區內養雞的處理或者限制什麼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地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都有相關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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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報道:

小區養雞擾民,三種辦法解決

本報2012年7月9日B3版刊登《雖是小問題,卻是頭疼事小區養雞擾民,沒人能管嗎?》稿件後,在讀者中引起較大反響,本報熱線電話鈴聲不斷,連日來又接到來自貴都花園、鴛鴦小區、新工房、大北庄、金星、八畝塘等許多市民的投訴電話。市民普遍認為城區內不應該養雞,市容部門應該加大監管力度。

記者采訪了馬鞍山市市容局的市容環衛管理科。該科一位負責人介紹說:《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

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城市市區內限制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遇到小區居民違反條例養雞的情況,可以通過這些辦法去解決:一是小區物業介入。如果是在小區公共區域養雞,物業是有權處理的。二是社區調解。社區有責任和義務對鄰里糾紛進行調解。

但是,社區畢竟沒有具體的執法權,如果遇到確實調解不了的,可以反映到有執法權的城管大隊。三是城管大隊強制執法。可以先通過社區調解,物業配合,城管警示後再採取強制措施,這樣可以避免矛盾激化。

❺ 樓房裡養狗歸那裡管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規定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禁止遛犬。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准,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 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 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 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的收費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 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將犬送交犬類留檢所,並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並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養犬人因違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塗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或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理養犬變更登記的或者丟失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區遛犬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二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公害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同時廢止。

如果說你家樓上的狗不在限養范圍內又符合規定就沒轍了

舉報非法養犬獲警方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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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6:55 北京晚報

本報訊今天上午9時,在市公安局舉辦的養犬行為培訓班上,市民劉先生(化名)成為自今年3月3日北京警方推出舉報違規養犬獎勵制度以來獲獎的第一人。公安機關在查證屬實後,對違反養犬人予以行政處罰,並根據獎勵制度,獎給了劉先生100元的電話卡。

今年3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全市公布了養犬舉報電話及獎勵制度。廣大市民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各類違法養犬行為,截至5月19日,全市共處罰71起,行政拘留2人。劉先生 說,自己住在朝陽區某小區,經常在小區里看到一些養犬的不文明行為。「尤其是一名鄰居養的一條大狼狗,出入小區、電梯時,一些老人兒童都覺得害怕。」劉先生查閱了北京市的養犬規定,發現這只狼狗不符合養犬規定,隨後就撥打了公安部門公布的養犬舉報電話。「我覺得這是每一名市民都應該做的。應該讓養犬人和不養犬人都獲得一個安靜和諧的生活環境。」

本人也養狗,但提倡文明養犬

❻ 農民的土地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買賣農民土地,這是違法行為。但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可以將該土地進行轉讓取得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還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6)養殖行政執法擴展閱讀:

遏制土地違法轉讓現象亟待嚴肅追責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但是,在一些地方,村幹部私自非法賣地情況比較嚴重。

江西省橫峰縣公安局破獲的系列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中,多名涉案村幹部不僅擅自出賣村小組集體土地,還侵吞賣地款,主動索賄。

甚至還不知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援引辦案民警的話說,涉案村幹部「起初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和索賄的行為涉嫌違法」。

此外,據報道,福建省閩侯縣某村委會未經有關機關批准,擅自佔用該村耕地32.17畝進行填土平整。

然後將上述32.17畝土地中的28畝土地使用權,分別以每平方米20元、200元、500元的價格賣給該村58戶村民用於房屋建設,並以暫收土地補償款、厝地款的名義開具收款票據。

非法交易款額達3373800元。閩侯縣國土資源局介入調查,認為該村委會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並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縣公安局,縣公安局已經立案偵查。

村幹部違法賣地、非法佔地的情況,已經引起地方有關部門的重視。

比如,鄧州市穰東鎮人民政府2015年4月24日發布的《關於嚴格落實村組幹部打擊非法佔地建設和信訪工作責任制的通知》中說,按照『守土有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要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把非法佔地違規建設行為和信訪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上述通知內容在鄧州市政府的官方網站上被公開。

該通知指出,村組幹部存在有非法佔地違規建設行為的,實行「三停一立案」即:先停止職務、停止崗位工作、停發工資,再做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一律由執法執紀部門立案查處。

鄧州市穰東鎮人民政府下發通知打擊村組幹部非法佔地的力度不可謂不大,然而穰東鎮人民政府自己卻被指涉嫌違法賣地。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吳子君認為,根據這一規定,鄉(鎮)政府無權出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遏制土地違法轉讓現象亟待嚴肅追責

❼ 火山小視頻別人看不見我發的視頻自己能看見是被屏蔽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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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火山小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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