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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誤差

發布時間: 2020-12-30 16:55:13

㈠ 校準和校正有什麼區別

校準只是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器具示值誤差的一組操作。
而校正是是針對儀器儀表進行部分的儀器性能檢測與調准,讓所指示的參數量值保持在正確的示值。

㈡ 誰給公路執法規定地磅誤差3噸

沒人規定,並且地磅誤差太大了講不過去。你可以去舉報或者找技術監督

㈢ 什麼是統計誤差(Statistical Discrepancy)經濟學

眾所周知,統計數據的准確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對如何評價統計數據質量的統計誤差指標,卻是統計部門和統計工作者秘而不宣或者忌諱的問題,甚至在《統計學原理》中都很少討論,廣大群眾對此頗有微詞,筆者認為有必要進行探討並澄清一些事實。

一、統計誤差的分類

顧名思義,誤差是指一個量的觀測值或計算值與其真值之差;統計誤差,即反映某客觀現象的一個量在測量、計算或觀察過程中由於某些錯誤或通常由於某些不可控制的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變化偏離標准值或規定值的數量。那麼統計誤差有哪幾種呢?

1.按產生統計誤差的性質來分有:空間誤差、時間誤差、方法誤差和人為誤差四種。

空間誤差是指統計調查范圍所產生的誤差,包括重漏統計調查單位,跨區域統計等;

時間誤差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因時期或時點界定不準確所產生的誤差。如企業核算時間不能滿足統計部門的報表制度要求而估報所產生的誤差;延長或縮短時期所產生的誤差;時期錯位產生的誤差等。

方法誤差是因使用特定的統計調查方法所產生的誤差。如抽樣調查中的代表性誤差(抽樣平均誤差),它是指採用抽樣調查方法中的隨機樣本(非全面單位)來推算總體所產生的誤差的平均值,不是絕對的統計誤差。對代表性誤差可以根據組織方法和抽取本的容量,一般可以計算其平均誤差,而且通過擴大樣本量或優化調查的組織方法來縮小。又如統計部門因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資源不足,致使報送渠道不暢通,統計調查不到位,推算方法不科學、不規范所產生的誤差。

人為誤差是指在統計設計、調查、整理匯總和推算等過程中因人為過錯產生的誤差。人為誤差是統計誤差中產生因素最多的一類,它又分為度量性誤差、知識性誤差、態度性誤差和干擾性誤差。度量性誤差是指統計指標因計量或者從生產量到價值量換算所產生的誤差;知識性誤差是指統計人員因統計知識不夠,對統計指標的涵義不理解或錯誤理解所產生的誤差;態度性誤差是指統計人員因對統計工作不負責而隨意填報統計數據而產生的誤差,包括亂報、漏填或不按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報等;干擾性誤差是指統計對象或統計部門受某種利益驅動而虛報、漏報或者捏造統計數據所形成的誤差。

2.統計誤差按工作環節來分有:源頭誤差、中間環節誤差和最終誤差三種。源頭誤差是指起報單位或申報者所產生的誤差;中間環節誤差是指統計調查數據在逐級上報過程中所產生的誤差,包括加工整理、匯總和推算等環節;最終誤差是指下級各基層數據匯總數或規范的方法得到的推算數與最終使用數之間的差異值。按工作環節劃分的統計誤差類別是相對的,中間環節誤差在不同的場合有可能是源頭誤差,也可能是最終誤差。源頭誤差在有些場合也叫調查誤差,或叫登記誤差。

二、對統計誤差的幾點認識

1.宏觀統計的誤差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統計部門的任務就是盡可能縮小統計誤差。如計量誤差,比方人的高度都有早晚不一致的現象存在,不同調查單位因量器質量不同、標准不同也必定產生誤差。再如空間性誤差,在實際統計過程由於社會經濟現象的復雜性無法涵蓋所有的調查單位所產生的誤差。又舉個最通俗的例子,菜販買入100斤菜零售最後加總後可能是98斤,也可能不斷往菜上潑水買出102斤,這就充分說明統計誤差的客觀存在性。

2.當前中國統計基礎薄弱,統計數據質量不可高估,有些統計指標的誤差還相當大。統計部門不要「黃婆買瓜,自買自誇」了,一定要有憂患意識。我記得一位香港統計專家曾指出:「中國統計好比建在沙漠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基礎不牢。如GDP核算,全國數據與各省匯總數據有不少的差距,由地市匯總的數據與省一級的差距也很大,據說有些省差異率高達30%,如果以「各對50大板」計,其誤差率也達到15%。又如1998年全國GDP的增長率為7.8%,而全國只有個別省低於7.8%,各省加權的平均增長速度近10%,全年新增GDP數值全國與各省的差異率高達25%以上。

3.計劃和各類政績考核對統計數據干擾不可低估。如果有興趣的話,你可以統計一下各地GDP增幅比計劃高或者持平的比率,可能是相當高的,這並不是說明計劃部門的計劃多麼精確合理,而是說明統計數據確實受到干擾,當然干擾數據不一定是各級領導,而是統計部門或者方法不規范所致。再比如我市某鄉鎮若干年上造和下造的水稻播種面積一致,而且與考核指標有驚人的相似。又如有些鄉鎮不再需要村文書報數據,而是給鄉鎮反饋數據。

4.統計工作不是生長在「真空」中,統計數據也受到黨風、社會風氣、法律氛圍和各種秩序的影響,因此統計部門無法完全控制統計誤差。如統計源頭數據或者原始憑證是財務核算或業務核算的數據,在這個環節出現誤差,光靠統計部門是遠遠不夠的。

5.統計誤差與投入的人力、財力密切相關。現在上級統計部門動不動增加統計調查任務,根本不考慮基層的承受能力,導致數據質量嚴重下滑,統計職業道德有「淪喪」的危險,所謂「車到山前必有路」、「越難統計越好做」都說明了這些。

6.在統計工作中應有估計的合法地位。我們在推行抽樣調查過程中,一般都採用點估計,實際是利用樣本均值來推算,這本身就有代表性誤差,應該在誤差控制范圍允許做適當的調整,以保證歷史數據的平滑。在統計守法方面,往往政府統計部門及其統計人員可能是最大的違法者,在日常統計工作中有大量的估計成份,如基層報不齊需要估報,基層數據不符合邏輯需要調整等,這些都得不到統計法律、法規的保障,還好統計部門在守法和執法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因此,統計工作中應在科學、規范的基礎上允許進行必要的估計,並在《統計法》上明確給予綜合統計部門這一權利。

7.統計部門要有科學的態度,不能做數字游戲,不要褻瀆《統計法》賦予的「權威」。一是對每一項工作不能敷衍了事,要有求真務實的精神和精品意識,當前普查工作過多過濫的嫌疑,數據質量也不高,基層政府財政苦不堪言,而普查數據對當地經濟建設或者決策的作用卻不大;二是不能在人力、財力和物力不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層層布置落實新統計項目,如鄉鎮一級計算國內生產總值;三是要善用抽樣調查,有些地方為考核鄉鎮政績,每一個鄉鎮整群抽取10戶農戶登記(不超過總體1%)計算農民純收入,顯然代表性誤差非常大,人為作假更為方便;四是基層政府統計部門的人員配置只能應付數據採集、處理任務,對社會經濟運行的分析研究不是統計部門的優勢,要揚長避短,不要顧此失彼,如果沒有準確的統計數據,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統計分析,若只是數據文字化則本身就是徒勞。

8.要關注「富瞞窮虛」的統計現象。不少富裕地區沒有完善全面反映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反映總量指標時瞞的成分非常大,美言「留有餘地」,而且在反映增長速度時大搞「橡皮筋」游戲,有很好的伸縮力,想緩速度少報幾個單位,想加快速度多挖潛幾個單位;而窮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地區,有強烈的「趕超」意識,千方百計地利用統計上的「盲點」,提高經濟總量及其發展速度。如無法詳盡搜集到統計資料的限額以上工業總產值、農業總產值等大做文章,來料加工產品按全值計算等。

三、統計部門在縮小統計誤差中的應有作為

1.統計設計中必須對登記誤差有要補救措施,建立所謂「測謊」系統。源頭數據質量問題統計部門往往把責任推給受調查者,有無能為力之感。如農業普查採取逐戶登記的辦法進行,農戶往不往不能或不敢如實申報,多數應該是少報,而我們在實際普查過程中,事後質量抽查實質是為了「測謊」,可惜很多普查機構對這一環節重視不夠,面上調查完成後有大功告成的感覺,對這一階段工作敷衍了事,不敢揭露問題,不深入開展工作,往往得到的誤差幾乎為零,使這一環節氣扎扎實實走過場,得到結果可想而知,如農普的畜牧生產情況數據與原來的統計數據甚遠,究竟哪個為准都沒有說服力。在抽樣調查方案設計中,也應建立「測謊」系統,否則調查誤差始終是統計數據質量的「瓶頸」。 「 測謊」系統要建立必要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要廣泛使用數理統計中的假設檢驗方法。

2.必須有完善的指標體系及其計算方法。目前在總結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就速度問題的計算方法重視不夠,五花八門,無所適從。而且到目前為止是繼續採用過去一起沿用的不變價方法,還採用價格指數剔除法都不很明確,甚至專業統計和綜合平衡統計計算方法截然不同,甚至省和市一級的計算方法也不同,公布的速度也不一樣,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3.在抽樣調查工作中,上下應該採取不同的樣本,對總體單位較少的總體不宜採用抽樣調查。上下採用同一樣本最容易受到人為的干擾,特別是統計部門為了保持數據的延續性所作各種「技術性」調整。抽樣調查在國家一級和省一級大面積推廣積極作用不容質疑,但在地市一級、縣級進行就不是「一抽就靈」, 如某縣在商飲抽樣調查中,抽3-5單位推算全縣的飲食業零售額,其誤差和人為因素就可想而知。因此,統計部門要在對總體分析的基礎分析再選擇調查方法。

4.在統計體制上必須進行徹底的變革。國家、省一級的正常統計任務今後應以三支調查作為其調查骨幹,不應再採取逐級上報的方式。市、縣及以上統計機構的統計任務以為當地黨政領導決策服務為主,統計基本內容可統一,但要賦予更大的主動權。

5.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保證源頭數據的准確性。基層統計部門今後應在加強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的基礎上從數據採集的圈圈中跳出來,重點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對弄虛作假的單位要堅決嚴肅查處,在立法上罰款數額應該大幅增加,以威懾統計違法者,逐步建立全社會的統計誠信體系。

㈣ 違法停車告知單和處罰決定書的停車地點不一樣,罰款成立嗎

所作的處罰決定不合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而如果在處罰前告知的內容與處罰的內容不一致的,屬於程序違法,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但是,如果違章停車的事實成立的,行政機關在撤銷該處罰決定的,仍然可以按照實際的違法事實按法定程序,對違章停車行為另行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執法誤差擴展閱讀:

1、概念《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採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2、適用依據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法停車告知單和處罰決定書的停車地點不一樣裁定案例

「車身顏色不一致,處罰地點不一致,告知單和決定書上的地點又不一致。」原告代理人陳先生說,他們對原告違停事實並無異議。在原告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貴陽市交通管理局雲岩分局就做出處罰決定,暴露了交警在執法過程中的「隨意」。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中存在「隨意」,原告要求被告方撤銷處罰決定,並承擔訴訟費用。

對此,貴陽市交通管理局雲岩分局代理人稱,「誤差」是一個技術性問題,非執法民警所能克服,但原告的違法事實是真實存在的,執法部門在處罰的過程中,程序也合法,不存在違法行為。

「只是一個地標的參考,並不是准確的地點。」該分局一位交警說,交警在查處違停時,違停位置是由交警估算的,有些也用GPS定位,兩者都會存在誤差。

對於原告的請求,被告方出示了原告方違停的照片、路邊違停標志等,證明原告存在違法事實。

在答辯中,被告代理人稱,因在執法儀器中,車輛的顏色均被預設為白色,而交警在執法中,未進行修改,屬於交警的失誤。此外,在執法儀器中,所有的街道均有編組代碼,在對違法進行處理時,交警直接輸入代碼,系統便主動生成地點,同樣,在錄入系統時,系統也會自動生成地點。因此,造成了告知書、處罰書在地點上的誤差。

㈤ 什麼是統計誤差

眾所周知,統計數據的准確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對如何評價統計數據質量的統計誤差指標,卻是統計部門和統計工作者秘而不宣或者忌諱的問題,甚至在《統計學原理》中都很少討論,廣大群眾對此頗有微詞,筆者認為有必要進行探討並澄清一些事實.
一、統計誤差的分類
顧名思義,誤差是指一個量的觀測值或計算值與其真值之差;統計誤差,即反映某客觀現象的一個量在測量、計算或觀察過程中由於某些錯誤或通常由於某些不可控制的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變化偏離標准值或規定值的數量.那麼統計誤差有哪幾種呢?
1.按產生統計誤差的性質來分有:空間誤差、時間誤差、方法誤差和人為誤差四種.
空間誤差是指統計調查范圍所產生的誤差,包括重漏統計調查單位,跨區域統計等;
時間誤差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因時期或時點界定不準確所產生的誤差.如企業核算時間不能滿足統計部門的報表制度要求而估報所產生的誤差;延長或縮短時期所產生的誤差;時期錯位產生的誤差等.
方法誤差是因使用特定的統計調查方法所產生的誤差.如抽樣調查中的代表性誤差(抽樣平均誤差),它是指採用抽樣調查方法中的隨機樣本(非全面單位)來推算總體所產生的誤差的平均值,不是絕對的統計誤差.對代表性誤差可以根據組織方法和抽取本的容量,一般可以計算其平均誤差,而且通過擴大樣本量或優化調查的組織方法來縮小.又如統計部門因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資源不足,致使報送渠道不暢通,統計調查不到位,推算方法不科學、不規范所產生的誤差.
人為誤差是指在統計設計、調查、整理匯總和推算等過程中因人為過錯產生的誤差.人為誤差是統計誤差中產生因素最多的一類,它又分為度量性誤差、知識性誤差、態度性誤差和干擾性誤差.度量性誤差是指統計指標因計量或者從生產量到價值量換算所產生的誤差;知識性誤差是指統計人員因統計知識不夠,對統計指標的涵義不理解或錯誤理解所產生的誤差;態度性誤差是指統計人員因對統計工作不負責而隨意填報統計數據而產生的誤差,包括亂報、漏填或不按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報等;干擾性誤差是指統計對象或統計部門受某種利益驅動而虛報、漏報或者捏造統計數據所形成的誤差.
2.統計誤差按工作環節來分有:源頭誤差、中間環節誤差和最終誤差三種.源頭誤差是指起報單位或申報者所產生的誤差;中間環節誤差是指統計調查數據在逐級上報過程中所產生的誤差,包括加工整理、匯總和推算等環節;最終誤差是指下級各基層數據匯總數或規范的方法得到的推算數與最終使用數之間的差異值.按工作環節劃分的統計誤差類別是相對的,中間環節誤差在不同的場合有可能是源頭誤差,也可能是最終誤差.源頭誤差在有些場合也叫調查誤差,或叫登記誤差.
二、對統計誤差的幾點認識
1.宏觀統計的誤差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統計部門的任務就是盡可能縮小統計誤差.如計量誤差,比方人的高度都有早晚不一致的現象存在,不同調查單位因量器質量不同、標准不同也必定產生誤差.再如空間性誤差,在實際統計過程由於社會經濟現象的復雜性無法涵蓋所有的調查單位所產生的誤差.又舉個最通俗的例子,菜販買入100斤菜零售最後加總後可能是98斤,也可能不斷往菜上潑水買出102斤,這就充分說明統計誤差的客觀存在性.
2.當前中國統計基礎薄弱,統計數據質量不可高估,有些統計指標的誤差還相當大.統計部門不要「黃婆買瓜,自買自誇」了,一定要有憂患意識.我記得一位香港統計專家曾指出:「中國統計好比建在沙漠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基礎不牢.如GDP核算,全國數據與各省匯總數據有不少的差距,由地市匯總的數據與省一級的差距也很大,據說有些省差異率高達30%,如果以「各對50大板」計,其誤差率也達到15%.又如1998年全國GDP的增長率為7.8%,而全國只有個別省低於7.8%,各省加權的平均增長速度近10%,全年新增GDP數值全國與各省的差異率高達25%以上.
3.計劃和各類政績考核對統計數據干擾不可低估.如果有興趣的話,你可以統計一下各地GDP增幅比計劃高或者持平的比率,可能是相當高的,這並不是說明計劃部門的計劃多麼精確合理,而是說明統計數據確實受到干擾,當然干擾數據不一定是各級領導,而是統計部門或者方法不規范所致.再比如我市某鄉鎮若干年上造和下造的水稻播種面積一致,而且與考核指標有驚人的相似.又如有些鄉鎮不再需要村文書報數據,而是給鄉鎮反饋數據.
4.統計工作不是生長在「真空」中,統計數據也受到黨風、社會風氣、法律氛圍和各種秩序的影響,因此統計部門無法完全控制統計誤差.如統計源頭數據或者原始憑證是財務核算或業務核算的數據,在這個環節出現誤差,光靠統計部門是遠遠不夠的.
5.統計誤差與投入的人力、財力密切相關.現在上級統計部門動不動增加統計調查任務,根本不考慮基層的承受能力,導致數據質量嚴重下滑,統計職業道德有「淪喪」的危險,所謂「車到山前必有路」、「越難統計越好做」都說明了這些.
6.在統計工作中應有估計的合法地位.我們在推行抽樣調查過程中,一般都採用點估計,實際是利用樣本均值來推算,這本身就有代表性誤差,應該在誤差控制范圍允許做適當的調整,以保證歷史數據的平滑.在統計守法方面,往往政府統計部門及其統計人員可能是最大的違法者,在日常統計工作中有大量的估計成份,如基層報不齊需要估報,基層數據不符合邏輯需要調整等,這些都得不到統計法律、法規的保障,還好統計部門在守法和執法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因此,統計工作中應在科學、規范的基礎上允許進行必要的估計,並在《統計法》上明確給予綜合統計部門這一權利.
7.統計部門要有科學的態度,不能做數字游戲,不要褻瀆《統計法》賦予的「權威」.一是對每一項工作不能敷衍了事,要有求真務實的精神和精品意識,當前普查工作過多過濫的嫌疑,數據質量也不高,基層政府財政苦不堪言,而普查數據對當地經濟建設或者決策的作用卻不大;二是不能在人力、財力和物力不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層層布置落實新統計項目,如鄉鎮一級計算國內生產總值;三是要善用抽樣調查,有些地方為考核鄉鎮政績,每一個鄉鎮整群抽取10戶農戶登記(不超過總體1%)計算農民純收入,顯然代表性誤差非常大,人為作假更為方便;四是基層政府統計部門的人員配置只能應付數據採集、處理任務,對社會經濟運行的分析研究不是統計部門的優勢,要揚長避短,不要顧此失彼,如果沒有準確的統計數據,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統計分析,若只是數據文字化則本身就是徒勞.
8.要關注「富瞞窮虛」的統計現象.不少富裕地區沒有完善全面反映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反映總量指標時瞞的成分非常大,美言「留有餘地」,而且在反映增長速度時大搞「橡皮筋」游戲,有很好的伸縮力,想緩速度少報幾個單位,想加快速度多挖潛幾個單位;而窮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地區,有強烈的「趕超」意識,千方百計地利用統計上的「盲點」,提高經濟總量及其發展速度.如無法詳盡搜集到統計資料的限額以上工業總產值、農業總產值等大做文章,來料加工產品按全值計算等.
三、統計部門在縮小統計誤差中的應有作為
1.統計設計中必須對登記誤差有要補救措施,建立所謂「測謊」系統.源頭數據質量問題統計部門往往把責任推給受調查者,有無能為力之感.如農業普查採取逐戶登記的辦法進行,農戶往不往不能或不敢如實申報,多數應該是少報,而我們在實際普查過程中,事後質量抽查實質是為了「測謊」,可惜很多普查機構對這一環節重視不夠,面上調查完成後有大功告成的感覺,對這一階段工作敷衍了事,不敢揭露問題,不深入開展工作,往往得到的誤差幾乎為零,使這一環節氣扎扎實實走過場,得到結果可想而知,如農普的畜牧生產情況數據與原來的統計數據甚遠,究竟哪個為准都沒有說服力.在抽樣調查方案設計中,也應建立「測謊」系統,否則調查誤差始終是統計數據質量的「瓶頸」. 「 測謊」系統要建立必要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要廣泛使用數理統計中的假設檢驗方法.
2.必須有完善的指標體系及其計算方法.目前在總結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就速度問題的計算方法重視不夠,五花八門,無所適從.而且到目前為止是繼續採用過去一起沿用的不變價方法,還採用價格指數剔除法都不很明確,甚至專業統計和綜合平衡統計計算方法截然不同,甚至省和市一級的計算方法也不同,公布的速度也不一樣,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3.在抽樣調查工作中,上下應該採取不同的樣本,對總體單位較少的總體不宜採用抽樣調查.上下採用同一樣本最容易受到人為的干擾,特別是統計部門為了保持數據的延續性所作各種「技術性」調整.抽樣調查在國家一級和省一級大面積推廣積極作用不容質疑,但在地市一級、縣級進行就不是「一抽就靈」, 如某縣在商飲抽樣調查中,抽3-5單位推算全縣的飲食業零售額,其誤差和人為因素就可想而知.因此,統計部門要在對總體分析的基礎分析再選擇調查方法.
4.在統計體制上必須進行徹底的變革.國家、省一級的正常統計任務今後應以三支調查作為其調查骨幹,不應再採取逐級上報的方式.市、縣及以上統計機構的統計任務以為當地黨政領導決策服務為主,統計基本內容可統一,但要賦予更大的主動權.
5.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保證源頭數據的准確性.基層統計部門今後應在加強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的基礎上從數據採集的圈圈中跳出來,重點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對弄虛作假的單位要堅決嚴肅查處,在立法上罰款數額應該大幅增加,以威懾統計違法者,逐步建立全社會的統計誠信體系.

㈥ 查酒駕吹氣和驗血誤差多少

酒駕吹氣和驗血的差異一般情況下都很少的。抽血測試的結果更具權威性。在查處醉駕過程中,抽取當事人血液測試酒精含量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然而從醉駕被查,到抽取血液檢測酒精含量以固定證據,中間的時間差或將導致酒精濃度降低,甚至影響是否醉駕的定性,增加執法難度。用這兩種方法測試的結果都具有法律效力。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交通違章行為之一,簡稱醉駕。

(6)執法誤差擴展閱讀: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准: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㈦ 如何從政治高度引領檢察工作,在執法理念存在哪些偏差

檢察機關在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轉型升源級的同時,自身需要轉變執法理念促進轉型升級。檢察機關在轉型升級過程中要注意在好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刑事檢察工作、宣傳工作、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作風建設等方面提升工作成效。

㈧ 計量衡器什麼精度能作為執法依據

衡器復是質量計量儀器的簡稱,制主要用於確定物體質量的一種計量儀器根據衡器的不同特徵與功能可將衡器分為天平和秤兩大類。
衡器分類
自動衡器:又稱為自動秤。指在稱重過程中無需操作者干預就可獲得稱量結果的衡器。如:皮帶秤、動態軌道衡等。
非自動衡器:又稱為非自動秤。指在稱重過程中需操作者操作方可獲得稱量結果的衡器。如:靜態汽車衡、軌道衡,平台秤、吊鉤秤等。
非自動秤又可分為自行指示和非自行指示;
非自動秤也可分為模擬指示秤和數字指示秤。
按用途可分為:商用秤、工業用和專用秤。
按管理可分為:強制檢定管理和非強制檢定管理衡器。
按結構可分為:機械式、機電結合式和電子式秤。
秤的計量特徵和主要性能指標
1、計量特徵
最大稱量:指不計算添加皮重在內的最大稱量能力emax
最小稱量:秤能保持一定準確度的最小稱量值,emin;
分度數:秤的最大稱量與分度值之比n=
emax
/e;
分度值:秤可以顯示的最小示值,
e;
檢定分度值:用於檢定是確定的最小示值。
2、秤的誤差:
示值誤差:示值與真值(標准器值)之差;
基本誤差:秤在檢定條件下的實際誤差;
最大允許誤差:按照檢定規程所允許的誤差。有相對誤差和絕對誤差兩種。

㈨ 玉米雜交種純度執法判定允許誤差多少

玉米雜交種標准必須達到國標二級,即純度不低於96%、凈度不低於98%、發內芽率不低於85%、水分不容高於13%。
玉米雜交種:
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狀優良、遺傳性差異大的玉米自交系或品種進行雜交,所得的後代就是雜交種。
推廣種植玉米雜交種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玉米雜交種不同於普通品種,具有明顯的雜種優勢:
(1)產量高,增產幅度大 雜交玉米只要組合選擇得當,栽培方法適宜,在相同條件下,產量比普通品種增產20—30%,甚至更多。
(2)抗逆性強,適應性廣 玉米雜交種具有抗病、抗倒、耐旱、耐瘠、適應性強等優點,是任何農家品種不能相比的。
(3)生長健壯,整齊一致 普通玉米品種,在同一品種內的不同株間,無論是株高、株型、穗位、抽穗期或果穗的大小、穗型、粒型等總是參差不齊。雜交種則比較整齊,且莖稈粗壯,根系強大,因此不僅能提高單位面積產量,而且穩產。實踐證明,推廣種植雜交種是一條有效的增產途徑。

㈩ 治超非現場執法系統精度誤差范圍是多少與什麼有關

廣州聚傑治超非現場執法系統誤差范圍:±2.5%,動態5級標准,精度與感測器與處理器的性能有關。

數據的置信度(每100輛車符合精度范圍內的百分比)與安裝感測器的排數有關:

A、6排安裝可達到99%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輔助感測器排數);

B、4排安裝可達到90%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輔助感測器排數);

C、3排安裝可達到80%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輔助感測器排數);

D、2排安裝可達到60%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輔助感測器排數);

註:輔助感測器是指軌跡感測器或端頭補償感測器等。(安裝軌跡感測器的原因是因為有些廠家使用的感測器存在端頭信號缺陷,而必須使用軌跡感測器對端頭信號做補償,這樣會大幅度提高用戶成本,不使用軌跡感測器同樣可以檢測車輛在稱重區域的行駛軌跡)
3排及3排以上稱重感測器安裝,對處理車輛異常行駛(跨道、走S型、斷速行駛、堵車等)及加減速的情況具有決定性作用,因為3排及以上安裝可以有效的除去最大值和最小值,而最大值和最小值往往是異常數據,這樣的情況下,取中間值的平均值會更接近車輛的車貨總重的真實值(大數據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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