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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審批時限

發布時間: 2020-12-30 02:22:33

A. 如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事項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責任部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縣國土資源局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許可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收費許可證》;

收費標准:按照收費依據的詳細規定執行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時限)
許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門:便民服務窗口

條件:
1、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落實預審意見(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2、取得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文(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3、取得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且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4、具備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項目
1、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6)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7)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或簽字、手印)。

3、由縣國土局向建設規劃等部門征詢的規劃條件。

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圖3份。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及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6、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7、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 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13、法人身份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現狀原地拆建項目出讓的:

1、辦理原地拆建出讓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4)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6、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7、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8、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9、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 三)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的(包括數套商品房補辦出讓手續):
1、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 (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 (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地價評估及審定地價水平情況;(6)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7)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8)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
5、規劃批准文件,規劃意見書及釘樁成果通知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7、開工證,工程竣工核驗單或工程竣工備案表。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
標准:
1、申辦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應使用A4紙列印,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圖紙可用A4紙或A3紙縮印,但必須清晰。

3、全部復印件均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4、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5、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6、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7、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8、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10、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11、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便民服務窗口、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責職責及許可權:
便民服務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印章的書面憑證轉便民服務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須報經分管領導同意;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便民服務窗口。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務窗口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便民服務窗口應在受理當場或2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6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准:
1、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和本市土地供應政策。
3、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4、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5、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6、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8、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9、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地價已審定的,直接進入本程序。
建設用地股或中心應按照審查標准進行審查。
1、經辦人主動與申請人聯系,溝通情況,組織安排現場勘驗;
2、將申請人申報的全部材料掃描,錄入計算機。
3、明晰應繳納地價款的面積及用途,按審定的地價水平計算出讓地價款。
4、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並簽署意見。
5、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附件、附圖),申請人提出按暫定價格簽訂合同的,還應製作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6、需要時製作並填寫我局簽訂出讓合同的授權委託書。
8、規范裝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9、填寫審批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報中心主任進行審核。
不符合審查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和理由,報中心領導審核、分管局領導審定最終決定是否許可。
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報中心領導審核、審定後加蓋局公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依法需要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時限:10個工作日
三、地價評審
標准:按照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定地價水平。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地籍規劃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若地價水平尚未審定的,先轉入地價審核環節。經辦人製作書面告知書,經領導同意轉窗口,窗口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暫停審批。地籍規劃股負責對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組織勘察現場,審查合格後,轉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組織安排上最近一次地價評審辦公會。地價評審辦公會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價評審辦公會審定後,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給經辦人,同時解除暫停審批。地價審核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時限: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審核
標准:
1、同審查標准;
2、按照地價徵收政策,核實應徵收地價款的出讓面積及地價款總額;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核標准進行審核。
符合審核標准,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報分管局領導進行審定。經審核不符合審核標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經辦人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
對不符合審核標准,但可以進行更正的,明確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見後,通知申請人限期更正。

時限:3個工作日。
五、審定
標准:同審核標准
本崗位責任人:分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定標准決定是否許可。
同意審核意見的在出讓審批表上簽署同意審定意見,在土地出讓合同上簽字,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辦理。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主辦股室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填寫審批表,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決定是否許可。
時限:3個工作日。

六、告知
標准:
1、及時、准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必要時送達)並通知交費;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員及便民服務窗口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一)經辦人按照工作標准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1、准予許可的,經辦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授權書送局辦公室加蓋局章。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及繳費單據等文書、證件。
局辦公室接到簽署的土地出讓合同及授權書等文件後,應在0.5個工作日內在土地出讓合同(含附圖、附件)及授權書上加蓋局章,並將文件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局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掃描、歸檔。
時限:2個工作日

(二)便民服務窗口按照工作標准通知、送達。
便民服務窗口通知申請人准確告知申請人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交納土地出讓合同定金,領取土地出讓合同。在中心開具《繳款通知單》後收取地價款,為申請人開具有關票據。(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
申請人憑身份證和繳費憑據(需繳費的)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2個工作日。

B. 土地審批程序

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工業建設項目用地)

3、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現場踏查——辦理項目用地預審手續——區國土資源局初審——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大廳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報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四)、收費標准

二、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指單位用地)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房屋產權使用證

5、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6、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7、項目立項批准文件(指單位用地的)

8、身份證復印件(①個人申請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單位申請用地提供單位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9、用地單位資質證明(指單位用地,包括組織代碼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除外)

10、土地評估報告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12、項目平面布置圖

13、勘測定界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報告圖(指單位用地)

商業、旅遊、房地產開發等經營用地一律實行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委託——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單位申請項目用地30個工作日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城鎮職工佔用國有非農用地建房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產權所有證;

4、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5、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6、身份證復印件;

7、土地評估報告(劃撥供地除外);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二)、辦事程序

大廳受理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局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 (四)、收費項目、依據及標


PS:詳細請下載附件

C.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是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專法批准後,市、屬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D. 規劃公示的時間能否計入行政許可的審批時限

3、根據行政抄許可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在利害關系人不特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公告、公示等形式履行告知義務。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5條的精神,公告、公示時間可以不計算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E. 農村建築用地審批要求

農村建築用地,通常分為四種:農村鄉鎮村企業佔地、農村公益設施佔地、公共建設佔地、農村村民建房佔地。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各省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實施辦法具體細則,不同的省市,會有些微小的差別,但總的原則仍是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的。具體每條我就不羅列了。

1、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條件
(1)無房居住,需建房的;
(2)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隱患,需搬遷;
(3)多子女家庭、兒女長大結婚後,需分戶居住的;
(4)持鄉(鎮)、村、社證明,申請建房戶所住房屋確屬危房,需改、擴建的;
(5)國家、省、市、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移民搬遷需使用集體土地的;
(6)國家公益建設需搬遷農民住房的。

2、農村鄉鎮、村辦企業的用地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3、農村公益建設、公共建設的用地條件
凡是建設農村公益設施、公共建設的佔地都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四、申報材料:
1、農村村民建房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申報表;
2、鄉(鎮)村企業佔地需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用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憑證和證明;(4)勘測圖;(5)、屬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審批文件;(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3、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佔地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土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的憑證或證明;(4)村、社、鄉出具的意見;(5)勘測定界圖;(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五、辦理程序:
1、農民建房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社、村、鄉及國土資源管理站簽具意見;(4)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5)報縣府審批;(6)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進行農用地轉用;(7)填發批准書
2、農村鄉(鎮)村企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佔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佔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頒發農用地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3、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佔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佔用農用地征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六、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承諾時限15日。
七、收費標准、收費依據:
1、農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費用(佔用耕地應收取耕地佔用稅)
2、鄉鎮、村企業佔地、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應收取:
(1)土地管理費:未利用地1元/平方米,農用地2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
(2)土地開墾費:15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

具體規定請參閱當地的土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可以向鄉鎮、村委會咨詢。

F.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有效期限一年。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還包括以規劃條件為主要內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效期與《國有土地使用證》相同。

逾期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證件及附圖自行失效。

許可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6)供地審批時限擴展閱讀:

1.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或核准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

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項目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徵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於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項目單位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9.辦理土地登記。

G. 如何規范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一、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四、審批程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佔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註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後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註明,本協議自批准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後,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結束後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後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後,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
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佔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3日)

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准文件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後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五、收費項目:

1、
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一十七條規定,收費標准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當事人自行組織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後,退還收取的土地復墾費。

2、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經驗收合格後,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此稅由稅務機關收取)。

H. 什麼是建設項目供地手續

是指供地前置審批材料辦理供地和分戶報批手續。

所需要的手續: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佔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8)供地審批時限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2、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3、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4、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准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I. 宅基地審批需要多長時間

農村宅基地審批時間:法定農村宅基地審批時限:20日。
承諾農村宅基地審批時限:20日。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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