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29 11:28:19

行政訴訟法案例題。(請詳細提供答案,滿意的另外加分,萬分感謝)

一, 這里限於評析本案中,公安機關審批行為是否構成越權行為。這就關繫到如何理解許可權的行政法理。
任何行政職權都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因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權力都是受到限制和監督的。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條件和邊界就是行政許可權。
必須說明的是,由於行政法上的職權系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針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因而行政許可權也應當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該權力的許可權。換句話說,行政許可權是指行政主體之間法律所設定的許可權,而不是指行政人之間內部分配的許可權。
在本案中,針對是否頒發《治安許可證》,不論是林副局長做出決定,還是康副局長做出決定,這都屬內部工作上的分工問題,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義,不構成行政法意義上的越權問題。從行政法意義上說,只有等公安機關對外做出決定以後,就意味著行政主體實施了某一行政職權;只要公安機關沒有超越這一職權的許可權,那就不存在越權問題。根據本案的情景,先前林副局長答應給張某頒發《治安許可證》,但沒有正式發證。這說明,那時作為行政主體的公安機關尚未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只有等康某副局長正式對張某的有關頒發《治安許可證》的申請做出(否定性的)審批後,並以公安局的名義通知了張某本人,這時才意味著公安機關對外正式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在這一案件中,公安機關只做出過一個行為,而不是兩個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就是公安機關拒絕給張某頒發《治安許可證》的行為,而不是指張某所指控的「越權行為」。正因為前個行為是不存在的,那麼張某對公安機關「越權」的指控也是不存在的。
二,這里限於評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的問題。
前面說過,行政執法人員系指依法代錶行政主體並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職務行為的個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效果對外而言,歸屬於其所屬的行政主體而不是其個人。
在本案中,要解決老太太應當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呢,還是以李某所屬的公安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之訴,關鍵取決於民警李某在當時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當時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屬於自然人,那麼應當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如果當時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屬於行政執法人員,那就當然應當以李某所屬的公安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了。
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們國家,公務員與行政執法人員之間不能劃上等號。因為:行政執法人員一般由國家公務員承擔,但行政執法人員並不只限於公務員,非國家公務成員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公務行為時也可成為行政執法人員;相反,國家公務員也不是必然地、無條件地、每時每刻地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出現。國家公務員從事不同行為,參與不同法律關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現:當他代錶行政主體實施職務行為時,他的法律身份是行政執法人員;當他代表自己從事民事行為時,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當他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處於被管理一方當事人時,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對人。
在本案中,我們同意第二種主張,但它的理由闡述得不夠充分。因為,李某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不能作為一個抽象問題來討論,只能置於具體的情景中作具體分析。我們不能問民警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只能問某個民警在某種情景中從事某種行為時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本案民警李某駕公務車外出執行公務,這是事實,但他到學校接送小孩顯然不屬公務。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公務,不是看時間,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該行為的實際屬性,即該行為的目的與功能。所以,李某違章撞人時,雖然用的是公務車,雖然時間仍在公務最終封閉之前(即尚未回到單位),但接送小孩的實際目的及功能,決定了此時他在從事私務而不是公務。因此本案發生時李某的法律身份應當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執法人員,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三,該案所涉其他問題鑒於本章的任務而不作討論,這里限於評析:在本案中,鄉政府做出的「倡議」行為是否屬於行政指導?
本案66戶農民是否有權對鄉政府棄糧種花的「倡議』』行為提起訴訟,首要的關鍵是政府的「倡議」行為屬於「行政指導」,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8號)第1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所謂行政指導,系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於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的最大特徵是:它是一種規勸性、引導性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把它表述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導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而不意味著:行政指導有兩類,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另一類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某種「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那隻能說: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一般通過「建議」、「倡議」、「指導」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實質內容上該行為具有強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麼名稱,都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指導認定。
在本案中,鄉政府的《倡議書》,從形式上看,不具有強制力,顯然屬於「行政指導」的范疇。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鄉政府強制在一個村試點,顯然不具有「指導性」,而具有「強制性」,所以,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66戶農民的起訴理應受理。
四,,A、在聽證的前一天通知申請人不對,應當是在7日以前;B、違反了聽證公開的要求,應當允許群眾旁聽;C、聽證主持人不應當是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應當是審查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D、張科長口頭總結不對,聽證應當製作筆錄;E、行政機關根據張科長的口頭匯報作出許可決定不對,而應當是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聽證許可決定。
五,1,合議庭人員應為單數,2,工商局副局長應迴避,3,縣委不應干預司法審判,抗訴應由上級檢察院提出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是什麼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
發布:2015-04-24實施:2015-04-24現行有效
法律修訂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相關案例
黃永盛、廈門市規劃委員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規劃)二審行政判決書
陸啟勝、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規劃)二審行政判決書
湖北盛景怡家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市樊城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審行政判決書
新疆銀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判監督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柴大軍與被上訴人大慶市城鄉規劃局原審第三人大慶市佞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行政許可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查看更多案例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