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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30 15:32:02

⑴ 撲救森林火災是森林公安的法定職責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始建於1948年,最早在東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國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國有林場行政執法范圍

國有林場行政執法范圍如下: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3.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三條: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森林防火條例》
第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退耕還林條例》
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條例的有關工作。
《黑龍江森林管理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工作。鄉人民政府設林業工作站或專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第五條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林木種子工作,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四條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工作。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第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製作、標注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獵槍彈具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主管獵槍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
第五條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木材經營加工管理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

⑶ 誰負責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我國負責的部門主要是各地的森林防火辦公室,有的重點防火區還建立撲火隊,也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在一些地方,如廣東省將林業相關執法部門進行綜合,成立了林業綜合執法大隊,也負責這方面工作。

⑷ 刑法 和 森林法 修改後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哪些刑事案件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森林公安的執法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類,具體如下:
(1)盜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3)非法佔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條);
(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5)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6)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7)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11)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12)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1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5)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16)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17)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18)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徵用或者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19)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20)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21)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2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條)。
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刑事執法職權:
森林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違法人員有盤查權、留置權等,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落實執法權的單位)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執法中依法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並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處理的,依法行政處理。

⑹ 森林防火禁令是如何規定的

月3日下午,下涯鎮春秋村村民胡某在森林防火禁令期非法野外用火,被市森林公回安局民警當場處以罰款人答民幣50元整,成為我市發布禁火令以來當場受罰的第一人。

當天下午13時左右,接群眾舉報,春秋村螺絲塢有人非法用火,市森林公安局乾潭中隊民警迅速出警,在春秋村螺絲塢當場將正在茶葉山上燒荒的胡某逮了個正著。民警當場責令其將余火撲滅。因胡某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和市政府有關禁令,按照《條例》第44條第二項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農業生產性用火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執法民警當場告知其違法事實、依據和權利,並對其處以警告和罰款人民幣50元的處罰。

春節假期以來,我市已發生森林火情近百起,建德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1年2月6日至2011年4月30日為全市森林防火禁令期。森林防火禁令期間,嚴禁林區一切野外用火。春季是傳統的刀耕火種時節。但「護林防火、人人有責」,為了森林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廣大市民群眾請自覺遵守森林防火制度,發現非法用火行為立即舉報,從根本上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共同保護我們的綠色家園。

⑺ 森林公安局和森林防火指揮部有什麼區別

在國家層面,兩個牌子一套人馬,各省的森林公安局職能不盡相同,版但大多數都承擔林區森權林防火。3月18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台後,將並入應急管理部。至於森林公安局還保留不保留,有待日後官方的進一步明確。有一點是明確的,那就是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全部職能都劃歸應急管理部了。

⑻ 森林防滅火是執法崗位嗎

森林防滅火也是執法崗位。 因為森林防火也是一下很重要的事情。國家有這方面的政策!

⑼ 森林公安局跟普通的公安局有什麼區別

主要是職能不同。森林公安局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普通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衛等。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9)森林防火執法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⑽ 森林公安到底是歸誰管

森林公安局是屬於林業局和公安局雙重領導的,行政上以林業局為主,但業務上受公安局管專理,一般是在屬林業局設置作為內設機構的森林公安局,並掛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的牌子,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模式。

(10)森林防火執法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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