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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現狀

發布時間: 2020-12-30 19:20:57

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對策提綱怎麼寫

格式之類的,

❷ 行政執法與綜合執法有何區別

行政執法 這是個常用的模糊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其含義。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具體的執法、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 行政執法,就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徵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繫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於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許可權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❸ 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出路論文

新中國成立60年以來,行政機關在維護政府工作職能的正常運轉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相應政策執行和落實落實者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對行政執法單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教育力度的加強,人民的文化知識水平不斷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逐漸增強,這也使行政執法單位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面臨新的挑戰。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執法工作水平,規范執法行為,國務院於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全體行政執法機關按照《綱要》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程。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各行政執法機關積極探索行政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不斷創新行政執法質量評比評查方式,相繼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我國行政執法工作現狀
(一)我國行政執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資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執法理應納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疇,中國的行政成本很高,國家行政學院杜剛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國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國家」,運動式、應付式、封殺式等形式主義行政執法現象嚴重。但應該看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政府已經將許多本應由社會管理的事務「還政於民」,《行政許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國政府在此方面的堅強決心,但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距離建成真正的「服務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標,政府還有許多艱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違法行政現象時有發生
當前,我國在行政執法領域中的問題十分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時有發生。
(三)行政執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當前,我國雖然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在法律體系內部仍舊存在許多矛盾和沖突。雖然我國出台了《立法法》,但由於行政活動的復雜性以及部門、地方利益的差異,各種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被廣泛使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經常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兩個執法部門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決定屢見不鮮。
(四)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不高
我國目前行政執法單位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不是相應法律專業學校畢業,絕大部分執法人員是半路出家,對工作中需要具備的相應法律知識還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執法工作後,部分工作人員又沒有系統、全面地接受相應的崗位技能培訓,相關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夠全、不夠細,從而造成執法水平不夠高。
二、行政執法工作問題形成原因:
1、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執法難度居高不下。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同時,為了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文化的需求,不斷加強和推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文化建設。通過六十年來的不斷努力,人民群眾文化知識得到了豐富和加強。加上近些年國家法律知識的不斷宣傳和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廣大人民群眾遵紀守法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從現在的執法工程中我們還是不難發現,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還是遇到相當大的阻力,行政相對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時有發生,之一方面是由於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得當,存在野蠻執法,從而進一步激化矛盾,影響執法工作的進行;另一方面這也說明個別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簡單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的執法。這些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到行政機關公信力和執行力,阻礙了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增加了執法工作難度。
2、領導認識不到位,對案件核審、評查工作重視不夠;法制工作離開了領導的支持就根本無法開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部分辦案機構負責人從本單位的角度出發,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雖口口聲聲說著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實際工作中,卻認為案件的核審、評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幾項實質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這項工作不過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屬於「務虛」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審、評查工作做好了,其實就是對他最大的負責。為什麼這樣說呢?如果承辦的案件一旦產生行政復議撤銷、變更或者訴訟失敗,不但會敗壞形象,還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到那時,豈不是成了「扁擔沒扎,兩頭打塌」。
3、辦案人員自身學習不夠,對依法行政認識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審、評查工作,總認為自己監管任務重,辦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進來。你法制人員不是這里有問題,就是那裡出差錯的「挑刺」,是在跟我過不去;另一方面,不嚴格要求自己,絕大多數幹部職工學習熱情缺失,甚至有人認為「學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錯越多」,乾脆就少學或不學,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這樣觀念的人不在少數,不及時更新知識,因此對法律規章的掌握也就不過細、一知半解,導致在辦案過程中無所適從,再不就是憑主觀好惡、憑想像辦案,造成違法違規辦案。
4、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這也是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眾多問題的重要原因。當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執法工作監督力度還亟待加強,各個行政執法單位在執法工作中不斷強調加強執法工作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在對本單位內部執法人員的監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強,甚至個別單位將監督工作還保留在口頭上,沒有實際開展。這樣就無形中使執法人員產生一種我代表國家執法,大家都要聽我的,我說咋辦就咋辦的心理。執法監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粗暴執法、野蠻執法;同時、執法監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執法隨意性增大,執法人員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在工作的勞動計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個樣,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還少的狀況,因為事幹得多,出錯的機率就越大,按照條條款款不扣這就扣那,極大地挫傷了積極性。
三、行政執法問題應對之策探討
(一)提高執法主體素質是行政執法機關提高執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礎
1、完善准入制度和執法人員辭退辦法。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統一考錄制度,從源頭上切實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素質,把嚴進口關;要制定或嚴格執行執法崗位調整辦法和切實可行的辭退辦法,對不適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對發生重大執法過錯的要按規定予以辭退,暢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執法人員培訓教育。行政執法人員違規執法有多種原因,但根本上還是素質和能力問題。解決好這個問題的主要做法,就是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我們可以根據不同部門的職責要求,分層次、有重點地研究和制定專門培訓、定期培訓制度,在培訓形式上,採取集中與分散、缺什麼、補什麼的方法,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針對執法人員難以做到熟悉和准確把握的不同類型案件,進行剖析研究,以增強執法人員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執法素質。
3、嚴格執法主體資格制,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行政執法機關也應順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統一、權威的執法資格考試制度,全面推行執法主體資格制,明確規定、嚴格執行只有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才能上崗執法。執法違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堅決取消資格,直至離崗學習再考取資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執法業績分析。採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對執法人員執法能力的考核,將之列為執法人員上崗任職的重要條件;對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業績進行科學地認定,綜合評估,納入執法人員評優定級的范疇,通過考核評估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執法能力。
(二)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
在端正執法思想上,我們要強化「四個意識」。一是民本意識。對人民群眾的感情問題影響著執法者的立場,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礎。我們要樹立「人力有限,民力無窮」的觀念,擺正自己位置,純潔執法目的,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時時想著群眾,心中裝著群眾,把人民滿意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人民公僕為人民」,不斷贏得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識。懂法是守法、執法的前提和基礎。作為維護公平與正義的執法機關和執法者,自己首先必須要懂法、守法。在執法過程中要深刻理解社會主義的法律取向,形成服從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觀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動自覺納入法律規范之下,時時、處處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要求。通過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活動,使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真正達到執法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務意識。當前,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把握好這個大局,融入這個大局,服從服務於這個大局,做發展先進生產力的促進者,做發展先進文化的守護神,做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捍衛者,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變成自己的自覺行動。四是大局意識。行政執法機關應切實增強大局意識,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執法工作置於大局當中來研究、來安排,研究怎麼發揮好職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場、站在大局的高度來部署、思考執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績。
(三)開展法制教育,不斷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制意識
許多專家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制教育還沒有擺脫普法水平。應該看到,現階段,還有許多人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解還停留在表象層面,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真正內涵理解還有待深入,對法律的本質依賴感還不夠強,法律的真正權威還沒得到國人的一致認可,為此全社會還必須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黨的十七大報告已經明確指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的社會氛圍。」當前,要加強對我國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強化這幾種觀念:法律至上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的觀念。只有當所有的公民都養成學法、守法、懂法並監督法律的實效的良好風氣;公務員真正樹立服務意識,不唯權,只唯法,時時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才會獲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強和完善法律體系建設,為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行政執法的各個基本環節或程序都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相應規定。當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加強立法的民主化建設,逐步完善專家論證制度;二要不僅要重視實體法的制定,而且更應該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強對立法的監督。
(五)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強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減少執法單位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各部門在制定各自規范性文件時,要認真執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地規定,不能超於自身職權制定規范性文件。對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政策的內容,要認真徵求對方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同時各執法部門之間還應進一步加強協調和溝通,增強信息交換意識,實現資源共享,減少沒有必要的浪費,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強執法監督,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權力沒有制約產生腐敗,執法沒有監督發生違規。要提高執法質量,全面系統地規范執法過程,就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加大約束力度,以保障權力的正確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進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實踐證明,近年來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執法質量考評,使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質量普遍有所提高,執法狀況不斷改善。對此,其它行政執法機關也可以積極借鑒或有一個新的創新,充分發揮考評機制對推動行政機關整體執法質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確處理好執法考評與其他考評的關系,防止多頭考評,防止加重基層負擔。要把考評結果作為衡量一個地方執法狀況和考核班子業績的基本標准,真正做到獎懲兌現。
2、進一步健全外部監督制度,強化外部監督。在加強對單位、個人考核的基礎上,強化外部監督,把執法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我們可以聘請行風監督員,公開舉報電話,設置舉報箱,接受群眾舉報投訴,邀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進行執法視察、進行質詢,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公開辦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眾報告執法情況等,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及時、准確地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取信於民。
3、落實監督職能,確保全方位監督不流於形式。結合執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優化監督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分工,使各項監督制度既自成一體,又相輔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職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制。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執法機關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要按照執法權與監督權相分離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內部案件審核、執法質量考評等各項執法監督制度。特別要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幹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堅持和完善行政執法重大事項的集體討論、決定程序、報告制度、質詢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與執法指導、規范執法、執法人員辭退有機結合起來,發揮追究執法過錯的警示效果,促使執法人員執法工作過程能自覺遵守各項制度。
5、加強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發揮信息技術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對執法過程和執法環節實行微機化程序監督,從技術手段上防止執法問題的發生。科技強隊伍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監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執法工作的效率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強法制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推行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是時代發展的大勢所趨,也是提高執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對整個執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撐作用,而信息化建設是實現行政執法機關跨越式發展的動力。我們應抓住時機,立足工作實際,積極探索運用計算機區域網服務執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設來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過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網路化、實時化信息的採集、數據分析、案件的審核把關和質量監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❹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的國內外研究情況綜述或主要支撐理論

關於行政執法.

內容提要: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是我國二十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從幾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標志。行政的「執法」性質和「依法」特徵是由國家實行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所決定的。「行政執法」在不同的場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義,但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要有法律根據,是執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執行長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規范、制約而不是任意所為。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我們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僅涉及執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執法體制、執法范圍、執法目標及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是整個執法機制的轉換。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行為、行政體制、行政執法機制

一、偉大的轉變:從「管理」到「執法」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行政等同於管理。我國古書中所謂「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國家政務管理 1。《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釋義有二:其一為「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其二謂「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 2。可見,無論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無論內外,均可謂之「行政」。在許多外國學者的著述和詞典、辭典中 3,通常也將行政與管理等同,如德國學者平納特在其所著《德國普通行政法》一書中說,「行政」一詞常用於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務管理」、「財產管理」等形式。這里提到的行政(作為行政法依歸的行政),乃是國家機器及其組織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蘇聯行政法學者更是不僅將行政等同於管理,而且將行政法定義為「管理法」 5。

行政雖然長期以來一直被人們視同於管理,或謂公共管理、國家管理。但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國家整個政務管理,是指管理整個國家事務,而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行政則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國家管理。西方許多傳統的行政法學家都曾這樣給行政下定義:所謂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類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職能(作用、活動、行為) 6。至於作為行政的國家職能(作用、活動、行為)的實質和內容,則可歸結為執行與管理。所謂執行,可包括執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決議、決定,等等。所謂管理,可包括組織、指揮、發布命令、禁令、實施許可、徵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者給予處罰、強制,等等。

執行並不等於執法。執法在執行中的比重決定行政的性質。古代的行政雖然可界定為國家整個政務管理,但這是就廣義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樣存在狹義的行政,狹義行政不包括宏觀決策,宏觀決策是作為最高統治者國王(皇帝)的行為,而狹義行政則是國王之下的官僚機構執行國王的命令、指示,下級官僚機構執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對國傢具體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古代社會雖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卻不可能存在完全無法律的國家),但是,數量無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沒有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專門立法機關(像我國這樣的東方國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機構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執行最高統治者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而不是執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點的執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響古代行政的整體性質。古代行政整體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在現代,國家事務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權或分工。從理論上說,行政作為執行和管理,其執行主要應該是執行法律,其管理主要應該是依法實施法律。當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還要執行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執行本級行政機關所作的決議、決定,執行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職能和任務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職能和任務,執法應該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從事實層面說,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執法在各國行政中所佔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樣的。有的國家執政者重視法治,在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是執法,其行政管理實質即是行政執法。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執政者輕視法律,他們習慣於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這些國家雖有立法機關之設,但多隻重其形式而並不寄希望它發揮多大作用。這些國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備的法律,既使有一些這樣那樣的法律,也並不準備真正使之付諸實施。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不是執法,而是執行領導人的命令、指示,執行執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實質是依領導人、執政者的隨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復無常的意志管理社會,管理相對人,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機關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設,但作為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很少立法,甚至很少開會,很少制定和發布決議、決定。從而行政的基本職能和任務不是執法,不是執行人民代表機關的決議、決定,而是執行黨的政策,執行政府的計劃,執行領導人的指示,執行上級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據主要是紅頭文件和行政長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行政各領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稅務、海關、貿易、商檢、環保、質監、計量、醫葯、衛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尚處於基本無法,甚至完全無法的狀態,此時的行政還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執法」(行政執法) 7盡管這個時期的行政管理與半個世紀或一個世紀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內容和范圍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性質上並沒有根本轉變。我國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即性質上的根本轉變)是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1984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在一次與新聞界人士的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我們國家要開始一個歷史性的轉變:「要從依靠政策辦事逐步過渡到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 8。此後,國家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的立法,明顯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規就達幾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涉及工商、稅務管理的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工商統一稅條例》、《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資源稅條例》、《鹽稅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等;

涉及外經、外貿管理的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

涉及醫葯、衛生管理的有:《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葯品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麻醉葯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精神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等;

涉及海關管理的有:《海關法》、《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等;

涉及農業、林業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管理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葯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

涉及土地、水、礦產資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涉及城建、環保管理的有:《城市規劃法》、《地名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等;

涉及交通、郵電管理的有:《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國家體育鍛煉標准施行辦法》等;

涉及國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徵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等。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我國進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僅部門行政法逐步趨於完善,而且開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即將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於部門行政法。首先,部門行政法只適用於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或領域,而行政基本法適用於所有或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如作為部門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適用於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領域,而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處罰法》則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工商、海關、稅務、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僅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所有行政行為。其次,部門行政法通常只為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基本法同時為整個行政法制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提供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即為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責任的追究,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部門行政法為行政從「管理」轉化為「執法」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條件,沒有部門行政法,執法即失去了前提:相應部門,相應行政領域沒有法,無法可執,則只能按政策辦事,按長官指示辦事,「管理」不可能轉化成「執法」;而行政基本法則為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啟動了對各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某部門行政法不健全、完善,敗訴,賠償的壓力就會促使該部門盡快去健全、完善該部門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類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導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門(如新聞、出版、結社等)可能還很不完善,但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為構成行政法體系的支柱的基幹法律,現在大多數也已制定出來了,並且由這些法律設計的制度(如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也已陸續開始運作。因此,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轉變,「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

❺ 行政執法是干什麼的

1.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權利的功能。

2.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拓展資料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❻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一)部門間權責不清,執法存在空檔。通過近幾年的改革,洋浦經濟開發區行政執法體制逐步理順,執法環境逐步好轉,但因職責交叉、界限不清、部門之間對同一執法對象執法環節銜接不夠,存在執法空檔現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瑪特超市對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擾民的投訴及2015年的墨爾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擾民的投訴,環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現象,暴露了權責界限不清、執法空檔的問題。

(二)各部門單打獨斗,難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時賦予衛生、食葯監、工商、質監等多個部門的監管職能,形成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由食安委統一協調的監管格局。但由於食品安全管理難度大、成本高,洋浦經濟開發區各部門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逐漸演變成了「誰都管」但「誰都難管」的尷尬局面。

(三)多頭重復執法,企業苦不堪言。前些年,因開發區部門間存在權責交叉的問題,出現了只要媒體曝光或社會出現輿論焦點的監管問題,或上級對某一領域的巡查時,行政執法部門就會出現一窩蜂上的執法檢查,有時一家企業在一天內會接二連三地應對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檢查,嚴重影響了區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執法不規范,存在運動式執法、選擇式執法等問題。由於行政執法涉及的面廣量大,開發區執法力量又比較薄弱,不能做到長期性、經常性執法,只能是問題比較突出了或領導重視、上級安排了再搞突擊執法,這樣就造成了違法者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只是撞到誰誰倒霉,讓群眾對行政執法產生誤解。行政執法還存在執法不嚴,標准不一,人情執法的問題,不能對違法者一視同仁,甚至還有部分執法人員違反執法程序,存在違法執法的問題,讓社會對政府公信力產生了質疑。

(五)部門間數據信息不能互聯互通。當前,開發區內各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是各自為政,沒有充分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島」,嚴重製約行政執法效能提升。如開發區工商局在年報抽查中發現某企業連續兩年未年報且企業注冊地址不真實、根據有關規定工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吊銷處理,但後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發現,該企業仍然在正常報稅,這就有違國務院提出的「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信用體系建設,究其原因就是信息平台沒有形成政府「一張網」。

有關行政法律、規章較為抽象,規范性和操作性差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普遍存在,徇私枉法、執法犯法等濫用權力的行為屢見不鮮;我們習慣於以部門文件來約束和監督權力運行,對官員的處罰經常是以黨紀政紀、行政處罰、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標准也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威懾性明顯不足。

(6)行政執法現狀擴展閱讀

①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②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③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❼ 當前行政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歸納總結,當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法律文書製作不規范
行政法律文書的製作,直接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並影響著行政案件的復查、檔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詢。
對法人依普通程序進行的行政處罰,目前,主要存在問題一是稱謂不規范,如將「法定代表人」稱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只列法人名稱,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稱。更有甚者,連法人的名稱也使用簡稱,沒有使用全稱,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書的規范要求。
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一是所列的被處罰人姓名與其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處罰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現用名。二是被處罰人的身份不明確,在處罰決定書中未列全基本情況,如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齡、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實體審查中又有著重要法律意義。而且,有相當比例的處罰決定文書製作上簡單、書寫上潦草,讓人無法正確辨認。
二、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大
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認定上的隨意性。如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對違法事實調查不全面,在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陳述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就直接認定其行為違法,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程序上的隨意性。如作出的罰款處罰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收繳,而是執法人員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給被處罰人開具法定的罰沒票據。三是自由裁量權使用上的隨意性。比如在最低罰款標准以下作出的罰款處罰無法律依據,以及在自由裁量權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罰」都屬於這類情況。四是行政處罰決定執行上的隨意性。如處罰決定送達後,沒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銷或者不再過問,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規之間的有機聯系和邏輯關系
我國法律日趨完善,法律與法律之間、諸多法律程序之間相互關聯,邏輯性強,是有機的整體。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立法法》,它們之間就有著緊密聯系;《行政處罰法》與《民事訴訟法》有重要的聯系;《農村土地承包法》與《繼承法》也有著重要關系。而實際上,許多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日益精細、成熟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多,甚至一無所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問題只查閱和研究與本職有關的法律法規,忽視了對公共法的學習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遇到了問題,不是兩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斷失誤、妄下裁決。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屢戰屢敗,究其原因,除了人為因素外,與執法人員的法律視野不開闊,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識有很大關系。目前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提高緩慢,也與此很有關系。
四、混用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是當前行政執法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了減少工作量,對應當使用普通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二是應當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簡化繁瑣法律手續的,卻適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濟、精神負擔,浪費了行政管理資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時看是簡易程序,但在處罰過程卻適用了聽證等程序。名為簡易程序,實則為普通程序,抑或是「簡、普混用」。
五、濫用行政罰沒權和罰沒收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種類中罰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處罰人開具的收據,都有明確規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單行法律規定,對法人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的,不超過1千元,對自然人則不超過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對法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1千元,甚至高達1萬元,開具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化肥經營部的行政處罰,就開具了1萬元的當場處罰收據。另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幼兒園的當場處罰收據載明處罰金額為2千元。二是對自然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50元,甚至高達3千元以上,並開具了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自然人海某的當場處罰就是3千元,並開具了當場罰沒收據。三是處罰決定明明是對法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台頭卻是自然人;相反,處罰決定明明是對自然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卻是法人。四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了罰款除交通不便地區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限期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但某些行政機關處罰的對象處於交通便利地區,居然也收取被處罰人的現金,並且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開具法定票據。有的雖然開具了票據,但開具的卻是舊式收據,沒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據。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對機動車輛違法違規處罰活動中表現得最多也最明顯。
六、不告知或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
告知被處罰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訴訟權利,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定義務。一些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書中根本不告知被處罰人的復議權和司法救濟權。二是只告知被處罰人有復議、訴訟權利,但不告知復議機關、受訴法院,也不告知復議、訴訟的期限。毫無法律依據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期限為「20天」,「3個月」,訴訟期限為「60天」,「20天」等等。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機關自設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向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復議,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擁有復議權。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復議權,不告知上一級行政機關也有復議權。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有行政訴訟權,而不告知復議權。或者只告知復議權,而不告知行政訴訟權。
七、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情況時有發生
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淡薄導致不作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確實存在部門執法主體多元化的問題,導致執法部門工作范圍重疊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爭著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對人因為不了解法律、法規,跑錯了部門,或者領導對申訴材料誤批了處理機關,該部門不向領導解釋清楚執法主體,硬要自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正確的受理部門,要麼在受理後把材料轉給其他部門卻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的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以及應當行政作為的而不作為,應當作出書面文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卻只用口頭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規避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影響了整個執法機關的整體形象。
亂作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權,過高或過低處罰,以罰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平等競爭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承辦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是直接自行確定。另一種情況是超越職權,在法律規定之外行事。當前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或者盡管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但卻極盡其所能進行調解,以賠代罰,有些甚至長期調而不解,其後果是相關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削弱了法律應有的效力。
八、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
正確適用法律程序是正確實施實體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只注重案件的事實和結果,忽視了處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銷的行政行為屢見不鮮。例如,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卻不告知,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除了著裝、亮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等等存在問題以外,就連法律文書的送達這類對執法機關來說屬於普通法律常識性問題,也存在諸多疏漏。例如將處罰決定書送給案外非親屬關系人員,由案外人轉交給被處罰人,違反了法定的送達程序規定。
九、以行政執法替代民事處理問題
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對如何正確區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問題,沒有足夠認識,一味簡單地認為只要老百姓來找的事都應該管,且都應由自己管,導致一些本應該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的民事法律問題也以行政的方式來解決。行政機關處理的這類民事法律事務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後,復議機關不得不依法受理並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旦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要麼是復議機關、要麼是原做出行政處理的機關不得不參加行政應訴活動,從而導致將本機關、上級復議機關把大量行政管理資源拖入復議、訴訟程序中,造成國家行政管理資源的嚴重浪費。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權的糾紛問題、排除妨害問題,均應告知當事人通過基層調解組織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而沒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機關做出處理。當然,要正確區分和判斷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還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掌握比較全面的法律專業知識,而從目前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執法狀態看,現有的在職機關工作人員中,這類人才還比較短缺。
十、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構建廣大群眾信賴的法治政府,必須要有一批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當前行政執法人員就素質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業務水平亟待提高。由於目前的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往往跟不上社會的迅猛發展需要,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和專業知識明顯不足,缺少系統的培訓,工作中往往很被動:處理行政案件時往往把不住關,抓不住關鍵,或者將案件擱置、拖延,致使問題無法及時妥善解決,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部分執法人員的責任和服務意識淡薄,權力本位思想嚴重,與新時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責任、服務意識背道而馳。這部分執法人員總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並未意識到執法人員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務者。這種以管理者自居的執法思想往往造成執法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矛盾激化,對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訪問題中,相當部分是由於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工作失誤、業務能力欠缺、甚至主觀意識不良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應當引起各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強化對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能客觀、准確、公正地處理好每一件行政執法事項和行政管理事務。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真正減少和解決大量群眾上訪問題。
依法行政是構建法治政府的基礎,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近年來,隨著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日漸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據和行為規范。同時,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現狀是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雖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還應看到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仍比較突出,實事求是地講,這些問題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點。

❽ 你如何看待行政執法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具體的執法、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 行政執法,就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徵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繫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於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許可權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希望採納

❾ 行政執法是干什麼的

在新形勢下,如何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做到文明執法和嚴格執法的有機結合,正確認識、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我們在新階段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有的同志認為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是一個矛盾,是相對立的,互不兼容,要做到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就無法實現,反之,要想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就無從談起。其實,這是對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誤解,因為有將嚴格執法與嚴厲處罰等同起來,以罰代管,將罰款作為唯一的行政處罰手段,而忽視了其他行政處罰手段,在某些人看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警告等不屬於嚴格執法的范圍,不罰款就意味著不是嚴格執法,因此將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對立起來也就不足為怪了。

嚴格執法應是文明執法的基礎,離開了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就無從談起,同時文明執法反過來也能促進嚴格執法的實行,兩者相輔相成,也缺一不可。首先文明執法離不開嚴格執法。所謂嚴格執法就是要嚴格按法律規定的內容,精神和程序執行,不偏離,不妥協。執法人員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公正執法,全面收集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然後依法作出處罰,做到輕過輕罰,重過重罰,一個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無效或者依法應予撤銷,則說明執法過程或執法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是違法的,那還談得上什麼嚴格執法。如果因為執法人員在程序等方面本身就出現錯誤,因而無效或應撤銷的執法行為,那麼無論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如何文明,也不可能實現正意義上的文明執法。正如築建高樓大廈一樣,如果基礎不牢固,任憑上面的建築如何牢固,奢華,也只能是一座危房。所以,在執法過程中要實現文明執法,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只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程序執行法律,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實現高效率,高質量執法,杜絕無效或引起復議敗訴案件的產生.

其次,嚴格執法的實現也有賴於文明執法的落實。如果執法人員語言不文明,說話粗野,業務素質低下,以恐嚇訓斥的語言攻擊對方,就會引起被執法對象和周圍群眾的強烈不滿,就會很容易激化矛盾,發生爭執,這樣的後果就是直接影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這樣一來嚴格執法也就難以落實。如果能夠正確的理解管理與被管理兩者之間的關系,運政執法人員和廣大經營業戶、車主之間能化矛盾為統一,相互尊重,執法人員態度和藹,耐心說服教育,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不僅可以化解兩者之間的對立情緒,使廣大經營業戶、車主充分認識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道路運輸安全的社會危害性,來減少沖突,使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這樣嚴格執法也就自然容易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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