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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決定書

發布時間: 2020-12-29 23:33:18

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字體格式

字體:

標題:二號,宋體,加黑;

內容:三號,仿宋。

段落格式要求:

1.文書結構

本文書是一種有統一預定格式的多聯填寫式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被處罰單位,第三聯必要時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製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書標題、文書編號。

文書標題——即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編號——格式: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如:(邯)葯當行罰[2006]25號。

(2)正文 包括被處罰單位(人)、違法事實、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被處罰單位(人)——填寫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和職務等內容。

違法事實——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表述要簡明扼要,並用相關證據證明。該證據既可以是現場檢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也可以是現場檢查筆錄。

處罰依據——包括違反的法律條款和處罰的依據條款,要寫明法律法規全稱和依據的具體條、款、項。

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項、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告知事項——告知繳納罰款的途徑,即收繳罰款的銀行名稱及地址;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即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限和途徑;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將採取的措施等。

當事人簽名和日期——當事人簽名即為送達,簽注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所註明的日期即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公章——為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公章。

(1)行政執法決定書擴展閱讀

製作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填全、不漏項。

2.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宣讀並交付當事人,不能事後送達,當場宣讀相當於事先告知,當事人如有陳述申辯意見的應認真聽取。

3.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填寫的日期應一致。

4.嚴格掌握當場處罰的適用范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於警告和規定的較小數額的罰款,沒收物品、違法所得數量和數額再小也不能使用該文書。

5.執法人員應在作出當場處罰之日起7日內將當場處罰情況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在簡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罰款執行方式。一種是當場繳納,當場繳納的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來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而且執法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將罰款上繳銀行。另一種方式是由當事人將罰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銀行。如果按照這種方式繳納罰款,應填寫清楚指定銀行的名稱、地址。

❷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______。 A.可以當場交付當事人 B.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選擇B、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行政執法決定書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❸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需要幾個人有沒有人數的規定處罰決定書製作完成之後一般多少天內送達才有效

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送達。雖然這方面沒有具體法條規定,但文專書送達屬執法范疇屬,應參照《處罰法》37條的規定。同時兩人以上執法也是行政執法的原則之一。

依據《處罰法》第40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❹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能作為證據直接引用嘛

案例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能作為證據直接引用,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都能作為證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中有關期間、送達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間包括兩種情況: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4)行政執法決定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❺ 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有異議的,應在多少天書面提出復核申請

復議:30天

❻ 行政處罰決定書需不需要執法人員簽字

行抄政處罰決定書是對外的襲文書,應當加蓋單位的行政公章,一般不需要執法人員簽字,
但是當場處罰決定書需要執法人員簽字。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❼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素有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決定最具體的表現形式。凡行政處罰,必須製作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以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憑據;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亦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憑據並針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仍然是以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法律憑據。可見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執法過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關鍵的法律文書。可以這樣說,行政處罰決定書規范化製作,直接關繫到行政處罰的是否成立,關繫到行政執法的准確性和嚴肅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化製作,是行政執法規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體現著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和行政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一律使用A4型紙

行政處罰決定書乃至包括行政執法所有的法律文書,首先應當屬於公文的范疇。如屬公文,就應該首先符合公文的標准。而且這個標准還是國家標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1999年12月27日發布的GB/T9704—1999《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以替代GB/T9704—1988國家標准。新標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國標規定,公文用紙幅面規格為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版心為156×225mm(不含頁碼)。未作特殊說明公文中圖文的顏色均為黑色。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雙面印製;公文正文在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字體標識「附件」,後標全形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成文時間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成「○」。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行政處罰決定書屬單一機關制發)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特殊情況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以上所述標准均適用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

僅就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版面尺寸而言,筆者見過多規格的預定格式。以水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例,一種是8K型紙雙聯頁,中縫處對折裁斷,正文送當事人,另一半為存根聯存檔備查。第二種是16K紙單幅預定格式,版面尺寸為196mm×270mm。第三種是16K紙雙聯頁,中縫對折,送達當事人的處罰決定書正本為32K型紙僅手掌般大小了。還有第四種書簽式更袖珍,16K型紙三聯頁,送達當事人的處罰決定書正本僅為16K紙的三分之一,版面尺寸只有90mm×196mm。真可謂隨心所欲五花八門。不統一,不規范,也不嚴肅。書簽般大小的一頁小紙片兒,就責令企業停產停業?!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確實有點滑稽的了。

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整個行政執法過程中所有的法律文書幅面規格都應統一採用A4型紙。這是維護行政執法嚴肅性的需要,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需要,是統一行政執法文書及其規范化的需要,也是規范行政執法文書檔案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眉首標識規則

GB/T9704—1999國家標准將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同版心為156mm)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眉首;置於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於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屬公文中的特定格式。首頁不設紅色反線,可統一規定設黑色反線。發文機關標識和發文字型大小為眉首,還應加上正本、副本標識。

筆者見過的違反水法規行政處罰決定書之眉首也是五花八門的。首先是無發文機關標識,不看印章就不會知道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是哪一個行政機關。其次是文種格式標識既不統一,也不規范。有的稱《水事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有的稱《違反水法規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也有稱《水事違法案件行政處罰通知書》。發文字型大小有「×水行決字(××)第××號」,有「××字(××)第××號」,也有「水罰字第××號」。

GB/T9704—1999國家標准規定,公文的發文機關標識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後加「文件」組成。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字型大小(字的大小)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一般應小於22mm×15mm。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公文的特定格式。發文機關標識應由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後加「行政處罰決定書」組成。但不可用紅色標識(只能用黑色標識)。如「×××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目瞭然,「×××水利局」是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既是「水利局」作出的當屬水事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GB/T9704—1999國家標准規定,機關公文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據此,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文字型大小也當由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參照國標規定,發文字型大小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右空1字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 ]」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要作統一規定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行政機關的「代字」。假以《湖北省水利廳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例,設定字型大小為「鄂水行字[2003]1號」。「鄂」代錶行政區劃和行政職級,「水行」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行政執法,「罰」字代表處罰決定。是「罰」的決定,當用「罰」而不可用「決」。「決」有「處決」、「判決」的聯想,真讓人有點不寒而慄。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mm處可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黑色反線。

行政處罰決定書屬法律文書,行文當不可用復印件。這里要討論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份數。1份當主送當事人;歸檔要求2份;辦案機關備查2份;屬重大案件的要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2 份;還有移送管轄或指定管轄的又得2份;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要提交復議機關1份;提起行政訴訟的,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最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也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有罰款決定的,還得提交給罰沒收入管理機關1份。以上共計需12份。印數多了,似乎又不嚴肅了。所以,送達當事人的與其他用途的應有區別,這就應加上正本、副本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字型大小為22mm×15mm。用藍色標識。置於首頁黑色反線下版心的右上角。送達當事人的為正本,其餘為副本。以加蓋印戳的方式完成。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正文內容的探討

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標題。黑色反線下空2行,左側空2字開始標識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即為正文部分。主體部分制例已在綜述GB/T9704—1999國家標准時作了介紹,下面僅就主體部分正文內容進行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見,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於簡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這就是說,一般程序不適用填寫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三十九條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很顯然這些就是行政處罰決定書正文最基本的內容。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還應標識當事人的性別、年齡、民族等基本情況,以確保行政處罰對象的准確無誤。事實和證據方面,要表述調查取證的方法、途徑及證據的來源,事實與證據是否經過質證,當事人是否明確表示認可等情況。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否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是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是否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是否進行了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是否成立,成立的是否採納等。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是否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是否組織了聽證,包括組織聽證的情況等。這些都應作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正文的內容寫進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去。也應當說,這些內容都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可缺少的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製作,就是對本案再進行一次全面審查的過程;特別是程序方面的最後把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也就是對自立案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整個辦案過程的總結。其目的就在於確保調查取證的全面、客觀和公正,確保依法行政,確保實施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公正,確保程序合法。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版記、頁碼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版記無主題詞。印發份數佔1行位置,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佔1行位置。均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時間右空1字,印發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准,用阿拉伯數碼標識。版記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條反線,寬度同版心。版記應置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最後一頁,版記的最後一個要素置於最後一行。

頁碼用4號半形白體細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❽ 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6)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❾ 什麼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9)行政執法決定書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❿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幾天

1、簡易程序下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當場給當事人的。

2、一般程序下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在七日內送達給當事人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0)行政執法決定書擴展閱讀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採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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