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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08:29

行政上訴狀有什麼寫作技巧

行政上訴狀有什麼寫作技巧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盡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為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於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為由,最後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了問題。
行政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生於1x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對計程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於「審批程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分別徵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准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範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於「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於新出台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台過三次計程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准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計程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准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准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台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准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於新政策出台。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於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㈡ 駁回起訴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駁回狀怎麼寫

駁回起訴行政上訴狀 都有一定的規范性要求,非專業人員簡單說了也不好掌握,建議最好請相關專業人員書寫為好!

㈢ 行政上訴狀怎麼寫呢

行政上訴狀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 為15天,裁定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 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文書。製作行 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決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㈣ 行政上訴狀提交後,是否可以提交補充上訴狀,有沒有固定的格式

法律規定,如果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法院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如果法院已經受理,需要補充的內容,可以在庭審前,證據交換時解決;當然確實需要對起訴狀進行補充的,法律也不禁止。


《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起訴條件,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審查: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起訴救濟: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㈤ 對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的上訴狀怎麼寫,請給一份

下附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的上訴狀範文一份供參考。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殷某。
委託代理人:林中建江蘇朗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園18號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5)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南京市建鄴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舉報後,被上訴人予以受理的行為屬於司法偵查職能范疇,而不是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上訴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實名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事實經過,被上訴人僅在對上訴人材料受理後予以了登記,之後是否依職權履行職責,上訴人並收收到反饋。上訴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舉報材料能夠反映的情況,同時上訴人作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徑無法彌補自身損失的時候,只能寄希望於公安機關能夠以職權對所舉報人依法調查,並能夠給上訴人一個合理的說明。被上訴人遲遲未履行職責,放任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其已經符合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多次溝通無果後向法律提起行政訴訟,其目的也是能夠促使公安機關依法辦事,對上訴人的舉報事實進行調查並給予結果情況說明。
二、修改後的行訴法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明確規定,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經違法,因此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綜上,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5)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裁定對上訴人的行政起訴由南京市建鄴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㈥ 行政上訴狀的寫作要點

上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包括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是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三是上訴請求和理由。這一部分是上訴狀的核心內容。

上訴的請求是上訴人所要達到的目的,而上訴的請求是以上訴的理由為根據的,二者互為表裡。當事人製作上訴狀一定要達到法理清晰、請求明確。上訴應當明確表明要求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變更原審裁判的態度。

㈦ 行政上訴狀範本

[文書樣式] 上訴狀 上訴人: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版)權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此致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年 月 日[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注意事項]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㈧ 行政上訴狀怎麼寫,格式,範文

給你一個範本。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律師協會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上訴人楊斌因訴被上訴人廣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州律協)不履行實習登記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現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楊斌原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獲得「2011年度中國正義人物」榮譽,廣東省人民檢察院2011年曾作出向楊斌學習的決定。2015年3月18日,楊斌因想轉行做律師向有權機關申請辭職獲得批准。2015年3月20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免去楊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2015年4月初,楊斌與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同律所)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4月27日,楊斌通過大同律所向被上訴人廣州律協申請實習登記,並提交實習申請書、實習協議、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復通知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黃花崗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材料。廣州律協於同日收到上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楊斌的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完整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屬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於是,向大同律所發出《補充材料告知書》的傳真,一次性告知楊斌需要補充上述證明材料,如未補充完整則不能准予實習登記。此後,楊斌未予補充,廣州律協也一直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
楊斌認為廣州律協未履行實習登記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於2015年7月24日向原審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廣州律協對原告楊斌的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限期作出實習登記行政決定。該院於2015年7月30日立案後,經5個月閉門造車,於12月28日逕行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駁回楊斌的起訴。

上訴人楊斌認為:1、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2、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3、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現分述之:

一、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於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上訴人連實習人員也不是。故原審裁定關於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的說法,與本案雖有一定的關聯,但失之於寬。其次,原審裁定該說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如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因為:一 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一條的規定可知,律師協會之所以有權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有權對實習人員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處理意見,是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等規定的授權。這些職權具有法定性、專屬性、國家意志性、單方性、強制性和不可處分性等特徵,故屬國家行政職權。上述決定以及考核和處理意見,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故屬行政行為。二 而由《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可見,律師協會行使這些職權的行為,系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執業許可行為的前置行為,屬於律師執業准入管理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具有行政管理性質,是公法上的行政行為。三 從法律後果看,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亦屬於行政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均能產生使申請實習人員、實習人員從根本上無法取得律師執業行政許可的否定性法律後果,而該後果顯然屬於行政法律效果。故原審裁定認為「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只是行業自律性管理行為,並非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依照其行政管理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說法,不能成立。

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因為: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具有組織管理廣州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的職責。該項管理職責具有國家行政職權性質,實習登記為該項管理職責的應有之義,性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故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的行為,雖系社會團體作出的行為,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楊斌在法定起訴期限內訴諸原審法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原審法院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援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楊斌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廣州律協認為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完全可以認定楊斌在被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檢察員之前(當然包含上述期間)從未受過刑事處罰。況,違法犯罪紀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機關不具有對公民出具違法犯罪紀錄證明的法定職責。但廣州律協就是無視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堅持以楊斌未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為由,拒絕對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作出決定。廣州律協這種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門作風,與有牙齒的老虎有何二致。故原審駁回上訴人起訴,不審判廣州律協這個被訴衙門行為,不但是適用法律錯誤,還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某領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舉辦的「全國法院系統行政訴訟法視頻培訓班」上提出的「協會現在是有牙齒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
原審裁定根據《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認為「申請實習人員對於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也只是可以通過復核的方式行使救濟權」的說法,有失公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十訴訟和仲裁製度」,而上述管理規則非法律,故該規則第十條第二款關於申請復核的規定並不能限制申請實習人員的訴權。本案中,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並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故該款規定與本案無關。即使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作出的是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上訴人也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楊斌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謝謝。

此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上訴人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訴狀副本兩份、原審裁定書和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等規材。

㈨ 原審法院收到行政上訴狀,需要多長時間才能送二審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8號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提出上訴,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已經預收訴訟費用的,一並報送。

㈩ 行政上訴狀寄出後多久立案

行政上訴狀的寄出與二審法院受理時間上並不重合,只能說越早寄出越早受理。
一般情況是向一審法院提出上訴更快會被二審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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