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行為
A.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態: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1)行政強制行為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並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B.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C. 什麼是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政強製法草案第三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後,行政強制的相關問題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行政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向對方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3)行政強制行為擴展閱讀:
論證評估
設定行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實施評估,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指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D. 行政強製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什麼和什麼
行政強製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E. 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行為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方面:
一是對人身的強制。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醫療衛生等專行政機關。在緊急屬狀態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強制、約束、收容、勞動教養、強制遣送、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和強制治療,扣留、強制帶離現場。
二是對財產的強制,包括:凍結、扣押、查封等。
三是對場所的強制,包括:強制隔離、查封。
F. 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的概念】是指行政機關或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取法定的強制方式,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或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採取法定的強制方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或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法定的強制方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或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特徵】①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依法具有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制止違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的狀態的發生或擴展;③行政強制措施一般具有暫時性,是在特定情形下實施的;④行政強制措施是具有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取法定的強制方式,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的主要特徵】①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②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③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決定為直接根據;④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
【行政強制的原則】是指適用於所有的行政強制活動,對行政強制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准則。由於行政強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必須充分考慮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行政強制的原則包括:法定原則、適當原則、救濟原則等。
【不得濫用原則】是指行政強制的實施不得濫用。它要求:①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實施非行政強制措施達不到行政管理目的時,行政機關才可依法實施;②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實施行政強制應嚴格依法進行,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的方式】是指行政強制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依法採取的強制手段和措施。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方式和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是指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幾類:①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②對存款的凍結;③對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非法財物的查封;④對財物的扣押;⑤進入或者處置土地、建築物、住宅;⑥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⑦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是指具體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幾類:①排除妨礙、強制拆除、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②按日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一次或者數次加處一定數額罰款的執行罰;③劃撥存款;④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⑤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的設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強制的設定,可以分為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和對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還可以分為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由法律設定。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形式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指有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或組織。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有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條件】是指有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具備的條件。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在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滅失、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緊急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除以上情形外,行政機關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指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步驟和過程。依照執行機關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可以分為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限於公安、海關、稅務等少數幾個行政機關,大部分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許多強制執行案件是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間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執行與直接強制執行相對應,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指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兩種形式。
【代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排除妨礙、強制拆除、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為履行。代履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一是代履行的義務是作為義務,可以請他人代為履行;二是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法定義務;三是需先有合法的處理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四是代履行應遵循法定的程序。代履行的費用由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承擔。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有執行權的機關通過使不履行義務的法定義務人承擔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又不能實施代履行的,可以依次或數次加處一定數額的罰款,直至當事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按日加收罰款或一定比例的滯納金。罰款或滯納金的標准應告知當事人。
【直接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指法定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法定義務或無法對其採取間接強制執行措施的,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通過直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直接強制執行可以採取劃撥存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等措施。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期限內履行行政決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執行裁定或不予執行的裁定。
G. 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廣東胡律師: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人身的強制。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強制、約束、收容、勞動教養、強制遣送、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治療,扣留、強制帶離現場。
二是對財產的強制。指行政主體針對負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財產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許可等。
H.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