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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警察又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30 20:18:53

① 警察記大過就辭退嗎

警察記大復過不是辭退。

警察是公務制員,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公安部、監察部、人社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對警察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警察記大過是次於降級,高於記過的行政處分,開除是最嚴重的處分。記大過的不是開除(辭退)。

《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安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② 對被辭退人員,幾年內不得在錄用為人民警察 不知道的請不要亂答 謝謝!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八條規定:對被辭退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國家安全機關的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勞教監獄系統的人民警察參照執行。

③ 警察被辭退有什麼影響

除犯錯誤職抄工作種嚴厲行政處形式適用於嚴重違亂紀職工主要包括幾種情況:(1)判刑並入獄服刑;(2)二勞教注銷城市戶口;(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4)嚴重犯《用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除處處理限:證實職工犯錯誤起5月內審批完畢除名由用單位提與理由曠工職工終止勞關系種行政處理式屬於行政處指職工理由曠工超定期間單位依職工名冊除掉其姓名除名條件:(1)職工經曠工沒理由;(2)經批評教育效;(3)達規定曠工數即連續曠工間超15或者1內累計曠工間超30計算連續曠工間曠工期間節假、休息數扣除計算累計曠工間應按自度進行計算除名沒處理限規定辭退兩種情況違紀辭退二辭退違紀辭退我目前般指用單位嚴重違反勞紀律或犯嚴重錯誤夠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仍效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終止勞關系制度辭退行政處種行政處理沒處理限規定違紀辭退條件:(1)職工犯規定違紀或錯誤行;(2)經教育或行政處仍效;(3)尚夠除或除名條件辭退指用單位根據產經營狀況富餘職工情況按照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關系種行例按照《勞》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合同情形屬於辭退職工情況

④ 摔婦女小孩的辭退警察又執勤被認出來。視頻

請問此女是毒犯?還是黑社會帶有暴力傾向的犯罪分子?警察需要內制服?說她襲警可能嗎?既容是沒抱小孩,一個女人能襲擊一個經過專業訓練過的警察嗎?打女人,正常男人都不會去做的事,請看我們的警察,摔跤的動作何等專業,何等到位?假若是制服逃犯,罪大惡極的犯罪子我為警察點贊,但對待一個手抱兒童的婦女我只能呵呵了,就為那點罰單至於大動干戈嗎?假如,這婦女放一邊不說,假如這個童被摔傷殘,甚至死亡,這位警察是不是成正當防衛了?或是防衛過當?不了了之了?

⑤ 警察被辭退後可以轉到其他部門繼續做公務員嗎

tigerwoods328為你解答:警察被辭退後不可以直接轉到其他部門繼續做公務員,只能重新考公務員內了。根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辭退不屬於對公務員的懲處情形之一。《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也就是說辭退是本人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而並非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希望能幫到你!

⑥ 警察辭職辭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
第一條為了提高人民警察隊伍的素質和戰鬥力,完善公安機關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在公安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解除其與公安機關任用關系的一項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四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後仍不改正的,或者經培訓試用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作風散漫,紀律鬆弛,經常遲到早退或者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的;
(二)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
(三)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群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經常酗酒的;
(五)私自將警械、警服、警銜標志轉借、贈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規定著裝,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莊的;
(七)對遇有危難情形的群眾拒絕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業務素質低,不適應公安工作的。
第五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違法實施處罰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個人、組織的;
(六)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或者給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
(七)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八)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
(九)不執行公務中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
(十)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十二)誣告他人,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敗壞,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者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第七條辭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凡批准辭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人員,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凡不予批準的,應當將辭退建議和《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被辭人員,五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九條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第十條被辭退人員,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領取辭退費。
第十一條被辭退人員對辭退決定不服,可以按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受理復核和申訴的機關,發現辭退決定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被辭退人員應當在接到《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或者接到維持原辭退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復核(申訴)決定通知書》的十五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退手續,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辭退手續和拒絕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被辭退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支、警械、警用標志、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條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挾嫌報復、姑息遷就、說情庇護等違反規定,干擾辭退工作正常進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幹警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⑦ 人民警察有哪些情形,可予以辭退

根據我國公安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的通知第三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四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後仍不改正的,或者經培訓試用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作風散漫,紀律鬆弛,經常遲到早退或者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的;

(二)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

(三)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群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經常酗酒的;

(五)私自將警械、警服、警銜標志轉借、贈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規定著裝,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莊的;

(七)對遇有危難情形的群眾拒絕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業務素質低,不適應公安工作的。

(7)辭退警察又執法擴展閱讀:

辭退的法律後果

1、職務關系的消失與警察身份的喪失。公安民警被辭退後,不再負有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項權利,無須履行警察義務。

2、被辭退後的待遇。被辭退人員,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領取辭退費。

3、被辭退後的其他相關事宜。

(1)對被辭退人員,五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2)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3)被辭退人員在接到《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或者接到維持原辭退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復核(申訴)決定通知書》的十五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退手續,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辭退手續和拒絕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4)被辭退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支、警械、警用標志、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

(6)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 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⑧ 哪能找到關於公安機關辭退人民警察的規定

《關於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幹警的規定(試行)》已經在1996年8月15日廢止,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取代。

公安部、人事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
公發[1996]15號
第一條為了提高人民警察隊伍的素質和戰鬥力,完善公安機關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在公安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解除其與公安機關任用關系的一項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四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後仍不改正的,或者經培訓試用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作風散漫,紀律鬆弛,經常遲到早退或者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的;
(二)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
(三)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群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經常酗酒的;
(五)私自將警械、警服、警銜標志轉借、贈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規定著裝,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莊的;
(七)對遇有危難情形的群眾拒絕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業務素質低,不適應公安工作的。
第五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違法實施處罰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個人、組織的;
(六)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或者給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
(七)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八)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
(九)在執行公務中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
(十)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十二)誣告他人,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敗壞,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者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第七條辭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見附件一),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凡批准辭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見附件二)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人員,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凡不予批準的,應當將辭退建議和《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被辭退人員,五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九條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第十條被辭退人員,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領取辭退費。
第十一條被辭退人員對辭退決定不服,可以按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受理復核和申訴的機關,發現辭退決定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被辭退人員應當在接到《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見附件三)或者接到維持原辭退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復核(申訴)決定通知書》的十五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退手續,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辭退手續和拒絕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被辭退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支、警械、警用標志、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條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挾嫌報復、姑息遷就、說情庇護等違反規定,干擾辭退工作正常進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幹警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⑨ 違反五條禁令,警察身份被辭退後,是否還保有公務員身份

你已經被辭退了,就意味著你離開公職崗位,肯定不會保留你的公務員身份的!辭退的意思就是單位不要你了,你想保留公務員身份也沒有可以予以保留的行政單位呀!
一、公務員身份含義
公務員是因工作崗位或職位才有了公務員的身份,你連工作和職位崗位都沒了,怎麼可能還給你保留公務員身份?就此而言,你的公務員身份已經不存在了。

二、辭退與開除
沒有開除並不意味著仍然保留你的公務員身份。辭退一般針對那些不能勝任這項工作的情況,比如說你酗酒,愛喝酒並沒有錯誤,但考慮到你會影響到工作,只能說你不在勝任這項工作,這是就將你辭退,你依然享受失業保險,而開除往往針對的都是那些違紀違法人員。

三、國家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請注意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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