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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行政法規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29 07:53:51

⑴ 法律、行政法規的區別

法律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是相對穩定的;行政法規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成熟穩定後可上升為法律,也就是說法律是行政法規的上位法。

⑵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2)法規與行政法規的區別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⑶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區別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制定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但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

1、法律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⑷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如下所示:

1、位階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的上位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立法許可權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在法定許可權內有一定的創制權;地方人民政府則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章。

3、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審議後表決通過,通常實行兩審制(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政府規章則是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是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而政府規章在案件審理中是作為「參照」(法律規范以外的文件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或者參照)。



(4)法規與行政法規的區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表明政府規章已經納入「法」的范疇,成為我國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地方性法規同政府規章畢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將「法規」和「規章」混用。

⑸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

⑹ 行政法和行政法規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抄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相關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2、具體內容不同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而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3、范圍大小不同

行政法是有關行政活動、行政機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等。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⑺ 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規章的區別

1.規定內容的區別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台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

而一般規范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台了三個部門規章。

2.發布形式的區別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布的,就是規章。

一般規范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具體結構上的區別

規章一般採取章、節、條、款的結構。

規范性文件則比較鬆散,一般沒有結構要求。

4.是否在國務院備案

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范性文件則不需要。

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布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范性文件的主要標准。

5.地位上的區別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

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

6.調整對象的區別

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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