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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的種類

發布時間: 2020-12-30 13:42:12

Ⅰ 什麼是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是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該制度的設置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不僅僅局限於「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還可以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救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互動的一個過程,更側重於行政主體提供救濟的過程,其途徑主要是行政復議。當前中國行政復議存在著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復議程序不嚴謹等缺陷,針對這些不足,應該賦予復議機構相應的獨立地位,實行行政復議程序司法化。

(1)行政救濟的種類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排除的范圍

(1)不服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不能附帶申請行政復議。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內部行政行為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Ⅱ 什麼是行政給付,行政給付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給付一般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物質利益回或者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答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主要有以下四種::

  1. 撫恤金。

  2. 特定人員離退休金。

  3. 社會救濟福利金。

  4. 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拓展資料:行政給付體現了國家對於社會特殊群體、弱勢群體的關心和幫助。行政給付是為特殊的人進行一些行政物質幫助。行政給付是推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給付行為賦於給付對象一定的物質上的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物質上的權益表現是可以直接幫助到對方,比如給付相對人一定數量的錢或實物。而物質有關的權益則主要表現為讓相對人免費人學受教育、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等。

Ⅲ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

行政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即通過何種渠道請求救濟。對於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是行政救濟的法律制度的宗旨。法國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包括:(1)議會救濟。(2)行政救濟。(3)調解專員救濟。(4)訴訟救濟。我國目前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1)監察救濟。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採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3)復議救濟。復議救濟相對於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一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應該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濟中,還有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賠償救濟,。但是,它在我國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救濟途徑,因為我國立法並未設立一種專門的賠償救濟機關,賠償救濟的取得,可以通過復議救濟途徑,也可以通過訴訟救濟途徑。因此,目前的賠償救濟只以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作業1參考答案本題屬於小論文,基本原理在 教材第17---19頁、第24頁、第201頁。問答3:行政救濟的途徑有二種: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 例:張三和李四打架,張三把李四打傷(輕微傷),縣公安局對張三作出拘留證15天的決定,張三不服。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張三可以向市公安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結合工作實際,談談行政法基本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 在深圳的出現公安機關對於嫖客、賣淫、拉皮條和媽眯的遊街示眾的處罰,本人也是一個從事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妥當,嚴重違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則的要求。(1)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授權,是能夠管理社會治安的部門,但是,並沒有規定到,作為公安機關對於賣淫嫖娼等人員有進行遊街示眾的處罰的權力。僅僅是規定到罰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處罰手段。作為公安機關不能夠自己創造相關的處罰種類來進行處罰,仍然必須是強調法律本身的規定、法律本身的授權。(2)該行為的產生,恰恰表明公安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沒有依照法律的,而是依照我們傳統上的道德來執法,來進行對對方進行懲罰。 某學者言,作為現代的政府沒有資格去做道德的褒貶,因為褒貶已經含在立法當中了,法律並沒有專門規定這樣的一種處罰手段,你就不能夠表露出來你的道德評價的態度,對對方進行羞辱的。你的責任就是老老實實地執法。 當然,老百姓就可以,你可以對賣淫嫖娼進行道德上的辯護,在法律的范圍內批評。警方的示眾,其實是一種邀請,邀請公眾圍觀,並向著被處罰者拿起第一塊石頭。就像《聖經》中那個著名的處罰妓女的故事一樣。這種示眾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它把羞辱者的道德水準,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本人覺得,在今後的相關的工作中,還是要避免發生類似的錯誤,要依法執法、科學執法。這樣要做好三項工作。(1)深刻認識法治法治,就是一切以法律為依據的社會秩序和生活方式,即使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這里強調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是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反對特權和權力的濫用等等。實質上,它不是說法律也要人去執行,而是表明當法律與個人意志相沖突的時候,作為法律所代表的意義是高於個人的意志。根據布萊克斯通的明言,「國王不應當服從任何人,但是應當服從上帝和法律」。具體行政執法而言,就是強調合法性原則.(2)在執法的過程中,不僅僅遵守相關的實體法律,還要遵守相應的程序法。如當對對方作出不利事務的時候,應當是給予其申辯、反駁的機會,作為我們執法者應當是雙方的意見都要認真聽取,同時告知其可以申請救濟,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在執行的過程中,還要合理執法。也就是主觀上的動機要符合法律目的,而且要適應當地的民俗、情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來進行執法,也就是貫徹行政合理性的原則。所謂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能夠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那作為大家,如何判斷對方是否是一個行政主體?那我們就要把握住行政主體的基本特徵:(二)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主體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 這樣的一個特徵與其他國家組織進行了區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體。因為人大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享有的是立法權力,它顯然不是行政主體,而是立法主體; 那作為法院、檢察院這樣的國家機關同樣也不是。因為作為法院、檢察院根據憲法的規定,享有的是司法權力,也不是行政主體,而是司法主體。2、行政主體是依法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主要是說作為行政主體應該是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說,作為遇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就是公安局內部的治安科來進行處罰的,那作為汕頭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個行政主體呢?這里仍然不是,要成為行政主體必然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在處罰決定書上,上面的印章其實是汕頭市公安局。所以,作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體,在該行政處罰的法律關系當中,真正的行政主體應該是汕頭市公安局。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1)治安聯防隊不能夠成為行政主體。因為它不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最終,作為法院仍然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公安機關為被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組織實行行政處罰。第三款的規定,作為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2)公安局治安科同樣也是不能夠成為行政主體。因為它不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最終,法院仍然是將公安局列為被告。作為原告如果是要求對方進行國家賠償,仍然是將汕頭市公安局列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當然,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看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來判斷其是否為行政主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顯然,作為地方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基於授權就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獨自管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這里也表明作為治安案件,就是由本地方的公安機關負責。而對於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則可以有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來決定,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須舉例說明) 我國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是兩種,就是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1)行政機關救濟 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在我國,這里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實現。 如某人對於某區公安局的處罰不認可,認為其行為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向其上一級的機關提出復議,如向汕頭市公安局或者區政府提出,由其來審查相關的決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機關的救濟 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作為法院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作為行政主體的行為,審查過程中只是審查涉及到行政違法行為的部分,作為法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當然,這里也有例外,就是對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這里就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最後可以直接判決變更。 具體如同現在比較常見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對於區公安局這樣的官,他們具體的處罰行政行為不服從,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尋求區法院法院的幫助,讓其對於進行救濟,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機關依法行政。(3)行政賠償也是行政救濟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且造成損害時,受害者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如被公安局違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實施該行為的公安局予以國家賠償 所以說,當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作為當事人如何尋求行政救濟,主要兩種手段,一種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機關救濟,另一種手段稱之為行政機關救濟,主要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為主。當然,還可以專門提出或者附帶與訴訟、復議中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

Ⅳ 法律救濟的基本類型和要件

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規定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告訴並要求解決,予以補救,有關國家機關受理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目前,法律救濟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國家賠償、 民事訴訟。
一是受理機關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受理並作出裁決。
二是有嚴格的受理范圍和審理程序。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分別作了明確規定,超出受理范圍有關機關將不予受理,違反法定程序則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有明確的申請、起訴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時效為2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逾期將喪失申請、起訴權。
四是審理方式明確。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特定情況下也採取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等方式審理;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一審採取開庭審理,二審視情況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
五是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不履行決定的,有關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Ⅳ 行政訴訟的類型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專行政行為不服屬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答案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Ⅵ 行政給付的類型

根據我國有關行復政給付的製法律、法規,我國的行政給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社會福利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會成員,其基本方式是舉辦社會福利事業或者發放社會福利金。社會福利事業一般由政府採取資金扶助及政策優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機構、社會殘疾人團體、福利生產單位與科研機構(如假肢科研機構與生產企業)等。
從廣義上講,現代國家的行政給付還包括政府資助發展的社會保障事業,如對於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保險金,老人的養老保險金,社會一般成員的醫療保險、安全保險、財產保險,等等。這些行政給付往往採取社會化、企業化的方式經營運作,並能夠多方面的吸收各種資金參與活動,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體現了廣泛的適應性。

Ⅶ 抽象行政行為救濟的現狀是什麼,採用哪些模式救濟.

現行的行政救濟、司法救濟和立法救濟的法律規定,對抽象行政不作為都無能為力,這就使得對抽象行政不作為如何進行救濟,成為法律上的空白。因此,建立對抽象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機制,是完善法律救濟機制和監督制度的需要,是大勢所趨。

1.立法救濟。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立法救濟僅限於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救濟,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鑒於立法機關擁有對行政機關有效的監督權的事實,應該進一步完善法律規定,將抽象行政不作為置於立法機關的監督之下,當行政機關不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上級法律規范相抵觸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有關權力機關可以依法撤銷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因此,普通公民對抽象行政不作為不服,可以向權力機關申訴,要求有權機關行使監督權,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不作為進行監督,督促其履行義務。

2.行政救濟。應該通過立法將抽象行政不作為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賦予利害關系人對抽象行政不作為申請復議的權利。此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上級行政機關對於下級行政機關有監督的權力和義務。因此,除了依相對人申請而由復議機關監督下級機關的抽象行政不作為之外,上級機關還可以依職權對下級機關的抽象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可能是上級機關自己發現的,也可能是公民向其檢舉、控告後發現的。因此,公民可以通過向不履行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義務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反映其違法或不當行為,由上級機關監督下級機關。行政自我監督的固有缺陷意味著行政救濟途徑可能不十分順利

3.司法救濟。我國應該借鑒法國的經驗,將抽象行政不作為納入法院受案范圍。法律應賦予合法權益受到抽象行政不作為影響的相對人原告資格,使其享有對抽象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由於抽象行政不作為的隱蔽性特點,在出現嚴重後果之前,一般行政相對人很難發現抽象行政不作為的存在,很難認識到其違法性和危害性,在法定期限內無人起訴時,為了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建立行政公訴制度,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抽象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由於抽象行政不作為比具體行政不作為審查的難度更大,因此,管轄法院應以與被告的上級行政機關同級別的法院為宜。另外,抽象行政不作為訴訟所包含的類型,應當以有效保護公民權利,實現憲法的明文規定為目的。每個當事人在具體個案中所追求的權利保護的內容、目的各不相同,應當有數種不同的訴訟類型供其選擇。同時,不同的訴訟種類還決定著公民是否需要遵循某些特別的程序規定,如是否以復議為前置程序等。

4.建立制度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機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年加入前後,我國大規模的進行各種不同層次的法文件的清理工作,將與世貿組織規則有矛盾、有沖突的法文件一一予以廢止、修改並促成制定新法,成效顯著。但是目前我國的清理工作還沒有成為日常化的工作。筆者認為,要確實防止抽象行政不作為,建立制度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機制是必要的。如果使清理工作成為一項制度,成為日常工作,就能隨時糾正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廢止、修改、補充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工作。

5.借鑒法國和日本的經驗,修改國家賠償法相關的條款,將抽象行政不作為納入訴訟救濟的范圍,並且確立抽象行政不作為的領導問責制。即允許利害關系人對行政立法不作為行為通過訴訟途徑進行救濟並取得國家賠償,以切實保障公民權利,並督促行政機關行使自己應該行使的職權。確立問責制,監督約束負責人認真履行職責,真正為公共利益服務

Ⅷ 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1)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2)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

(3)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

(1)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

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

(2)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8)行政救濟的種類擴展閱讀:

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主體的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制監督,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

行政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組織法;

(二)行政行為法;

(三)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

行政法的這三個部分分別調整著不同的行政關系:

行政組織法主要調整內部行政關系; 行政行為法,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主要調整行政法制監督關系。

補充定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Ⅸ 行政復議機關包括哪些類型

行政救濟按照當事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不服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和侵內權的申訴控告救濟、申容請行政復議救濟、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和請求國家賠償救濟。而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行政法意義上的申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向人大常委會申訴 2. 信訪 3. 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4. 向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訴 5. 司法程序中的申訴

Ⅹ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包括哪些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10)行政救濟的種類擴展閱讀:

9月27日,國土資源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進行解讀。新聞發布會強調,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法律後果,除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外,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建議人事、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新聞發布會透露,當前在征地拆遷、礦業權出讓等方面,極易因行政執法不當產生行政復議案件。案件數量大、增長快、涉及標的大,是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案件的突出特點。

自2009年起,國土資源部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就超過200件,一直在國務院各部委中處於前三位。今年前三季度,國土資源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310件,同比增長68%。為更好地發揮層級監督效力,提高復議決定執行力,切實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制定出台了上述《規定》。

據介紹,行政復議工作具有復議程序簡潔以及低成本、高效率、有權威等特點,日益成為公民、法人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

實踐表明,在國土資源部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有六成以上得到及時糾正, 行政復議日益成為國土資源領域的重要救濟手段和糾錯手段,在規范行政行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作用突出。

新聞發布會強調,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

但是,一些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故意不執行或變向不執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既損害了當事人利益,也損害了行政復議制度的權威。《規定》在啟動責令履行程序、法律責任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國土資源部將以此為契機,確保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復議法——網路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土資源部: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將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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