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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點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30 10:19:55

① 河北對超生是怎麼規定的,具體罰多少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省境的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措施,共同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企業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指導。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九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管轄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條城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和服務機制,並將其納入創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的內容。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對生育政策、獎勵政策、處罰標准以及安排生育情況等定期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並負責貫徹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葯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人口觀念和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五條對縣級以下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管理人員給予適當報酬。
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並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並逐步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條符合第十九條(第十二項「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除外)規定的,婦女再生育時的年齡應當在二十六周歲以上,生育間隔應當在四年以上;年齡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可以縮短生育間隔。
第二十一條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生育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按照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執行。屬於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其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過渡期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三條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主動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進行登記。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審批。其中有一方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職工,設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審批。
審批期限不包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病殘兒、成人傷殘鑒定時間。
對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對不予批准生育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遺棄、溺害、買賣、藏匿、違法送養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已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夫妻,未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作廢,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
第二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並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孕情檢查指導。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選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九條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而懷孕者,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採取終止妊娠措施。
第三十條育齡夫妻的管理單位可以同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計劃生育受術者,按規定給予節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護理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在上述假期內,視為全勤;農村居民可以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持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獎金;
(二)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三十天;
(三)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別給予不低於一千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
前款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投入和社會捐助,主要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養子女的,退休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在扶持發展生產上,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優惠和支持;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應當提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標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對下崗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培訓和就業。
農村獨生子女在參加本省中考、高考時,給予增加10分的照顧。
對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住院給予適當照顧。
本條規定的優先優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在有條件的農村,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逐步建立獨生子女家庭和兩女家庭養老保障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三十八條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立,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的特點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和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並注冊登記。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公民生育應當接受孕產期保健指導,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經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育齡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及時採取絕育措施或者長效避孕措施,禁止生育。
第四十四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五條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認定為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給予免費治療。
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按工傷對待;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由所在基層單位在生產、生活上給予照顧和資助,符合救濟條件的應當給予社會救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准各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不低於本市、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農村居民的,按不低於本鄉、民族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而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別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額徵收。
(三)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但未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證》而生育的,分別按五百元的金額徵收。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二個子女的徵收標准徵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三個子女的徵收標准徵收;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以此類推。
(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辦理《結婚證》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額徵收。
(六)除本條第(四)、(五)項外,其他因非婚姻關系生育子女的,按雙方子女總數計運算元女數,比照本條第(四)項標准徵收。
第四十七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而收養子女的,對收養人按以下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法定條件但未進行登記而收養的,按一千元的金額徵收;
(二)無子女但未達到法定收養年齡而收養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額徵收;
(三)有子女而收養的,按照子女數比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徵收。
第四十八條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而生育的或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而收養子女的當事人,除按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是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對出現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而生育或者收養的當事人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單位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
對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機關、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降級以上行政處分;農村享受定額補貼的,扣發百分之二十的補貼。下年度仍無明顯轉變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撤職以上的行政處分;農村享受定額補貼的,停發定額補貼。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職責和不履行協助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檢查指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不採取終止妊娠措施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一)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三)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濫發計劃生育證件的;
(四)以徵收社會撫養費代替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法違紀並造成重大事故的;
(七)貪污、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社會撫養費、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的;
(八)索取、收受賄賂的。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規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的程序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及罰沒款項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的《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② 《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九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具體是指哪些作品

演算法人創作作品,完成發表之日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了,做著作權登記的話是能夠更好地保護。

③ 星期二限5和0,外地車,有進京證,五環外今天可以開車嗎

七二線5和0外地車有進京證五環外,今天可以開車嗎?那就要看五環外是否也屬於限號范圍內,不過是屬於放限號的范圍內,也是不可以開車的

④ 1982年六月13日晚上9點出生的喜用神是什麼

因為同一時辰全國出生一千多人,這些人會因為以下信息不同而千差萬別回,形成南橘北枳答的狀態。


自己排運或者完整提供:性別,出生年月日幾點幾刻出生,註明陰陽歷,出生城市;現在所在城市;你母親懷你時職業;你的職業。


完整提供清楚全部信息,才能空閑會幫你。


命是一部車

運是要走和能走的路,這要分清,這里「要走」就是順其自然,「能走」的順天應命。

流年是車在路上的天氣情況

陰宅是這部車的品牌廠;陽宅是這部車的4s店。

你是這部車的駕馭者,夫妻是彼此的副駕駛。

預測是指出駕駛習慣上的不利,以及如何趨吉避凶,醫命改運。

⑤ 法律有沒有規定必須九點鍾睡覺

???法律又不是管理生活的方方面面,怎麼連幾點睡覺都管嗎?不過,專如果出現戰爭等特屬殊情況,政府倒是可以臨時規定晚上集體停電時間,防止敵人夜襲轟炸。至於睡覺嗎?統一規定時間不現實,管理所需要的成本太高,也沒有使用價值,所以基本上不會有此規定。

⑥ 公司強制要求員工輪流值夜班,工作時間為當日17點至次日9點,跨度16小時,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別太在意這些,出來工作總是有許多不公平,如果實在乾的不開心,或者沒發展就趁早離開,如果想繼續在這公司干,就任勞任怨,別去抱怨一些沒有用的事情,有時候眼前的吃虧不是真的虧,自己決定吧

⑦ 科目二可以自己預約么

科目二可以自己預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進行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後,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7)9點法規擴展閱讀:

科目二考試的合格標准:

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准。符合下列規定的,考試合格: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成績達到90分的;報考其他准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的。

科目二考試的成績確認:

科目二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後重新預約考試。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⑧ 一般工傷鑒定在哪裡去找

勞動局,勞動局裡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一般是找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鑒定認定結束之後如果達到了工傷標准就可以找工傷保險基金會和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如果雙方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二次鑒定。

關於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定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也就是說,各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單獨設立還是合署辦公,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關於鑒定程序,《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對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審核、組織鑒定、現場鑒定、委託檢查、結論送達、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等各個環節的程序、條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另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目的是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加強監督,強化法律責任,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強預防和懲戒。

(8)9點法規擴展閱讀

工傷患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方法:

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工傷患者受傷後,首先要及時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其次,工傷患者要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提供全面准確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再其次,工傷患者按時參加現場鑒定。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或者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當次鑒定終止。

⑨ 根據2017年的交通法規,昨晚9點喝的酒,11點開車出門,算不算酒駕,但

酒不酒駕喝你什麼時候喝酒什麼時候出門沒半毛錢關系,主要看你體內酒精的殘存量,超出酒駕定義就算酒駕,沒超酒不算,如果你出門正好被交警薅到檢測出有超出標準的酒精含量你就是去年喝的酒都算酒駕

⑩ 最新的林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程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 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 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 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來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過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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