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則
⑴ 我國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1、內容。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項:
第一,正當性。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2、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則應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上體現。換言之,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下,應該也必須貫徹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不具合法性,這一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便無從談起。更不能強調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而不顧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圍內的合理。
2、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根據其確立的特點,既適用於具體的行政行為,亦適用抽象的行政行為。因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純行政領域。行政合理性原則僅適用行政領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上體現。並且這一原則只適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以內的行為。合理性原則不適用司法主體的行為。這一點應特別注意。
4、實體與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之分,它們是行政法律制度的兩個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則既是一個行政實體法原則,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則。
5、行政、司法審查。從法律救濟上說,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要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如對造成顯失公正結果的行政濫用職權,《行訴法》第54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所謂顯失公正的認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擴展閱讀: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3、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5、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1、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3、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合理性原則
⑵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內涵是什麼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
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主要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具體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⑶ 行政合理原則的基本原則
該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執行一項法律的時候,只能夠使用那些適合於實現該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須根據客觀標准,不是按照行政主體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某種措施的適當性;
必要性原則(PrincipleofNecessity)
必要性原則又稱為最溫和方式的原則(theprincipleofmildestmeans)。這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若干個適合用於實現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夠選擇使用那些對個人和社會造成最小損害的措施;
行政合理原則
比例原則(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則即禁止越權的原則(),又稱狹義的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Verhǜltnismǜβigkeit)該原則要求適當地平衡一種行政措施對個人造成的損害與對社會獲得的利益之間的關系,也禁止那些對個人的損害超過了對社會的利益的措施。日本司法界和學術界在評價1953年「蜂巢城案」中對「合理性」所作的解釋是:就是非法律規范的條理和道理,即按社會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質的狀態。
在中國,自1980年以來,已有許多學者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和「合理性」的標准作了探討。有學者認為,「合理就是按照法令政策辦事」。這種合理性標准其實同「合法性」標准無多大區別,故不可取。有學者則認為,「合理性」系指符合五項標准:1,符合客觀規律性;2,符合法律的目的;3,決定的依據充分、客觀;4,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5,符合正義。1989年的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行政法學》認為: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另有學者認為,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有以下四項組成:(一)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為必須具有合理的動機;(三)行政行為必須考慮相關的因素;(四)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公正法則。
⑷ 行政合理性原則包含哪些重要內容
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所確立的法治原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除了有法律明確具體規定的羈束行政行為外,有相當一部分是屬於在行政職權范圍內,可以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如在數量控制。范圍確定、時限長短、處罰幅度等方面,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既然行政機關具有自由活動的空間和權力,必然會因此產生在這個空間范圍內作出的決定是否適當、合理,是否公正的問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則不能保障其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和應有的行政效率。反之,如果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不加限制,則極易發生濫用權力,隨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 行政法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目的就是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出於合理動機,遵循正當程序,作出合法適當的行政行為。 我國法學界認為關於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主要有三項:1.正當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2.平衡性。行政機關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3.情理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者違背情理的義務。如行政機關改變了審批標准後,就去處罰以前經過批准、仍按照原標准執行的行政相對人,這就不合情理。通俗點講是: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目的、必須具有合理的動機、必須考慮相關因素、必須符合公正原則。
⑸ 合理性原則是什麼具體解釋一下
一、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
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二、
經濟合理性原則,在法學上被理解為物經過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的過程中,如果將合為一體的物分割會影響其價值和性能或者使其滅失的,那麼便不將此物分割。
加工的物歸動產所有人,但因加工增加的物的價值顯然超過材料價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加工人,而原所有人有權就其原物的價值索賠。加工人為惡意的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
附合的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其中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權;動產與動產附合的,一般由作為基礎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失去原物的一方可以依法索取不當得利的賠償。
混合的物一般歸為擁有價值量較高的一方,同樣價值量較低的一方可以向取得物的所有權的一方提出賠償請求。
看你指哪一個了。
⑹ 合理行政原則主要有哪些內容
合理行政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與宗旨。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要依照法律制定的目的來理解法律的內容,而不能拘泥於具體的法律條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而不應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做出某種行政行為時,應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顧客觀條件而做出一定的行為。比如必須考慮到時間、地點、特殊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解決,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⑺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有()
A.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乎情理
C.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一,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
第二,行政行業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
⑻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涵義:
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人之專常情。
行政屬合理性原則是基於行政職權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而產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的處置權,即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
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合法和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是解決行政合理與失當的問題。這兩個原則是互相關聯,相互依賴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為所基於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行政行為的做出是符合當時的情態時宜的
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建立在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應當既能進行同類行為的縱向比較,也能同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即其它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顯得適度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應當經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在社會評價中公平公正。
違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內容和要求,便構成行政不當行為
⑼ 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哪些方面: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版合行政目的。凡權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