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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清單

發布時間: 2020-11-20 16:40:16

㈠ 求製造業《安全標准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辦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三、標准規范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

安全色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消防安全標志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工業循環水冷卻設計規范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製造一般要求

工業管道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示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建築滅火器配置規范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推薦作法

改進經營者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推薦作法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安全評價通則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物理因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高處作業分級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固定式工業平台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足部防護電絕緣鞋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四、地方性法規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江蘇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消防條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㈡ 求法律法規清單(安全、衛生、職業健康、特種設施等)

安全生產法律

1、安全生產法
2、職業病防治法
3、礦山安全法

安全生產法規

1、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4、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5、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6、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7、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㈢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第一節 法的概念、特徵、分類和基本內容
第二節 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第三節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第三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一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節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四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八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九節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十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一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六章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第一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二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節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五節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第七章 安全生產標准體系及主要標准
第一節 安全標准概述
第二節 安全生產標准體系

㈣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選編的本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9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年3月14日)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0年11月7日)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001年8月2日)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7月9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6月28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年10月30日)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4年12月20日)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1994年12月20日)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2月22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30日)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2004年12月27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1999年3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984年1月6日)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1997年11月19日)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5月19日)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2003年2月18日)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1月3日)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2003年7月4日)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2003年7月4日)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1月26日)
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2005年1月6日)
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2005年1月6日)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7月2日)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2003年6月20日)
煤礦安全監察罰款管理辦法(2003年7月14日)
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2003年6月13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
煤礦安全監察員培訓考核辦法(2002年4月26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2004年5月21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6日)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2004年11月1日)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5月21日)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2004年12月28日)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2004年12月28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20134年12月14日)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8月25日)
煤礦安全評價導則(2003年11月19日)
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2003年6月24日)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7月14日)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2001年4月9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999年7月12日)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2003年4月24日)
游樂園管理規定(2001年2月23日)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9年5月25日)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11月14日)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年6月9日)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2003年5月23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0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

㈤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用書(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重點:
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
1、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國際條約也屬於成文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
2、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3、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5、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內容的精闢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環節。
8、安全生產立法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9、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規、規章、法定的安全生產標准。
10、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准,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多於上位法。
11、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准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准。
12、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於國家安全生產標准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13、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型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個人投資並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央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人員資格的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6、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8、從業人員的權利:一是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二是得知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三是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利;四是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是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9、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一是遵章守規、服務管理的義務;二是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
品的義務;三是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四是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10、安監部門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現場檢查權、當場處理權(對一般違法行為)、緊急處置權(重大隱患)、查封扣押權(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1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經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並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1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4)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1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特性:獨立性、服務性、客觀性、有償性、專業性。
15、生產經營單位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6、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17、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18、事故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的區別在於,事故損害賠償只有一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後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1、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堆積和行業技術規范。
2、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3、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4、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志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要求,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9、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10、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11、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舉辦大型群眾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12、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1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職責: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14、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輛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行人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責任不超過10%。
15、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7、突發事件應對法,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性質、可控性、行業特點等因素,將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8、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
19、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家級應急預案,包括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二是地方級應急預案。
20、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也要制定應急預案。
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綜合性或者專業性的應急救援隊伍。
22、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23、國家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故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24、適當了解三、四級警報後的措施和一級、二級警報後的措施(課本91頁)
25、了解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的應急處置措施(課本91頁)
第四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是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方面為過失。
5、重大勞動安全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
6、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報、謊報事故罪客觀表現為安全事故發生之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的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
8、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9、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10、情節特別惡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3)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11、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13、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數量為3萬元以下,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1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冶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
15、行政處罰的管轄:職能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16、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 為的(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17、不予處罰的情況:(1)不滿14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18、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9、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0、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2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23、強制執行的三種措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2)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4、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5、行政許可分為五類:一般許可(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和登記。
26、行政機關地其法定職權的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7、行政許可聽證包括依職權聽證和依申請聽證兩種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1)公開申請事項和要求(2)企業應當依法提出申請(3)受理申請及審查(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4)決定(5)期限與延期(6)補辦與變更(7)檔案管理與公告。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確定國務院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人民政府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於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4、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停止生產、沒暫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5種。
6、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的職責包括四個方面:行政處罰權、安全檢查權、建議報告權、事故調查處理權。
7、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向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報告。
8、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
9、三證一照指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執照。未依法申請領取三證一照擅自從事生產的,屬於無證(照)非法煤礦。
10、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11、經驗收不合格的煤礦,由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2、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生產的(2)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3)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13、關閉煤礦應當達到5項要求:(1)吊銷相應證照(2)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
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4)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場地,恢復地貌(5)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14、除了非法煤礦必須予以關閉之外,還有一類因非人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也需要予以關閉的煤礦,即無安全保障的煤礦(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現有科學技術難以有效防治;對安全生產無保障的煤礦應當先予停止生產)
15、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工期,必須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具。
16、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17、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安全生產法規定不一致)。
18、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對化學品按其健康、環境和物理危險對物質和混合物進行統一分類;二是對每種化學品進行統一危險公示要素。
19、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20、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葯品和農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1、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報考條件(見課本第284頁) 2、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登記制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3、了解注冊安全工程的權利和義務(見課本第287頁)
4、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除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5、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是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6、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共有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類。
7、初始注冊的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8、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從事下列范圍執業:(1)安全生產管理(2)安全生產檢查(3)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4)安全檢測檢驗(5)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9、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0、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1、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安全培訓。
12、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審核兩部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
1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
14、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1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重新回到原工作過的崗位上崗前,必須到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委託的單位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16、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
20、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2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2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 24、職業危害申報的內容:(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的人數及分布情況(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
26、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特殊工程是指(1)本規定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2)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等(3)本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築(4)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用識記的方法,把下列各題,瀏覽幾遍。最好能用筆寫一寫,這樣可以幫助長時記憶。到考試時就能應付自如了。

㈥ 安全生產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法。
然後是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版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權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
其次是國家安監總局下發的總局令。可以去總局網站查看。裡面有法律法規,可詳查。

㈦ 生產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生產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職業健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法規等。

㈧ 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規程

標准、規范、規程有何區別與聯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准、規范、規程是出現頻率最多的,也是人們感到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標準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標准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范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製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准、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准,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准時,一般採用「標准」,如《土工試驗方法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道路工程標准》、《建築抗震鑒定標准》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採用「規范」,如:《混凝土設計規范》、《建設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築設計規范》、《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屋面工程技術規范》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採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工作中,由於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准、規范、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著變化。例如:近年來,我國衛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范」或「規范」,以區別與自願用或推薦性的標准等。工程建設標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范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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