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
㈠ 什麼是具體行政行為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中,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因行為結果是抽象規范的產生,故稱。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
(1)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根據行政行為針對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圍的不同劃分的。要區分這兩類,可以從以下標准判斷:
第一,此行為是否可以多次反復適用。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反復適用,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可以多次反復適用的。
第二,此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為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已經發生的事項產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對將來的事項產生效力。
網路-具體行政行為
㈡ 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
㈢ 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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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範文件和非規範文件。
㈤ 區分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標準是什麼
1、行政行為所指相對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主體針對的對象不確定.
2、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件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行政行為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3、行為內容是否有重復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表現為直接賦予、剝奪、設定、免除特定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㈥ 抽象行政行為特徵是什麼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 一 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 約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 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 法 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 異 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㈦ 論述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聯系 區別是什麼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通常表現為直接賦予、剝奪、設定、免除特定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二、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三、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㈧ 什麼是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
因為作為行政條例,行政規定等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本依專據,司屬法實踐中,雖然行政相對人不能就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肯定會對其依據進行相應合理性審查。
本案為《關於城市生活用水上游水質保護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