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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注銷

發布時間: 2020-11-21 18:46:38

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撤回許可,不必辦理注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復的,行政制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規定。

㈡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有哪些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內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容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㈢ 行政許可是撤銷還是注銷,吊銷

撤銷,主要指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亂作為造成本不應該給與許可的卻給與了許可,責任在政府機關,糾正程序就是撤銷行政許可。撤回之後,該許可自始無效。
撤回,是由於某種比較正當的原因,不可歸責與雙方的理由,比如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錯誤發放了行政許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後,先前的行政許可有效(不然對被許可人不公平)。
注銷,是由於被許可人不再滿足許可的主體條件或者許可期限屆滿並且不再續期,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是由於被許可主體違法或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許可機關對其作出的一種處罰,效果也是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參考法律依據:
1、《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撤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注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㈣ 行政許可的強制注銷權歸那個部門

行政許可一般都是行業主管部門發證,不存在一個叫做行政審批局的單位!例如食品經營許可是食品監管部門,營業性演出許可是文化部門,安全生產許可是建設部門……,注銷找對應的發證單位,最簡單的就是看許可證是哪個部門蓋的章就找那個部門注銷!

㈤ 行政許可證到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注銷許可證,責任如何定

關於行政許可的期限規定
一、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四、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收取聽證的費用。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㈥ 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行政許可的撤銷:
1.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予撤銷
不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的情形,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4.後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2)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因撤銷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被許可人基於欺騙、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行政許可的注銷:
1.應當注銷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的方式:收回證件、加註發還、公告注銷。

㈦ 有哪些情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規定。
在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活動中,注銷、撤銷和撤回是三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所謂注銷是指行政機關註明取消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結束後由行政機關辦理的手續。它與撤銷的區別在於,撤銷一般需要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撤銷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有違法因素,即違法導致行政許可的撤銷。而注銷的事由不僅包括行政許可實施中具有違法因素,還包括其他使得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終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許可人終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行政機關即對該項行政許可予以注銷。所謂撤回既包括申請人在申請過程對其行政許可申請的撤回,也包括行政機關因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而對其行政許可決定的撤回。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本身並不違法,但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撤回。行政機關在撤回行政許可後,也要履行注銷行政許可的手續。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六類:
一是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未延續行政許可的。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續行政許可,如果被許可人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但未獲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機關即可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
二是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是屬於人身權性質的行政許可,不可委託也不可以替代,而該公民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即意味著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已沒有意義。比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賦予公民律師資格,這一資格只能由該公民本人享有,但如果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即意味著其律師資格沒有意義,所以,應予注銷。這里的公民死亡指的是公民實際死亡,而不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因為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情況比較復雜,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後還有可能重新出現,如果一概地注銷其行政許可,就不適當。
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被撤銷後,即失去行為能力,因此,其已有的行政許可應予注銷。
四是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撤銷、撤回的。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行政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撤回,都意味著該項行政許可已經結束,所以,應予注銷。
五是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比如,由於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情形,行政機關就應當依法注銷行政許可。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㈧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撤銷,主要指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亂作為造成本不應該給與許可的卻給與了許可,責任在政府機關,糾正程序就是撤銷行政許可。撤回之後,該許可自始無效。
撤回,是由於某種比較正當的原因,不可歸責與雙方的理由,比如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錯誤發放了行政許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後,先前的行政許可有效(不然對被許可人不公平)。
注銷,是由於被許可人不再滿足許可的主體條件或者許可期限屆滿並且不再續期,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是由於被許可主體違法或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許可機關對其作出的一種處罰,效果也是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參考法律依據:
1、《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撤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注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㈨ 行政許可中的注銷與撤銷的區別

注銷是企業不幹了,撤銷是行政機關做錯了許可,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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