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行政長官
①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任行政長官是誰
崔世安是澳門行政長官
② 賀一誠當選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此之前賀一誠擔任過哪些職務
他是一位實業家,曾經擔任過澳門立法會委員。
③ 澳門現任行政長官是誰
時間:2020年1月,澳門現任行政長官是賀一誠。
賀一誠1957年6月出生於澳門。1992年,開始在浙江大學深造,學習機電和經濟專業,浙江大學聘為客座研究員。2009年,首次參與澳門立法會選舉。2009年7月28日,當選第四屆澳門立法會委員。
2013年10月16日,當選第五屆澳門立法會主席。2017年9月,當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間選議員。2017年10月,當選第六屆澳門立法會主席。
2019年7月8日,澳門特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開始接受提名,賀一誠領取了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2019年8月25日,賀一誠以392票高票當選澳門特區第五任行政長官人選。2019年12月20日,賀一誠宣誓就職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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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行使職權:
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④ 澳門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對什麼負責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職權
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八:任免行政會委員;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四: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八: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⑤ 叫什麼名字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賀什麼誠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賀一誠
⑥ 歷任香港和澳門行政長官是誰
一、歷任香港行政長官
1997-2005,董建華,男,漢族,1937年5月生,浙江舟山人,英國利物浦大學畢業。
2005-2012,曾蔭權,1944年10月生於香港。1981年獲美國哈佛大學碩士學位。
2012-2017,梁振英,男,漢族,1954年8月12日生於香港,祖籍山東威海。
2017-至今,林鄭月娥,1957年5月13日出生於香港,1980年從香港大學畢業後加入香港政府。
二、歷任澳門行政長官
1999-2009,何厚鏵,男,漢族,1955年3月出生於澳門,廣東番禺人,加拿大約克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
2009-2019,崔世安,1957年1月出生於澳門,祖籍廣東新會,畢業於澳門嶺南中學,後赴美國留學,獲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衛生管理學士、俄克拉荷馬州大學公共衛生碩士及博士學位。
2019-至今,賀一誠,男,1957年6月出生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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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的設立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職始於1998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職始於2000年。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這一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它是在實踐中創造出來的「慣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3條第2款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應當是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形式之一。
⑦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是多少年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葡萄牙語:Chefe do Executivo,又稱特區首長、俗稱特首,其是「特區首長」意專思;政府內部稱為「長屬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職位創建於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門回歸前澳門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一次。
根據1993年所頒布的《澳門基本法》,其中的第45條規定了澳門行政長官須年滿40周歲、並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此外,每名候選人必須得到最少5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出,並須要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2004年時數目為300人)半數選票才可以成功當選。當選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般是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的形式任命。2014年選舉委員會委員數目會增至400人。
⑧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歷任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主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第一、二屆長官為何厚鏵。2009年7月26號崔世安當選為新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何厚鏵
分別於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擔任第一、二屆行政長官。
何厚鏵:1955年3月生於澳門,廣東番禺人。在澳門完成小學教育後,1969年去加拿大留學,1978年獲多倫多約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1981年獲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和特許核數師專業資格,1982年從多倫多的會計師行調到香港工作,1983年返澳門工作,任大豐銀行常務董事兼總經理。1988年開始擔任澳門立法會副主席職務。
崔世安
2009年7月26號,崔世安當選為新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為: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1957年1月出生於澳門,取得美國加州州立大學城市衛生管理系優等學士、美國俄克拉何馬州大學醫務管理學碩士及公共衛生博士學位。
1992至1995年擔任第5屆澳門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區政府屬下青年委員會委員、環境委員會委員。在教育工作方面,曾任鏡平學校校長、鏡平專業進修中心校長。崔世安曾為澳門多個社會團體服務,分別擔任同善堂值理及醫務部部長、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董事、澳門鏡湖醫院員工青年會會長、澳門眼庫基金會董事、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名譽會長。
崔世安也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澳門青年商會總會會長(1991年)、澳門青商資深協會永遠會長、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監事會主席、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副會長。
1999年8月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
2004年12月4日再被任命為特區第二屆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
⑨ 澳門行政長官的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監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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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門特區相關法律規定,自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日期公布後15日內,行政長官必須委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1名主席和4名委員。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一名法官擔任;4名委員則由具備適當資格的澳門永久居民擔任,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特區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除外。
此外,修改後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還規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選舉日期應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期至少60天,而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須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30天。
⑩ 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的任職資格
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和產生方式
1.香港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有:國籍條件、居住年限條件、年齡限制、有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
澳門行政長官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無外國居留權不是參選條件,而是行政長官任職條件。
除以上外,還必須:(1)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2)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3)就任時應向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4)澳門特別行 政區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
2.產生方式:
(1)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三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是 選舉委員會選舉。
三、行政長官的任期、辭職和代理
行政長官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一次。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辭: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香港應在6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澳門應在120日內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