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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30 20:14:23

㈠ 政策法律規定是否作為證據出示

不是證據。法律法規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

行政法律規范有哪些

行政法律體系包含的法律規范有不少,凡是規范和約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都屬於行政法律法規,無法一一列出。
下面只列舉部分:
行政法律:
行政訴訟法
行政強製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監察
行政法規: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㈢ 食品葯品監管行政法律法規有哪些

食品葯品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如下(共22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2015-04-24)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2014-03-07)

《戒毒條例》(國務院令第597號) (2011-0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主席令第16號) (2011-03-0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 (2011-03-09)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2009-07-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2009-02-28)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2008-10-09)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2008-05-25)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2007-07-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 (2007-05-29)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2005-08-03)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2004-0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2002-08-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號) (2001-02-28)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2000-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71號) (1993-02-22)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2)

《中葯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06號) (1992-10-14)

《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1989-01-13
《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1988-12-27)

《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1987-10-30)

㈣ 黨在幾層的政治法律法規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四條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

第二章黨組織的設置

第五條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

第八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

第九條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條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第四章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三條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健全黨內生活制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黨內監督

第十六條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十七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做好乾部工作。

(七)能否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並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揭露和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條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形勢和任務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

第二十二條思想政治工作要聯系實際,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區別不同對象,採取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黨員行政領導幹部要重視並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2%;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奉獻精神。

第二十五條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培訓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

第二十六條本著有利於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八章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部門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工作議程,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成員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條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㈤ 行政法律規范分為哪些種類其效力規則是什麼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從效力上來說,憲法高於法律,高於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㈥ 屬於行政法律規范的文件有哪些

行政法律規范,是指由各種國家機關所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有關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立法主體的不同,行政法律規范的基本內容構成如下:

1.憲法

2.法律

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相關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政府組織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些法律則不僅包括行政法律規范,還包括其他部門法規范,如《人民警察法》中有關人民警察職務犯罪和有關這種犯罪管轄的規范就分別屬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范疇。當然,在主要是屬於其他部門法規范的一些法律中,也有可能包含有行政法律規范,如《婚姻法》中有關結婚登記的規范,就屬於行政法律規范。

3.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

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而行政規章則指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制定的法律規范。

4.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有這些地方性立法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涉及地方性行政權力及其運行方面的規范,屬於行政法律規范的范疇。

5.法律解釋與國際條約

法律解釋通常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行政解釋等幾種,也是行政法律規范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此外,一國政府所簽訂、加入或承認的國際條約,其中許多涉及國家行政權力及其運行,如各種關稅管理協定、有關行政管轄權以及行政公共關系的國際公約等,這些在該國國境之內同樣具有法律規范功能,因而也成為一國行政法律規范的組成部分。

㈦ 民政法律法規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13、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批准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㈧ 財政法律法規有哪些

多了去了:預算管理方面的、國庫管理、社會保障、農林水財務管理、經濟建設財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非稅收入管理、教科文財務、行政政法財務、政府采購管理、債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扶貧資金管理、財政監督等等。

㈨ 行政法律有哪些

最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回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中華答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還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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