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不配合警察執法

不配合警察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30 23:46:14

1. 當警察執法過程中遇到不配合的情況以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警察要怎麼做

遇到不配合的情況先耐心依法勸告,並曉以厲害,如仍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則應堅決依法強力執行,並要在原來的罪名上再加上妨礙公務罪

2. 犯罪嫌疑人不配合警察執勤要怎麼處理

加多一條妨礙公務執法。。。。罪加一等

3. 不配合公安協助調查會不會妨礙公務

不會。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不配合警察執法擴展閱讀

妨害公務罪量刑標准

1、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4、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的,可減少基準刑10%一20%。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配合警察是什麼罪

也沒有什麼罪,看行為和後果。

5. 女子不配合民警工作並且對民警進行辱罵,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民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以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他們保護了我們日常生活的安全,所以說對於我們來說他們也是我們身邊的衛士。在日常生活當中肯定也有一些不配合民警工作的情況發生,這一些事情肯定是對於執法的妨礙,所以說會受到處罰。在熱點上就有女子不配合民警工作並且對民警進行辱罵這一件事情,網友們對於這一件事情都比較關注,同時表達了自己的一系列看法。對於女子不配合民警工作並對民警進行辱罵這件事情來說,將會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6. 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分析:

1、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路面等場所,公安民警現場檢查居民身份證,被檢查人拒絕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2、在高速收費卡口拒不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

此時交通警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當場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若行為人有辱罵或暴力、威脅等行為的,可依法現場制服後,傳喚至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3、發現可疑人員,需對其人身、車輛進行檢查,行為人拒不配合的。

此時可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視情使用警棍、催淚噴霧器及武器等予以現場制服後將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6)不配合警察執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7. 警察執行盤查的時候嫌疑人不配合可以怎麼處理

治安拘留,警察在執勤盤查過程中,嫌疑人必須予以配合。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7)不配合警察執法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警察在下列情況可以要求出示身份證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8. 不配合警察檢查 警察應怎樣做

對警察故意刁難,可以到公安分、縣局的信訪、紀檢、督察部門反映、投內訴、控告,容也可以到政府的監察部門,黨的紀檢部門反映、投訴、控告。
警察不可以隨便到工作地方查身份證,要有依法執行職務這個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9. 當事人如不配合執法應採取什麼措施

執行機關的執法行為必須有執法依據,也就是有法律支持。無論是何種執法都有法律依據(權源),在法律依據中一般都規定的法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采權相應的法律措施,包括強制措施。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