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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30 05:51:48

1. 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有區別嗎

38、下列關於行政來許可說法正確源的是()。 A、凡是行政審批,都是行政許可 B、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C、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D、行政許可包括基於所有者身份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的許可

2.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核准之間的關系與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3、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

3. 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是一回事嗎如果不是,那麼怎樣區別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事項的批准。兩者不是一回事。
區別在於:行政許可是許可某項活動,而行政審批是批准某個事項。

4.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5.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權,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6. 建設項目環境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三者間的關系和區別。

一、《行政許可法》實施後,行政審批分為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那行政許可就是行政審批的一個子類了了。而你所說的環境審批,應當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屬行政許可類行政審批。
二、舉一個不大好的例子,你所說的三者,他們的關系是就「孫子——兒子——爺爺」的關系。

7. 行政服務事項的概念和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行政非許可審批的區別聯系

行政服務來事項主要是指行政自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如就業登記、企業登記、婚姻登記、養老、醫療、保險等事項。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從事某項事務或者獲取某種資格作出的允許或不允許的決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各級政府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進行的審核、批准、核准等。如投資審批、環境評價批准、企業改制方案批准等。
行政許可審批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都屬於行政審批,都屬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具體行為。兩者區別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有嚴格的規定,執行也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執行;非行政許可審批設定比較寬泛,對數量有限制。國務院正在陸續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8.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命令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其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概念及特徵。行政審批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查批准。以下事項為典型的行政審批:一、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每一個行政機關通常都承擔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屬於管理者;但同時它們也是被管理者,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財、物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劃撥和監督等項工作,以保障國家財政資金運轉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進行政機關的協調運轉。例如,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部門預算,這些預算是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這些預算只有經財政部門批復之後,才可以執行。財政、外事部門對這些事項的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對象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
二、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我國的法人組織中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其中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是為發展特定的事業而設立的法人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如學校、醫院、科研單位和文藝團體等。這種審批權來源於國家出資,來源於資金劃撥,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性社會事務的管理。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它不包括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財務、外事事項的審批;而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包括上述審批。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9. 誰知道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在什麼地方

自《行政許可法》實施後,原行政審批分為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兩類。前一類由行政許可法直接調整,後一類暫作保留,按原來的狀態運行。各地先後對行政許可進行了梳理和公布,已極為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的地方也在梳理,准備減少項目和簡化程序。

10.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和聯系

1、概念不同

(1)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

(1)行政許可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行政確認是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3、兩者的內容不同。

(1)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2)行政確認行為則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則需要取決於確認時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或者事實狀態。

4、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1)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會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也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

5、兩者的方式不同。

(1)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

(10)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區別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相關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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