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處罰
⑴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區別
一,行政處罰決定,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存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是您寫錯了。
二,《行政處罰法》使用用12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使用一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法律概念;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是民間概念。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⑵ 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如下: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如下: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2)作出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網路—行政處罰
⑶ 行政處罰決定一般多久作出
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 當場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第二,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但應當在多長的期限內作出相關處罰決定並告知被處罰人,現行法律似乎缺乏明確而細致的規定。
⑷ 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具備的條件共什麼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關於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是: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4)作出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1、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⑸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 行政機關做法不正確的一項是
作出行政處抄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做法不正確的一項是( )。
A:違法事實不清的,行政機關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B: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C: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D: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可以予以採納。
答案:D
⑹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有哪些
重大行政處罰內容
(1)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2)責令停產停業;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4)行政扣留。
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這里首先一個問題是,什麼情況要給予行政處罰。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要劃清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⑺ 什麼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7)作出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⑻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哪些程序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有以下簡單程序:
1、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