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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人員

發布時間: 2020-12-29 23:47:42

⑴ 法院是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屬於行政機關的人員編制,那麼法官是公務員嗎

法官是公務員。

根據《公務員法》,我國公務員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下列工作人員: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人民代表大會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四、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
五、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
六、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七、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只是公務員體制的一部分,還包括以上其它機關。法官通過國家中央和地方各個省的公務員考試進入法院系統,從事審判員工作,都是正式在編的法院幹警,屬於公務員編制。

資料拓展: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並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網路—法官

網路—公務員法

⑵ 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區別

一、包括人員不同:

1、司法輔助人員是指法院中除審判人員以外的協助進行審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和司法警察。

2、司法行政人員包括政務、人事、財務、裝備、技術等人員。

二、職責不同:

1、按照各國司法管理的經驗及司法活動的規律,司法輔助人員主要承擔的是一部分次要或簡單案件,如輕微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民事案件等;

承擔案件在庭審前的主要准備工作,包括主持庭前會議,證據交換、主持調解、主持進行動議審查或聽證等不涉及核心法官所享有的核心審判權的司法事務;

核心法官交辦的其他輔助性司法事務,如判決在對外發出前的統一性審核工作等;

不需要行使權的行政性或法律性輔助事務,包括幫助法官研究法律問題;

幫助法官做好庭前准備工作;

出席由法官召集的各方代理律師會議;

起草裁定和判決理由以及校核判決書引用的案例及有關引文;

收集整理圖書資料;

協助完成法庭上的輔助事務等等。

2、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文秘、會議組織、新聞宣傳、綜合信息、司法統計、調查研究;負責院機關固定資產、行政事務、財務、基建、環境秩序的管理工作;

負責本院警械、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計劃、管理及分配等工作。簡言之,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是以事務服務為主,以政務管理為輔。

三、自我定位不同:

1、我國司法輔助人員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應該達到的目標是:

其一、要使法官從繁瑣的司法事務性工作脫離出來,專心從事「審」與「判」,認真研究案情和法律的適用,確保司法公正;

其二、各類司法輔助人員的配備要層次清晰,職責明確,分工精細,確保審判流程高效運作。

2、法院司法行政人員要保持四種心態,認清自己的定位,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一、要始終保持一種清靜平和的心態。要做到心靜、心寬、心順。

第二、要始終保持一種積極的心態。事物永遠是陰陽同存,積極的心態看到的永遠是事物好的一面。只有保持積極的工作心態,才能對你的工作充滿熱情,才能有創造性地完成你的工作任務。

第三、要始終保持一種付出的心態。有付出才有回報,既然坐在這個位置上,就要認真地工作,「在其位,謀其政,盡其責」。

第四、要始終保持一種感恩的心態。用感恩的心對待工作,對事業忠心耿耿。不管工作環境和工作崗位如何,都應該恪守職責,將自己的全部精力放在如何能盡善盡美的干好自身工作,並從中獲得經驗和樂趣。

(2)法院行政人員擴展閱讀:

司法人員相關職責

一、偵查

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二、檢察

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三、審判

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四、監管

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勞教人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⑶ 法院行政人員與法院書記員待遇是否一樣,有什麼區別

司抄法行政人員是指人民檢察院、襲人民法院中除了檢察官、法官、書記員以外,從事司法警務、行政管理、後勤服務、黨務工作、紀律監督等方面的各種人員。對不同的司法行政人員,分別依照國家不同的規定進行管理,對其中黨政幹部,參照國家公務員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司法警察還適用警察法和警銜條例等法律規定;對司機等職工適用國家有關工人的規定。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大多數審判員(法官)都是從書記員做起。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於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書記員。

⑷ 法院的行政人員的工作一般是做什麼需要懂得那些技能

法院的行政人員么,能吃能喝會聽話做事,細心一點,別弄丟文件,知道領導的喜好和顧忌就可以了。

⑸ 法院行政人員主要干什麼

法院除了立案、審判、執行等業務部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都可稱為『司法行政人員』,版具體崗位如權樓上所說,包括幹部人事管理、調研宣傳、財務、檔案、文秘等等。
但只要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法院,還是可以通過單位內部輪崗或交流到其他崗位如審判執行崗位從事審判業務工作,前提是通過司法考試,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以上職稱。

⑹ 法院行政庭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法院行政庭的主要工作包括:

1、負責編制本院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財務報表等工作;

2、負責本院的財務和各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本院辦公設備、設施的采購、建設和保管、維修工作;

4、負責車輛、計算機網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5、負責公務、會務具體生活安排工作;

6、負責幹警食堂的管理工作;

7、負責法院物業管理、衛生管理。

8、開展調查研究,研究日常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司法行政科的信息、宣傳、調研工作;

9、完成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0、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11、依法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詢,積極宣傳法律、法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6)法院行政人員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民事訴訟的主要特性:

1、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5、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審判庭

⑺ 法院行政人員穿制服嗎

法院行政人員穿制服。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三、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著裝范圍、著裝標准和自費比例。
四、整頓統一著裝,對於糾正不正之風,規范執法,樹立行政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減輕財政負擔,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整頓統一著裝,涉及到部分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如期完成。

⑻ 法院行政人員主要做什麼需要每天使用電腦辦公嗎

法院行政人員會使用電腦是基本要求,但是否需要每天使用,那另當別論。行政工作種類很多,要看領導分配,如辦公室、文秘、檔案管理、書記員、信息統計、財務技術等。

⑼ 法院行政人員和鄉鎮公務員,哪個工作好

法院方面來,認識的朋友裡面沒有,我也源不太了解,我自己是公安,有幾個朋友在檢察院的,但是估計和我們差不多,一樣是有案子就上,沒案子就正常辦公。
鄉鎮公務員,我爹是從鄉鎮一路調上來的,我也有朋友在下面鄉鎮的,平時雞毛蒜皮的事情一大堆而且遇到鄉里鄉親的不跟你講道理,有你受的,而且還要市場應付上面的檢查,不然有什麼好處就輪不上你們鄉了。
不過鄉鎮公務員在簡歷上很好看,有兩年的鄉鎮基層工作經驗。如果家裡有足夠的人脈關系能確保你幾年後調上來,去鄉鎮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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