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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事項

發布時間: 2020-12-30 21:12:47

行政許可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義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義有:

第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促進行政機關管理理念的更新。行政許可法所確立的原則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對行政機關產生的深遠影響,首先是觀念的沖擊和更新,觀念的更新將促使行政機關樹立現代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來自法律的授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是對相對人的「恩賜」,而是對申請人行使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一種核實和認可。行使行政權要權責統一,不能只要權力,不負責任,不受監督違法行政要承擔法律責任。行使行政權既要遵守法律的實體規定,又要遵守法定程序,忽視法定程序,就難以保證實體的公正,也是一種違法。這些行政管理理念的確立,對於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行政權的正確行使將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許可作為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長期以來,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存在著許可事項過多、過濫問題。在某些領域,一講管理就要審批,審批就要發證、年檢,行政機關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的事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行政許可法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規定了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繫上,確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關繫上,確立了市場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繫上,確立了社會自律優先的原則。這些制度和原則對防止公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有力地推進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運作的基本准則。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和不予行政許可、權責脫鉤、監督不力以及忽視、剝奪公民對行政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行政權的行使必須與責任相統一,向社會公開行政管理的主體、依據、內容、過程及結果,規定了行政許可聽取意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聽證制度和舉報投訴制度等。這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並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

第四,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行政管理分為事先、事中和事後。行政審批是事前管理,還有事中和事後的管理。過去行政機關往往只重視事前管理,而忽視事中、事後管理,管理方式陳舊落後,管理成效差,群眾有意見。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行政機關要將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後嚴格監管、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充分利用間接管理手段、動態管理機制和事後監督檢查,加強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同時,許可法規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制度和程序,以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制度,對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作風有著重要的作用。第

五,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行政許可法規定必須事前公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申請人可以不到現場,而通過信函、郵件提出申請,以及對某些許可事項採取招標、拍賣、統一考試、實地檢測等方式作出決定,這就極大地增加了許可的透明度,減少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私下接觸,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暗箱操作、濫用權力、權錢交易等現象的發生。

②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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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

(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

(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行政賠償。

③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和聯系

1、概念不同

(1)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

(1)行政許可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行政確認是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3、兩者的內容不同。

(1)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2)行政確認行為則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則需要取決於確認時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或者事實狀態。

4、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1)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會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也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

5、兩者的方式不同。

(1)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

(3)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事項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相關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④ 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區別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

⑤ 什麼是行政許可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專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某種屬特定活動的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⑥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核准之間的關系與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3、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

⑦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⑧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針對一般設禁而產生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內經相對人申請,行政容主體對相對人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對人,通過頒發執照或許可證的方式,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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